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2年5月1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2013年7月24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3〕14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蘇政辦發〔2022〕32號 
  • 時效:有效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2〕3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3年7月24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3〕141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5月10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提供權威的預警信息,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信息。
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可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二章 預警信息發布原則與內容
第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應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預警,及時無償、規範發布、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預警信息要素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內容。
第六條 預警信息的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的分級按照《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按照預案不分級的預警信息,可以重要通告等形式通報社會。
第三章 預警信息發布職責分工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按照法定許可權負責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中央垂直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
第八條 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人防、地震、氣象、海事等承擔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應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測網路,建立完善預警信息分級發布標準、流程和審批制度,做好相應類別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審核、評估檢查等工作。
第九條 各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管理任務,業務上受當地應急管理部門指導。
第十條 各級廣電、新聞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門,應協調指導廣播、電視、應急廣播、報刊、網際網路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與當地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立完善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和流程,快速、準確、權威、無償播發或刊載預警信息。省通信管理局協調指導省級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立“省級統一歸口”的預警簡訊發布機制和流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引導公眾主動自覺地從法定渠道獲取預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預警信息,切實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與傳播渠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應急體系建設規劃要求,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應急廣播、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新媒體等方式公開播發預警信息。各級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和預警信息接收、傳播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根據實際統籌安排。
承擔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應做好與當地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銜接,建立健全發布工作機制,充分利用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各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應當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渠道,加強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維護管理,確保系統安全可靠,為預警發布單位無償提供預警信息發布服務。
廣電、通信等主管部門應根據預警信息發布需求,配合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立重大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及時、無償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應急管理部門、廣電部門、氣象部門聯合推進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與應急廣播系統的對接,努力提高預警信息的覆蓋面和時效性。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根據應急工作需求,及時升級改造簡訊傳送平台,提高預警信息傳送效率和精準度。
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公共音響、公交傳媒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應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術,布設、升級或改造相應設施,落實專人負責有關工作,與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加強對接,及時接收和傳送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加強預警信息接收、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重點針對鄉村、社區、學校、醫院、旅遊景點、交通樞紐、工礦企業、建築工地、城市公園、易燃易爆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和其他重點區域,增設必要的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應做好與本地傳播設施的技術對接。
第五章 預警信息發布流程
第十五條 預警信息發布應實行嚴格的審簽制。按照突發事件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承擔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應嚴格執行預警分級審簽發布制度。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應由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本級政府受委託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發布三、四級預警信息應由本級政府受委託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簽內容至少應包含預警信息要素(參照第五條)及製作人、審簽人等。
受政府委託的部門或單位發布一級、二級預警信息,應同時向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未經批准和委託,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並向同級軍事機關、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或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七條 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預警信息的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及時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杜絕錯發、誤發預警信息等情況發生。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
第十八條 需要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由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或單位履行審批手續後,通過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發布。
第十九條 承擔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本部門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對發布策略進行設定,並提交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策略設定內容至少應包括發布單位、分管負責人、預警研判部門、業務聯繫人、預警類別、級別、簽發許可權、主要發布手段、擬發布人群範圍等。預警信息發布策略設定原則上一年一次,如需調整和修訂,應及時修改提交。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接到預警信息發布通知後,一級、二級預警信息應當在10分鐘內播發,三級、四級預警信息在30分鐘內播發。緊急情況下,廣播、電視要採用中斷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範知識,並在預警信息解除前滾動播發。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要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在全網或指定區域第一時間發布預警信息。
對於特定影響區域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或部門應會同預警信息發布中心開展靶向發布,實現面向特定地區、行業和人群的預警信息精準推送。
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海事等已有自建發布渠道和接收終端的預警發布單位要與同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立工作聯動機制,整合發布渠道,做好技術對接。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配合相關部門布設改造相應設施,擴大預警發布覆蓋面。
社區、學校、醫院、機場、車站、廣場、公園、旅遊景點、廠礦企業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收到預警信息後,應通過告示、電子顯示屏、公共廣播等方式立即傳播預警信息。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預警信息在基層的傳播工作,督促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有效融入格線化管理。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警報盲區,應當充分發揮基層信息員的作用,動員社會力量,通過走街串巷、進村入戶,採用流動喇叭、鳴鑼吹哨等傳統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確保預警信息全覆蓋。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預警信息發布應及時、客觀、真實,對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編造並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擅自更改或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以及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情形等行為,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因發布預警信息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3〕1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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