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於2017年2月20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2月28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2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

發布信息

江蘇省政府令第114 號
《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2月2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石泰峰
2017年2月28日

政策全文

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的內河水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統稱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庫、灘涂、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從事水上遊覽觀光、休閒競技等經營活動的總稱。
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問題。
旅遊管理部門負責水上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旅遊景區內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長江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非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備案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部門負責指導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內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工商、質監、體育、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旅遊經營者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開展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覽安全,並督促水上遊覽活動的經營者(以下簡稱旅遊經營者)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章 旅遊經營者安全義務
第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經過工商登記,並依法取得水上遊覽活動的經營許可或者經營權。
第五條 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涉及內河通航水域內旅客運輸的,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水路運輸業經營許可。
第六條 非通航水域的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旅遊經營者應當將水上遊覽活動項目批准檔案、遊覽活動說明和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及其船員適任材料等,在開業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收到旅遊經營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應當查驗備案材料、核實其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所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項,依據本辦法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並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連同《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備案材料收存清單》,一併送達旅遊經營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應當同時送交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組織研究,並在開業前落實相應安全管理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在15日內重新備案。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是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旅遊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生產條件,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
旅遊經營者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布設的突發事件救助設備和設施應當定期維護,確保處在可以適時啟用的應急救助狀態。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避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措施;
(八)組織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九)督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參與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相應水上遊覽項目安全管理需要的專職項目管理員和專職救生員。
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設覆蓋遊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的視頻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全全管理人員可以通過信息平台實施後台巡視和管理。
視頻和電子信息應當按照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向其同步傳送。
第十二條 新增水上遊覽項目時,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評價,落實相應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意見應當作為旅遊經營者、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水上遊覽項目實施安全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用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碼頭,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驗收後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設施應當滿足船舶的安全靠離,符合相應水上遊覽項目遊客行走、上下船舶的安全技術條件。
碼頭和其他靠泊設施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
第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兼顧遊覽專屬水域的水深條件、河床平整程度、岸坡型式等客觀因素,合理劃分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設定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警示標誌。
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項目使用的碼頭或者其他靠泊設施應當設定告示牌,標註水上遊覽項目規程、遊客須知和水上遊覽項目平面圖等。
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不得規劃建設由遊客自行操控的體驗休閒、趣味競技等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遊覽項目。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漁業養殖規劃區、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內禁止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設定遊覽船舶航線時,應當與河道、湖泊的泄水口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或者減少遊覽船舶之間的平面交叉相遇,航線不得橫穿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
高速船航線之間、高速船航線和其他船舶航線、高速船航線和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線之間,應當留足安全距離。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在遊覽專屬水域設定的自用船舶加油(氣)設施,應當具備相對獨立的、封閉的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與遊客通道或者遊客等候遊覽場所保持不少於18米的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遊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等生產經營場所的管理,制止和本單位無關的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
