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統一、準確、及時地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上海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上海市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預警信息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第四條(預警信息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一般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第五條(預警信息發布原則)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遵循“分類管理、分級預警、平台共享、規範發布”的原則。
“分類管理”是指負有相關種類突發事件監測、預警職能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預警信息的製作、審核和簽發工作。
“分級預警”是指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根據預警分級標準進行相應級別的預警發布。
“平台共享”是指需要向社會或特定對象發布的預警信息,應通過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
“規範發布”是指通過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的預警信息,要明確預警覆蓋範圍、預警客群對象、預警發布渠道和預警回響規則。
第六條(預警發布中心)
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以下簡稱“市預警發布中心”)承擔全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負責建設、升級和管理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市預警發布中心設在市氣象局,由市應急局、市氣象局共同管理,其中市應急局負責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協調,市氣象局負責市預警發布中心的業務運行和日常維護。
市預警發布中心建立並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
市預警發布中心與區預警發布中心建立信息互通和聯動發布工作機制。
第七條(預警管理部門)
市應急、防汛、水務、氣象、海洋、民防、地震、農業農村、交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以下統稱“預警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測網路,做好相應類別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審核、評估檢查等工作。本部門已有發布系統,要與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銜接,實現統一、集約發布。
第二章 預警信息發布
第八條(預警信息製作及要求)
預警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可能發生髮展態勢,按照預警級別劃分標準,製作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需要時,可建立內部預通報和會商制度。
預警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預警類型、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等。
第九條(預警信息審批)
預警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建立預警信息分級發布標準和審批制度,並報市應急局備案。
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應當經預警管理部門領導或其授權的人員審核。需報市政府審批的預警信息,由預警管理部門按照程式報批。未按照規定審批的預警信息,不得向社會發布。通過預警發布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需同時向市應急局報備。
第十條(預警信息發布)
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經審批後,由預警管理部門通過設在本部門的預警發布終端向市預警發布中心推送。市預警發布中心應當及時接收,對文字內容進行核對,通過預警發布系統向社會發布。
向防禦重點單位等特定對象發布的預警信息,預警管理部門要與市預警發布中心對接,按照商定形成的發布規範執行。
第十一條(預警回響)
相關區和部門、單位應當主動與市預警發布中心對接,確保能夠及時、準確接收到預警信息。
相關區和部門、單位收到預警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應急預案要求,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落實各項防範應對工作,並做好督促檢查。
鄉鎮、街道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各種傳播渠道和公告方式,及時將預警信息以及有關建議、勸告傳達到轄區內的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盲區等特殊場所。
第十二條(發布監控)
市預警發布中心應當做好信息發布監控,做好預警信息發布的全程留痕、預警回執和環節計時,保證預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發布,並及時匯總預警信息發布相關的統計數據,向預警管理部門反饋。
第十三條(預警信息調整和解除)
預警級別發生變化時,預警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對需要解除的預警,應當及時解除。
預警信息的調整、解除流程,與預警信息的發布流程相同。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發布渠道)
市預警發布中心應當整合廣播、電視、報刊、網站、政務微信和微博、手機簡訊、智慧型終端、電子顯示屏等信息發布渠道,實現預警信息發布的暢通和廣覆蓋。
市交通委、市文化旅遊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綠化市容局等公共發布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協調將高架情報板、廣播電視、手機簡訊、樓宇及商圈戶外電子顯示屏等發布資源與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對接,並根據預警信息發布需求,配合市預警發布中心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第一時間讓社會公眾獲取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運行管理)
市應急局要加強對市預警發布中心的工作指導,協調建立健全市預警發布中心運行保障機制。
市氣象局要加強對市預警發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做好對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日常維護和改造升級,確保系統安全可靠。
市預警發布中心要加強對區級預警發布系統建設的指導。
第十六條(監督管理)
預警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預警信息傳播的監督管理,杜絕錯發、誤發預警信息等情況發生。
對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等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需要通過市預警發布中心對社會發布的突發事件其他相關信息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內容解讀

2018年,根據國家機構改革安排,本市機構相應進行了調整,應急管理體制有所調整。原市政府辦公廳(市應急辦)的應急管理職能劃到市應急局,其他相關部門機構名稱、職能也有所調整。為適應應急管理體制調整,理順改革後預警信息發布體制,進一步強化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市應急局會同市預警發布中心結合近年工作,對《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保持《辦法》框架不變,仍為四章,總的條款數量為十八條,較原《暫行辦法》增加一條。有關預警信息的製作、審批,以及發布工作的要求、流程和發布後的預警回響等基本工作要求均保持不變。主要修訂內容:
一、調整了相關工作職責。將原市應急辦相關職責調整為市應急局承擔,並增設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市應急局、市氣象局在市預警發布中心運行管理上的職責分工,由市應急局負責協調建立健全健全市預警發布中心運行保障機制,市氣象局加強市預警發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同時,對機構改革涉及部門調整、名稱變化的作了相應調整。
二、細化了預警發布原則。此次修訂對預警發布原則進行了細化(第五條),對“分類管理”“分級預警”“平台共享”“規範發布”等原則作了說明,以利於更好指導預警發布工作。
三、固化了預通報等制度。為更好搞好預警和回響,本次修訂對近年開展的預通報、防禦重點單位等進行了固化,增加了建立內部預通報和會商制度(第八條)、向防禦重點單位等特定對象發布預警(第十條)、要求相關區和部門、單位主動與市預警發布中心對接以及做好督促檢查的內容(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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