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白銀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9月29日印發白銀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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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升全市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平穩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白銀市機構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應急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我市防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市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紅線意識,堅持底線思維,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不斷提升全市突發事件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件風險、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經濟損失、控制社會影響。
  1.4.2 統一領導、各方聯動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明晰各層級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管理責任鏈條,形成全市突發事件防範應對整體合力。
  1.4.3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全市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由各級政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主體責任,統籌應急資源,協調應急力量,動員社會參與,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1.4.4 關口前移、標本兼治
  堅持預防為主,針對各類突發事件採取預防措施,通過社會發展規劃、風險管理、監測預警等多種途徑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
  1.4.5 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建立健全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白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協同、軍隊應急救援力量為突擊,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配備必要裝備,推廣科技套用,加強應急演練,提升突發事件快速反應,高效應對能力。
  1.4.6 依法依規、科學應對
  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規範運行、科學實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才的作用,避免應急準備不足、應急回響遲緩、應急行動失當,導致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
  1.5 突發事件概念和分級
  1.5.1 突發事件概念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全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鐵路、公路、水運等交通運輸事故,工礦商貿等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城市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相互關聯,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引發次生、衍生、耦合事件或者與其他類事件同時發生,應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1.5.2 突發事件分級
  突發事件按照事件性質、危害程度、造成損失、影響範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本市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各類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6 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1.6.1 突發事件分級應對
  (1)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省政府負責應對,由市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予以支持;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負責應對,由縣(區)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省級相關部門予以支持;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應對,由鄉鎮(街道)負責先期處置,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及市相關部門予以支持。
  (2)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突發事件,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由事發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 上一級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1.6.2 回響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後,白銀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初判級別、應急能力以及預判後果,綜合研判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的突發事件,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詳見附屬檔案1)。
  市級應急回響按以下層級對應實施:
  (1)啟動市級一級應急回響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必要時市委主要領導組織指揮。
  (2)啟動市級二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決定,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負責人(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指揮,必要時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
  (3)啟動市級三級應急回響由市級專項指揮機構決定,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主任組織指揮,必要時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負責人(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指揮。
  (4)啟動市級四級應急回響由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牽頭部門)決定,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副主任組織指揮,必要時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主任組織指揮。
  縣(區)參照市級層級劃分,明確本級應急回響分級。
  1.7 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應急行動方案、應急工作手冊等。
  1.7.1 總體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1.7.2 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重要目標保護等重要的專項工作而預先設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專項預案及牽頭編制單位見附屬檔案2)。
  1.7.3 部門應急預案
  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7.4 應急保障預案
  應急保障預案是防範應對突發事件,涉及交通、醫療、電力、通信、物資、生活、治安等應急行動保障需求,市級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的具體工作方案。
  1.7.5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和單位,規範突發事件應對的內部工作方案。
  1.7.6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
  應對大型會議、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公眾性聚集活動中的突發事件的工作方案。
  1.7.7 應急行動方案
  應急行動方案是市級有關部門按照各類專項應急預案職責劃分,細化具體任務、分解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制定針對性的行動方案,指導本部門應急行動。
  1.7.8 應急工作手冊
