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株洲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提高預警信息發布時效,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管理辦法(試行)》(國辦秘函〔2015〕32號)和《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6〕68號),結合株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警信息製作、審簽、發布(含調整)、接收、傳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可能發生,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涉及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預警信息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預警信息的分級標準按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遵循政府組織、部門承擔、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及時無償、責任共擔的原則。
第五條 預警信息歸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布預警信息提供平台,無償提供預警信息發布服務,不改變現有的預警信息發布責任許可權,不替代相關部門已有發布渠道。除在行業內發布警示信息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由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並為其他部門提供預警信息發布服務。無氣象主管機構的,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
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由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成立。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監管,制定預警信息發布審批流程,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各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相關的日常協調和監管工作。
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市政府負責組織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
第七條 民政、國土、環保、水務、農委、林業、城管、教育、公安、住建、公路、旅遊、供電、菸草、衛生計生、文體廣新等部門和單位(簡稱“預警信息製作單位”)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職責範圍內預警信息的製作、審簽、送發工作,並對預警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組織專家分析評估毗鄰區域突發事件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的影響,適時預警。
第八條 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負責本級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製作單位送發的和上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並做好相關統計分析和效果評估工作。應制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細則,保障系統的穩定、高效運行。
第九條 各級廣播、電視、報刊、網站、戶外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應及時、準確、高效、無償刊播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各部門、各單位和公民、法人、社會組織,有責任和義務接收、傳播和宣傳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提高預警信息傳播實效。
第三章 預警信息製作、審簽與發布
第十條 預警信息製作單位利用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預警信息,要與本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立工作機制,明確具體的預警類別、發布格式、發布流程和責任許可權等。預警信息應通俗易懂,能有效引導公眾防災避險。
第十一條 預警信息製作採用統一格式(附後),主要內容包括預警類型、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等。
第十二條 預警信息製作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送發手續,並將指定人員名單報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備案。由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預警信息經部門會簽同意後,由牽頭單位指定人員辦理送發手續。
送發手續是指通過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客戶端錄入預警信息、選擇預警信息發布對象和發布渠道、將加蓋單位公章的預警信息審簽原件掃描上傳等。
第十三條 製作的預警信息需經審簽,方可送本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具體如下:
(1)Ⅰ級預警信息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簽;
(2)Ⅱ級預警信息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簽;
(3)Ⅲ級、Ⅳ級預警信息由製作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
第十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收到送發的預警信息及審簽檔案後,應按照指定的範圍和時間,通過手機、傳真、郵件、網站、高音喇叭、村村響系統、電子顯示屏、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眾、社會媒體、應急責任人、重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發布預警信息。要減少審批環節,建立上下貫通的預警信息發布機制,確保預警信息快速傳送到指定範圍。
第十五條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要密切跟蹤、及時了解預警信息接收情況,視情況調整發布方式,提高預警信息發布時效。預警信息製作單位應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或解除預警,並及時反饋預警信息發布中心。
第四章 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預警信息傳播機制,統籌社會各類資源,暢通預警信息傳播渠道,及時、高效傳播預警信息。針對鄉村、社區以及學校、醫院、旅遊景點、交通樞紐、工礦企業、建築工地、城市公園、燃氣站場等人員密集區和其他重點區域,增設必要的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
第十七條 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要在充分利用好氣象系統信息傳播渠道基礎上,加強與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社會媒體和基礎電信、戶外媒體、樓宇電視、高音喇叭、人防警報、車載信息終端等運營管理部門合作,不斷拓寬信息快速傳輸通道,構建廣泛覆蓋的預警信息傳播網路。
第十八條 各級廣電、新聞出版、通信等部門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綠色通道”,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刊載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甚至中斷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範知識。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做好預警信息在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的傳播工作,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 基層應急責任人、信息員等應主動接收和及時、準確傳播預警信息,組織民眾做好防範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要加強對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組織建立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體系,明確各部門、單位和公民、法人、社會組織職責;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做好預警信息發布效果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政府要統籌各類基層信息員、應急志願者、災害救助員、群測群防員等力量,組織建設“一員多職”的基層綜合突發事件信息員隊伍,並適時開展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要加強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不斷提高預警信息發布能力。要建立完善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強化安全保障;對預警信息系統維護人員、運行保障人員開展技能和崗位培訓;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實行24小時專人值守。
第二十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各級財政根據實際統籌安排。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預警信息相關知識的科普宣傳,增強和提升公眾防範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不得無故拒絕傳播預警信息,不得傳播非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提供的預警信息,不得傳播虛假的預警信息。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擅自移動預警信息發布、接收和傳播設施,不得干擾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或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編造並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或明知是虛假預警信息仍然傳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的;
(四)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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