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金華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金華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金華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12月25日
金華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及時準確向社會公眾提供權威的預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預防突發事件發生、減輕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金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可參照本辦法。
第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的種類和分級標準,按照各級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根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依託氣象部門已有業務系統,整合資源,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相互銜接、相關責任單位互聯互通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在各級氣象部門設立預警信息發布中心。
第六條 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為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提供發布平台;不改變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的發布責任許可權,不替代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已有發布渠道。
第七條 預警信息發布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發布、及時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統一協調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會同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建立暢通、有序、高效的發布機制。
第九條 各級氣象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負責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建設,承擔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計、環保、安全監管、旅遊、人防、科技(地震)、氣象、電力、民航、鐵路及應急指揮機構等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制定預警信息發布的標準、流程和審簽制度,做好相應類別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審核、評估檢查等工作。
第十一條 宣傳部門應當協調指導新聞媒體、網站、應急廣播、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與當地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實現互聯互通,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形成快速發布“綠色通道”,確保在第一時間多途徑、多手段無償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第三章 發布與傳播
第十二條 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當利用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和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當制定發布操作流程。
第十三條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審簽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負責為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設立發布賬戶和審簽許可權。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簽制度。
第十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採用統一製作格式,包括預警類型、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警範圍、警示事項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發布渠道、預警時效等。
第十五條 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按照相關應急預案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製作預警信息,傳送至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
第十六條 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在接收到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送發的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指定的範圍、時間和渠道及時向社會發布。多個責任單位對同一突發事件送發內容雷同的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應當在徵求同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同意後,再予以整合發布。
第十七條 預警發布責任單位在預警信息發布後,應當密切關注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及時變更或解除預警信息。
第十八條 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在充分利用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基礎上,要加強與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社會媒體和基礎電信、戶外媒體、樓宇電視、應急廣播、人防警報、車載信息終端等運營管理機構的合作,不斷拓寬信息快速傳輸通道,努力構建全覆蓋的預警信息傳播網路。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管理服務機構要履行社會責任,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建立完善回響機制和操作流程,快速、準確、權威播發預警信息。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府及其授權單位要求,第一時間安排預警信息傳送。
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應當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落實專人負責有關工作,及時傳播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農村應急廣播體系、應急廣播、應急頻道(電視)、12379突發預警平台、行業預警信息平台、網際網路(微信、微博)等應當納入各級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醫院、車站、旅遊景點、工礦企業、建築工地、廣場、公園等單位和場所,要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工作,因地制宜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將預警信息傳遞給可能受影響的人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加快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資源整合和完善工作,落實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運行維護經費和預警信息發布人員,確保各項工作高效開展。
第二十三條 氣象部門要加強與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計、環保、安全監管、旅遊、人防、科技(地震)、電力、民航、鐵路等部門的工作聯動,定期溝通會商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災害信息員、水利員、農技員、氣象協理員、志願者等各類人員的組織管理,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突發事件應對和預警信息傳播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各地要結合世界氣象日、世界水日、國家防災減災日、消防安全周、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廣泛開展預警信息相關知識的科普宣傳,引導公眾主動獲取和套用預警信息,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評估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對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鼓勵和表揚;對漏發、遲發、錯發預警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予以追責。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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