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2019年9月26日白銀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定,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2月5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5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及時控制和預防事故,有請漿棵效地組織搶險和救助,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套良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集中式地表鞏尋甩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試行)》《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白銀市城區實際,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白銀城區內(武川水庫、黃河水源)發生的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1.4應急預案的銜接性
  《白銀城區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白銀市人民政府為應對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制訂的,是白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子預案,是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的指導性檔案。
  當發生白銀城區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本預案與白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白銀市抗旱防汛應急預案和白銀市水源地保護管理單位相關環境、調水應急預案同時啟動,平行聯動,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綜合能力。
  1.5工作原則
  1.5.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和飲用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應探充端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機制,發動民眾及時報告突發性水源地污染事件及隱患,及時處置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1.5.2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屬地白銀區政府的作用,建立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確定不同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對策,形成上下聯動的應急處置體系,落實應急責任機制。
  1.5.3 統籌安排,分工合作。按照屬地原則,整合資源,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和分工合作,處理好日常業務和應急工作的關係。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持並組織力量全力支援。
  1.5.4加強聯動,有效控制。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要根據應急要求快速做出反應,組織會商,啟動相應預案,有效控制污染事態蔓延。
  1.5.5屬地為主,就近應急。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應堅持屬地為主、就近應急處置的原則,防止因推諉扯皮而貽誤時機。
 只記簽才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 主管水務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市水務局局長
  白銀區人民政府區長
  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氣象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市給排水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可增加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市應急指揮部所有成員單位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部署,統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白銀區人民政府也頌榜格精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編制本區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區燥屑凝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及善後工作。
  2.2 指揮部職責
  負責統一領導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件重要信息,審議批准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統籌安排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機構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市水務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給排水公司經理擔任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主要職責:(1)負責貫徹落實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2)建立和完善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預警體系;(3)督促、指導和協調各相關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4)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5)負責提出啟動和終止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的建議;(6)組織環境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7)組織建立和管理專家庫;(8)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9)貫徹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其它工作。
  2.4 專家委員會(組)
  市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建立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直接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5 成員單位職責
  白銀區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指令,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組織制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方案,加強應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綜合處置能力,及時、科學、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確保迅速有效處理水源地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揮或協調重大、特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各職能部門的調度;負責應急回響時消防、人員的疏散、撤離等措施的落實;負責組織協調受事件影響居民的轉移、安置,做好政府救助災民的臨時生活救助;負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可能引發重大以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隱患;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的通報,參與由地震或其他引發重大、特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接收、報送相關重要信息,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相關情況;負責傳達並督促落實市政府領導的批示指示;協助做好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重大、特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及周邊區域的氣象監測和中、短期天氣預報,通報可能引發次生環境事件的災害性天氣相關信息;提供應急處置工作必須的氣象參數。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檢查水源地環境保護區內的環境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組織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專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確定危害範圍和程度;參與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安全處置,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生態修複方案等。受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污染投訴,與相關部門一起負責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現場的應急監測等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實施或協調重大、特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急水量的調度,制定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將事故對人員、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在突發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污染事件期間的生活飲用水的安全等工作。
  市委宣傳部:根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組織新聞媒體開展新聞報導,發布新聞信息。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水源地突發環境地事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維護社會秩序、封鎖危險場所和交通秩序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白銀城區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經費保障工作,並加強資金監管。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和災情信息通報工作,做好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調查、應急處置和損害評估、土地資源生態修復等相關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保障等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發生重大、特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醫療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協助處置因農業面源、各類養殖活動導致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對其有農灌功能的水源地在應急期間暫停農灌取水。
  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在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2.6 工作組及職責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應急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市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事件調查組、醫療救治組、應急保障組、治安維護組、宣傳報導組。各組組成及主要職責為:
  2.6.1 綜合協調組
  牽頭部門:市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組成部門:各成員單位
  職責:完成會議組織、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資料管理等工作。
  2.6.2 應急監測組