對不聽勸阻、其行為擾亂本單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報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發生遊客落水、危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或者人員傷亡事故,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立即組織自救和疏導;發生人員傷亡、失蹤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旅遊經營者應當將遇險或者傷亡事故的時間、位置、原因、現狀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時、如實報告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十九條 用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依法登記、檢驗,取得相應證書。
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檢測與評價,安排維護,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用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環保設備和器材,並在船舶顯著位置永久性標註水上遊覽項目和編號、載客數量、救助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湖區、大型庫區遊覽航行時間超過1個小時的客船,應當安裝電子定位設備、船岸通訊器材等助航設施,保證船舶在規定的航線或者活動水域航行,保持船岸之間有效的通訊聯絡。
第二十二條 以蓄電池為動力的船舶,蓄電池不得存放在密閉處所,其存放處所應當設定禁止明火、禁止吸菸等警示標誌。
第二十三條 船員等船舶操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遵守水上遊覽項目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維護碼頭秩序;
(二)提醒水上遊覽項目注意事項;
(三)提醒老弱病殘孕和未成年人的同行人員或者監護人做好安全陪護;
(四)記錄出航船舶載客人數,制止船舶超過規定的載客數量載運遊客;
(五)制止船員或者船舶操作人員、遊客未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的船舶出航;
(六)制止不適航的船舶出航;
(七)制止不具備操作資格的人員駕駛船舶出航;
(八)制止船員、船舶操作人員、遊客酒後駕駛或者操控船舶;
(九)制止船舶違反規程的加油(氣)、充電等作業;
(十)履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應管理事務。
第二十五條 專職救生員應當滿足相應項目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期間的水域岸線流動巡視;
(二)制止自行操控船舶之間打鬧嬉戲、超越水域警示標誌航行等行為;
(三)制止未在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遊客或者船舶之間的過駁遊客等行為;
(四)發生突發事件按照應急預案程式報告險情和事故,救助、處置落水遇險遊客;
(五)制止與本單位無關的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無法制止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上報。
第二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人員、船舶操作人員、項目管理員、專職救生員飲酒、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不得當班履職。
第二十七條 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從事遊覽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航線行駛,嚴格遵守船舶航行規則。
遊覽船舶橫越或者掉頭航段,旅遊經營者應當根據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設定警示標誌,提示過往船舶加強瞭望、謹慎駕駛、採取安全航速通過。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及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作業行為:
(一)與順航線行駛的船舶搶航、強行追越;
(二)在被追越船舶的前方阻攔;
(三)在順航線行駛船舶的前方突然橫越、強行橫越或者掉頭;
(四)高速船在遊覽專屬水域從事渡運經營;
(五)高速船全速迴轉、大舵角轉向等危及安全的操作行為;
(六)在加油(氣)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以外進行船舶加油(氣)作業,或者船舶承載遊客時從事加油(氣)作業或者設備檢修作業;
(七)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夜航;
(八)在能見度不良以及不適合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下的作業行為。
第二十九條 船舶應當在規定的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遊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區域靠泊上下遊客的,應當確保遊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旅遊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處理。
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其管轄水域的巡航監督管理,查處遊覽活動船舶涉及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等有關規定的行為。
發現擅自開展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 河道、湖泊、水庫、灘涂、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的管理部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計畫定期巡查,發現擅自在所屬區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非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備案抽查制度,制定檢查計畫實施監督檢查,核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核實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備案信息。
發現水上遊覽經營活動船舶和船員的管理存在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責令限期落實整改措施,並函告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對船舶實施登記、檢驗的;
(二)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隱患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組織救助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浮具,是指旅遊經營者從事水上遊覽觀光、休閒競技等活動時,除船舶以外用於搭載遊客的器具總稱。
高速船,是指依據內河高速船入級與建造規範進行檢驗,取得相應證書的船舶。
負有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不直接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但其經營活動涉及水上遊覽活動時,經營者的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水上遊覽活動安全納入經營者安全生產範圍統一實施管理。
前款水上遊覽活動的遊艇,按照遊艇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水上遊覽活動的農用自備船,按照農用自備船的有關規定落實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江蘇省內河水上經營遊覽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了水上遊覽活動經營者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及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理清了部門間職責邊界,構建了科學高效的內河水上遊覽經營管理機制。根據辦法規定,交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長江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非通航水域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備案管理。
4月24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召開《江蘇省內河水上經營遊覽活動安全管理辦法》視頻宣貫會,圍繞九個問題對管理辦法中的重點條文進行了全面解讀,省地方海事局局長王慧廷對下階段相關宣貫實施工作進行了總體布置,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梅正榮要求各級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管理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正視辦法綜合性較強、涉及單位較多等難點,結合地區實際,協調好職能單位的宣貫工作,並在實際工作中推進執法層面上的落實。
自《辦法》頒布以來,市地方海事局結合“三大一實幹”活動要求,登門走訪了我市古運河、恐龍城、天目湖、春秋樂園和長盪湖等水上旅遊發展企業,向其宣傳管理辦法的重點內容。下一步,常州地方海事將組織全系統深入學習宣貫《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以培訓、考試等形式全面提升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同時,抓住“五一”節前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月”等契機,開展辦法集中宣貫和水上遊覽經營活動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切實保障轄區水上安全平穩發展,為我市水上旅遊業營造安全的交通環境。

