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實施意見》(昆政發〔2010〕98號)和《關於印發推進氣象現代化建設健全氣象防災減災體系的實施意見》(昆政發〔2015〕30號),昆明市氣象局按照國家的總體部署和統一標準,搭建了全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平台並投入運行。為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制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昆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昆明市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的發布,向社會提供及時、客觀、權威的預警信息,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應對法》)、《昆明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第四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根據《應對法》的規定,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紅色)為最高級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總體預案、專項預案或部門預案,劃分擬發布的預警信息級別。
第五條 本市範圍內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按照政府統一管理、部門分工負責、對外統一發布的原則進行。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堅持及時、準確、無償的原則。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發布。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發布的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並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當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解除預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六條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渠道等。
第七條 一、二級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省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
三、四級預警信息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經主要領導批准後發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應視情況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備案。市、縣(市)區發布的三、四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應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省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沒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預警信息發布簽發許可權,應當由主要領導或授權領導簽發,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八條市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市相關部門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相關類別突發時間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警信息發布的管理工作。預警信息發布平台設在市、縣(市)區兩級氣象部門。市、縣(市)區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第九條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按照《應對法》、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規定的要求,制定預警信息發布審批流程。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值班人員應當對提交發布的預警信息進行嚴格審核後,按照預警信息發布審批流程和簽發許可權發布。
第十條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各種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採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站、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台、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或單位應儘早將預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內容通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前做好應對準備工作,並按照《昆明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通報其他重要單位和可能受影響的周邊區域。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氣象、洪澇、乾旱、地震、地質災害等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加強偏遠、高風險地區的預警監測信息發布設施建設,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學校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按應急預案和其他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範應對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其他基層組織和村(社區)信息報告員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第十五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向社會宣傳防災減災法律、法規,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編造並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預警信息而傳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的;
(四)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領導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氣象、水務、國土、衛生、交通、農業、林業、環保、防震減災、公安等部門和各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方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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