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應對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 突發環境事件,保障轄區人民民眾飲水安全和公眾健康,全面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環境,特制訂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加強對危險源和潛在危險源的監測、監控、預警,提高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企業主要落實、公眾有序參與的環境應急管理體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3)部門聯動,相互增援。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和專業應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4)平戰結合,快速反應。加強環境應急管理人員和應急處置隊伍培訓,積極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掌握第一時間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5)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採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重視開展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科技保障。採用先進的應急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反應能力,依法規範應急反應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1.4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六十九號)》(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印發);
(5)《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印發);
(6)《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2009年3月26日);
(7)《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5年5月11日);
(8)《貴州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黔府辦發〔2013〕51號);
(9)《畢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畢府辦通〔2015〕96號);
(10)《大方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1年10月6號);
(11)《大方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11月23日);
(12)《大方縣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11月23日)。
1.5事件分級
1.5.1國家及貴州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貴州省環保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事件分級方法,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國家和貴州省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1.5.1.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民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1.5.1.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民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5.1.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民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5.1.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1.5.2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根據飲用水源――水庫與取水口的實際情況,按照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5.2.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1.5.2.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1.5.2.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飲用水源地水質產生惡化,飲用水源地主要水質指標不能達到水環境功能要求,經水廠改進工藝後方可繼續取水的。
1.5.2.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1.6應急預案的銜接性
《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大方縣為應對轄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制訂的,是《大方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為大方縣其他突發事件可能引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做參考。
當發生大方縣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啟動本預案的同時,與《大方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大方縣水務管理局、各水庫管理所、自來水公司相關環境、調水應急預案同時啟動,平行聯動。當事件的危害性及影響範圍超出縣政府應對能力時,由市政府和市環保局啟動《畢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統一處置。
2組織體系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大方縣城區集中式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組織體系共用《大方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的組織體系,並根據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實際情況設定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日常管理機構。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組織體系由大方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日常管理機構由大方縣自來水公司人員組成。
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2.2組織機構及職責
2.2.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大方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簡稱“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作為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指揮和協調機構。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環保局局長及縣水務局局長任副組長,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公室、安監局、公安局、消防大隊、農牧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衛計局、交通運輸局、自來水公司等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縣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任務;負責制定、修改和完善、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現場組織、指揮、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調查處置,協調重點防控單位,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做好應急防範和應急準備,開展監督、檢查及宣傳、演練活動,協助當地政府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等善後工作。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2.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
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環境應急辦”),掛靠在縣環保局,縣環保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環保局、住建局、安監局、水務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主要職責:執行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和指示;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評估、修訂大方縣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工作,組織應急人員培訓和演練;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建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根據縣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協調各部門和毗鄰的各縣(區、管委會),組織環境專家赴事發地協助供水應急工作;發生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負責確定事件級別,提出實施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級預警發布的建議,決定一般預警發布和啟動相應供水應急方案。
2.2.3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
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成立縣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展處置。縣政府分管領導為指揮長,縣環保局局長及縣水務局局長為副指揮長。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
主要職責:向有關專家諮詢,根據專家意見提出現場應急行動方案和措施;負責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開展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劃定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實施的技術手段和恢復取水時間;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2.2.4相關專業指揮機構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各自專業領域的應急協調、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門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保障應急預案,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向有關部門發出增援指令。各成員單位之間應建立應急聯繫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和信息共享。