  應急工作手冊是市級有關部門針對本部門應急行動方案,將各項應急任務明確到具體單位和具體人員,按照應急回響流程,細化各環節應急回響措施,是本部門應急行動操作規範。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應急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應急預案合併編制。
  縣(區)政府、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參照市級應急預案體系要求,構建完善本級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機構
  2.1 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全市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行政領導機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後,成立市級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總指揮部,統一指揮先期處置工作。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決定成立市級較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總指揮部,統一指揮應對處置工作。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縣(區)黨委、政府成立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總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各指揮部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應對處置,建立完善一定層級、一定範圍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毗鄰行政區域的溝通銜接,共同做好跨區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本市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事件防範應對最高行政領導,全面負責,研究部署、指導推動本轄區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分管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政府應急管理決策部署,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制定工作規劃、完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落實,紮實做好分管領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2.2 指揮機構
  2.2.1 專項指揮機構
  2.2.1.1 專項指揮部設定
  市政府根據本市突發事件防範應對需求,設立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組織指揮工作。總指揮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相關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牽頭部門承擔,並做好與相關專項指揮機構的工作銜接。
  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多類突發事件時,由市委、市政府根據事件性質和應對需求,授權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和指揮人員負責統一指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設立由本級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各專項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其具體職責詳見各專項預案。
  2.2.1.2 專項指揮部職責
  (1)在總指揮部的領導下,承擔相關領域突發事件的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
  (2)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
  (3)發生突發事件時,按專項預案規定的程式,啟動和終止相應應急回響,並組織應急處置。
  2.2.1.3 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承擔突發事件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監測預警、應急回響、恢復重建、隊伍建設、機制完善、預案編制、應急演練等統籌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不具備指揮場所開設條件的,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協調具備條件的部門(單位),開設專項機構指揮場所。
  2.2.2 現場指揮機構
  2.2.2.1 現場指揮部設定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縣(區)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後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生活保障、基礎設施保障和恢復重建、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現場指揮機構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思想動員、作風監督、紀律監督和廉政監督,為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2.2.2.2 現場指揮部職責
  (1)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搶險救援處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在市總指揮部或專項指揮部的直接領導下,全面組織領導、指揮調度、部署現場搶險救援處置工作。
  (3)決定和批准搶險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項。
  (4)提請銜接解放軍、武警部隊,統籌協調消防救援、專業救援等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省委、省政府領導或指導工作組抵達事發地現場處置,現場指揮部在其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落實各項處置工作任務。
  2.3 縣(區)應急指揮機構
  縣(區)是處置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要明確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指揮機構;結合本縣區實際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依法建立相關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發生突發事件後,認真執行總指揮部、專項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有關應急處置的指令。其具體職責由縣(區)編制的本級應急預案確定。
  2.4 專家技術服務機構
  全市各級政府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牽頭部門,應建立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規範管理機制,完善激勵措施,充分發揮專家專業技術優勢,在日常工作中,對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前瞻性的對策建議,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中,為指揮決策和應急行動提供技術支撐。
  3 監測預警
  3.1 風險管理和危險源治理機制
  (1)強化風險防控意識。縣級以上政府涉及社會發展規劃、社會綜合治理、重大決策部署、重點項目建設、重大活動安排等重要事項,應強化風險防控意識,進行科學論證和風險評估,分析風險因素,研究對策措施,完善應對方案,切實做好風險源頭管控。
  (2)建立風險防控體系。縣級以上政府針對本地區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特點規律和風險因素,建立完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將風險防控責任延伸到鄉鎮、街道、社區、村(社),覆蓋到相關部門和基層單位,制定風險防控規劃,明確風險防控重點,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強化風險防控力量,建立完善風險管控“責任清單”和“任務清單”,紮實開展風險排查辨識、評估登記、建立風險台賬和資料庫,不斷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3)完善危險源排查機制。縣級以上政府針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危險區域等可能引發突發事件、造成社會危害、影響安全穩定的風險因素,建立健全排查辨識、分析研判、登記建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綜合治理、跟蹤督辦、考核評估、激勵約束等切實有效的工作機制,推動危險源排查制度化管理,規範化運行。
  (4)加強危險源治理。縣級以上政府緊盯重點目標、重點部位,督促相關部門排查風險隱患,明確整改責任、限定整改時限,實行閉環管理。完成整改的風險隱患及時銷號,短期難以整改的風險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落實管控措施,確保風險可控。
  3.2 監測預警機制
  3.2.1 監測
  全市縣級以上政府圍繞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建立監測制度,整合信息資源,完善共享機制,提升監測能力。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防範應對牽頭部門負責各自領域監測信息集成。根據突發事件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位,明確監測目標,配備監測設備,加強監測力量,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天候監測,力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2 預警