  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組成部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
  職責: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情況進行監測,明確污染物性質、濃度和數量,會同專家組制定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程度、範圍、污染擴散趨勢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2.6.3 污染控制組
  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組成部門:市水務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運局、市農業農村局
  職責: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擴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減輕污染事態惡化。
  2.6.4 事件調查組
  牽頭部門:市水務局
  組成部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運局、市農業農村局
  職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提出事件防範意見建議和措施。
  2.6.5 醫療救治組
  牽頭部門:市衛生健康委
  組成部門:市應急管理局
  職責: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專家與應急隊伍,調集醫療、防疫器械、藥品,開展受傷(中毒)人員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並提供醫療救助。
  2.6.6 應急保障組
  牽頭部門:市應急管理局
  組成部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運局
  職責:提供應急救援資金,組織協調應急物資儲備,負責組織調集應急救援裝備,對災民進行基本生活救助,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6.7 治安維護組
  牽頭部門:市公安局
  組成部門:市交運局
  職責:負責事發水源地周邊安全警戒與人員疏散工作;實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2.6.8 宣傳報導組
  牽頭部門:市委宣傳部
  組成部門:市政府新聞辦、市委網信辦、市文廣旅局
  職責:負責及時發布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的信息報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3 應急回響
  3.1事件級別
  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Ⅰ級(特別重大):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貯存中發生泄漏或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環境突發事件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民眾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Ⅱ級(重大):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中毒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故。
  Ⅲ級(較大):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使主要區域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Ⅳ級(一般):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污染事故;使主要區域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2 預防措施
  市區飲用水水源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部署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管理職能協同有關部門分別對飲用水水源數量、質量等進行巡查與監管。
  水川(黃河水源)作為白銀市白銀區應急狀態下的備用水源,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啟動其應急預案,並且及時完善其備用水源地功能,使之有效規避風險,保障用水安全。
  (1)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及其生產設施設備的檢驗與檢測,建立飲用水水源質量監測信息網路共享體系,掌握水質動態;
  (2)市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和白銀區人民政府要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和風險評估,完善各類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3)市生態環境、水務、住建、財政等部門要建立供水應急人才資料庫和應急保障隊伍;
  3. 2.1 固定源風險防範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所在地白銀區政府和生態環境、水務部門要加強對保護區內各類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監管。定期組織對一 、二級保護區範圍進行排查,及時徹底清除一級保護區內一切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及其他禁止行為。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和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白銀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同時開展河道整治和垃圾清理,強化環境監管,特別是對涉及危險化學品、重金屬、危險廢物、礦山尾礦庫、垃圾填埋場等高風險企業和污水處理廠要進行逐一排查,詳細登記企業信息,建立飲用水水源地高風險源企業環保檔案、風險源名錄,加強日常監管,督促企業編制、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保障,從源頭控制隱患,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發生。
  保護區及涉及範圍內所在地各級政府要積極推進有機農業,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農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畜禽規模養殖;加強對生活垃圾和病死動物隨意丟棄行為的監管,加快推進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
  3.2.2 流動源風險防範
  保護區及涉及範圍內所在地各級政府要組織公安、交通等部門加強危化品運輸管理工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禁止載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險品的車輛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確需由公路穿越的,各級公安、交通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許可、監督等工作。
  3.2.3 特殊時期風險防範
  在地震、重大汛情、重大旱情、雨雪冰凍等特殊時期,氣象部門要及時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生態環境等部門經研判根據需要及時向當地政府提出防範水源保護區污染風險工作建議,各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水源地水質監控,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防範風險源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件。
  3.2.4 管理與保護措施
  武川水庫飲用水源和黃河水源地應急備用水源均應劃定保護區,市、區人民政府及水源地管理單位白銀市給排水公司按水源權屬負責組織勘界,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警示、宣傳標誌。並標識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護區範圍。
  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管理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涉及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和匯水區建設項目審批和風險管理要求,強化後續監管。按照部門職責加強水源地保護巡查和污染源監管,督促落實污染治理和風險防範措施,及時受理和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保護區內各級政府通過採取水源取水口遷移工程、尾水導流工程、水源濕地防護工程、水源涵養林、備用水源建設等水源保護綜合工程,提升水源地自身的降污、截污、疏浚、稀釋、備用等功能,保障取水安全。對可能受到上游跨界影響的,根據水域特點,針對性增加預警斷面和特徵污染物監測指標、監測頻次。
  3. 3 預警及措施
  3.3.1 預警分級與發布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與本預案"3.1.1事件分級"對應分為四級,分別用紅色(Ⅰ級,特別重大事件)、橙色(Ⅱ級,重大事件)、黃色(Ⅲ級,較大事件)、藍色(Ⅳ級,一般事件)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預警級別的確認程式: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收集有關信息證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視情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會商,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交會商結果。
  預警的發布機構:Ⅰ級、Ⅱ級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確認後發布,並報告市委、市政府;Ⅲ、Ⅳ級預警由白銀區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應急管理局確認後發布。
  核定為一般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故時,由白銀區政府啟動Ⅳ級回響,並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核定為較大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故時,由市政府啟動Ⅲ回響,並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省政府報告情況。
  核定為重大及以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故時,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報請省應急指揮部批准啟動,並向國務院及關部門報告情況。
  核定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故時,由省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I級回響的建議,經省政府同意後報請國務院批准啟動。
  預警信息的發布形式: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際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2 預警措施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發布後,對應預警級別的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啟動其應急預案,遇特殊情況時,邊報告邊啟動,其應急指揮人員必須迅速到崗到位,進入應急處置狀態。並應採取以下預警預防措施:(1)增加對飲用水水源的監測頻次,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的影響;(2)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3)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4)根據事件情況迅速落實備用水源及自來水應急處理措施;(5)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3.3.3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市政府或有關部門發布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要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變化和處置控制情況變化,應該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在紅色(I 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和藍色(Ⅳ級)之間轉化,也可以越級進行。
