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函〔2020〕5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0年12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預案全文
江蘇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水上突發事件擴展,保護水域環境,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1.2.2 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
1.3 適用範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及毗鄰水域和國家劃定的由我省負責搜尋救助的海域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在上述水域外發生的江蘇籍船舶、船員及其他中國公民遇險或可能對我省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害的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
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
1.4 工作原則
水上搜救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決策,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統一指揮、就近快速,預防與搜尋救助相結合、專業搜尋救助與社會搜尋救助相結合。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相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工作。
1.5 預案體系
江蘇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專項預案、部門預案、工作程式、預案操作手冊。
(1)省級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由江蘇省水上搜救中心負責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市、縣級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由市、縣級水上搜救中心負責制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
(2)內河(長江除外)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內河分中心負責制定;漁業船舶的搜尋救助預案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海洋漁業分中心負責制定。
(3)江蘇省水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負責制定相應的工作程式。
(4)各級運行機構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負責制定預案操作手冊。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省水上搜尋救助組織指揮體系由應急指揮機構、運行管理機構、諮詢機構、現場指揮(員)和搜尋救助力量等組成。
2.1 應急指揮機構
省水上搜救中心是全省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應急指揮機構,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研究議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領導全省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工作。指揮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以及江蘇海事局、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外辦、省台辦、省應急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江蘇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省氣象局、南京海關、東部戰區空軍、海軍上海基地、江蘇省軍區和武警江蘇省總隊、東海救助局、上海打撈局、東海航海保障中心等單位負責人擔任。江蘇省水上搜救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詳見附屬檔案。
2.1.1 省水上搜救中心
省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職責(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江蘇海事局,負責具體落實):
(1)貫徹落實水上搜尋救助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國際公約;
(2)編制、管理和更新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及預案操作手冊和相關程式;
(3)制定省水上搜救工作規程和內部工作制度;
(4)組建全省水上搜救專家庫;
(5)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
(6)組織開展水上搜尋救助的訓練、演習及培訓;
(7)對社會力量參與水上搜救行動的支出和被徵用的財產進行補償,對在水上搜尋救助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8)提出全省水上搜尋救助區域劃定方案;
(9)負責重大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的信息發布;
(10)對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及搜尋救助力量進行業務指導;
(11)督促各市水上搜尋救助宣傳教育工作;
(12)承擔全省水上油污、(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泄漏應急和船舶安保聯絡工作。
(13)負責本中心年度經費使用管理,編制下一年度經費預算,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2.1.2 省水上搜救中心內河分中心
省水上搜救中心內河分中心設在省交通運輸廳,根據職責規定承擔全省內河(長江除外)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水上搜尋救助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2)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應急值守;
(3)負責管轄水域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的組織、指揮和協調;
(4)及時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報告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及處置情況;
(5)制定管轄水域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及相關工作制度,組織開展水上搜救演練;
(6)組織交流和推廣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經驗,對在水上搜尋救助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及補償;
(7)負責本分中心年度經費使用管理,編制下一年度經費預算;
(8)承擔全省水上油污、(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泄漏應急和船舶安保聯絡工作;
(9)完成省水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1.3 省水上搜救中心海洋漁業分中心
省水上搜救中心海洋漁業分中心設在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職責規定承擔或參與全省涉及漁業船舶的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水上搜尋救助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國際公約;
(2)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應急值守;
(3)具體負責或參與涉及漁業船舶的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的組織、指揮、協調;
(4)及時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報告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及處置情況;