  全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牽頭部門,建立預警發布系統、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明確預警發布範圍,出現突發事件徵兆或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有效地發布預警信息,指導相關部門、單位及早做好防範應對準備。
  (1)判定預警級別
  可預警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獲取相關徵兆信息,及時組織風險分析評估,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危害強度、影響範圍以及次生、衍生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預警級別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不具備預警條件的突發事件,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必要時向社會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信息
  即將發生、發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經發生突發事件時,各級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波及地區政府通報。
  ①預警發布層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原則上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發布預警信息,兩個以上行政區即將發生、發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經發生突發事件時,事發行政區域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時發布預警信息。特殊情況,可視情提升發布層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預警發布內容。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在內容上應包括突發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③預警發布方式。各級政府充分發揮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協調指導網信、廣電、新聞、通信等主管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播放或刊載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等特殊場所和預警盲區,基層組織採取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等方式逐戶傳遞預警信息,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後一公里”問題。
  (3)預警回響措施
  各級政府發布三級、四級預警後,一般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①啟動應急預案;
  ②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③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④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⑤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各級政府發布一級、二級預警後,在三級、四級預警回響措施基礎上,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責令應急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②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④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⑤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⑥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⑦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預警解除
  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解除已採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行動
  (1)根據回響級別,相關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
  (2)視情成立前線指揮部,設立各相關處置小組,明確職責分工。
  (3)進行現場會商、研判,制定具體應急方案。
  (4)協調應急隊伍、專業設備、應急專家。
  (5)指導轉運傷員,控制現場,疏散人員,監測環境。
  (6)指導信息發布,引導輿情,進行善後處置。具體回響行動在相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
  4.2 信息報告
  全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牽頭部門加強信息隊伍、信息網路建設,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獲取、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第一時間收集匯總地理、地質、水文、氣象、民情、社情、輿情以及應急力量、應急預案、物資裝備、事件動態等數據資料,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詳實可靠的信息保障。
  (1)報告層級。突發事件發生後,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主管部門全面了解突發事件信息,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市政府全面掌握本市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依法向省委、省政府報送重大敏感信息。
  (2)報告內容。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分初報和續報。初報重點報告信息來源,事件時間、地點、性質、傷亡和失聯人數,影響範圍,房屋損毀,交通、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損毀及先期處置等內容;續報重點報告上級指示批示落實,事件發展態勢、主要應對措施、後續計畫方案、應急需求建議等內容。
  (3)報告時限。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突發事件信息,立即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等。事態緊急、情況複雜的突發敏感事件,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為上級科學決策爭取時間,提供依據。
  (4)重大信息處置。突發事態緊急、情況複雜的重大敏感事件,事發地縣(區)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發地市政府可直接向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政府第一時間向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5)涉外、跨區域事件信息處置。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影響到境外或跨本市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需要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台灣地區以及有關國家、國際機構、相關省區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4.3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採取措施,先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
  (1)事發單位、鄉鎮(街道)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鄉鎮(街道)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縣(區)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區)政府應迅速收集事件信息,及時向上級報告;調動應急隊伍赴現場處置,營救涉險民眾、救治傷病員,全力控制事態發展、縮小影響範圍;對交通幹道實施臨時交通管制;統籌調配本地應急物資;開放應急避難場所或設定臨時集中安置點,及時轉移和安置受事件威脅民眾;做好跨區域支援的各類應急隊伍、群團組織、志願者的組織管理和保障準備工作。
  (3)相關部門(單位)先期處置
  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牽頭部門或事發地政府的信息通報,有關部門立即獲取、整理本行業受影響情況,按照本單位預案啟動應急回響,開展先期處置,分管負責同志立即前往該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參加指揮部會議,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
  突發事件應對相關部門(單位)立即調遣派出應急隊伍,組織支援力量進入備戰狀態,調配運輸應急物資。