  由有關部門檢測判斷不可能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報經應急指揮部批准後,發布預警的部門應立即報請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4 信息報告
  白銀市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及白銀市城區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按規定向省政府報告的事故信息經市人民政府和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審核後按時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初步判斷事件原因;(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響的範圍,有無傷亡,事件發展趨勢;(3)事件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相關事宜及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應急處理過程中,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1)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應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2)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3)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 5 應急監測
  3. 5.1開展應急監測程式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自然資源局、供水單位等組成成員單位,制定應急監測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協調污染水域環境實時的應急監測;判定污染物的種類、性質、危害程度以及受影響的範圍等;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現場情況,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綜合分析突發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變化的趨勢;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等方式,預測並報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的依據。
  3. 5.2 現場應急監測
  污染物一旦進入環境水體,現場指揮部應迅速組織採取斷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項應急措施,全力保障飲用水安全。
  (1)切斷污染源頭。督促指導責任單位及時切斷污染源頭,防止危害擴大的同時,指揮部還可以根據形勢,對沿河、庫周邊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措施,減輕水體污染負荷。
  (2)控制污染水體。全面啟用連線水體防控工程,攔截污染水體。在渠庫、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污壩、節制閘等措施,攔截污染物;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的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等將受污染水體疏導至安全區域等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範圍。在汛期等特殊時期,還應充分考慮閘壩的安全性和防洪需要。
  (3)治理污染物。根據企業、專家等的意見制定綜合治污方案,經指揮部確認後實施。一般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澱等化學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濕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據地形地貌流域等特點採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污染物的削減工作。全面監控並妥善處置治污載體,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4)保障飲用水安全。當水源已經受到污染時,指揮部應全面啟動水源保護區防控措施,增加監測布點和監測頻次,及時掌握水質變化情況。同時,根據綜合分析結果和飲水安全要求,必要時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通知下游供水企業停水或採取保護措施。
  供水企業應啟動取水、供水應急預案,通過加入洗消劑,用活性炭處理過高有機污染物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必須停止取水時,應通過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措施,保障居民供水和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
  (5)維護社會穩定。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後,白銀市、白銀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多渠道提供安全飲用水,並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民眾恐慌心理。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做好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 6 污染源排查及應急處理、回響
  3. 6.1 污染源排查及應急處理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同時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白銀市城區飲用水水源地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污染源排查及應急處置如下:
  事發地政府應立即組織、指揮當地的應急工作,事發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報後必須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動態,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一)武川水庫
  (1)重點排查:引大入秦的渠道附近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採礦選礦的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醫療場所、農村居民點、危險廢棄物儲存單位等。一旦發現有渠道水體污染時,立即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事發地各地各級政府應立即組織、指揮當地的應急工作,事發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報後必須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動態,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如突發特殊天氣(土石流、洪水等)、恐怖分子投毒等造成水庫庫區內水體污染時,應立即切斷污染源,關閉進、出水閥門,然後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由應急指揮部組織白銀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門現場回響處置。
  (3)如出現水華災害,造成水體污染,應立即打撈、絮凝除藻和生物控藻,然後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由應急指揮部組織白銀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回響。
  (4)如果突發淨化水廠內部二氧化氯發生器意外爆炸或泄露,造成水體污染時,應立即切斷污染源,關閉進、出水閥門,然後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由應急指揮部組織白銀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回響。
  (5)如果突發淨化水廠內部硫酸泄漏,造成水體污染時,應立即切斷污染源,關閉進、出水閥門,然後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由應急指揮部組織白銀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回響。
  (6)如發生輕微油污染時,應在吸水井、沉澱池、濾池投放吸油棉並適時投加粉末活性炭,同時調整反衝洗周期,保障出廠水達標;發生可吸附物質污染時,可通過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方法,保障出水水質。
  (7)水源地至城區的輸水管道及城區管道,DN400(含DN400)以下管線邊4米範圍內不得建設任何構築物;DN400以上管線邊8米範圍內不得建設任何構築物。如果突發輸水管線爆管,造成水體污染時,應立即切斷污染源,關閉進、出水閥門,然後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由應急指揮部組織白銀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回響。
  (二)黃河水源
  黃河是白銀市工、農業生產的主要水源,全市工、農業生產用水的絕大部分取自黃河。同時也是白銀市飲用水備用水源。黃河白銀段多年平均流量為1040立方米/秒,距離市區約25公里。
  1、明確排查對象
  (1)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重點排查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碼頭、運輸船舶、油氣管線,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4)重點排查採礦及選礦的工業企業(含化工園區)、尾礦庫、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和裝卸碼頭、危化品運輸船舶、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5)重點對黃河入境徑流量的觀察。
  2、切斷污染源
  處置措施主要採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儘快採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定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並收集污染物。(3)對水上船舶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主要採取救援打撈、油氈吸附、圍油欄、閘壩攔截等方式,對污染源進行圍堵並收集污染物。(4)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蔓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5)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
  市水務局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衛健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相關監管檢查資料,供應急指揮機構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4)及時向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市應急指揮機構接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信息後按照以下程式和內容回響:
  (1)開通與事發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執行上級部門指令。
  (2)按照事件分級處置許可權及時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指揮,立即組織開展應急監測。
  (3)組織專家組分析情況,根據先期處置情況採取進一步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污染擴大的處置措施,根據專家建議通知其他專業隊伍參加現場應急處置行動。
  (4)域外水源發生污染時,可協商成立聯合指揮部,共同應對。
  3. 6.2 分級回響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指揮當地的應急工作,事發單位及主管部門接報後必須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動態,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收集相關證據;及時將污染情況和應急工作情況上報。
  3. 6.3 分級回響程式
  事發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在市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回響級別後,啟動本單位及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部,配合上級應急指揮部處置事故的有關工作。
