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於2016年9月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6年9月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6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5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和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以下簡稱預警發布系統)運行管理工作,提高預警信息發布時效,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國辦秘函〔2015〕32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預警發布系統是指根據我省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依託氣象業務系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同級氣象部門建設的省、市、縣三級相互銜接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我省行政區域內利用預警發布系統製作、發布(含調整和解除)、傳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實行。預警信息包括Ⅰ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Ⅳ級(藍色)預警和重要警示性信息。預警信息分級標準按各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遵循政府組織、部門承擔、統一發布、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及時無償、責任共擔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預警發布系統由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預警發布工作機構)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省氣象局加強對全省預警發布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主管機構負責相關的日常協調和監管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統稱預警發布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相應預警信息的製作、審簽和發布,預警發布系統為預警發布責任單位發布預警信息提供發布渠道,不改變現有的預警信息發布責任許可權,不替代相關部門已有發布渠道。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和公民、法人、社會組織,有責任和義務接收、傳播和宣傳預警信息,提高預警信息傳播實效。
第九條 各級廣播、電視、報刊、網站、戶外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接收預警信息後,應及時、準確、高效、無償刊播預警發布系統發布的預警信息。
第三章 信息製作與發布
第十條 預警發布責任單位利用預警發布系統發布預警信息,要與同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建立工作機制,明確預警類型、發布格式、發布流程和責任許可權等。
第十一條 預警發布責任單位負責職責範圍內預警信息的製作、審簽,對預警信息內容負責。預警發布工作機構要建立健全預警信息發布審核機制,確保預警信息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 預警信息製作採用統一格式(附後),主要內容包括預警類型、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發布對象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等。各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為預警發布責任單位提供預警信息錄入客戶端。
第十三條 預警發布責任單位指定專人辦理預警信息送發手續,並將指定人員名單報同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備案。由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預警信息經部門會簽同意後,由牽頭單位指定人員辦理送發手續。送發手續是指通過預警發布系統錄入客戶端錄入預警信息、將加蓋單位公章的預警信息審簽原件掃描上傳、選擇預警信息發布對象和發布渠道等。
第十四條 各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在接收預警發布責任單位送發的預警信息後,應按照指定的範圍和時間,通過手機、傳真、郵件、網站、高音喇叭、村村響系統、電子顯示屏、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眾、媒體、應急責任人、重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發布預警信息。要建立上下貫通的預警信息發布機制,減少審批環節,確保預警信息快速傳送到指定範圍。
第十五條 預警信息發布後,各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要密切跟蹤、及時了解預警信息接收情況,視情況調整發布方式,提高預警信息發布時效。
第十六條 預警信息實行備案制度,各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發布的預警信息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應急主管機構和上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備案。
第四章 信息傳播
第十七條 各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要加強與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基礎電信、戶外媒體、樓宇電視、高音喇叭、人防警報、車載信息終端等運營管理部門的合作,建立聯動工作機制,不斷拓寬信息快速傳輸通道,構建廣泛覆蓋的預警信息傳播網路。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廣電、通信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預警信息傳播工作的指導,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綠色通道",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刊載預警信息。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為預警發布工作機構利用簡訊平台和聲訊平台向應急責任人傳送預警信息提供支持;經通信主管部門同意,免費向應急責任人和指定範圍內的社會公眾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採用手機簡訊全網發布,並在廣播電視媒體以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甚至中斷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範知識。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預警信息接收、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重點對鄉村、社區以及學校、醫院、旅遊景區、交通樞紐、工礦企業、建築工地、城市公園、燃氣站場、監管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和其他重點區域,增設必要的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工作。
第二十條 依託氣象信息員、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食品安全協管員、應急救護員等部門和行業信息員以及社會工作者,建立基層預警信息應急責任人隊伍體系,明確預警信息應急責任人責任區域,加強預警信息傳播,動員組織民眾做好防範工作,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各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要加強面向偏遠農村、山區、水上、監管場所等區域的預警信息發布能力和機制建設,整合利用各類傳播渠道,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村村響系統、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將預警信息傳遞給受威脅民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立預警信息發布聯席會議制度,預警發布工作機構要召集氣象、教育、經信、公安、民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計生、新聞出版廣電、安監、林業、旅遊、通信、地震、電力等部門,定期溝通會商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協調解決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各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應加強預警發布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不斷提高預警信息發布能力。要建立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強化安全保障;對預警信息製作和發布人員、系統維護人員、運行保障人員等開展技能和崗位培訓;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實行24小時專人值守。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通報機制。各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定期通報預警信息發布情況及發布效果,交流相關工作動態和專家學者及研究機構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預警信息傳播效果評估機制。各級預警發布工作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及時總結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措施,持續改進完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所需經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預警信息相關知識宣傳普及,增強公眾防範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八條 嚴肅工作紀律,對因失職、瀆職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