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應急管理標準工作管理辦法

為加強全省應急管理標準工作,提升安全生產保障、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湖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規定,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制定《湖南省應急管理標準工作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應急管理標準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2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全文
湖南省應急管理標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應急管理標準工作,提升安全生產保障、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湖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應急管理廳職責範圍內地方標準的制修訂,以及本省應急管理標準的貫徹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管理標準工作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全面提高地方標準制修訂效率、質量和實施效果,為促進應急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化開展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條 應急管理標準工作納入全省應急管理髮展規劃,並保障標準工作各項經費。
第五條 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制修訂、宣貫實施過程中,不得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應急管理廳對全省應急管理標準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省應急管理廳政策法規處歸口管理應急管理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應急管理標準相關工作制度,組織全省應急管理地方標準體系建設;
(二)組織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標準報批、複審;
(三)指導、協調應急管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工作;
(四)對湖南省應急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標委)進行綜合指導、協調和管理;
(五)歸口管理應急管理標準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省應急管理廳有關業務處室和直屬單位(以下統稱有關業務處室)具體負責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工作,履行下列業務把關職責:
(一)負責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項目的建議收集和項目提出,組織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並對職責範圍內的標準內容把關負責;
(二)負責組織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監督和評估;
(三)具體指導相關領域地方應急管理標準工作;
(四)負責相關領域標準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省應急標委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准成立,是專門從事應急管理標準工作的技術組織,為標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負責標準技術審查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落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省應急管理廳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技術委員會章程和其他工作制度,負責技術委員會委員管理工作;
(三)研究提出全省應急管理地方標準體系建設發展的建議、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和其他意見建議;
(四)具體承擔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宣傳貫徹、標準複審等相關工作;
(五)開展應急管理標準基礎研究、技術諮詢,組織有關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推動應急管理領域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對重要標準的實施成效進行評估,協助相關單位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七)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省應急管理廳匯報工作;
(八)承擔應急管理標準其他相關工作。
省應急標委秘書處設在湖南省安全技術中心,負責省應急標委日常工作,對秘書處人員、經費、辦公條件等給予保障,並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和相關考核。
第十條 鼓勵支持有關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企業和個人依法參與應急管理標準工作。
第三章 地方標準制定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分為安全生產標準、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標準兩類。涉及下列應急管理領域的技術規範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應急管理標準:
(一)安全生產領域通用技術語言和要求,有關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規程,安全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要求和配備、使用、檢測、維護等要求,安全生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規範,安全培訓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務規範,其他安全生產有關基礎通用規範;
(二)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通用基礎要求,包括應急管理術語、符號、標記和分類,風險監測和管控、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現場救援和應急指揮技術規範和要求,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地震和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相關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應急救援裝備和信息化相關技術規範,救災物資品種和質量要求,相關應急救援事故災害調查和綜合性應急管理評估統計規範,應急救援教育培訓要求,其他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有關基礎通用要求;
(三)為貫徹落實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術規範或者管理要求。
相關領域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原則上不再制定地方標準。確需制定的,相關技術參數和管理要求不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由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收集匯總。有關業務處室、省應急標委秘書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向政策法規處提出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制修訂建議。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含起草牽頭單位,下同)申報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應當向省應急標委秘書處提交《湖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請書》。
省應急標委秘書處應當組織相關業務處室和該行業3名以上應急標委委員或應急專家庫專家,對申報標準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等進行立項技術審核,形成技術審核意見。立項技術審核通過的,經技術歸口單位簽署意見後,起草單位報請分管標準工作的廳領導審定,按程式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立項。
第十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計畫後,省應急標委秘書處應當及時通知標準起草單位開展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立項計畫下達之日起1個月內,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制定標準起草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時間節點、完成期限,確定第一起草人,並將起草方案報省應急標委秘書處。
第一起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且從事應急管理本專業領域工作滿三年;
(三)熟悉國家和省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四)熟練掌握標準編寫知識,具有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五)同一年度內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擔的標準項目不得超過兩項。
在標準立項、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宣傳貫徹和實施等工作過程中,有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紀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的,不得擔任應急管理地方標準起草人。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單位對所編制的地方標準質量和技術內容負責。標準起草應當在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的基礎上進行,標準技術要求應當符合我省應急管理工作實際。標準技術內容需要進行實驗驗證的,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技術機構開展。
標準起草應當嚴格執行《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0)和《標準編寫規則》(GB/T20001)等基礎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確定技術參數,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增強標準的通俗性和實用性。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起草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意見,並在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三十日。對存在爭議的技術問題,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專題調研或者測試驗證。
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和逐條處理,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徵求意見採納情況和編制說明,報送省應急標委秘書處。
第十八條 省應急標委秘書處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形式審查。
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起草單位應當對修改意見進行逐條論證完善;對符合要求的,起草單位應當將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徵求意見採納情況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等材料及時報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技術審查。
第十九條 標準技術審查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省應急管理廳,依據《湖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起草單位應當按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部署,在省應急標委指導下,籌備、承辦標準技術審查的具體工作。
對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地方標準的制定事項範圍;
(二)技術要求是否不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並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
(三)是否妥善處理分歧意見;
(四)需要技術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技術審查意見,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並形成地方標準報批材料報送省應急標委秘書處。
省應急標委秘書處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報批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省應急標委秘書處應當簽署報批意見並蓋章,由起草單位報請分管標準工作的廳領導審定後,按程式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發布。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從正式立項到完成報批一般應當在2個自然年度內完成。
第四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應急管理地方標準由有關業務處室按職責分工組織宣傳貫徹實施,省應急管理廳宣教培訓處、信息中心、政策法規處、標準起草單位、省應急標委及其他相關單位予以配合。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標準宣傳貫徹工作。
第二十三條 使用應急管理標準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機關單位是標準實施的責任主體,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他依法具有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是標準實施的監督主體。
應急管理強制性標準應當通過執法監督等方式強制實施,推薦性標準應當通過非強制手段引導、鼓勵相關單位主動實施。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需要對標準的相關重要內容作出具體解釋的,由有關業務處室負責組織標準起草單位會同省應急標委秘書處研究提出解釋草案,經政策法規處審核並報請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廳領導和分管標準工作的廳領導同意後,按程式提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發布。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具體套用問題的諮詢,由有關業務處室負責研究答覆。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實施後,省應急標委秘書處應當根據標準實施情況,以及科學技術發展情況、經濟建設需要,會同有關業務處室,按照規定對標準進行複審,提出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意見,經政策法規處審核後,按程式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應急管理地方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類表格和材料清單,均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更新的文本要求為準。
第二十八條 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科學技術獎勵。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地方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歸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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