  3. 6.4 分級回響機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回響機制為:
  (1)Ⅰ級、Ⅱ級回響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總指揮:分管農村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分別由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和事發單位的主管部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等組成。
  (2)Ⅲ、Ⅳ級回響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總指揮:分管水務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應急、生態環境、水務、衛健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及事發地,分別由白銀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有關供水單位領導等組成。
  3. 6.5 回響措施
  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堅持分類、分級回響原則,各級各相關部門在市應急指揮辦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針對事件類型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主要包括:
  (1)生態環境、水務、衛健部門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力度,發揮聯動監測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據需要確定監測點和監測頻次,及時掌握事件產生的原因、危及的範圍、影響的程度和發展趨勢,為各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揮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同時,採取有力措施,控制污染源頭,改善受污染區域的水質;
  (2)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著手開展監測、調查和應急準備工作,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應急指揮部調集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3)衛健部門要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對因飲用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4)市水務局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造成供水量減少時,應優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地。
  (5)市水務局成立現場應急工作隊,接受應急指揮部任務安排。擔負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任務,隨時準備處理突發事件。
  3. 7 應急設施的啟動、物資調集及安全防護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併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1、應急設施的啟動。現場指揮部按照應急預案中的流程,啟動各項應急設施設備,做好處置突發事件的準備工作。
  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污染事件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設備,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3、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民眾告知應採用的飲水等安全防護措施;據影響範圍及程度,啟用相應的應急供水措施。必要時對可能受事件影響的民眾進行疏散撤離。
  3. 8 信息發布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市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預防和處置建議,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統一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接受媒體採訪、組織專家解讀,引導社會輿論,為事件處置創造穩定的外部環境。
  3. 9 回響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市應急指揮部終止應急回響。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做出應急處置報告,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式: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有效控制,發生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飲用水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2、應急終止的程式:
  (1)市應急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責任單位提出,經市政府批准;
  (2)市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事故現場周邊環境及飲用水環境監測、飲用水衛生檢測和水源環境、衛生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 後期處置
  4.1 調查評估
  較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實施,可委託環境損害評估機構或有能力進行損害評估的單位,開展環境損害調查,評估事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調查評估工作應客觀、公正、全面,並編寫調查評估報告。
  調查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生原因及造成的影響;
  (2)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
  (3)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體要求;
  (4)採取的主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
  (5)環境應急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的出動、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物資的調配是否與任務相適應;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間接影響;
  (7)避免或減輕此類事件的意見和建議,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一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參照以上內容。
  4.2 責任追究
  事件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由市應急指揮部或同級政府及時開展。對重大以上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或市應急指揮部認為有必要的,由市應急指揮部單獨或者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對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在應急過程中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發現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處理。發現違法行為的,移送相關單位,追究相關責任。
  4.3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建立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白銀區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對區內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省、市、區三級政府和相關企業組成的應急網路,保證在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參與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2 物資與資金保障
  白銀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
  市、區兩級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並根據武川水庫或黃河水源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市、區兩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
  5.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市、區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武川水庫或黃河水源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5.4 技術保障
  建立水污染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水污染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水污染應急資料庫,建立健全各專業水污染應急監測隊伍。
  加強常規水功能區、飲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的監測工作,積累相關技術資料,為應對突發性水污染提供基礎資料。
  用於飲用水水源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系統建設、運行和應急處置、工作機構日常運行以及生態修復的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5.5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政府及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環境安全的重要意義,普及環境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公布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渠道,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環境風險源單位,應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有計畫地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提高環境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政府、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環境風險源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並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能力,提高防範和處置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6 獎勵及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在環境應急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6 預案解釋權
  本預案由白銀市人民政府解釋。
  7 預案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1.1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指各級政府已經劃定的一、二級地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沒有劃定保護區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飲用水供水功能的取水點及其周邊一定區域,區域範圍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338-2007)劃分。
  8.1.2危險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8.1.3 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8.1.4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8.1.5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污染物質的種類、污染物質的濃度、污染的範圍、發展變化趨勢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況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編寫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範圍、布設監測點位、現場採樣、確定監測項目、現場與實驗室監測方法、監測結果與數據處理、監測過程質量控制、監測過程總結等。
