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11.27
- 實施時間:2010.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政府績效評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應當科學編制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應急預案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所轄區域突發事件應對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當地同級軍事機關及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主任的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防汛抗旱、安全生產、公共衛生事件、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並明確有關負責人任指揮長或者主任,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分析、綜合協調、督查指導等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業人才庫,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分析評估、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行政應急決策、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時,應當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對上年度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評估,對本年度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趨勢進行分析,提出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對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並加強與相鄰地區之間的區域合作,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慈善會、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組織、指導社會力量開展應急服務,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突發事件應對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傷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
(一)采(選)礦、冶煉企業,建築施工單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三)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交通、通信、廣播電視、江河水庫大壩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學校、幼稚園、圖書館、醫院、金融證券交易場所、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體育場(館)、商(市)場、影劇院、休閒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公共運輸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
(七)前六項規定以外的大中型企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內容,並適時進行修訂。
下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沒有主管部門的,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規劃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設備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制定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設定明顯標誌,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電子顯示屏、手機簡訊等方式公示具體地址。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可以利用現有公園、廣場、人防工程等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的隔離治療場所。
應急避難、隔離治療等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設立應急通道的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立應急通道,設定明顯標誌,並加強維護管理,保證其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報警裝置,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制度和調劑供應機制,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調撥、配送、監管制度。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綜合性救援任務,協助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炭、農業、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依託社會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當與其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民主、科學、依法決策,遵守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並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風險評估,防止行政決策失誤引發突發事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動態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查、監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常性地排查、消除突發事件隱患,及時、有效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並及時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無償開展應急知識公益宣傳。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火災、中毒、傳染性疾病、交通事故、洪水、地震、溺水、觸電、燒傷等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幼稚園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
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能的培訓;其他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應急工作人員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或者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應急演練的督查指導。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並與上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實現互聯互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文、氣象、環境、地震、地質災害、衛生等監測裝備和設施建設,完善監測技術和手段,提高監測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有關單位應當健全值班制度,在突發事件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期間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報告員制度,聘請新聞媒體記者、派出所民警、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企業安全員等擔任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報告。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患該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公民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對收集和接報的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及時進行分析和研判,並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通信、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之間的信息傳輸通道,完善氣象、水旱、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加強偏遠高風險地區緊急預警信息發布設施建設。
第三十二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並啟動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級別依法採取相應措施,做好應對工作準備。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三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立即依法採取相應措施,搶救受災人員,維護社會秩序,防止事態發展。
第三十四條 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指導、勸告、建議、制定鼓勵政策、提供技術幫助、發布相關信息等方式,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或者配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有序參加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公民受指派作為志願者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五條 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突發事件發生地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具體組織、指揮和協調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設施、場地和其他物資。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及時返還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統一、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並對流傳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時予以澄清。
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報導突發事件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第三十八條 在緊急情況下,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靈活確定應急處置措施的步驟、順序、方式、形式和時限,變通或者部分省略有關行政程式;應急處置措施可能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說明理由等程式義務。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恢復重建規劃和善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機構和人員,對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員開展心理諮詢、心理健康教育等心理干預工作,並提供法律服務和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扶持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和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組織提供物資、資金、技術和人力等支持。
對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督促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保險機構及時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況,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的;
(二)未對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設備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制定改造方案的;
(三)未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動態管理和定期檢查、監控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的;
(五)未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
(六)未在突發事件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期間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