(1)縣水務局職責
①在發生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後,協助分析確定污染源、污染傳輸、擴散的可能範圍;
②根據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指令,負責水資源的合理調度,開閉相關水閘,控制水源地取水口下游水體需要的流速、流量,減輕事故造成的影響,提供必要的水文資料;
③在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警報解除後組織協助飲用水源的善後處置。
④提供水文技術支持,負責水庫與取水口水情監測和預報工作。
(2)縣環保局職責
①協助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判定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程度和危害;將現場情況向領導小組匯報,再由領導小組向縣政府報告;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發布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
②在領導小組的協調下,根據職責組織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確定污染物,對切斷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議,防止污染範圍繼續擴大;
③組織監測,負責水質監控斷面的設定、監測以及數據的匯總、分析和上報等,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應急監控工作,嚴密監控污染事態;
④會同相關部門評估水源地受污染的範圍和程度,提出相關建議和措施。
(3)自來水公司職責
自來水公司應積極配合應急工作領導小組開展應急保障工作,並負責調度和保障民眾飲用水供應工作,保障人民民眾飲用水安全。
2.2.5相關應急支持保障部門
(1)縣公安局職責
負責應急救援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工作,協助政府落實各項強制隔離、轉移措施。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2)縣消防大隊職責
協助做好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污染源控制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轉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
(3)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協助處置因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行為引發的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責令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切斷污染源和控制污染。
(4)縣衛計局職責
負責污染、疏散區域內人員的醫療救援和衛生疾病控制工作。
(5)縣交通運輸局職責
協助交通應急管制工作,協助調度應急通行路線和應急車輛保障,保證各類交通運輸工具在應急行動時優先運送應急物資和人員轉移疏散。
(6)縣氣象局職責
負責及時、準確提供區域內的氣象情報資料。
(7)縣疾控中心職責
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病情的監測調查與信息收集、報告,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疫情。
(8)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負責本鄉(鎮、街道)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日常保護與監管,做好普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解決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當地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民眾投入救援工作。
2.2.6專家組
專家組由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環境評估、水處理專家等組成。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迅速成立救援應急專家組。專家組為現場環境救援應急指揮部應急決策提供專業諮詢和技術支持;對事發現場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綜合評估水污染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應急處置措施和環境安全建議;提出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建議和意見;參與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總結評估並提交評估報告;在日常工作中為各級環保部門、應急中心、監測站提供工作諮詢。
2.2.7應急救援隊伍
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由各相關單位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成,主要包括縣政府、環保部門、水務部門、消防部門、安監部門、自來水公司、畢節市岔河水庫管理所的應急救援隊伍等。
(1)共同職責
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指令應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積極參加學習、教育和演練,主動接受應急知識培訓,不斷提高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積極做好應急準備,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的儲備、維護、保養。
(2)各自職責
①環保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由縣環保局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確定污染物,對切斷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議;組織對水源保護區的監測以及數據的匯總、分析和上報。
②水務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由縣水務局及水源地管理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開閉相關水閘及設定攔截設施,攔截污染水體,負責調配應急供水資源及應急結束後組織飲用水源的善後處置。
③安監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由縣安監局救援隊伍組成,負責對事發單位切斷危險化學品泄漏源措施提出建議,督促企業落實應急處理措施。
④消防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由縣消防大隊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污染源控制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轉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
⑤公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由縣公安局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對污染疏散區域實行交通應急管制。
⑥自來水公司應急救援隊伍:由自來水公司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調整自來水公司工藝等應急處置措施,水質檢測,調度應急供水。
其他應急保障部門:由衛計局、交通運輸局、農牧局、氣象局、疾控中心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提供現場救治,疾病預防,協助交通管制及提供水文、氣象等資料。
2.2.8日常管理機構
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宋家溝水庫、小箐溝水庫、六龍敞口龍潭)日常管理機構負責人由大方縣自來水公司總經理擔任,成員由自來水公司幹部職工抽調組成。岔河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日常管理機構負責人由畢節市岔河水庫管理所所長擔任,成員由畢節市岔河水庫管理所幹部職工抽調組成。
主要職責:水源保護區內日常巡查,定期組織拉網式排查的工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大壩水閘、格柵、道路等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組織對上遊河道、庫區進行清淤疏浚。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警時,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並及時向縣水務局、縣環保局及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匯報。
2.3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為有效整合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現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力量,建立統一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協調體系,密切各部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圓滿完成應急處置任務,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應建立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1)建立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應急聯會制度。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單位參加,共同分析研究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在應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2)簽訂應急聯動協定。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相互簽訂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協定,積極開展各項合作,形成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的合力。
(3)建立聯絡員工作制度。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各單位的應急工作情況,反饋應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各聯絡員根據上級領導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預警。
(4)建立統一指揮機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救援隊伍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單位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
3預防與預警
3.1預警分級與發布