  負有交通保障職責的部門(單位)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修復受損設施、調度運輸力量,開闢應急“綠色通道”。
  負有通信保障職責的部門(單位)及時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突發事件應對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
  負有能源保障職責的部門(單位)組織搶修受損設施,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能源應急保障。
  負有醫療衛生保障職責的部門(單位)組織醫療衛生應急力量、醫療器械、藥品等前往指定地點開設緊急醫療中心,開展醫療救治和防疫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相關單位迅速按照本單位預案啟動應急回響,開展先期處置,分管負責同志立即前往該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參加指揮部會議,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
  4.4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
  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指導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縣(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並在上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超出縣(區)處置能力時,根據事發地政府請求或應急工作需要,逐級提升指揮權直至市級政府。必要時,報請省政府指導協助組織指揮。上一級政府專項指揮機構設立後,當地政府在上級專項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現場指揮
  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時,當地政府組織指揮機構納入上一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上一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並做好相應的協調保障工作。
  現場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需求,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科學制定應對處置方案,合理調配應對處置力量,嚴密組織應對處置行動,統籌協調相關應急保障工作,確保應對處置行動規範有序,快速高效,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導致事態擴大,加劇社會影響。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方應急力量,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控、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動態和處置進展情況,切實做到協調聯動、信息共享。
  各級應急指揮部可視情設立綜合協調組、應急信息組、專業救援組、醫療救護組、工程搶險組、新聞宣傳組、救援保障組、交通運輸組、治安維護組、環境處理組、災民安置組、專家顧問組等應急處置工作組,進行分工合作,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4.5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現場管控。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管控措施。
  ②營救人員。組織專業救援力量,動員社會救援力量營救涉險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③獲取信息。運用無人機、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民用建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掌握重要目標物、重要場所、人員分布等關鍵信息,及時向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④優先通行。開闢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對應急交通工具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救護防疫。組織傷病人員救治,心理疏導、衛生防疫等工作;診治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傳染源;開展易感人群預防接種、疾病預防和衛生知識宣傳等工作。
  ⑥加強保護。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
  ⑦恢復設施。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應急救援和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⑧保護環境。開展環境監測,切斷污染源,控制污染物,妥善處置危險廢物,防止大氣、水源等環境污染。
  ⑨保障供應。啟用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備經費,調撥政府應急物資儲備,必要時徵用社會應急資源,保障應急行動必需的物資裝備和設施設備。
  ⑩生活保障。保障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為受災民眾提供避難場所、臨時住所,為應急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社會捐贈。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市場監管。依法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社會維穩。加強對黨政機關、關鍵部門、金融單位、應急物資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和保護。依法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
  ?控制影響。加強監測預警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發生,擴大事態,加劇影響。
  ?引導輿情。加強輿情監督與引導,依法打擊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虛假信息及製造、散布謠言煽動公眾負面情緒的違法行為。
  ?善後處置。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積極實施傷病救治、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和心理干預等工作。
  (2)社會安全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疏導化解矛盾。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②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對重點人群進行管控,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管控公共設施。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水、電力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閉公共場所。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保護重點目標。加強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和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⑥維護社會穩定。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採取其他措施。應對不同類型的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依據法律法規,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3)擔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應急保障的相關職能部門,對應各自應急職責,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展開應急行動。在應急行動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加強與其他部門和友鄰單位的密切配合、協同作戰,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堅決完成應急任務。
  (4)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全市經濟社會正常運行時,市政府或授權有關主管部門,採取必要的應對、救助、保障、管控措施,保障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基本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4.6 回響升級
  (1)回響升級的標準
  ①經研判,發現突發事件的實際災情或後果超出了接到的信息報告的災情或後果。
  ②突發事件的災情或後果進一步擴大,市級應急力量難以實施有效處置。
  ③突發事件將要波及周邊地區。
  (2)請求援助
  ①總指揮部及時聯繫駐銀部隊、武警白銀支隊參與應急工作。
  ②總指揮部向省應對處置總指揮部提出由其協調周邊地區參與應急救援,共同進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③總指揮部向省應對處置總指揮部提出由省應對處置總指揮部協調周邊地區參與應急救援,共同進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4.7 社會動員
