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10年8月1日
  • 有效期:5年
  • 通知字號:穗府辦[2010]57號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突發事件信息的發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突發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應對的突發事件信息,包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和突發事件處置信息。
突發事件處置信息是指突發事件發生、應急處置及善後工作情況等信息。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Ι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級別。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授權本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級別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二級以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發布。
市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統一負責三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
各區(縣級市)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根據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授權,統一負責四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特殊情況下,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的,可直接發布三級和四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第五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人民政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授權有關單位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
第六條 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應對常識、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
第七條 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的發布,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統一領導、口徑一致、分級負責。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的發布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發布。
較大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的發布,在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牽頭處置該突發事件的市主管部門負責內容的起草和發布;必要時,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市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信息的審核、呈批及其他協調工作;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協調,其他有關部門配合。
一般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的發布由牽頭處置的市主管部門或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
特殊情況下,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的,可直接發布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處置信息。
第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牽頭處置的市主管部門或者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信息(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隨後發布具體的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應急回響結束後要及時發布終止回響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發布的突發事件處置信息內容應當包括事件類別、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損失情況、相關措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下一步工作措施、諮詢電話等。
第十條 突發事件信息主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進行發布。必要時,可以採用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一條 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系統設在市氣象局。
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要健全和完善小區信息發布機制。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報導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三條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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