(5)編制搜尋救助預案並組織演練;
(6)組織交流和推廣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經驗,對在水上搜尋救助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及補償;
(7)負責本分中心年度經費使用管理,編制下一年度經費預算;
(8)完成省水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1.4 市、縣級水上搜救中心
各市、縣級水上搜救中心是本行政區域內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應急指揮機構,在市、縣人民級政府的領導下,承擔本行政區域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水上搜尋救助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國際公約;
(2)編制、管理和更新本行政區域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3)制定水上搜尋救助工作規程和內部工作制度;
(4)組建水上搜尋救助專家庫;
(5)統一組織、協調、指揮管轄水域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
(6)及時按規定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或省級分中心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及處置情況;
(7)組織開展水上搜尋救助訓練、演習及相關培訓;
(8)組織交流和推廣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經驗,對在水上搜尋救助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及補償;
(9)負責本中心年度經費使用管理,編制下一年度經費預算,並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10)負責較大以下級別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的信息發布;
(11)開展水上搜尋救助宣傳教育工作;
(12)承擔搜救責任區水域船舶造成的油污泄漏應急工作,協助碼頭單位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水上油污泄漏應急處置工作;
(13)完成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運行管理機構
省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江蘇海事局,負責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省水上搜救中心的規定和決定,制定各項工作制度;
(2)承擔省水上搜救中心應急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發事件信息,並按規定處置;
(3)擬訂全省水上搜救力量的組織、動員、儲備、調動和建設方案,並具體組織實施;
(4)擬訂省水上搜救演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5)擬訂應急救援人員業務技能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6)編制省水上搜救中心搜救經費預算,具體管理水上搜救經費;
(7)承辦省水上搜救中心重要會議和搜救專業會議;
(8)完成省水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 諮詢機構
諮詢機構包括水上搜救專家組和其他諮詢機構。
2.3.1 水上搜救專家組
省水上搜救中心組建專家庫,聘任航運、海事、救撈、航空、消防、醫療衛生、環保、石油化工、航海保障、海洋工程、海洋地質、海洋環境預報、海洋漁業、水文、氣象、安全管理、公安、反恐等行業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成員。省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專家庫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並對專家組成員進行評聘、考核和管理。
省水上搜救中心根據水上搜尋救助需要,從專家庫抽取專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負責提供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技術諮詢和建議,參與相關水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搜尋救助法規建設、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諮詢。
2.3.2 其他諮詢機構
其他諮詢機構主要包括院校、科研單位等提供技術業務諮詢的諮詢機構,應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諮詢服務。省水上搜救中心可與其他諮詢機構之間就提供技術諮詢事項達成協定。
2.4 現場指揮部
發生水上突發事件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設立現場指揮部,並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被指定的現場指揮部按照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承擔現場協調指揮工作。主要職責是:
(1)組織制定並實施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2)執行應急指揮機構的各項應急指令;
(3)確定現場通信方式,負責現場信息的採集和傳遞;
(4)及時向水上搜救機構報告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進展情況和結果;
(5)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應急指揮機構提出下一步搜尋救助行動及中止、終止行動的建議;
(6)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7)總結評估水上應急救援工作。
2.5 搜尋救助力量
2.5.1 搜尋救助力量的組成
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救助力量及軍隊、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物力資源。
2.5.2 搜尋救助力量的職責
(1)建立健全應急值班及通信聯絡制度,確保通信暢通;
(2)配備水上搜尋救助設施、設備並定期維護,保持良好狀態;
(3)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水上搜尋救助人員,並進行知識技能培訓;
(4)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和器材;
(5)為水上搜尋救助人員辦理保險;
(6)將本單位搜尋救助力量的基本情況定期報當地水上搜救機構備案;
(7)服從當地水上搜救機構的協調、指揮,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8)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時,保持與水上搜救機構和現場指揮(員)的聯繫,及時報告動態情況;
(9)根據要求參加當地水上搜救機構組織的應急演練。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預警信息來源
3.1.1 省內信息來源
全省各級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反恐等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監測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
3.1.2 省外信息來源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通報的預警信息。
3.2 預警信息分級
根據可能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將預警信息分為四個級別。
3.2.1 Ⅰ級預警信息(特別嚴重)
以“紅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 6小時內可能或已受熱帶氣旋(包括颱風、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熱帶低壓,下同)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陸地)、內河(湖區)平均風力12級以上或陣風14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嘯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嚴重受損、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情形;