  8.1.6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公共秩序,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8.1.7 環境風險源(簡稱風險源):對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造成威脅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來源,包括固定源、流動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質惡化的一切工礦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運輸石化、化工產品的管線;流動源是指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及其他影響飲用水安全物質的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對水源保護區水質造成影響的沒有固定污染排放點的畜禽水產養殖污水、農業灌溉尾水等。
  8.1.8飲用水源管理部門:指各級政府賦予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管理職責的部門。各地承擔該項的部門不同,主要有生態環境、水利、城建等部門。
  8.1.9連線水體:指直接或間接連線風險源和水源地的水環境介質。
  8.1.10環境風險:由生產、儲存、流通、銷售、使用、處置等過程中,通過環境介質傳播的,能對水源地的水質和生態環境產生破壞、損失乃至毀滅性作用等不利後果的因果條件。
  1.5.5屬地為主,就近應急。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應堅持屬地為主、就近應急處置的原則,防止因推諉扯皮而貽誤時機。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 主管水務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市水務局局長
  白銀區人民政府區長
  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氣象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市給排水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可增加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市應急指揮部所有成員單位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部署,統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白銀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編制本區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區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及善後工作。
  2.2 指揮部職責
  負責統一領導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件重要信息,審議批准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統籌安排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機構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市水務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給排水公司經理擔任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主要職責:(1)負責貫徹落實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2)建立和完善白銀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預警體系;(3)督促、指導和協調各相關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4)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5)負責提出啟動和終止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的建議;(6)組織環境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7)組織建立和管理專家庫;(8)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9)貫徹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其它工作。
  2.4 專家委員會(組)
  市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建立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直接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5 成員單位職責
  白銀區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指令,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組織制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方案,加強應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綜合處置能力,及時、科學、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確保迅速有效處理水源地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揮或協調重大、特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各職能部門的調度;負責應急回響時消防、人員的疏散、撤離等措施的落實;負責組織協調受事件影響居民的轉移、安置,做好政府救助災民的臨時生活救助;負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可能引發重大以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隱患;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的通報,參與由地震或其他引發重大、特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接收、報送相關重要信息,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相關情況;負責傳達並督促落實市政府領導的批示指示;協助做好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重大、特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及周邊區域的氣象監測和中、短期天氣預報,通報可能引發次生環境事件的災害性天氣相關信息;提供應急處置工作必須的氣象參數。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檢查水源地環境保護區內的環境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組織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專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確定危害範圍和程度;參與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安全處置,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生態修複方案等。受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污染投訴,與相關部門一起負責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現場的應急監測等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實施或協調重大、特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急水量的調度,制定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將事故對人員、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在突發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污染事件期間的生活飲用水的安全等工作。
  市委宣傳部:根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組織新聞媒體開展新聞報導,發布新聞信息。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水源地突發環境地事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維護社會秩序、封鎖危險場所和交通秩序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白銀城區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經費保障工作,並加強資金監管。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和災情信息通報工作,做好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調查、應急處置和損害評估、土地資源生態修復等相關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保障等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發生重大、特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醫療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協助處置因農業面源、各類養殖活動導致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對其有農灌功能的水源地在應急期間暫停農灌取水。
  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在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2.6 工作組及職責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應急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市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事件調查組、醫療救治組、應急保障組、治安維護組、宣傳報導組。各組組成及主要職責為:
  2.6.1 綜合協調組
  牽頭部門:市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組成部門:各成員單位
  職責:完成會議組織、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資料管理等工作。
  2.6.2 應急監測組
  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組成部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
  職責: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情況進行監測,明確污染物性質、濃度和數量,會同專家組制定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程度、範圍、污染擴散趨勢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2.6.3 污染控制組
  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組成部門:市水務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運局、市農業農村局
  職責: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擴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減輕污染事態惡化。
  2.6.4 事件調查組
  牽頭部門:市水務局
  組成部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運局、市農業農村局
  職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提出事件防範意見建議和措施。
  2.6.5 醫療救治組
  牽頭部門:市衛生健康委
  組成部門:市應急管理局
  職責: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專家與應急隊伍,調集醫療、防疫器械、藥品,開展受傷(中毒)人員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並提供醫療救助。
  2.6.6 應急保障組
  牽頭部門:市應急管理局
  組成部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運局