解讀

《江蘇省內河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114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面梳理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及其相關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和要求作出了系統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是第一部全面規範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行為,保障並促進涉水旅遊業平穩、有序發展的政府規章。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江蘇水網密布、湖泊眾多,水上旅遊資源極其豐富,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具有得天獨厚的地理條件。隨著人民民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休閒體驗式水上遊覽需求也日趨上升,在河流、湖泊、濕地、城市園林、景區等水域,經營者利用遊船、遊艇、摩托艇、排筏等設施為遊客提供搭乘遊覽、休閒娛樂、漂流等活動已經成為水上旅遊消費的新熱點,全省旅遊景區大多涉及水上遊覽。
在涉水旅遊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安全問題日益凸顯。為此,立足江蘇實際、突出問題導向,根據《安全生產法》《旅遊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系統的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規章。
一是細化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的需要。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雖在《安全生產法》《旅遊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所體現,所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中也作了一些規定,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具體,針對性、系統性和操作性都不強,《辦法》的出台,細化了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了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法規體系,有利於保障涉水旅遊業平穩、有序發展。
二是規範生產經營行為,促進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健康發展的需要。我省水上遊覽經營活動迅猛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水上遊覽項目經營主體複雜,不少經營主體安全意識比較薄弱,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安全條件達不到要求;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安全知識培訓與再教育不正常、不規範,違規操作行為時有發生;有關設備與保障器材缺乏定期維護管理的配套機制,安全隱患不能及時發現與排除,極易發生事故。《辦法》針對上述問題,系統規範了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生產經營行為,有利於促進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健康發展。
三是理順安全監管機制,提升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目前,涉及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主體較多、職責不明確,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容易出現推諉扯皮的情況,監管責任很難落實,甚至存在安全監管的盲區。《辦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管理部門在水上遊覽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管理責任予以明確,建立安全監管機制,落實安全監管責任,針對性地解決了當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是今後開展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主要內容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一)關於旅遊經營者安全義務方面。《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對水上遊覽活動經營者(以下簡稱“旅遊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經過工商登記的同時,還強調了涉及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水路運輸業經營許可,非通航水域的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旅遊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對旅遊經營者相關安全管理崗位、人員配備以及應當履行的安全管理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水上遊覽項目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辦法》第十二條強調新增水上遊覽項目應當由旅遊經營者組織安全評價,評價意見將作為該項目實施安全管理的依據;《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對特定水域開展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做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對影響旅遊經營者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行為的處理方式和後續管理途徑。《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旅遊經營者險情處置責任和報告義務。
(二)關於生產安全方面。《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用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還特彆強調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由旅遊經營者組織實施檢測、評估和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明確了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操作人員、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項目管理員、救生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的相關要求和安全管理責任。《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生產作業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關於安全監督方面。《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對地方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檢查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明確了相關管理部門職權範圍和安全管理責任,其中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還強調了特定水域禁止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管理責任。《辦法》第三十五條未具體規定旅遊經營者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辦法》相關規定都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是參照有關規章的規定,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系統整合,因此《辦法》明確,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這也體現了《辦法》第二條界定的有關管理部門職責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契合。《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有關管理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有關安全監管違法責任的追究方式。
(四)關於其他管理方面。《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強調不直接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但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涉及水上遊覽活動時,經營者的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水上遊覽活動安全納入經營者安全生產範圍統一實施管理。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直接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僅用於個人或者商務活動的遊艇或者農用自備船,按照遊艇安全管理規定或者農用自備船的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辦法》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水上遊覽活動經營許可或者經營權
《辦法》第四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水上遊覽活動的經營許可或者經營權,一是指按照《國內水路運輸條例》的規定,依法取得通航水域旅客運輸經營許可;二是指依據或者參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採取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取得景區或者城市園林水上遊覽活動經營權;三是指政府及其管理部門(機構)依法成立的經營單位,在包括景區和城市園林等在內的非通航水域從事水上遊覽活動。
(二)關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備案
在通航水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在非通航水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無需辦理旅客運輸經營許可,但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三)關於妨礙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行為的管理
立法調研時,景區以及城市觀光水域管理單位反映,因景區或者城市觀光水域實行開放管理,出現居民使用自備船艇遊樂或者垂釣、游泳等,給旅遊經營者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帶來諸多安全隱患。《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旅遊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安全的管理責任,同時在第二款強調“不聽勸阻、其行為擾亂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報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這也是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銜接。
(四)關於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船舶的管理
國家現行船舶登記、檢驗相關法規與規範,均有相應適用範圍,《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由旅遊經營者自行組織定期檢測、評價和維護。這樣規定也是落實安全責任,消除安全隱患的需要。為此,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制度,加強此類船舶的管理,完善有關檢測、評價、維護的檔案和台賬。
(五)關於新增水上遊覽項目的管理
水上遊覽項目形式多樣,一些創新的活動項目導致其經營者和相關管理部門很難把握安全的關鍵節點和管理節奏。《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意見將作為旅遊經營者和相關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管理的措施和依據,這也是踐行“履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安全管理理念的具體措施。
(六)關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碼頭及其設施的管理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航水域設定碼頭的審批和驗收,涉及水利、交通、環保、規劃、發改、國土等政府多個管理部門,而在景區和城市園林水域設定碼頭的,還涉及旅遊部門、景區與城市園林管理機構等,《辦法》第十三條對用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碼頭,規定要依法審批、驗收,並明確其他靠泊設施的安全管理要求,同時強調“碼頭和其他靠泊設施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
(七)關於在通航水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船舶行駛航線要求
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有明確的經營範圍,其中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畫”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旅客班輪運輸航線是辦理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前置條件,並非獨立的許可事項。因此,申請辦理通航水域旅客運輸經營許可時,其航線計畫應當事先經海事管理機構核准同意,船舶從事日常遊覽活動應當遵照《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規定的航線行駛,嚴格遵守船舶航行規則。
(八)關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備案的監管
《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對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備案的查驗、核實和送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的具體要求;與此相對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備案抽查制度,按計畫實施監督檢查,並明確了檢查內容、安全隱患的督促整改和後續監管措施等有關要求。
(九)關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限制性和禁止性有關規定及其管理要求
《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明確了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限制發展遊客自行操控的水上遊覽項目的要求。第三十二條相應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巡查監管的職責和依法管理要求。
《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部分特定水域禁止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相應明確了相關部門對有關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的要求。同時,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還規定了河道、湖泊、水庫、灘涂、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的管理部門、管理機構對所屬水域定期巡查,以及對擅自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行為及時制止、依法處理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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