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於2012年8月3日由廣東省省政府辦公廳正式發布,規定了廣東省內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相關職責和流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印發文號:粵府辦〔2012〕77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發布流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向社會提供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預警信息,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粵府〔2011〕130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
第三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統一發布、分級負責、縱向到底”的原則,做到“健全制度、落實責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樣,整合資源、強化基層,流程順暢、安全高效”。
第四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二級以上預警信息級別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單位制訂的具體劃分標準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單位可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條 預警信息實行依申請發布和統一發布相結合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根據對突發事件隱患或信息的分析評估,初步判定預警級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申請。
需要發布的預警信息經核定級別和審批後,統一通過委託省氣象部門建設、管理的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免費向公眾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第六條 預警信息實行分級發布、報告和通報制度。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
二級以上預警信息,由省政府應急辦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發布。特殊情況下,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發布的預警信息,可不受預警級別限制。
三級預警信息,由各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政府應急辦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四級預警信息,由縣級政府應急辦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發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啟動應急回響後,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發布專項預警信息。
第七條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制度。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要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發布的預警信息不恰當的,要及時責令下級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發布有關預警信息。
第八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要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行政區域內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檢查、評估。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基層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工作,督促落實學校、醫院、社區、工礦企業、建築工地、監獄、勞教(戒毒)所等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特別是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重點健全向基層社區傳遞機制,加強農村偏遠地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形成縣—鄉—村—戶直通的預警信息傳播渠道。
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及偏遠地區的人群,要充分發揮基層信息員的作用,採取“走街串巷、進村入戶、人緊盯人”等傳統方式作為必要補充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確保預警信息全覆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宣教培訓工作,引導公眾主動、自覺獲取預警信息,教育公眾有效利用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負責第一時間傳遞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省氣象部門負責督促各級氣象部門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單位負責監視預警期事態發展情況,適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的建議。
第十四條 各級廣電、新聞出版、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第一時間無償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各級廣播、電視、報紙、新聞網站等媒體要切實承擔社會責任,按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的回響機制和流程,按照同級政府及其授權部門的要求,快速、準確、無償刊發、播發預警信息。
各級基礎電信運營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根據應急需求,升級改造手機簡訊平台,提高預警信息傳送效率;按照各級政府及其授權單位的要求,第一時間安排預警信息的免費傳送。
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企業或組織負責按照預警信息發布的要求,布設、升級或改造相應設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術,落實專人負責關注預警信息發布情況,及時接收和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公眾要通過各種途徑主動獲取、有效利用預警信息,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護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章  發布流程

第十六條 發布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填寫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申請表,向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辦提出預警信息發布申請。
申請發布的預警信息要提供級別判定依據,確定發布範圍,確保語言準確、文字簡練、格式規範,內容重點突出、通俗易懂。
第十七條 發布審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辦在收到預警信息發布申請後,根據預警級別劃分標準核定預警信息級別,必要時召集有關專家進行會商,並就是否需要發布預警信息、發布範圍、發布內容等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式呈批。
第十八條 發布管理。各級氣象部門要定時匯總轄區內預警信息發布的相關統計數據,並及時報告同級政府應急辦。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統籌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相關工作。特別要充分整合各部門現有基層信息員、氣象信息員、海洋信息員、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隊伍資源,組織建設“一崗多能”的基層信息員隊伍,配備必要的裝備,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各級氣象部門要切實做好本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形成省、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相互銜接、規範統一、運行高效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體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出現重大延誤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三)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網際網路等通信網路運營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發布、刊載和傳遞預警信息的;
(四)編造虛假預警信息向社會發布與傳播;
(五)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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