  市委、市政府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8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縣級以上政府堅持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與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完善發布機構、明確發布時限,規範發布形式,加強輿論引導。
  (1)信息發布機構。負責領導指揮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政府或授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虛假信息。
  (2)信息發布時限。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市政府或突發事件市級應急指揮機構,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最遲在24小時內召開新聞發布會。後續動態信息發布、新聞發布會應制定具體方案,根據突發事件態勢、應急處置等情況,按計畫組織實施。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地方政府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按規定許可權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信息發布形式。突發事件信息發布採取多種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組織吹風會、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以及運用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等官方信息平台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正確引導輿論。縣級以上政府及時關注社情、民情、輿情動態,加強分析研判,回應社會關切,澄清各類謠言,加強輿論引導,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關心支持黨和政府依法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4.9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領導指揮突發事件應對的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 恢復重建
  5.1 善後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傷亡人員、應急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情防治和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5.2 社會救助
  善後處置組應做好應急避難所的管理、救濟物資的接收、使用和發放等政府救濟工作;組織紅十字會、民間救援隊、志願者等社會團體做好社會救助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救濟物資的接收、使用和發放等情況。
  5.3 恢復重建
  本市各級政府要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引導廣大民眾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地方重建主體責任。恢復重建工作由市政府及事發地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結束後,事發地政府立即全面調查評估損失情況,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政府及時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毀的公共設施。
  (2)重建資源支援。上一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一級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技術支持,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省級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請求,省級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5.4 調查評估
  (1)調查評估。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組織領導突發事件應對的政府及時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評估,分析原因和經過,查找問題和不足,評估影響和損失,總結經驗和教訓,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形成完整的調查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政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市政府會同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省政府作出報告。較大突發事件,市政府組織市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省政府作出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全面總結。本市各級政府要及時組織對本地區年度突發事件基本情況、重點領域、主要特點、應急處置、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等情況進行全面總結,研究特點規律,查找問題不足、總結成功經驗,提出對策措施,形成總結報告,為推動應急管理工作,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提供學習借鑑。有關情況及時報送本級黨委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向社會公示。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力量保障
  全市各級政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發展理念,著眼應急管理體制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加強應急力量建設,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建立專兼結合的應急力量體系。
  (1)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主要力量,要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重要指示,緊貼實戰,從難從嚴,嚴格日常管理,加強戰備訓練,提升實戰能力。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在經費保障、人員保障、裝備保障、訓練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骨幹力量。
  靖煤公司礦山救護隊(國家級)、白銀公司礦山救護隊(省級)、銀光公司救援隊(省級)等要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縣級以上應急管理、新聞宣傳、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發改、林草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隊伍。
  (3)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突擊力量。要依法將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納入地方應急力量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執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隊伍是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重點地區鄉鎮政府(街道)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輔助力量。全市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共青團、婦聯和工會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依法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推進應急力量訓練條件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協調運行機制,創新組織實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台,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的激勵環境。
  (7)建立健全應急隊伍市際間交流合作機制,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跨區域應急能力建設,積極參與跨市區突發事件應急行動。
  6.2 應急財力保障
  (1)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應急行動經費保障,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縣(區)政府要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市政府啟動應急回響的,根據縣(區)政府請求,結合實際情況,市政府予以適當支持。
  (3)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徵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市政府審批。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保險服務。鼓勵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參加互助保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3 物資裝備保障