(4)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米;
(5)監測預報山體滑坡處於滑坡階段;
(6)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達到保證水位,且監測預報洪峰即將通過;
(7)其他可能引發特別重大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3.2.2 Ⅱ級預警信息(嚴重)
以“橙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12小時內可能或已受熱帶氣旋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陸地)、內河(湖區)平均風力10級以上或陣風12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2—3米海嘯波高、局部岸段嚴重受損、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情形;
(4)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米;
(5)監測預報山體滑坡處於加速階段;
(6)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達到警戒水位,且監測預報洪峰即將通過;
(7)其他可能引發重大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3.2.3 Ⅲ級預警信息(較大)
以“黃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24小時內可能或已受熱帶氣旋、冷空氣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陸地)、內河(湖區)平均風力8級以上或陣風10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內的高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1—2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發生房屋及船隻等受損的情形;
(4)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米;
(5)監測預報山體滑坡處於勻速階段;
(6)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漲,監測預報即將到達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將通過;
(7)其他可能引發較大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3.2.4 Ⅳ級預警信息(一般)
以“藍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24小時內可能或已受熱帶氣旋、冷空氣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陸地)、內河(湖區)平均風力6級以上或陣風8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在預報時效內,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低於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預計熱帶氣旋將登入我省沿海地區,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內(指颱風中心位置)轉向以及溫帶天氣系統將影響我省沿海地區,即使受影響海區岸段不出現超過當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小於1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損失輕微的情形;
(4)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米;
(5)監測預報山體滑坡處於蠕動階段;
(6)監測預報將出現海冰。
3.3 預警信息發布
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通過信息播發渠道,及時發布相應的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並向省水上搜救中心通報。省水上搜救中心負責轉發預警信息,程式如下:當接到信息後,搜救中心進行風險評估,視情採取電話、簡訊、視頻會議、明傳電報等一種或多種形式向可能受到影響地區的水上搜救機構發布預警警報、部署防禦措施,內容包括可能發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時間、影響範圍、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警示事項、民眾自防自救措施等。相關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和預案要求提前做好應對工作。
3.4 防禦回響
從事水上、水下作業或者其他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設施和人員應當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人員傷亡、水域污染等危害。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當收集各類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有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準備。通知相關部門做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做好物資調運準備,以及啟動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3.4.1發布“紅色”預警信號時防禦回響行動(I級防禦回響)
(1)省水上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相關領導應儘快到達指揮大廳(值班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指揮災害性天氣的防禦回響工作,並按省政府、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等指示做好相關工作;
(2)省水上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相關領導、受災害性天氣影響的市、縣級水上搜救中心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崗值班;
(3)省水上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根據氣象信息擬定安全預警督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做好跨部門、跨轄區的協調工作;受災害性天氣影響的市、縣級水上搜救中心應加強預警範圍內水域的監控,必要時採取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應急物質、設施設備運輸和調度工作,協助做好人員轉移、疏散或撤離。
3.4.2發布“橙色”預警信號時防禦回響行動(Ⅱ級防禦回響)
(1)省水上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辦公室主任應儘快到達指揮大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指揮災害性天氣的防禦回響工作,並按省政府、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等指示做好相關工作;
(2)受災害性天氣影響的市、縣水上搜救中心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崗值班;
(3)省水上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根據氣象信息擬定安全預警督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做好跨部門、跨轄區的協調工作;受災害性天氣影響的市、縣級水上搜救中心應加強預警範圍內水域的監控,必要時採取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應急物資、設施設備運輸和調度工作,協助做好人員轉移、疏散或撤離。
3.4.3發布“黃色”預警信號時防禦回響行動(Ⅲ級防禦回響)
(1)省水上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辦公室主任應儘快到達指揮大廳(值班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指揮災害性天氣的防禦回響工作,及時將進展情況報告省水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揮長,並按中心副指揮長等指示做好相關工作。