按照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影響的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警報,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發布。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預警由畢節市政府根據省政府授權分布。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由市政府或授權市環保局負責發布,並報省政府和省環保局備案。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縣級政府或授權縣環保局負責發布,並報市政府和市環保局備案。
3.2預警信息與監控
(1)任何部門、單位或公民一旦發現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撥打24小時值班電話12369,通知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
(2)水源地管理部門及自來水公司應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水庫與取水口管理制度及引水渠管理制度,做好飲用水源的的日常監管工作,發現問題立即上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縣水務局及環保局。
(3)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應做好對庫區周邊及上游兩側企業的監管,督促企業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機制,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並定期巡查,清理影響水源水質的小作坊、小企業。
(4)自來水公司要按照規定和要求,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時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立即上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
(5)各應急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水文、水質、氣象和環境質量等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6)縣環境監測站、疾控中心以及自來水公司的檢測機構的預警信息,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接收和預評估,並視情況上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
(7)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收集或接到有關預警信息後,綜合評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研判預警信息,並將相關信息立即報告縣政府,做出與預警信息相應的處置決定。
3.3預警措施
接到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預警信息時,環境應急辦應及時核實信息,適時採取以下措施:
(1)發布預警公告;
(2)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水質的影響,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組織人員救治病人,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5)針對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縣水務局通知自來水公司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做好相關應急工作;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儲備飲用水;通知相關工業企業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自來水的消耗;
(7)縣政府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3.4預警報告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發現可能對水庫與取水口水質造成影響的事件信息應及時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報告,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事態發展,必要時,及時組織專家研究,提出意見報縣政府。
3.5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當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的人民政府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時,縣環保局應同時調整相應的預警級別。
當已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預警時,縣環保局應繼續跟蹤事件進展情況直至確定污染危害已經消除,方可解除預警。
3.6預防工作
為有效預防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日常管理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詳見表3-1。
表3-1
預防工作職責分工


單位/部門
預防工作
1
大方縣自來水
公司、畢節市岔河水庫管理所
①做好水庫與取水口及日常管護。
②開展日常巡邏,定期對庫區、上遊河道進行清淤;對
大壩、閘門及排放口等設施設備定期檢查。
③管理站(所)應常備水污染事件搶險物資,定期(每季
度)對消耗的應急物資進行補充,同時對過期的物資進
行更換。
2
縣環保局
①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定期開展水庫與取水口周邊環
境風險源排查,建立並及時更新環境風險源信息數
據庫,加強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的監管,督促其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
②縣環保局環境監測站每兩個月組織1次對飲用水源的
全面監測,隨時掌握水質情況。
3
縣水務局
負責對水庫與取水口上游水資源的利用、保護、管理工作。
4
縣交通運輸局
設定監控設施,實施運輸危險品車輛的登記和全程監控制度,在經過水源地道路及橋樑等敏感路段設警示標誌,減速標誌,提醒司機注意安全,減速行駛。
5
鄉鎮、街道辦事處
①對水庫與取水口周邊村莊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進行收
集、清運,增加污水處理率,減少污水排放量,設定垃
圾轉運站,定期清理生活垃圾;
②每月要進行不定期巡查整治,拆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
禽畜舍、小作坊等污染水源的設施,制止在庫區內洗衣、
游泳、養殖等污染水源的行為。
6
縣安監局
建立庫區周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資料庫。
4應急處置
4.1分級回響
4.1.1分級回響機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以及預警級別的劃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分為特別重大(Ⅰ級)回響、重大(Ⅱ級)回響、較大(Ⅲ級)回響和一般(Ⅳ級)回響四級,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啟動應急回響。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許可權時,應及時請求上級政府擴大應急。縣環保局及相關部門要及時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給予相應的指導協調和應急救援。
4.1.2分級回響的啟動
(1)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由縣政府或縣環保局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2)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由縣政府和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進行先期處置,擴大應急後,由畢節市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啟動本預案進行處置。
(3)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由縣政府和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進行先期處置,並及時上報畢節市應急指揮部,由畢節市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啟動本預案進行處置,並由市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程度,決定是否上報省政府應急指揮部。
4.1.3應急回響行動
(1)Ⅰ級、Ⅱ級回響行動
①發生超出縣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以及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啟動Ⅰ級、Ⅱ級回響。
②縣環境應急辦的回響:接到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後,應立即向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報告,對事件快速確認,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啟動本預案,組織應急資源及時應對和處置,同時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和畢節市環境應急辦上報緊急情況,並快速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a.迅速開展應急監測。組織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鑑定、識別、核實造成污染的種類、性質、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響範圍和邊界,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b.提出監測處置建議。組織現場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對可能被污染的環境空氣、水體和土壤展開應急監測和全過程動態監控,進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種類、性質,隨時掌握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並根據監測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確定封鎖和隔離區域,疏散安置相關人員,報縣政府批准後,對該區域實行封鎖與隔離。
c.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調集並指令周邊各級環境監察隊伍,做好污染區域的現場保護和隔離,協調各部門應急力量,採取緊急措施,封存、轉移、銷毀殘存的化學毒劑,對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場所、環境等進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擴散。
d.保證應急物資和經費及時到位。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協調當地政府及時調集應急物資和籌集應急經費。
③縣政府和縣環保局主要領導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後,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縣領導對處置工作及時作出批示,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迅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集結救援,縣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長快速趕赴事件現場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縣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履行至市、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始承擔並履行職責為止,並做好工作交接。