  (1)市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牽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工信、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建立各自領域應急物資裝備生產、儲備、供應、徵用等網路體系,完善統籌協調機制,制定發展建設規劃,加強市級資源共享,確保突發緊急情況應急物資裝備滿足應對處置需求。
  (2)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實際需求,建立完善本級應急物資裝備生產、儲備、供應、徵用等網路體系,不斷提升應急物資裝備保障能力。
  6.4 醫療衛生保障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加強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健全各層級部門協同、軍地聯動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機制,完善應急管理、應急指揮、監測預警等系統,提高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應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運輸保障
  市政府建立突發事件運輸保障系統,完善綜合協調、統一調度、社會徵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機制。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部門確保突發事件應急人員、應急物資、應急裝備以及涉險人員轉移、涉險物資轉運、傷病人員救治等優先運輸、優先通行。
  6.6 治安維穩保障
  公安部門制定不同類別、不同級別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動方案,加強重點地區、重要目標、重點區域、重要設施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配合做好治安維穩工作。
  6.7 緊急疏散保障
  全市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制定完善突發事件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建立避難場所,明確管理部門,設定明顯標誌,完善疏散方案,明確疏散路線、靠實疏散責任。緊急情況下,快速將涉險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域,配備必要的生活、醫療設施,防止因管理混亂、防護缺失、措施不當產生不必要的安全風險,干擾影響整體應急行動。
  6.8 公共設施保障
  通信、電力、水利、燃氣、供熱等相關職能部門,著眼極端複雜條件,加強公共設施建設,完善備用設施和備用方案,提升公共設施保障能力,確保突發緊急情況,公共設施遭到破壞,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通信、通電、通水、通氣,全力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行動順利進行。
  6.9 基礎信息保障
  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基礎數據信息採集、維護、更新長效機制,加強基礎信息套用和資源共享,為突發事件應急行動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
  氣象部門負責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行動提供氣象信息。
  水務部門及時提供江河、湖泊、水庫水情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行動提供水情信息。
  自然資源部門及時提供事發地遙感監測、無人機航攝等技術支持,為應急行動提供地質資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
  6.10 科技套用保障
  (1)加強應急管理科技研發。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政策支持,推動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激勵具備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業人才,開展應急管理學術研究,研發突發事件防範應對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藝,積累應急管理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廣套用。
  (2)建立健全應急指揮體系。市、縣(區)政府建立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平台和應急資源資料庫,並納入全省和國家應急管理平台,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信息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總結評估等功能,實現上下互聯互通。有條件的園區、鄉鎮(街道)也應建設適用的應急管理平台,並與市、縣應急管理平台互聯互通。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
  (1)本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安全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行動方案編制修訂規劃。加強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按本級政府要求和各自應急職能,及時編制修訂相關專項預案,並對應各類專項預案,編制本部門應急行動方案,按規定程式評審、報批後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科學客觀地分析、評估、管控風險,依據現有應急能力制定應對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
  (3)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7.2 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基本遵循“下級預案服從上級預案,專項預案服從總體預案、部門行動方案服從對應專項預案,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承擔本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行動方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1)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式報請本級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同時報省政府備案,並抄送省應急廳;縣(區)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式報請本級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報市政府備案,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2)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式報請本級政府批准,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一級相應部門備案,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3)部門應急行動方案由有關部門(單位)制定,經本部門(單位)領導批准印發實施,報行動方案對應專項預案牽頭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5)大型會議、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承辦單位制定,報主辦單位批准實施,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6)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7)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的審批程式由制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3 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多方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各級各類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按照有關要求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同類型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2)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
  (3)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聯動要求高的應急預案要加強綜合性演練。
  (4)地震、洪澇、滑坡、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和機場、商場、學校、醫院、影劇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5)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企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7.4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回響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7.2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未涉及前述內容的,修訂程式可適當簡化。