(2)事發地水上搜救中心應加強預警範圍內水域的監控,部署落實應急值班人員和應急救助力量,必要時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3.4.4發布“藍色”預警信號時防禦回響行動(Ⅳ級防禦回響)
(1)事發地水上搜救中心負責人應儘快到達指揮中心,組織、協調、指導和指揮災害性天氣的防禦回響工作,並按上級指示做好相關工作。
(2)事發地水上搜救中心應加強預警範圍內水域的監控,部署落實應急值班人員和應急救助力量,必要時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4 水上突發事件的分級與上報
4.1 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我省水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水上突發事件分為四個級別。
4.1.1 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單船10000總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5)需由國家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的水上突發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或社會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4.1.2 重大水上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發生的突發事件;
(4)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社會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4.1.3 較大水上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4.1.4 一般水上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水上突發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水上突發事件。
4.2 信息報告
(1)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接到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當對信息進行分析核實,並按照信息報告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逐級上報。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2)發生較大以上水上突發事件或有人員傷亡、失蹤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一般水上突發事件,縣級水上搜救機構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未設市級水上搜救機構的,在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應向省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3)市級水上搜救機構收到發生較大以上水上突發事件或有人員傷亡、失蹤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一般水上突發事件信息,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4)發生較大以上水上突發事件,省水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5)市、縣級水上搜救機構接到重大以上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在向上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的同時,應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直接報告。
5 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和處置
5.1 分級回響
5.1.1 分級回響的原則
(1)根據水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2)任何級別的水上突發事件,搜尋救助區域內最低一級水上搜救機構應首先進行回響;
(3)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對下一級水上搜救機構的應急回響行動給予指導;
(4)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免除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對其搜尋救助區域內水上突發事件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影響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先期或將要採取的有效救助行動。
5.1.2 I級回響
水上突發事件達到特別重大等級,需要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統一協調、救助的,啟動Ⅰ級回響。
(1)省水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將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報省人民政府、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經省水上搜救中心指揮長或其授權的副指揮長宣布,啟動I級回響;
(2)省水上搜救中心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中國海上搜救中心開展現場搜尋救助工作,並派工作組到現場。
5.1.3 Ⅱ級回響
水上突發事件達到重大等級,需要省水上搜救中心統一協調、救助的,經省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揮長宣布,啟動Ⅱ級回響。
(1)省水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將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報省人民政府、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並啟動Ⅱ級回響;
(2)省水上搜救中心領導進入指揮位置,承擔指揮工作,並派工作組到現場協調、指導;
(3)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諮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
(4)派出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
(5)指定專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水上突發事件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6)對於事態惡化需各類應急力量共同回響時,要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以及軍隊有關單位。
5.1.4 Ⅲ級回響
水上突發事件險情未達到重大等級的,但需要省水上搜救中心協調、指導的,經市、縣級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揮長宣布,啟動Ⅲ級回響。
事發地水上搜救機構應按照預案立即啟動本級應急回響,調集力量全力開展搜尋救助工作。必要時,省水上搜救中心給予相應指導。
5.2 水上遇險報警
5.2.1 水上遇險者報警通信方式
(1)水上通信無線電話(甚高頻VHF,單邊帶SSB);
(2)公眾通信網(水上遇險求救專用電話:12395);
(3)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
(4)衛星地面站(GES);
(5)甚高頻、高頻、中頻數字選擇性呼叫(DSC);
(6)應急無線電示位標(EPIRB);
(7)應急示位發信機(ELT);
(8)個人示位標(PLB);
(9)北斗海上遇險安全終端;
(10)公安“110” 或海警“95110”。
5.2.2 其他遇險信息來源
(1)船舶報告系統(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
(3)民用和軍用航空器;
(4)目擊者或知情者;
(5)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6)其他接獲報警部門。
5.2.3 水上遇險信息的內容
