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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消防安全的重要部署決策,嚴格落實《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職責,促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甘南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州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的確定、監管、落實和追究適用本實施細則,甘南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政府及其部門除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外,還應落實相應的主體責任。
法律、法規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三管三必須”要求,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全面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條 消防安全工作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追責堅持實事求是,處分有據,追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在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同時,應當積極糾正錯誤,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儘量減少不良後果的發生。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單位各崗位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並依法適時開展檢查督導、實施考核,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上級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專項規劃納入同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成立本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將消防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形勢和特點,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重大節假日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採取相應防火措施。
(六)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工作,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設施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提升等工作。
(七)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對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請的重大火災隱患、責令停產停業等事項,在7日內作出決定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掛牌督辦,並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 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八)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構建“專兼結合、防救兼備、一專多能”的現代化救援隊伍體系。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按規定保障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享受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相應福利待遇。
(九)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將消防安全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將“智慧消防”建設納入“智慧城市”建設內容同步推進,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十)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十一)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保障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二)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地方政府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落實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參照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職責,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組織開展對住宿、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環節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的消防工作;加強對轄區內公共娛樂場所、農家樂(民宿)、電動腳踏車和電動機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業務經費納入鄉鎮財政預算保障。
(四)將消防安全納入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伍或者志願消防隊伍,承擔火災撲救、綜合救援、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等工作,並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並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
(七)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三級消防安全“網路化”管理要求和職責,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內容,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八)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農村和社區消防安全水平。
(九)部署消防安全整治,每月組織對轄區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在重大節假日前或者期間、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責令及時改正,消防檢查應當填寫抽查、檢查記錄。對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十)針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暢通、亂搭亂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私搭亂接電器線路等消防安全隱患問題以及經營場所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階段進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擬制定消防安全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組織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
(四)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五)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具體實施;
(六)建立行業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業系統火災情況、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並組織實施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每半年至少組織村(居)民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劃分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責任區,明確格線管理人員及職責,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糾正或者制止消防違法行為,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按標準配備消防裝備器材,組織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社區建立專職消防隊;
(四)每月對居民小區(樓、院)、村民集中居住區域等有關公共場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五)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場所設定櫥窗、專欄等固定宣傳設施,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活動;
(六)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根據需要設定消防備用水源和取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監管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畫及主管行業發展規劃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對消防安全工作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
(三)組織制定本部門及主管行業消防安全工作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在主管行業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本部門及主管行業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協助救援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等工作。
(七)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許可,並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八)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建立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疏散演練,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九)積極推廣採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負責本單位、指導本系統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措施,提高火災防範水平。
(十)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除履行第十四條職責外,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規劃序列中增設甘南州消防安全發展規劃,根據消防工作的發展需要,將州級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項目納入州政府年度投資計畫,配合落實消防設施建設資金;加大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能源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督促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教育部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含幼稚園)、校外培訓機構等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將消防納入各類學校素質教育、教學、培訓內容,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對審批範圍內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各類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和其他培訓機構,不予批准開辦。
(三)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並積極實施。指導各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指導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將消防安全納入企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大消防安全技術改造項目、消防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給予支持。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配合做好消防信息化建設,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運用。參與處理與消防工作有關的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五)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消防安全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案件;制定甘南州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指導、監督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依法對相關單位實施消防監督管理,並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每季度對全州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計,納入全年重點工作內容同部署同考核,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派出所檢查執法數據共享。對消防救援機構建議做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指導屬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審查並做出決定。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六)民政部門:負責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做好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對審批範圍內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社會福利機構,不予批准開辦。
(七)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消防工作實際和需要,結合州人大立法計畫將消防立法工作納入州政府立法計畫;審查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消防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學習培訓。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納入“八五普法規劃”和“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中,組織開展消防法律知識的網上學法考試,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內容。
(八)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負責落實地方消防經費保障責任,按規定將同級消防救援隊伍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預算管理;保障國務院和省政府、州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專項資金及時足額撥付。
(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及職業技能教育、教學、培訓內容,做好重點工種的消防安全培訓工作。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十)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一實施,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十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城鎮燃氣、有形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將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鄉整體建設、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違法違章建築物;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亂搭亂建占用消防車道的違法行為;指導城鎮基礎設施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好公用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信息。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十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客運車站、公共運輸等經營單位和公路運輸行業、交通基礎設施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制訂全州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協助開展重大滅火搶險救援工作,協助有關部門保證執行消防任務的消防車輛迅速通行。
(十三)水利部門: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建立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疏散演練,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十四)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農村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和生態文明小康村同步實施,統籌推動鄉村消防安全治理;負責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高素質農民培訓;負責為農業產業的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五)商務部門:負責商貿服務業、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肉類商品儲備企業及拍賣、典當、租賃、舊機動車流通、舊貨流通、成品油流通市場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涉外商務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國家級、省級、州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制訂、落實消防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協調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展會主辦單位做好相關商品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組織制訂全州文化、旅遊行業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文化和旅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文化娛樂市場、演出市場、美術品市場、藝術培訓市場、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影劇院、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旅行社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自助游、自駕游等新興業態的消防安全監管,依法指導景區、星級飯店開展消防安全工作,整改火災隱患,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景區內遊樂園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負責本部門組織的旅遊交易會、旅遊節會活動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消防安全應急疏散演練和宣傳教育活動。負責文藝演出單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影劇院、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做好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組織開展消防文藝作品的創作和演出,推動消防文化建設。
(十七)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滅火搶險救援工作中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對審批範圍內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醫療機構,不予批准開辦。
(十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烈士陵園、軍休服務、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納入退伍軍人、軍轉幹部培訓內容。
(十九)應急管理部門:對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書面報告州人民政府。負責煤礦、非煤礦山單位、工礦商貿行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負責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各類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考核內容;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相關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信息共享,共同督促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工作職責。
