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瀏陽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瀏陽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一則通知,時間為2014年4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瀏陽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瀏陽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8日
瀏陽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向社會提供預警信息,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瀏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預警信息的製作、審簽、發布、接收、傳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可能發生,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預警信息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預警信息的分級標準按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遵循政府組織、部門承擔、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及時無償、責任共擔原則。
第五條預警信息歸口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社會發布。除在行業內發布警示信息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由市氣象局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氣象局建立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中心)。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監管,制定預警信息發布審批流程,授權市氣象局發布預警信息。市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相關的日常協調和監管工作。
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到相鄰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
第七條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職責範圍內預警信息的製作、審簽,將擬發的預警信息送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以下簡稱送發)。 並應規範預警信息製作、審簽、送發流程,對預警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組織專家分析評估毗鄰區域突發事件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的影響,適時預警。
第八條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負責及時向社會發布各單位送發的預警信息或上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的有關信息,做好相關統計分析工作。並應制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細則,保障系統的穩定、高效運行。
第九條各部門、各單位和公民、法人、社會組織,有責任和義務接收、傳播和宣傳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提高預警信息傳播實效。
第三章預警信息製作與審簽
第十條預警信息製作單位要確保預警信息通俗易懂,有效引導公眾防災避險。
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製作單位、發布時間、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渠道等。
第十一條製作的預警信息需經審簽,方可送本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具體如下:
(1)Ⅰ級預警信息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簽;
(2)Ⅱ級、Ⅲ級預警信息報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簽;
(3)Ⅳ級預警信息由製作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
第十二條社會影響較大、易引起公眾恐慌的預警信息發布,須報長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環境安全或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巨大破壞的預警信息發布,須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別緊急的預警信息,可減少審批環節,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預警信息發布
第十三條預警信息製作單位,登錄市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錄入擬發的預警信息,同時將已經審簽的檔案送達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確認後,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發布Ⅳ級以上預警信息時,預警信息製作單位要向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發布Ⅱ級以上預警信息後,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同級軍事機關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五條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信息製作單位應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或解除預警,並將調整或解除意見及時送達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
第五章 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預警信息傳播機制,統籌社會各類資源,暢通預警信息傳播渠道,及時、高效傳播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加強預警信息接收、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重點針對鄉村、社區以及學校、醫院、旅遊景點、交通樞紐、工礦企業、建築工地、公園、燃氣站場等人員密集區和其他重點區域,增設必要的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
第十八條文體廣電、通信等部門應與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立聯動工作機制。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接收預警信息後,應及時、高效、無償刊播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
第十九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接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後,應做好預警信息在本區域、本部門、本行業的傳播工作,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基層組織負責人、基層突發事件信息員等應主動接收和及時、準確傳播預警信息,動員組織民眾做好防範工作。
社會公眾要積極主動獲取預警信息,採取有效防範應對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不得無故拒絕傳播預警信息,不得傳播非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提供的預警信息,不得傳播虛假的預警信息。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擅自移動預警信息發布、接收和傳播設施,不得干擾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建立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體系,明確各部門、單位和公民、法人、社會組織職責;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做好預警信息發布效果評估工作。
負責預警信息製作、發布、傳播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直有關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整合各類基層信息員、應急志願者、災害救助員、群測群防員等力量,組織建設“一員多職”的基層綜合突發事件信息員隊伍,並適時開展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預警信息接收、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根據實際統籌安排。
第二十六條市直有關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預警信息相關知識的科普宣傳,增強和提升公眾防範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或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編造並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或明知是虛假預警信息仍然傳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的;
(四)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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