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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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17日

全文

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災(含森林火災,下同)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和消防形勢持續穩定向好,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4號)以及《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湘政發〔2018〕36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州、縣市區(含管理區、開發區,下同)和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在湘有關單位、省屬重點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和消防(含森林防滅火,下同)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負責組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安委辦)牽頭具體實施。對縣市區的考核委託市州組織,省安委辦負責抽查覆核。考核工作採取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二)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消防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三)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和消防監督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四)加強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貫徹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一單四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嚴格人、物、制度、環境“四要素”管理,堅決淘汰不安全落後產能,提升企事業單位本質安全水平。
(五)強化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基礎。
(六)防範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生產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
(七)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會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和消防重點工作。
第六條 省安委辦依據本辦法和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統籌提出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細則,經省安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七條各責任單位要向省政府遞交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狀(縣市區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遞交)並嚴格兌現承諾,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體系,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事故考核時段為上年12月1日至當年11月30日(當年12月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和影響惡劣的較大事故納入當年考核);當年度考核時段內查實的前三年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瞞報、謊報、補報事故,納入當年度考核。
第九條 在健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體制機制、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創新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省安委辦認定,報省安委會同意後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按照綜合評分和下列情形分別進行認定:
(一)市州綜合得分90分以上且排前4的為優秀,綜合得分80分以上的為良好,綜合得分60分以上的為合格,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不能評為優秀:
1. 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會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和消防重點工作任務未完成的;
2. 經調查認定,對轄區外發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負有重要監管責任,且所屬的車或船在事故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
3. 安全生產或消防工作不力,被國務院安委會(辦)或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
(二)縣市區優秀名額按市州分配,所轄縣市區數達到或超過10個的市州,可推薦優秀3個、備選1個;不足10個的,可推薦優秀2個、備選1個。市州推薦的優秀縣市區因省級審核未通過或在考核期出現不能評為優秀情形而導致落選的,由備選縣市區替補;市州評為優秀的,其推薦的備選縣市區滿足評優條件可直接評優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不能評為優秀:
1.綜合得分90分以下的;
2.經調查認定,對轄區外發生的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負有重要監管責任,且所屬的車或船在事故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
3.安全生產或消防工作不力,被省安委會(辦)或市州黨委、市州政府通報批評的;
若按照上述規定出現空缺的,取消相應市州的優秀縣市區名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歸為良好類單位:
1. 綜合得分90分以上,具備評優條件,但超優秀縣市區規定名額的;
2. 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且無本辦法第十條(四)中“為合格單位”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為合格類單位:
1.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2.轄區內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1起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較大森林火災(以下簡稱較大亡人森林火災);
3.對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或突出問題,沒有採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顯或整治後出現反彈的。
(五)縣市區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六)省直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省屬重點企事業單位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為優秀,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為良好;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為合格;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其中,省直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分管行業領域較大事故起數比前三年平均數上升的,不得評為優秀。
第十一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情況考核。
(一)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工作“黃牌警告”;被 “黃牌警告”的單位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合格以上等級。
1.市州發生4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不包括轄區內發生的市縣無監管職責的事故,下同),或者發生4起較大亡人森林火災,或者發生1起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災的;
2.縣市區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2起較大亡人森林火災的;
3.省直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所監管行業領域發生1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涉及多個監管部門的,按照部門安全監管職責確定;經調查認定,省直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對事故發生不負有監管責任或不存在監管過失的除外,下同);
4.中央在湘和省屬企業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
1.凡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或者年內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千分之0.9的;
2.市州發生1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1起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災,或者發生5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5起較大亡人森林火災,或者發生2起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災的;
3.縣市區發生1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1起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發生3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3起及以上較大亡人森林火災,或者瞞報、謊報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經調查認定,瞞報、謊報事故的責任屬於政府有關部門,下同);
4.省直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所監管行業領域發生2起及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5.中央在湘和省屬企業發生1起重大事故或2起及以上較大事故,或瞞報、謊報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6.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
第十二條 在年度考核之前,對發生了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中“黃牌警告”“一票否決”規定情形的,由省安委會予以“黃牌警告”預警告或者“一票否決”預否決,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並予以通報,責令其在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委會書面報告。被“一票否決”預否決的,由省安委辦將預否決結果報送省紀檢監察委和省委組織部,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後,對“一票否決”單位和相關人員作出的相應限制性懲處措施的期限自預否決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要求建立信息化考評系統,逐步實現動態報送、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各責任單位每年11月20日前報送當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自評報告。省安委辦組織現場核查抽查。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由省安委會報省委、省政府審定後進行通報,嚴格兌現獎懲,並向社會公開。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獎勵辦法由省安委辦另行制定,報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和消防有關的評先評優工作內容。
第十六條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先評優,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自預否決之日起一年之內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扣發當年績效獎金。被“黃牌警告”的單位,當年不得參加與安全生產和消防有關的評先評優。
第十七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市縣所屬車或船在轄區外發生的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以及市縣轄區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消防火災、農村農民自建房、學生溺亡等非生產經營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或責任認定情況,對有關市州、縣市區和省直有關部門的考核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7〕61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1年3月19日上午,湖南省委常委會召開會議,審議通過新考核辦法,研究安全工作。
新考核辦法自2021年3月28日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檔案解讀

2021年3月,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規定,縣市區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消防火災將被“黃牌警告”,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特別重大消防火災(含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將被“一票否決”。
根據《辦法》,年度內市州累計發生4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消防火災,縣市區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消防火災,省直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所監管的行業領域發生1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災,省管企業和中央在湘企業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消防火災,將給予“黃牌警告”。被“黃牌警告”的單位年度考核不得評為良好以上等級。
對年度內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特別重大消防火災(含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市州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災,縣市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災或累計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消防火災,省直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所監管的同一行業領域發生2起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災,省管企業和中央在湘企業發生1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災或者累計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消防火災,瞞報、謊報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以上消防火災等情形將給予“一票否決”。
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取消當年與安全生產和消防相關的綜合性評先評優資格,對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事故發生行業領域直接分管負責人,取消其當年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其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不得晉升職務、職級、級別或者進一步使用。責任單位屬於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按照規定對企業年度綜合績效評估等級予以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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