  職責:提供應急救援資金,組織協調應急物資儲備,負責組織調集應急救援裝備,對災民進行基本生活救助,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6.7 治安維護組
  牽頭部門:市公安局
  組成部門:市交運局
  職責:負責事發水源地周邊安全警戒與人員疏散工作;實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2.6.8 宣傳報導組
  牽頭部門:市委宣傳部
  組成部門:市政府新聞辦、市委網信辦、市文廣旅局
  職責:負責及時發布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的信息報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3 應急回響
  3.1事件級別
  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Ⅰ級(特別重大):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貯存中發生泄漏或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環境突發事件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民眾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Ⅱ級(重大):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中毒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故。
  Ⅲ級(較大):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使主要區域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Ⅳ級(一般):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污染事故;使主要區域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2 預防措施
  市區飲用水水源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部署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管理職能協同有關部門分別對飲用水水源數量、質量等進行巡查與監管。
  水川(黃河水源)作為白銀市白銀區應急狀態下的備用水源,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啟動其應急預案,並且及時完善其備用水源地功能,使之有效規避風險,保障用水安全。
  (1)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及其生產設施設備的檢驗與檢測,建立飲用水水源質量監測信息網路共享體系,掌握水質動態;
  (2)市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和白銀區人民政府要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和風險評估,完善各類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3)市生態環境、水務、住建、財政等部門要建立供水應急人才資料庫和應急保障隊伍;
  3. 2.1 固定源風險防範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所在地白銀區政府和生態環境、水務部門要加強對保護區內各類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監管。定期組織對一 、二級保護區範圍進行排查,及時徹底清除一級保護區內一切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及其他禁止行為。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和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白銀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同時開展河道整治和垃圾清理,強化環境監管,特別是對涉及危險化學品、重金屬、危險廢物、礦山尾礦庫、垃圾填埋場等高風險企業和污水處理廠要進行逐一排查,詳細登記企業信息,建立飲用水水源地高風險源企業環保檔案、風險源名錄,加強日常監管,督促企業編制、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保障,從源頭控制隱患,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發生。
  保護區及涉及範圍內所在地各級政府要積極推進有機農業,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農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畜禽規模養殖;加強對生活垃圾和病死動物隨意丟棄行為的監管,加快推進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
  3.2.2 流動源風險防範
  保護區及涉及範圍內所在地各級政府要組織公安、交通等部門加強危化品運輸管理工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禁止載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險品的車輛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確需由公路穿越的,各級公安、交通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許可、監督等工作。
  3.2.3 特殊時期風險防範
  在地震、重大汛情、重大旱情、雨雪冰凍等特殊時期,氣象部門要及時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生態環境等部門經研判根據需要及時向當地政府提出防範水源保護區污染風險工作建議,各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水源地水質監控,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防範風險源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件。
  3.2.4 管理與保護措施
  武川水庫飲用水源和黃河水源地應急備用水源均應劃定保護區,市、區人民政府及水源地管理單位白銀市給排水公司按水源權屬負責組織勘界,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警示、宣傳標誌。並標識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護區範圍。
  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管理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涉及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和匯水區建設項目審批和風險管理要求,強化後續監管。按照部門職責加強水源地保護巡查和污染源監管,督促落實污染治理和風險防範措施,及時受理和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保護區內各級政府通過採取水源取水口遷移工程、尾水導流工程、水源濕地防護工程、水源涵養林、備用水源建設等水源保護綜合工程,提升水源地自身的降污、截污、疏浚、稀釋、備用等功能,保障取水安全。對可能受到上游跨界影響的,根據水域特點,針對性增加預警斷面和特徵污染物監測指標、監測頻次。
  3. 3 預警及措施
  3.3.1 預警分級與發布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與本預案"3.1.1事件分級"對應分為四級,分別用紅色(Ⅰ級,特別重大事件)、橙色(Ⅱ級,重大事件)、黃色(Ⅲ級,較大事件)、藍色(Ⅳ級,一般事件)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預警級別的確認程式: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收集有關信息證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視情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會商,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交會商結果。
  預警的發布機構:Ⅰ級、Ⅱ級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確認後發布,並報告市委、市政府;Ⅲ、Ⅳ級預警由白銀區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應急管理局確認後發布。
  核定為一般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故時,由白銀區政府啟動Ⅳ級回響,並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核定為較大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故時,由市政府啟動Ⅲ回響,並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省政府報告情況。
  核定為重大及以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故時,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報請省應急指揮部批准啟動,並向國務院及關部門報告情況。
  核定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故時,由省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I級回響的建議,經省政府同意後報請國務院批准啟動。
  預警信息的發布形式: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際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2 預警措施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發布後,對應預警級別的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啟動其應急預案,遇特殊情況時,邊報告邊啟動,其應急指揮人員必須迅速到崗到位,進入應急處置狀態。並應採取以下預警預防措施:(1)增加對飲用水水源的監測頻次,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的影響;(2)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3)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4)根據事件情況迅速落實備用水源及自來水應急處理措施;(5)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3.3.3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市政府或有關部門發布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要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變化和處置控制情況變化,應該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在紅色(I 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和藍色(Ⅳ級)之間轉化,也可以越級進行。
  由有關部門檢測判斷不可能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報經應急指揮部批准後,發布預警的部門應立即報請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4 信息報告
  白銀市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及白銀市城區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按規定向省政府報告的事故信息經市人民政府和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審核後按時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初步判斷事件原因;(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響的範圍,有無傷亡,事件發展趨勢;(3)事件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相關事宜及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應急處理過程中,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1)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應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2)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3)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 5 應急監測