報警者傳送水上遇險信息時,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遇險狀況,遇險者的姓名、單位、國籍、聯繫方式,以及船舶和航空器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繫方式等。
接警者應要求報警者儘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經營人、承運人;
(2)遇險人員的數量及傷亡情況;
(3)遇險船舶、航空器的損傷、損失情況及當時狀況;
(4)載貨情況,特別是危險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
(5)事發直接原因、已採取的措施、救助請求;
(6)事發現場的氣象、海況/水文信息,包括風力、風向、流速、流向、霧況、水位、潮汐、浪高等。
5.2.4 傳送水上遇險信息的要求
(1)用於傳送水上遇險信息的報警設備應按規定做好相關報警與信息的預設工作;
(2)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或者獲悉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人員在水上發生險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水上搜救機構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設法與遇險者聯繫;
(3)水上險情發生變化後,遇險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及時補充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誤報水上險情後,應當立即重新報告,並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5.3 水上遇險信息的核實與評估
水上搜救機構通過以下途徑對水上遇險信息進行核實與評估,確定水上突發事件的級別:
(1)直接與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繫;
(2)向始發港或目的港查詢、核實相關信息或資料;
(3)查核船舶衛星應急示位標資料庫信息;
(4)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5)向中國船舶報告中心查詢;
(6)通過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核實;
(7)通過中國船訊網、交通運輸部換手機助航綜合套用系統等公眾網路核實;
(8)派出飛機、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
(9)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查詢;
(10)向移動通信運營商核查移動通信信號位置核實遇險人員位置
(11)其他有效途徑。
5.4 遇險信息的處置
(1)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在本水上搜尋救助區域的,按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2)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在本水上搜尋救助區域以外地區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機構應立即向事發地水上搜救機構通報,並同時向上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
(3)省水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水上突發事件報警後,應立即通知事發地水上搜救機構和相關部門;
(4)涉及水上保全事件的,按照水上保全事件處置程式處理和通報;
(5)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船舶溢油應急救援預案處理和通報。造成重大海上溢油污染的,按照《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和通報。散裝化學品船舶有沉沒危險或危害性物質嚴重溢漏的水上突發事件按照《化學品船有沉沒危險或危害性物質嚴重溢漏的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處理和通報。
5.5 指揮與控制
無論險情是否發生在本水上搜尋救助區域內,最先接到水上突發事件信息的水上搜救機構均應自動承擔應急指揮職責,並立即進行應急反應,直至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已明確移交給其他相關水上搜救機構或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指定新的水上搜救機構為止。
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按規定程式向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請示、報告,並及時做出搜救決策。
險情處理與控制流程詳見附屬檔案2。
5.6 應急處置
5.6.1 應急指揮機構的任務
水上突發事件確認後,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應立即進入應急救援行動狀態:
(1)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情況制定搜尋救助方案,下達搜尋救助任務
(2)按照回響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3)在已掌握情況基礎上,確定搜尋救助區域,明確搜尋救助的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
(4)根據已制定的應急預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搜尋救助任務;
(5)調動事發附近水域有搜尋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尋救助;
(6)建立應急通信機制;
(7)指定現場指揮(員);
(8)搜尋救助現場需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9)根據搜尋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搜尋救助措施。
5.6.2 搜尋救助指令的內容
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應向搜尋救助力量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1)險情種類、遇險者情況及所需要的救助、所執行的任務及其目的;
(2)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
(3)搜尋救助區域和該區域的海況或水文氣象;
(4)已指定的現場指揮(員);
(5)通信聯絡要求;
(6)實施搜尋救助過程中的工作與現場報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水上搜尋救助應急反應工作流程詳見附屬檔案3。
5.6.3 水上突發事件處置保障措施
根據搜尋救助行動的情況及需要,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應及時協調安排下列事項:
(1)做好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
(2)當險情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時,通知有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
(3)做出維護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關部門提供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支持保障。
5.6.4 搜尋救助力量的任務
專業搜尋救助力量或被確定的搜尋救助力量應:
(1)接到水上搜尋救助指令的,應當立即執行;有特殊情況不能立即執行的,應當及時報告;
(2)按照要求將出動情況、水上突發事件現場及搜尋救助進展情況及時報告水上搜救機構;
(3)服從實施應急指揮的水上搜救機構或其指定的現場指揮(員)的協調和指揮。
5.6.5 現場指揮部的行動
(1)根據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指令,組織和指揮現場或附近的搜尋救助力量實施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2)及時報告現場及搜尋救助進展情況,提出應急行動建議;
(3)水上搜尋救助現場出現嚴重危及救助方、遇險人員安全等情況,遇險人員拒絕接受救助時,現場指揮部可以決定強制實施救助。
5.6.6 搜尋救助力量的調用與指揮
(1)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搜尋救助力量;未經水上搜救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得調用承擔搜尋救助值班任務的專業救助力量;
(2)鄰近搜尋救助區域搜尋救助力量的調派,由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協調。