(二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監管企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建立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疏散演練,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二十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流通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違法行為。加強與州消防救援支隊的信息溝通,協助對特種設備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生產流通領域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依法查處生產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加強電動腳踏車等電氣產品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管,整治電動腳踏車違規改裝問題。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相關標準,加強對電線電纜、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個消防相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認證管理。
(二十二)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其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三)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草原(場)、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快遞寄遞企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檢查郵政、快遞寄遞企業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落實消防安全保障制度情況;建立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疏散演練,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二十五)融媒體中心:負責融媒體中心及設施設備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廣播電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依法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畫,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教育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消防安全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曝光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六)統戰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結合宗教工作特點,組織制訂全州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指導宗教團體、院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應急演練。
(二十七)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流通領域和糧油倉儲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制定糧食流通領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糧食行業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人民防空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九)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疏散演練,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三十)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供水、供電、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確保消防供水、消防供電、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供電、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諮詢服務,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定期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評估,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三)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和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發現存在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的,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議。
(四)確定火災高危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將其作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五)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規律、特點和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導相關部門和行業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六)承擔火災撲救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搶險救援任務。
(七)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
(八)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演練,指導消防隊伍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派出所應當在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業務指導,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
(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五)對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移交的火災隱患單位或者場所依法進行查處。
(六)對民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受理並查處。
(七)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安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落實風險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諾制度。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將消防設施接入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運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維保;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四)定期組織對電氣線路、設施進行檢測,並清洗油煙道等部位;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五)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門、人員。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六)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至少每半年對工作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七)根據需要按要求建立專兼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八)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機制,加強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第十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二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四)定期組織對電氣線路、設施進行檢測,定期清洗設定的油煙道;每年至少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組織一次評估;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五)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六)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區域聯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季度至少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
第二十一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履行第十九條、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每月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二)按照國家標準配備防毒面具、應急逃生設施和疏散引導器材等設備;
(三)實施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國家標準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四)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五)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性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六)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委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開展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參考依據。
(七)鼓勵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 從事生產加工、銷售、餐飲、休閒娛樂、住宿服務等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具體標準按照甘肅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以及倉儲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保證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四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提供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當事人在訂立的契約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五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明確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並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制定並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
(四)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五)組織建立微型消防站,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七)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向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並協助處理。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成年人依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維護家庭、單位和公共場所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
(二)遵守公共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報告火警,舉報可能引發火災事故或者可能影響火災救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參加有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和火災撲救。
(五)配合消防機構組織開展的消防監督檢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二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標準和執業準則的規定,接受委託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五章 消防安全責任落實與追究
第三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與本級有關部門和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與其下屬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部門與內設機構之間、單位內部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也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通過檢查督導或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等形式督促有關單位或機構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內部年度考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 州政府成立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小組,州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具體負責消防安全追究工作。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單位組成。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影響消防工作的,由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觸犯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個人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火災隱患,在消防救援機構檢查發現之前積極採取措施加以整改的,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並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責任書主要工作任務的;
(二)不執行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員會掛牌督辦工作指令的;
(三)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履職不到位,影響消防安全工作發展的;
(四)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事故或者火災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連續發生火災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六)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未進行責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有前款第(四)項情形的,實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三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準予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事項的;
(六)不及時出警的;
(七)不及時查處舉報、投訴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公安派出所的責任追究參照前款執行。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消防執法責任制和執法質量終身負責制,明確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具體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犯罪的,移交監察機關立案調查: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三)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火災撲救,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較大的;
(四)對火災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由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管轄許可權實施,其他單位、人員應當按照法定職責予以協助配合。按照國家和甘肅省有關規定應當啟動延伸調查機制的,一般由州消防救援支隊開展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對社會影響大或必須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延伸調查的火災事故,成立聯合火災事故延伸調查組,調查組由上一級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組長,消防救援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相關行業部門人員為成員。
第四十條 對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逐起組織調查,倒查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的責任,並依法給予處罰,並嚴格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對嚴重違法失信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有關檢驗、鑑定意見等調查情況,及時作出起火原因的認定。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四十二條 發生火災事故的,在依法依紀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的責任的同時,按照許可權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實行追究,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領導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及甘肅省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情節較輕、影響較小、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的,對追究對象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的方式追究。
(二)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對追究對象採用通報批評、責令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等方式追究。
(三)在處警過程中使用技戰術方法不得當,造成火災事故擴大的,由上級消防救援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追究。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相關檔案要求正確履職盡責情況下發生火災的在火災延伸調查處理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保障各級、各單位人員權利,積極引導正確履職盡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甘南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對日常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問題予以規範,旨在提升全州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維護全州消防安全形勢持續穩定。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況
(一)制定的必要性: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消防安全的重要部署決策,嚴格落實《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促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全州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現結合甘南州實際和《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適合甘南州經濟建設發展的責任制實施細則。
(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改變以往消防工作消防部門單打獨鬥的瓶頸問題,督促各級政府和行業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升全州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維護全州消防安全形勢持續穩定。
二、起草過程和制定依據
(一)起草過程:支隊結合日常工作督導檢查、調研指導在充分聽取基層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結合《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修訂和甘南州實際消防安全管理現狀,起草制定了《甘南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