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衡南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是衡南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省政府辦公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4]86號)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南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地區:衡南縣
  • 對象:突發事件
  • 目的:應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切實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省政府辦公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4]86號)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宣傳、培訓、演練等工作。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基層組織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應急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縣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內容,重點規範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範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之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可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集團公司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根據應急預案,並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內容主要包括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二條對預案應急回響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回響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編制
第十三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發生髮展態勢,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畫。
第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成立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採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必須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縣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縣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報送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存檔後,抄送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四)下列企業、事業單位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的應急預案報送本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1、采(選)礦、冶煉企業,建築施工單位;
2、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3、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交通、通信、廣播電視、江河水庫大壩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4、學校、幼稚園、圖書館、醫院、金融證券交易場所、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體育場(館)、商(市)場、影劇院、休閒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5、公共運輸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
6、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
7、前六項規定以外的大中型企業(包括駐衡南國省屬大型企業集團);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五)涉及需要與所在地人民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省有關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向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審批後生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修訂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規範管理。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至5年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回響和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式進行。僅涉及其它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書面告知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
第二十六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六章宣傳、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七條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二十八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建立健全應急演練制度,及時開展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洪澇、滑坡、山洪土石流、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演練進行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並向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報送應急演練評估報告。
第七章組織保障
第三十一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監督。
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者危害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修訂、宣傳、培訓、演練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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