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鄂政發〔2020〕16號)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綜合協調本地區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四條 全市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對本地區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六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市、縣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市、縣消防救援機構承擔同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地方各級政府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部署年度消防工作;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或審議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二)健全消防安全委員會實體化運行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報告機制,協調解決轄區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三)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等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
(四)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專項規劃納入相關國土空間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五)加快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老城區、城中村等消防基礎薄弱區域的消防安全條件,促進城鄉消防事業共同發展。
(六)定期分析評估轄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專項治理。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隱患單位限期整改。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質。
(八)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九)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對監管主體不明確的新興產業領域,及時組織研究,完善相關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監管主體。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套用電氣火災監控、消防遠程監控、消防物聯網等技術。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統籌解決居民小區老舊電線、管井封堵、消防車道、消防水源、固定消防設施維護、電動腳踏車棚建設等問題;在社會福利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等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一)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二)依法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按標準建設營房,配齊人員、裝備,按規定落實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十三)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相關機構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工作領導機構。
(二)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並同步組織實施。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消防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經費支出。
(三)督促村民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修建自建房,改善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條件。
(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將消防安全納入格線化管理,對沿街門店、小型生產經營場所、家庭作坊等實行消防安全監管。
(五)指導督促村(居)委員會做好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等住宅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推動村(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配齊滅火救援裝備器材,建立健全防火巡更制度。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條 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委會、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細則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 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按照職責分工對所屬單位消防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依法審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加強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
(三)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明確本行業系統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消防安全歸口管理科室。
(四)定期分析評估本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形勢,部署本行業系統及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參與或配合查處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等納入本行業系統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指導本行業系統制定和完善滅火救援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六)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後處置和調查處理。
(七)按規定落實本地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優待保障政策。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章 基層組織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協助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明確格線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
(三)定期組織對居民住宅區、村莊、沿街門店等進行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提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無物業服務企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加強消防管理,對共用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五)對轄區內的孤寡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登記造冊,落實消防安全重點監護。
(六)因地制宜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配置滅火救援裝備器材,建立健全夜間防火巡更制度,組織村(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民眾自防自救工作。
(七)完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村(居)委員會負責本級消防工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村(居)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班子其他成員積極推進分管領域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定期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到位。
(二)保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職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每2小時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服務機構、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十五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鼓勵套用智慧消防、智慧用電、消防物聯網等技術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所有權人將建築物或者場所提供給他人使用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消防設施、器材的設定、維護保養責任;未明確的,由建築物或者場所的所有權人負責。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服務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各類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未建立物業服務企業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定,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組織制定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和執業準則,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推動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條 消防設計審查、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審圖、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考評和各級班子及成員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本系統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及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對下級、政府對部門、單位對個人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約談。
(一)對消防工作經費、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力量建設等消防工作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
(二)本地、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
(三)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消防工作函告制度,函告制度由市、縣兩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函告對象為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函告的形式包括建議函和督辦函。
發出建議函後,消防安全委員會應加強跟蹤問效,相關單位未採取措施加強對本區域、行業消防工作的,適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實施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或掛牌督辦。
有關單位應在接到督辦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消防安全委員會反饋辦理結果。需特事特辦的,應及時反饋;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時間的,及時向消防安全委員會說明原因。
第二十三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
第二十四條 信用懲戒、容錯免責等工作嚴格按照《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細則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的實施意見》(十政發〔2016〕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