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突發事件預警簡訊息傳送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為加強突發事件預警簡訊息(以下簡稱預警簡訊)的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可靠地向社會傳送預警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巫山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預警簡訊是指為防範和減少突發事件損失,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由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手機簡訊息。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按照 《巫山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規定,由本縣預警信息有權發布部門提出,經核定程式批准,通過公眾通信網路或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向本縣手機註冊用戶無償傳送的預警簡訊。除此之外的公益、商業或其他手機簡訊息的傳送,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預警簡訊分為兩類:一類為市人民政府認定,需要迅速告知全體公眾進行防範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或其他相關信息,由通信運營企業最大限度運用簡訊業務連線埠向全網用戶傳送;二類為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認定,需要向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人員傳送的預警信息,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統一傳送。
第五條縣政府應急辦是我縣預警簡訊傳送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全縣預警簡訊傳送工作的統一部署、綜合協調、督促檢查。
第六條縣氣象局負責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的建設、管理、維護以及二類預警簡訊的傳送管理工作。
第七條電信運營企業負責二類預警簡訊傳送傳輸通道的維護,協助氣象部門建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並升級完善運營企業相關設施設備,提高預警簡訊傳送效率。
第八條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制訂本部門預警簡訊傳送流程和應急預案,配合氣象部門建設並管理設立在本單位的預警信息發布子平台,及時收集更新本部門、本轄區預警簡訊發布對象有關信息;協助電信運營企業處理好預警簡訊傳送引發的用戶投訴等問題,承擔信息發布的相關責任。
第九條發布二類預警簡訊,有關部門經縣人民政府授權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每條簡訊不超過70個漢字字元的要求,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子平台自行傳送,並及時將《巫山縣突發事件預警簡訊傳送表》報送縣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十條二類預警信息的解除,由發布單位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子平台自行解除。
第十一條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負責定期收集匯總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二類預警簡訊數據,及時報送縣政府應急辦和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不得傳送未經政府授權或同意的預警簡訊。
第十三條縣級有關部門應採取各種措施提高社會公眾對預警簡訊的辨識能力,切實維護預警簡訊的權威性與真實性。嚴厲打擊傳送虛假預警簡訊等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縣政府應急辦和縣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