  3. 5.1開展應急監測程式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自然資源局、供水單位等組成成員單位,制定應急監測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協調污染水域環境實時的應急監測;判定污染物的種類、性質、危害程度以及受影響的範圍等;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現場情況,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綜合分析突發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變化的趨勢;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等方式,預測並報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的依據。
  3. 5.2 現場應急監測
  污染物一旦進入環境水體,現場指揮部應迅速組織採取斷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項應急措施,全力保障飲用水安全。
  (1)切斷污染源頭。督促指導責任單位及時切斷污染源頭,防止危害擴大的同時,指揮部還可以根據形勢,對沿河、庫周邊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措施,減輕水體污染負荷。
  (2)控制污染水體。全面啟用連線水體防控工程,攔截污染水體。在渠庫、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污壩、節制閘等措施,攔截污染物;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的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等將受污染水體疏導至安全區域等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範圍。在汛期等特殊時期,還應充分考慮閘壩的安全性和防洪需要。
  (3)治理污染物。根據企業、專家等的意見制定綜合治污方案,經指揮部確認後實施。一般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澱等化學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濕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據地形地貌流域等特點採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污染物的削減工作。全面監控並妥善處置治污載體,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4)保障飲用水安全。當水源已經受到污染時,指揮部應全面啟動水源保護區防控措施,增加監測布點和監測頻次,及時掌握水質變化情況。同時,根據綜合分析結果和飲水安全要求,必要時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通知下游供水企業停水或採取保護措施。
  供水企業應啟動取水、供水應急預案,通過加入洗消劑,用活性炭處理過高有機污染物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必須停止取水時,應通過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措施,保障居民供水和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
  (5)維護社會穩定。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後,白銀市、白銀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多渠道提供安全飲用水,並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民眾恐慌心理。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做好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 6 污染源排查及應急處理、回響
  3. 6.1 污染源排查及應急處理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同時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白銀市城區飲用水水源地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污染源排查及應急處置如下:
  事發地政府應立即組織、指揮當地的應急工作,事發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報後必須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動態,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一)武川水庫
  (1)重點排查:引大入秦的渠道附近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採礦選礦的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醫療場所、農村居民點、危險廢棄物儲存單位等。一旦發現有渠道水體污染時,立即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事發地各地各級政府應立即組織、指揮當地的應急工作,事發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報後必須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動態,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如突發特殊天氣(土石流、洪水等)、恐怖分子投毒等造成水庫庫區內水體污染時,應立即切斷污染源,關閉進、出水閥門,然後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由應急指揮部組織白銀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門現場回響處置。
  (3)如出現水華災害,造成水體污染,應立即打撈、絮凝除藻和生物控藻,然後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由應急指揮部組織白銀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回響。
  (4)如果突發淨化水廠內部二氧化氯發生器意外爆炸或泄露,造成水體污染時,應立即切斷污染源,關閉進、出水閥門,然後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由應急指揮部組織白銀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回響。
  (5)如果突發淨化水廠內部硫酸泄漏,造成水體污染時,應立即切斷污染源,關閉進、出水閥門,然後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由應急指揮部組織白銀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回響。
  (6)如發生輕微油污染時,應在吸水井、沉澱池、濾池投放吸油棉並適時投加粉末活性炭,同時調整反衝洗周期,保障出廠水達標;發生可吸附物質污染時,可通過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方法,保障出水水質。
  (7)水源地至城區的輸水管道及城區管道,DN400(含DN400)以下管線邊4米範圍內不得建設任何構築物;DN400以上管線邊8米範圍內不得建設任何構築物。如果突發輸水管線爆管,造成水體污染時,應立即切斷污染源,關閉進、出水閥門,然後按照有關預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由應急指揮部組織白銀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回響。
  (二)黃河水源
  黃河是白銀市工、農業生產的主要水源,全市工、農業生產用水的絕大部分取自黃河。同時也是白銀市飲用水備用水源。黃河白銀段多年平均流量為1040立方米/秒,距離市區約25公里。
  1、明確排查對象
  (1)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重點排查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碼頭、運輸船舶、油氣管線,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4)重點排查採礦及選礦的工業企業(含化工園區)、尾礦庫、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和裝卸碼頭、危化品運輸船舶、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5)重點對黃河入境徑流量的觀察。
  2、切斷污染源
  處置措施主要採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儘快採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定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並收集污染物。(3)對水上船舶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主要採取救援打撈、油氈吸附、圍油欄、閘壩攔截等方式,對污染源進行圍堵並收集污染物。(4)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蔓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5)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
  市水務局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衛健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相關監管檢查資料,供應急指揮機構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4)及時向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市應急指揮機構接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信息後按照以下程式和內容回響:
  (1)開通與事發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執行上級部門指令。
  (2)按照事件分級處置許可權及時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指揮,立即組織開展應急監測。
  (3)組織專家組分析情況,根據先期處置情況採取進一步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污染擴大的處置措施,根據專家建議通知其他專業隊伍參加現場應急處置行動。
  (4)域外水源發生污染時,可協商成立聯合指揮部,共同應對。
  3. 6.2 分級回響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指揮當地的應急工作,事發單位及主管部門接報後必須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動態,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收集相關證據;及時將污染情況和應急工作情況上報。
  3. 6.3 分級回響程式
  事發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在市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回響級別後,啟動本單位及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部,配合上級應急指揮部處置事故的有關工作。
  3. 6.4 分級回響機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回響機制為:
  (1)Ⅰ級、Ⅱ級回響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總指揮:分管農村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分別由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和事發單位的主管部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等組成。
  (2)Ⅲ、Ⅳ級回響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總指揮:分管水務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應急、生態環境、水務、衛健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及事發地,分別由白銀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有關供水單位領導等組成。
  3. 6.5 回響措施
  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堅持分類、分級回響原則,各級各相關部門在市應急指揮辦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針對事件類型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主要包括:
  (1)生態環境、水務、衛健部門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力度,發揮聯動監測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據需要確定監測點和監測頻次,及時掌握事件產生的原因、危及的範圍、影響的程度和發展趨勢,為各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揮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同時,採取有力措施,控制污染源頭,改善受污染區域的水質;
