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突發事件預警簡訊息傳送實施細則(暫行)

為加強突發事件預警簡訊息(以下簡稱預警簡訊)的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可靠地向社會傳送預警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通信保障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簡訊息傳送實施細則(暫行)》、《重慶市江津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預警預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事件預警簡訊息(以下簡稱預警簡訊)的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可靠地向社會傳送預警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通信保障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簡訊息傳送實施細則(暫行)》、《重慶市江津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預警預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預警簡訊是指為防範和減少突發事件損失,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由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手機簡訊息。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按照《重慶市江津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和《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預警預防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由我區預警信息有權發布部門提出,經核定程式批准,通過公眾通信網路或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向我區手機註冊用戶無償傳送的預警簡訊。除此之外的公益、商業或其他手機簡訊息的傳送,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預警簡訊分為兩類:一類為區政府認定,需要迅速告知全體公眾進行防範的較大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或其他相關信息,由通信運營企業最大限度運用簡訊業務連線埠向全網用戶傳送;二類為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認定,需要向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人員傳送的預警信息,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統一傳送。
第五條 區政府應急辦是我區預警簡訊傳送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區預警簡訊傳送工作的統一部署、綜合協調、督促檢
查。
第六條 區經信委負責一類預警簡訊傳送管理工作;江津氣象局負責我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的建設、管理、維護以及預警簡訊的傳送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電信運營企業(江津電信局、移動江津分公司、聯通江津分公司等,下同)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一類預警簡訊全網傳送應急預案,報區經信委批准後執行。應急預案須在保證網路與信息安全和應急通信暢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企業通信網路的簡訊息處理和推送能力,明確傳送簡訊的網路狀態轉換、應急處置措施、數據保護恢復、傳送操作流程等方面內容。
第八條 電信運營企業負責預警簡訊傳送傳輸通道的維護,協助氣象部門建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並升級完善運營企業側相關設施設備,提高預警簡訊傳送效率。
第九條 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制訂本部門預警簡訊傳送流程和應急預案,配合氣象部門建設並管理設立在本單位的預警信息發布子平台,及時收集更新本部門、本轄區預警簡訊發布對象有關信息;協助電信運營企業處理好預警簡訊傳送引發的用戶投訴等問題,承擔信息發布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發布一類預警簡訊,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每條簡訊不超過70個漢字字元的要求填寫《重慶市江津區突發事件預警簡訊傳送表》(見附屬檔案),報送區政府應急辦。經區政府同意後,區政府應急辦及時將紙質文本和電子版本傳送至各電信營運企業。
發布二類預警簡訊,有關部門經區政府授權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每條簡訊不超過70個漢字字元的要求,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子平台自行傳送,並及時將《重慶市江津區突發事件預警簡訊傳送表》報送同級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十一條 一類預警簡訊的解除,由區政府有關部門報經區政府同意後,由區政府應急辦及時通知各電信運營企業、區經信委解除。二類預警信息的解除,由發布單位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子平台自行解除。
第十二條 電信運營企業收到區政府應急辦一類預警簡訊傳送表後,應立即啟動預警簡訊全網傳送應急預案,20分鐘內完成各項準備工作並嚴格按照核定內容開始傳送。傳送結束2小時內,電信運營企業應將本次預警簡訊全網傳送情況報區政府應急辦和區經信委。
第十三條 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負責定期收集匯總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預警簡訊數據,及時報送區政府應急辦和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電信運營企業未接到區政府應急辦的一類預警簡訊傳送表,不得同意任何單位、個人的預警簡訊全網傳送請求,不得擅自向用戶傳送預警簡訊。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不得傳送未經政府授權或同意的預警簡訊。
第十五條 全區各級各有關部門應採取各種措施提高社會公眾對預警簡訊的辨識能力,切實維護預警簡訊的權威性與真實性。嚴厲打擊傳送虛假預警簡訊等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區政府應急辦和江津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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