甘南州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甘南州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已經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同意,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2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州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日
  • 發布單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消防工作,保護農村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全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市人民政府駐地及鄉鎮街道、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縣市、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保障、考評機制,每年對農村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縣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對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志願消防隊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二)對農村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維護進行檢查;
(三)對農村居民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四)在主要道路、集體活動場所設定固定宣傳欄或者警示牌,通過廣播、簡訊、微信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建立農牧村火災隱患治理“吹哨人”制度。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地居民制定防火公約。防火公約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證消防車道暢通以及消防水池、機動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二)用火、用電、用氣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三)防火安全獎懲辦法;
(四)對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監護和幫助措施,對未成年人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五)廣播、打更、喊寨等防火警示措施。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消防工作措施;
(二)開展家庭防火、兒童防火、應急逃生等農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制定農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第八條 縣市、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農村電網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內容,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農村供水管網時,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配置消火栓。
連片木結構村沒有給水管網的,應當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設定消防取水點、消防水池等取水設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可以結合農村節水灌溉和人畜飲水工程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設定消防水池,配備相應的消防水帶、水槍。
第十條 農村規劃和建築布局應當符合農村防火規範。
縣市、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對木結構房屋集中連片的村開闢防火隔離帶,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占地面積不應大於3000平方米,防火隔離頻寬度不應小於10米。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並配備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十二條 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或者30戶以上連片木結構的村,應當建立志願消防隊。
志願消防隊應當配備機動消防泵、火鉤、火釵、消防斧、梯子、繩子等滅火、破拆工具。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滅火、疏散預案,開展消防滅火、逃生疏散演練;
(二)有組織的開展滅火救災;
(三)保管、檢查、維護滅火器材和設施;
(四)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巡查。
志願消防隊的職責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四條 農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擅自搭建臨時建(構)築物,侵占防火間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安裝不合格的電氣保險裝置;
(四)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或者堆放柴草、飼料、農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菸。
第十五條 農村地區的學校、幼稚園、敬老院、醫療機構和歌舞廳、影劇院、網咖及從事旅遊、餐飲住宿、娛樂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設定符合要求的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安全出口,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舉辦農村燈會、廟會、文藝演出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民眾性活動,主辦方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疏散、滅火預案,並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報,經許可後方可舉辦。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七條 利用農村居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農家樂(民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採用聚氨酯泡沫夾心板材作為建築材料,禁止採用易燃裝修材料;
(二)設定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配備滅火器、手電、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三)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安裝應急照明設施,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禁止違規用火、用電;
(五)開展消防安全巡檢。
第十八條 在農村從事燃油、木材加工、家具生產、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用火、用電制度;
(二)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在經營場所設定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倉儲區域與人員住宿區域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九條 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防火、傳統節日期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發生火災,失火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農村消防組織進行撲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險機動隊和有關部門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趕赴火場,組織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
火災撲滅後,失火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保護現場,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接受事故調查。
第二十一條 負有消防安全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的公職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甘南州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對農村消防安全管理、基層末端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問題予以規範,旨在提升全州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維護全州消防安全形勢持續穩定。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況
(一)制定的必要性:農村寺院消防安全工作歷來是甘南州消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2009年、2010年迭部、舟曲多次發生火燒連營的火災事故,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損失,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直存在上熱下冷的情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打通最後一公里上沒有制度保障,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消防安全的重要部署決策,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促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現結合甘南州實際和《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適合甘南州農村火災防控需要的制度檔案。
(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改變以往消防工作最後一公里缺失,基層末端消安全管理工作嚴重弱化的瓶頸問題,督促各級政府和行業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升全州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維護全州消防安全形勢持續穩定。
二、起草過程和制定依據
(一)起草過程:支隊結合日常工作督導檢查、調研指導在充分聽取基層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結合《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修訂和甘南州農牧村消防安全管理現狀,起草制定了《甘南州農牧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初稿形成後支隊組織向全州各縣市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各縣市消防救援隊伍進行了意見徵求,共徵求意見建議反饋11份,其中無意見9份,意見建議4條,採納1條,其他不採納的2條內容為已經有規定的內容,1條內容為具體工作不適用於此規定。並組織支隊戰訓、法治、火調、監督檢查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了討論修改形成報審稿。
(二)制定依據:《甘肅省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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