④省、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到達現場後,縣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組,接受省、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工作小組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上級部門調查組開展現場污染源調查,進行採樣、監測、技術分析、評估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實施和落實污染消除等緊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2)Ⅲ級回響行動
①當發生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啟動Ⅲ級回響。
②縣環保局應對事件快速確認,立即啟動本部門專項應急預案,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劃定受污染區域、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並及時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和市環境應急辦報告。
③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趕赴現場,統一指揮和協調事發地鄉鎮及有關部門(單位)協助環保部門現場應急處置,及時疏散與安置有關人員,調集應急物資與應急設備,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轉移和污染消除等應急救援。若突發現場發生較重程度,應立即向上級政府請求擴大應急。待畢節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到達後,交接指揮權,並配合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工作。
(3)Ⅳ級回響行動
①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政府組織處置,應及時啟動Ⅳ級回響。
②縣環保局應對事件快速確認,啟動本部門專項應急預案,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並及時向大方縣政府總值班室和縣環境應急辦報告。
③縣環境應急辦應根據事件的影響範圍,速度和程度,組織事發地鄉鎮及有關部門趕赴現場,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轉移和污染消除等應急救援。同時通知提供應急物資和設備的人員待命,隨時調集。
4.2信息報告
縣環保局應設立24小時應急值班室,向社會公開應急電話,隨時接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即時做好下情上報,上情下達。
4.2.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單位或個人、負有環境監管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在事發第一時間及時向縣環保局報告。
縣環保局在事發後或接報第一時間內,應快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確認,並將情況立即報告縣政府總值班室,同時報告縣環境監察大隊值班室(電話:12369)。
(1)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環境應急辦在事發後15分鐘內,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信息,同時報告市環境保護局。
(2)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環境應急辦應當在事發後30分鐘內,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信息,同時報告市環境保護局。
(3)對初步認定為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環境應急辦應當在事發後1小時內,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信息,同時報告市環境保護局。
(4)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環境應急辦應當在事發後24小時內,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信息。
4.2.2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況,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損失和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肇事者責任追究情況五個部分。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3指揮與協調
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應急處置
4.4.1先期處置
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由大方縣自來水公司做為日常管理機構,當接到突發環境事件舉報時,根據事件發生地,相應的管理單位應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了解污染情況,組織人員進行先期處置。
(1)未知泄漏源頭,已知泄漏點時,立即圍堵泄漏點,通知縣環保局並報告縣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2)未知泄漏源,未知泄漏點時,立即通知縣環保局並報告縣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3)已知泄漏源,立即圍堵泄漏點,通知企業(或泄漏源所屬單位)圍堵泄漏源,通知縣環保局及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4.4.2現場調查
(1)縣環保局到達現場後,應迅速調查了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後果以及已採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髮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控制措施。
(2)現場調查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②污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污染途徑、範圍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擴散趨勢。
(3)環境監測站對生活飲用水源水、取水口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範製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4.4.3應急處置措施
(1)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時,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各應急救援隊伍採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範圍、程度,如切斷泄漏源、關閉閘門、打撈污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取水口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2)當確定飲用水水源受污染時,縣水務局應通知自來水公司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淨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現有淨化工藝不能控制時,自來水公司應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啟動臨時供水措施,並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的水。
(3)當水源保護區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時,縣衛計局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環境惡化,危及居民健康時應建議組織疏散人群。
(4)根據水源保護區水污染情況,縣環境監測站增加對水源地各斷面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向應急處置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5)在水源保護區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可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供水。
4.5應急監測
縣環境監測站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當超過縣環境監測站監測能力時,應及時向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或省級環境監測站請求協助。自來水公司負責對自來水公司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檢測,當超過縣自來水公司檢測能力時,應及時向市或省供水水質化驗單位請求協助。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在此範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儘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3)在尚未中斷取水的情況下,根據水質監測結果,自來水公司應加大對自來水公司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檢測頻次,確保供水安全。
4.6事件通報與信息發布
4.6.1事件通報
縣政府在應急回響的同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4.6.2信息發布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
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畢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經畢節市政府批准,由大方縣政府和環保部門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及時發布。需發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應事先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同時,要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
4.7安全防護
4.7.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與現場處置的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環境事件性質,配備好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程式,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應急人員主要的安全防護工具包括防護服、防護眼面具、防護手套和呼吸用品等,安全防護措施主要有:
(1)不揮發的有毒液體:採用隔離服防護。
(2)易揮發的有毒、有害液體:採用全身防護,包括防護服、正壓式呼吸器等。
(3)易燃液體、氣體的防護:採用阻燃服、正壓式呼吸器等。
4.7.2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