(3)水上搜救機構應與軍事指揮機關建立信息渠道,共同制定工作程式,協調軍事力量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5.7 醫療救援
5.7.1 醫療救援的方式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水上搜救機構醫療救助需求後,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遠程水上醫療諮詢、醫療指導;
(2)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隨船或航空器趕赴現場執行水上醫療救援、醫療移送任務;
(3)需要時,根據水上搜救機構的通知,為接收傷病人員開展救治做出必要安排;
省水上搜救中心會同省衛生健康委對市、縣級水上醫療救援工作進行指導。應市、縣級水上搜救機構的請求,協調其他市、縣級水上搜救機構提供支援;必要時,協調指派相關醫療機構實施水上醫療救援行動。
5.7.2 醫療救援的實施
(1)醫療援助由事發地醫療機構承擔;
(2)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可以對下一級水上搜救機構的醫療救援進行指導。應下一級水上搜救機構的請求,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可以協調指定的或其他醫療機構直接實施水上醫療救援行動。
5.8 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
(1)參與水上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對參與救援行動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
(2)參與危險化學品應急反應行動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無安全防護裝備的人員不得進入現場。進入現場的,應先登記;離開現場的,應進行醫學檢查,有人身傷害的,應立即採取救治措施。
(3)參與應急反應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實施搜尋救助行動的水上搜救機構可請求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協調解決。
5.9 遇險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
(1)在實施救助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告知其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應急防護措施,及時調集應急人員和防護器材、裝備、藥品;
(2)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要對水上突發事件可能產生的次生、衍生危害採取必要措施,對可能影響範圍內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3)船舶、浮動設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應制訂緊急情況下對遇險人員和其他人員採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搜尋救助行動中服從水上搜救機構的指揮。
5.10 搜尋救助效果評估與處置方案調整
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應及時對水上搜尋救助行動進行評估:
(1)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斷水上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
(3)採取針對性措施對危險源進行控制、處置;
(4)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評價措施的有效性;
(5)針對水上突發事件衍生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進一步措施;
(6)對應急行動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
5.11 水上應急行動的中止與終止
5.11.1 水上應急行動的中止
受氣象、海況、水情、技術狀況等客觀因素影響,繼續開展水上搜救將危及搜救力量安全,負責組織指揮水上搜救的水上搜救中心可以中止水上搜尋救助行動。上述客觀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時,應立即恢復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5.11.2 水上應急行動的終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負責組織指揮水上搜救的水上搜救中心可以直接終止水上搜救行動:
(1)水上搜救行動已獲得成功;
(2)經證實險情不存在;
(3)遇險人員、船舶、航空器等已脫險或遇險人員已安全;
(4)水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不再有復發或擴展的可能。
5.11.3 專家評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負責組織指揮水上搜救的水上搜救中心應組織開展專家評估,經評估後可以終(中)止水上搜救行動:
(1)所有指定區域和所有可能的區域均已搜尋;
(2)所有可能發現被搜尋船舶、航空器、其他載運工具或人員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過;
(3)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象、海況、環境等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水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5.11.4 搜救行動恢復
被終(中)止的水上搜救行動,如獲得新的信息時,應對獲得的新信息進行核實,若新信息被證明可信,水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做出恢復搜救決定。上一級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要求下一級搜救中心恢復水上搜救行動。
5.11.5 專家評估許可權
負責組織指揮水上搜救的水上搜救中心依照許可權組織專家開展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上一級水上搜救中心報告。
(1)一般及較大水上突發事件搜救行動終(中)止專家評估由市、縣級水上搜救中心組織開展,並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報告;
(2)重大水上突發事件搜救行動終(中)止專家評估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分中心組織開展,並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省人民政府報告;
(3)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搜救行動終(中)止專家評估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受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省人民政府委託,省水上搜救中心、分中心可以組織開展,並報告交通運輸部、省人民政府。
5.12 信息發布
水上突發事件信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發布機關或者同級水上搜救機構經地方人民政府新聞發布機構授權向社會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水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以及與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有關的虛假信息。救援結束後,在不造成負面社會效應影響下,對本單位和個人參與的水上搜尋救助行動可以進行適當信息報導。
5.12.1 信息發布原則
(1)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指定專人依法及時發布水上突發事件信息。水上搜救機構成員單位及各種搜尋救助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報導;
(2)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可根據需要授權下級水上搜救機構向社會發布本搜尋救助區域內的水上突發事件信息;
(3)信息發布應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意社會效果,有利於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有利於社會各界了解水上突發事件的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有利於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有利於事件的妥善處理。