  (4)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編建議。
  7.5 宣傳和培訓
  (1)應急、宣傳、文旅、廣電、工信、消防、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門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大力開展突發事件防範應對、自救互救知識宣傳。企事業單位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8 責任與獎懲
  市政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1)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各級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9 附則
  9.1 應急職責
  市級各相關部門(單位)應急職責在相關專項預案中明確,各縣(區)參照執行。
  9.2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12月4日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白銀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政辦發〔2007〕217號)同時廢止。

解讀

為積極做好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各項準備,我市按照國家和省上相關要求,結合全市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對《白銀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7年版)進行了重新修訂。
  一、修訂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發展理念,就加強新型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提升突發事件防範應對能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出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2019年,中共白銀市委、白銀市人民政府正式印發了《白銀市機構改革方案》(市委發〔2019〕3號),各級黨委、政府機構設定、職能劃分,重新做了新的調整。原《白銀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於2007年發布,至今已經14年,應適應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突發事件特點規律進行修訂完善。
  二、預案的主要內容
  預案共9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
  主要包括編制目的: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提高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白銀市機構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適用範圍:本預案是我市防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市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工作原則: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各方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立足實戰、提升能力;依法依規、科學應對。以及突發事件概念和分級、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應急預案體系等內容。
  第二部分組織指揮體系
  主要包括領導機構: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後,成立市級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總指揮部;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決定成立市級較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總指揮部;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縣(區)黨委、政府成立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總指揮部。指揮機構:包括專項指揮部、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部、縣區指揮機構、專家技術服務指揮機構的設定及職責。
  第三部分監測預警
  主要包括建立強化風險防控意識、建立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危險源排查機制、加強危險源治理等風險管理和危險源治理機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位,明確監測目標,配備監測設備,加強監測力量,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天候監測等監測制度;建立預警發布系統、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明確預警發布範圍等預警機制。
  第四部分應急回響
  主要包括回響行動、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指揮協調、處置措施、回響升級、社會動員、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應急結束等內容。
  第五部分恢復重建
  主要包括善後處置、社會救助、恢復重建、調查評估等內容。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應急力量保障、應急財力保障、物資裝備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穩保障、緊急疏散保障、公共設施保障、基礎信息保障、科技套用保障等內容。
  第七部分預案管理
  主要包括預案編制、預案審批與銜接、預案演練、評估修訂、宣傳培訓等內容。
  第八部分責任與獎懲
  市政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進行追責和獎勵。
  第九部分附則
  主要包括預案解釋、發布實施等內容。同時,將突發事件市級回響措施、全市預案體系及牽頭單位、應急回響流程圖作為預案的附屬檔案附後。
  三、本次修訂的特點
  本次修訂重點涉及12個方面的核心內容。一是工作原則增加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防範和應急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兩個至上”。二是規範了分級應對原則,明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省政府負責應對,較大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負責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三是制定了本市應急回響分級標準。四是調整本市應急預案體系。經反覆論證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本次修訂中決定製定符合本市實際,可提高應急預案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預案體系。最終形成了以市級總體應急預案(1個)、縣區總體預案(5個)、市級專項應急預案(48個)、市級應急保障預案(6個)為主體,市級部門應急行動方案、市級部門應急工作手冊為支撐的白銀應急預案體系。五是對組織指揮體系進一步細化。建立由領導機構、指揮機構、縣(區)應急指揮機構、專家技術服務機構組成的組織指揮體系,明確其職責分工,提高突發事件應對效率。六是增加了風險防控相關內容。從強化風險防控意識、建立風險防控體系、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加強風險日常管控四個方面補充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風險防控職責和風險防控措施。七是制定了預警預控措施。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關要求,細化明確了13項預警預控措施,指導各級政府和應急隊伍有效組織預警預控行動。八是重新梳理應急回響機制。對應急回響、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指揮協調、處置措施、輿論引導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本市突發事件應對需求,增加了20項相應的處置措施。九是整合完善了各項應急保障措施。著重針對應急力量保障、應急財力保障、物資裝備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穩保障、緊急疏散保障、公共設施保障、基礎信息保障、科技套用保障等重點環節,明確細化了10項應急保障措施。十是規範了預案管理。依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範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對應急預案編制、審批、備案、演練、評估、修訂、培訓等環節明確程式和要求。十一是增加了責任與獎懲章節。規定了各級政府防範應對突發事件的主體責任,為體現其重要性,獨立成章。十二是梳理本省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形成本市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清單,落實預案編制與突發事件應對牽頭負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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