(1)最早抵到達事發現場的應急救援隊伍,在處置環境突發事件的同時,要迅速做好事發地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2)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3)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組織好民眾安全疏散與撤離。
(4)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臨時緊急避難場所。
5應急終止
5.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涉及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影響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使事故可能引起的長期後果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5.2應急終止程式
(1)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經專家組評估確認後,經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批准。
(2)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現場環境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有關指示和現場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1)在縣委、縣政府統一指揮下,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監管的建議。
(2)各部門應當做好安民、安撫、理賠工作,相應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賠付等工作。
(3)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環保局、衛計局繼續跟蹤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
6.2調查與評估
(1)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指導有關部門及環境事件事發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相關專業指揮機構負責編制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一般環境污染事件於應急終止後7天內,將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上報縣政府辦公室,較大環境污染事件於應急終止後7天內,將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上報市政府總值班室,並抄送市環保局。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於應急終止後15天內,將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環保廳。
(3)應急過程評價。由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估,總結經驗與教訓。
(4)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7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應保障處置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基礎設施建設、救助防護裝備、應急監測裝備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事件處理經費支出。所需經費列入縣政府財政預算,捐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統一安排使用。
7.2物資儲備與裝備保障
政府及相關專業指揮機構的應急隊伍要根據《大方縣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建立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日常和戰時兩級物資儲備,增加儲備必要的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和物資,維護、保養好應急儀器和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參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救助人員的自身安全,及時有效地防止環境污染和擴散。
7.3通信保障
指揮機構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指揮部、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之間的聯絡暢通。電信運營各單位要將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列入重要通信用戶,保障應急通信。
7.4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中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7.5技術保障
加強應急專家信息庫的建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設立專項資金,加強對使用現場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培訓,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確保決策的科學化。
8監督管理
8.1應急宣傳
相關單位要開展面向全社會的宣傳教育,強化飲用水源周邊村莊、企業及從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環保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環保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8.2應急培訓
環保部門及相關專業指揮機構應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8.3應急演練
8.3.1應急演練的組織
(1)一般及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
大方縣政府及相關專業指揮機構應按照本專項預案或本部門預案,定期(每年組織一次)組織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一般及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2)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
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應急實戰演練應由縣政府牽頭,由縣環保局定期組織(每年組織一次),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成,共同參與應急演練,提高各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加強部門間應急聯動、協作。
8.3.2應急演練內容
根據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潛在的事故風險,演練的內容可包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污染水源地應急演練;生活垃圾大面積流入水源地污染水源水質應急演練;農藥污染飲用水源水質應急演練。
8.3.3應急演練注意事項
通過演練觀察識別出應急準備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項;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不足部分,進行修訂。應急演練中必須特別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演練過程應儘可能模仿可能事故的真實情況,但不能採用真正的危險狀態進行演練,以避免不必要的傷亡;
(2)演練之前應對演練情況進行周密的方案策劃。編寫場景說明書是方案策劃的重要內容;
(3)演練前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必要培訓,但不應將演練的場景介紹給應急回響人員;
(4)演練結束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和整改。
8.4應急能力評價
縣環保局應急中心應定期加強對應急人員培訓、預案演練、應急制度和程式、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等應急管理工作,考核和評價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
8.5獎勵與責任追究
8.5.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回響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5.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8.6預案修訂
8.6.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大方縣環境保護局制定,報縣政府批准。
8.6.2預案的修訂
大方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本預案進行修訂,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框架指南對大方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修訂,每年對本預案進行一次檢查和評估,並進行一次演練。
維護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在應急組織機構或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或主要風險源情況發生變化,應急物資品種、數量、布局等發生局部變化時,對本預案相關內容及時進行更新,並及時報送大方縣人民政府。
9附則
9.1定義與術語
(1)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民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2)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當地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3)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4)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採取的緊急措施。
(5)後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後,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後期所採取的一系列行動。
(6)經濟損失:包括環境污染行為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帳面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7)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8)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9)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回響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回響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9.2預案解釋
本預案最終解釋權歸大方縣環境保護局。
9.3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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