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2012年8月14日,文化部以文市發〔2012〕27號印發《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突發事件分級、信息報告與發布、應急處置、事後評估與獎懲、附則6章29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文化部
文化部通知,辦法全文,

文化部通知

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試行)》及《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文市發〔20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現將《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試行)》及《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至我部文化市場司。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8月14日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和負面影響,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經營活動、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第三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經營活動中發生火災、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二)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文化市場經營、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信息通過網際網路等途徑傳播,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四)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造成人員傷亡的;
(五)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突發事件。
第四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屬地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合併簡稱執法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級執法部門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執法部門共同負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單獨或者聯合成立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信息、設備、人員、運輸及通信等方面的應急工作保障機制。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各級執法部門負責人擔任。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機構、人員、職責和分工等內容。
第八條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對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認為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採取預防措施或者通報相關部門。
第九條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對負有突發事件應急責任的經營管理人員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二章突發事件分級
第十條 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響範圍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將文化市場突發事件劃分為特大突發事件(I級)、重大突發事件(II級)、較大突發事件(III級)、一般突發事件(IV級)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文化市場特大突發事件(I級):
(一)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特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達到3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文化市場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一)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一)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在5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四)文化市場經營、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信息通過網際網路等途徑傳播,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在全國範圍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一般突發事件(Ⅳ級):
(一)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在3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導致1人以上重傷或者3人以上輕傷的;
(四)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文化市場經營、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信息通過網際網路等途徑傳播,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在本轄區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六)其他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信息報告與發布
第十五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發布應當做到統一、準確、及時。
第十六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信息一般情況下實行分級報送,確有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並通知相關部門協同處理。
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在採取應急處置措施4小時內,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I級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逐級報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Ⅱ級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逐級報告至省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Ⅲ級、Ⅳ級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報告至地市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八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當包含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傷亡人數、財產損失、發生原因、應對措施等內容。
報告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九條 各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事發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已經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的,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其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涉及其他部門許可權的,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通報其他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中的當事人涉嫌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I級突發事件發生後,文化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突發事件發生後,省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Ⅲ級突發事件發生後,地市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Ⅳ級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應當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引起的威脅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突發事件。
第五章事後評估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對突發事件及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制定改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集體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採取必要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告、公布虛假突發事件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採取預警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服從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協調、指導和監督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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