  (2)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著手開展監測、調查和應急準備工作,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應急指揮部調集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3)衛健部門要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對因飲用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4)市水務局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造成供水量減少時,應優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地。
  (5)市水務局成立現場應急工作隊,接受應急指揮部任務安排。擔負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任務,隨時準備處理突發事件。
  3. 7 應急設施的啟動、物資調集及安全防護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併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1、應急設施的啟動。現場指揮部按照應急預案中的流程,啟動各項應急設施設備,做好處置突發事件的準備工作。
  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污染事件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設備,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3、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民眾告知應採用的飲水等安全防護措施;據影響範圍及程度,啟用相應的應急供水措施。必要時對可能受事件影響的民眾進行疏散撤離。
  3. 8 信息發布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市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預防和處置建議,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統一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接受媒體採訪、組織專家解讀,引導社會輿論,為事件處置創造穩定的外部環境。
  3. 9 回響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市應急指揮部終止應急回響。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做出應急處置報告,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式: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有效控制,發生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飲用水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2、應急終止的程式:
  (1)市應急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責任單位提出,經市政府批准;
  (2)市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事故現場周邊環境及飲用水環境監測、飲用水衛生檢測和水源環境、衛生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 後期處置
  4.1 調查評估
  較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實施,可委託環境損害評估機構或有能力進行損害評估的單位,開展環境損害調查,評估事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調查評估工作應客觀、公正、全面,並編寫調查評估報告。
  調查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生原因及造成的影響;
  (2)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
  (3)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體要求;
  (4)採取的主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
  (5)環境應急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的出動、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物資的調配是否與任務相適應;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間接影響;
  (7)避免或減輕此類事件的意見和建議,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一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參照以上內容。
  4.2 責任追究
  事件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由市應急指揮部或同級政府及時開展。對重大以上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或市應急指揮部認為有必要的,由市應急指揮部單獨或者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對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在應急過程中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發現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處理。發現違法行為的,移送相關單位,追究相關責任。
  4.3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建立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白銀區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對區內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省、市、區三級政府和相關企業組成的應急網路,保證在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參與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2 物資與資金保障
  白銀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
  市、區兩級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並根據武川水庫或黃河水源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市、區兩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
  5.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市、區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武川水庫或黃河水源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5.4 技術保障
  建立水污染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水污染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水污染應急資料庫,建立健全各專業水污染應急監測隊伍。
  加強常規水功能區、飲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的監測工作,積累相關技術資料,為應對突發性水污染提供基礎資料。
  用於飲用水水源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系統建設、運行和應急處置、工作機構日常運行以及生態修復的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5.5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政府及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環境安全的重要意義,普及環境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公布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渠道,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環境風險源單位,應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有計畫地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提高環境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政府、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環境風險源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並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能力,提高防範和處置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6 獎勵及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在環境應急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6 預案解釋權
  本預案由白銀市人民政府解釋。
  7 預案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1.1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指各級政府已經劃定的一、二級地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沒有劃定保護區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飲用水供水功能的取水點及其周邊一定區域,區域範圍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338-2007)劃分。
  8.1.2危險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8.1.3 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8.1.4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8.1.5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污染物質的種類、污染物質的濃度、污染的範圍、發展變化趨勢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況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編寫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範圍、布設監測點位、現場採樣、確定監測項目、現場與實驗室監測方法、監測結果與數據處理、監測過程質量控制、監測過程總結等。
  8.1.6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公共秩序,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8.1.7 環境風險源(簡稱風險源):對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造成威脅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來源,包括固定源、流動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質惡化的一切工礦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運輸石化、化工產品的管線;流動源是指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及其他影響飲用水安全物質的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對水源保護區水質造成影響的沒有固定污染排放點的畜禽水產養殖污水、農業灌溉尾水等。
  8.1.8飲用水源管理部門:指各級政府賦予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管理職責的部門。各地承擔該項的部門不同,主要有生態環境、水利、城建等部門。
  8.1.9連線水體:指直接或間接連線風險源和水源地的水環境介質。
  8.1.10環境風險:由生產、儲存、流通、銷售、使用、處置等過程中,通過環境介質傳播的,能對水源地的水質和生態環境產生破壞、損失乃至毀滅性作用等不利後果的因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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