5.12.2 信息發布內容
(1)水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船舶或航空器概況、船員和旅客、載貨情況;
(3)搜尋救助情況,包括已採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採取的措施;
(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
(5)善後處理情況;
(6)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6.1.1 傷員的處置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醫療機構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6.l.2 獲救人員的處置
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國籍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港澳台事務部門或外事部門負責安置;外國籍人員的出境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外事部門協助。
6.1.3 死亡人員的處置
有單位的死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處理;無單位的死亡人員由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處理;港澳台或外國籍死亡人員,由屬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6.2 保險
(1)參加現場搜尋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參加搜尋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屬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保險公司要及時介入水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按規定開展賠付工作。
6.3 搜救效果的總結評估
(1)市級水上搜救機構負責一般和較大級別的水上突發事件搜尋救助效果評估,在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估報告,報省水上搜救中心;
(2)省水上搜救中心組織專家對重大水上搜尋救助行動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在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終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估報告,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準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編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設專項規劃,加強對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水上搜尋救助體系,完善水上搜尋救助機制,加強水上搜尋救助能力建設。
7.1.1 基礎建設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預防、處置水上突發事件的需要,設定水上搜救中心,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設立搜救分中心;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當地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水上搜尋救助力量,配備必要的水上搜尋救助設施、設備;
(3)水上搜救機構應當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通信設施、設備,設定並公布“12395”水上遇險求救專用電話,保持24小時連續值守;
(4)鼓勵社會力量組織建立水上搜尋救助志願者隊伍。
7.1.2 避險水域
(1)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調查了解各自管轄水域情況,結合水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協調相關部門劃定水上突發事件避險水域;
(2)海洋功能區劃單位在劃定海上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和進行海洋功能區劃時應對劃定避險水域給予支持,充分考慮避險水域的需要。
7.1.3 危險源、危險區域辨識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轄區水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並將結果通報當地人民政府。
7.2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通信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要求,完善有關水上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水上應急通信暢通。
7.2.1 公共通信主管部門
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水上應急的公共通信暢通。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預案體系,根據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設備及手機定位技術支持。
7.2.2 應急通信和聯繫方式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配備能保證搜尋救助行動通信暢通的手段與設備,制發本地區水上應急通信錄,確保水上搜救機構與有關部門之間、搜救機構與搜救力量之間、搜救力量與搜救力量之間的通信暢通。在實施水上搜尋救助行動時,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加水上搜尋救助活動所有部門的應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常用水上遇險報警、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通信方式;
(2)公眾通信網,包括電話、傳真、網際網路;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3 應急力量與應急資源保障
7.3.1 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1)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收集本地區可參與水上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本地區水上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
(2)各級水上搜救機構依據《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區船艇、飛機和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記造冊建立信息庫;
(3)專業救助力量應當按照要求配備搜尋救助設備和救生器材;
(4)專業搜尋救助力量和被確定為搜尋救助力量的單位應定期對配備的水上搜尋救助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保持良好狀態,為水上搜尋救助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和器材。
7.3.2 交通運輸保障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為其設定的水上搜救機構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為水上應急指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運送應急器材提供保障,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徵用機制,為應急行動提供保障。
7.3.3 資金保障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水上搜尋救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2)水上搜救機構應建立水上搜尋救助經費使用管理規定,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水上搜尋救助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7.4 宣傳、培訓與演練
