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自然災害預警預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巫山縣自然災害預警預防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巫山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簡稱縣政府應急辦)負責統籌協調“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以下簡稱發布平台)的組織管理,縣自然災害預警預防辦公室(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設在縣氣象局(以下簡稱縣預警預防辦),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農業、國土、水利、林業、民政、菸草等涉災部門建立防災應急工作站,負責本行業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建設規劃、防災應急準備、災害隱患排查督促檢查和本部門防災應急信息員隊伍建設管理,參與縣級發布平台建設、防災基礎信息和監測資料匯交共享、災害風險研判、預警信息接收和應急處置。
第四條各鄉鎮(街道)建立農村防災應急工作站,負責轄區防災應急準備管理、防災應急信息員隊伍建設管理工作,開展自然災害隱患排查、災情監測與收集上報、預警信息接收和套用。
第五條按照“一專多能、一人多用”和部門、行業、屬地管理原則,農業、國土、水利、林業、氣象、民政、菸草等部門及各鄉鎮(街道)要建立完善和管理防災應急信息員隊伍,並於每年3月底前對信息員進行更新,統一匯交納入縣級防災應急處置人員資料庫,防災應急信息員負責自然災害預警預防、災情收集上報和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自然災害監測數據匯交共享,按照《巫山縣自然災害監測匯交共享制度》(附屬檔案1)執行。
第七條自然災害風險協同研判,按照《巫山縣自然災害協同研判制度》(附屬檔案2)執行。
第八條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按照《巫山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制度》(附屬檔案3)執行。
第九條自然災害聯動回響和應急處置,按照《巫山縣自然災害聯動回響制度》(附屬檔案4)執行。
第十條災情收集和報送,按照《巫山縣自然災害災情速報制度》(附屬檔案5)執行。
第十一條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程式,按照《巫山縣自然災害應急聯動預警體系運行工作流程》(附屬檔案6)進行。
第十二條縣政府應急辦或縣預警預防辦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鄉鎮(街道),按照自然災害應急聯動預警體系運行工作流程,進行各種自然災害應急處置演練。
第十三條縣預警預防辦會同有關部門製作聯動預警體系宣傳資料,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開展自然災害預警預防科普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縣預警預防辦根據聯動預警體系運行需要,對各部門、鄉鎮(街道)工作人員進行系統操作使用培訓。各部門、鄉鎮(街道)負責新增工作人員聯動預警體系操作培訓。
第十五條縣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民政局、商務局、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資金、計畫、物資、供電、通訊等保障工作,確保自然災害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有力有序開展。
第十六條縣預警預防辦和各部門、鄉鎮(街道)防災應急工作站要嚴格落實政務值班制度並進行考核管理。
第十七條自然災害預警預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行獎勵和懲戒。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政府應急辦和縣預警預防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