7.4.1 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眾了解水上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增強應對水上突發事件能力。
(1)各級水上搜救機構要組織編制水上險情預防、應急等安全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和其他適當方式開展水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
(2)各級水上搜救機構要通過媒體和其他適當方式公布水上應急預案信息,介紹應對水上突發事件的常識;
(3)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學校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把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聞媒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水上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4.2 培訓
(1)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工作人員應通過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掌握履行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
(2)專業救助力量應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業務培訓,提高應急處置技能;
(3)被確定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含應急志願者)的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由各單位自行組織,水上搜救中心負責相關指導工作。
7.4.3 訓練
(1)專業搜尋救助力量應當建立日常訓練制度,制訂訓練計畫,明確訓練項目和內容以及相應標準,並付諸實施;
(2)被確定的水上搜尋救助力量應當根據各自實際,制訂應急反應訓練計畫,保證必要的訓練。
7.4.4 演習
(1)為提高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能力,增強應急隊伍應急處置和安全保護技能,加強相關應急搜尋救助單位之間的協同作戰,檢驗參與單位應急能力,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應對不同級別水上突發事件的水上搜尋救助演習;
(2)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習、桌面推演等多種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習;
(3)省水上搜救中心每3年舉行1次較大規模的綜合演習;
(4)市、縣級水上搜救機構每年舉行至少1次單項演習,並將水上醫療諮詢和救援納入演習內容。
(5)應急演習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習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習執行情況,預案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參演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習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習評估。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水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水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貨櫃等船載大型物件落水以及航空器水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產損失、水域環境損害的事件;
(2)水上搜尋救助區域是指由水上搜救機構承擔的處置水上突發事件的責任區域;
(3)國家劃定的由我省負責搜尋救助的海域是指:北界:自35°05′10″N/119°18′00″E至平島北端再沿35°08′30″N緯度線向正東延伸;南界:自31°40′00″N/121°55′00″E向正西延伸至崇明島,再沿31°40′00″N/121°55′00″E至33°00′00″N/121°55′00″E向正東延伸的海域;
(4)本預案中所指“水上”包括海上;
(5)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特別狀態下的水上搜尋救助
(1)水上發生局部戰爭時,水上搜尋救助工作進入緊急狀態,按照國家有關決定採取非常措施;
(2)沿海海堤、內河水域大堤決口,或水庫大壩漫頂、潰口造成大量人員遇險時,啟動應急回響,並配合地方政府和各級防汛部門做好遇險人員的救助和轉移工作;
(3)水上出現罕見極端災害天氣造成大量人員被困水上時,啟動應急回響,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遇險人員的救助和轉移工作;
(4)我省水上搜尋救助區域內發生山體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或地震引發海嘯等災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員遇險時,啟動應急回響,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遇險人員的救助和轉移工作;
(5)船舶在我省水上搜尋救助區域內發生疫情,需要緊急控制和救治的,啟動應急回響,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遇險人員的緊急處置工作。
8.3 預案管理
8.3.1 預案的編制、批准
(1)省水上搜救中心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預案正文經徵求成員單位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縣水上搜救機構負責本水上搜尋救助區域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分中心根據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管轄許可權編制及修訂相應預案,報所屬水上搜救機構批准;
(2)本預案涉及的技術指導性檔案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審定,通信聯絡內容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及時更新,有關單位與人員通信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報省水上搜救中心;
(3)專業搜尋救助力量制訂的預案應報當地水上搜救機構批准並接受監督檢查。
8.3.2 預案的評估
省水上搜救中心和市、縣水上搜救機構根據預案運行情況不定期對本級預案進行評估。評估可採取專家、參加應急行動相關人員、水上突發事件當事人共同參與的方式進行,並撰寫評估報告。
8.3.3 預案的修訂
當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涉及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或評估意見認為預案存在重大缺陷時,負責本級預案管理的水上搜救機構應及時組織修訂。
8.3.4 預案的備案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應報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備案。
8.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以下情形的單位及其人員,按照《江蘇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海(水)上搜救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海(水)上搜救獎勵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補償和責任追究:
(1)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2)因水上搜救工作造成財產損失的;
(3)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規定的。
8.5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8.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