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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防禦颱風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函〔2024〕3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防禦颱風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1月17日印發的《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防禦颱風應急預案的通知》(蘇政辦函〔2020〕13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8日
內容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
2.2 工作職責
2.3 工作小組
2.4 辦事機構
2.5 地方政府防禦颱風組織機構
2.6 基層防禦颱風組織機構
3 監測預報、預警與預防
3.1 監測預報
3.2 預警及叫應
3.3 預防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級別與啟動條件
4.2 應急回響行動
4.3 信息報告和發布
4.4 應急回響變更和結束
5 保障措施
5.1 應急隊伍保障
5.2 電力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交通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物資保障
5.7 衛生保障
5.8 生活保障
5.9 資金保障
5.10 宣傳保障
6 善後工作
6.1 災後救災工作要求
6.2 工程或設施損毀應急修復
6.3 補償要求
6.4 總結評估
7 附則
7.1 獎懲
7.2 預案管理
7.3 預案解釋部門
7.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新時期防災減災救災新理念,規範開展颱風防禦工作,全面提升我省颱風災害應對處置能力,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境內颱風災害的防禦及應急處置工作。因颱風降雨導致的洪澇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按照《江蘇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堅持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減少颱風災害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2)以防為主,多措並舉。堅持“防、避、搶、救”各項措施相結合,不斷提高防禦颱風的應急處置工作水平,增強防禦颱風的應急處置能力。
(3)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堅持從實際出發,全面分析颱風可能帶來的危害,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4)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防禦颱風工作的責任主體,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堅持社會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的原則,發生颱風及次生災害時,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迅速回響,各有關部門聯合行動,及時、高效開展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各單位建立“停課、停業、停工、停產、停運”等信息直達個人的反饋機制。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
省防禦颱風工作指揮機構為江蘇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省人民政府設立省防指,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禦颱風工作,並服從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省防指由指揮、常務副指揮、副指揮及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成。
指揮:省長
常務副指揮:常務副省長
副指揮: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長、省軍區副司令員、省政府秘書長、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水利廳廳長、省應急管理廳廳長、武警江蘇省總隊副司令員。
成員:東部戰區聯合參謀部作戰局、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江蘇海事局、連雲港海事局、南京鐵路辦事處、省供銷社、省電力公司、中石化江蘇石油分公司、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中國安能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其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省防指統一部署做好本行業、本單位防禦颱風工作。
2.2 工作職責
2.2.1 指揮機構職責
省防指組織領導全省防禦颱風工作,貫徹實施國家防禦颱風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防總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指導監督防禦颱風重大決策的落實。主要職責:組織制定防禦颱風的政策、規程和工作制度等,及時部署落實防禦颱風的各項準備工作,決定啟動、變更和結束防禦颱風應急回響,組織協調、指導、指揮防禦颱風搶險救援救災,協調災後處置等工作。
2.2.2 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職責
各成員單位應服從省防指統一指揮,及時高效執行各項指令,建立完善預警信息發布反饋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和省防指統一安排部署,負責本系統防禦颱風檢查及督查等工作。
省軍區:聯合地方開展防禦颱風演練、風險隱患排查等,掌握颱風防禦薄弱環節;組織民兵支援地方開展防禦颱風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安置、保障受災民眾。
東部戰區聯合參謀部作戰局:協調組織軍隊相關任務單位參加支援江蘇地區人員轉移、搶險救災工作。
武警江蘇省總隊:負責協調武警部隊支持地方開展防禦颱風工作;加強對重要目標的安全保衛,協同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協助地方組織人員轉移和安置。
省委宣傳部:組織指導協調防禦颱風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協助做好颱風防禦公益宣傳、知識普及,提升公眾防災意識和避險能力;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警信息的公眾發布。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參與安排防禦颱風工程建設、除險加固、損毀工程修復計畫、資金以及防禦颱風救災資金計畫。協同電力安全監管部門指導海上風力發電平台加強防禦颱風工作。負責對淮安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指導大中國小和幼稚園檢查校舍、附屬設施及在建工程安全;加強師生防禦颱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師生防範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協調組織大中國小和幼稚園師生安置轉移;督促指導受災大中國小和幼稚園開展災後自救和恢復教學秩序工作。負責對連雲港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保障搶險救災無線電專用頻率使用安全;組織對防禦颱風無線電台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應急處置期間對防禦颱風無線電專用頻率、台站造成的有害干擾行為;協調做好防禦颱風搶險救災所需物資器材的生產保障工作;指導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業企業落實好防禦颱風有關措施。負責對徐州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公安廳: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擊阻撓防禦颱風工作、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物資以及破壞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禦颱風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負責對鹽城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財政廳:按規定保障防禦颱風救災工作所需資金,及時安排下達搶險救災、損毀修復等防禦颱風經費,並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負責對南京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指導滑坡、崩塌地質災害的排查、巡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及時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信息,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海洋災害監測預警工作,及時向社會發布風暴潮和海浪災害預警信息,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及海上搜救行動。負責對鎮江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及時提供水體污染情況,組織污染源的調查與處理工作。負責對泰州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指導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的規劃建設和安全管理;指導各地組織協調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指導開展建築工地安全檢查和城市危房安全評估,提出轉移建議方案;指導做好城市高樓塔吊、廣告牌等高空構築物的加固工作;指導各地加強市政設施的防護和巡查,做好城市樹木的疏剪、支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城市公園的安全管理。負責對蘇州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協調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做好公路、交通水運設施、在建交通工程防禦颱風安全工作;指導公路、港口、內河(航道)、湖區(航道)、渡口、碼頭(長江除外)等方面發布安全提示信息,督促指導內河船舶安全避風,及時開展遇險船舶的搜尋救助工作;組織全省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資源參與水上搜尋救助行動;協調搶險救災物資調運,必要時配合公安等部門實行交通管制,保障防禦颱風搶險救災車輛船隻的暢通。負責對無錫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水利廳:根據省防指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全省防禦颱風工作,組織指導颱風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日常檢查;組織開展水情、工情信息監測預報及預警信息發布;負責水利專業搶險隊伍建設和省級水利防汛物資儲備和管理;負責颱風防禦期間水工程調度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搶修;指導蓄滯洪區、受災地區人員轉移撤離;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管理、海洋牧場安全生產等工作;建立健全漁船防風避險機制;組織本省、協調外省在蘇漁船回港和沿海養殖人員上岸避風;協調處理海洋、長江、湖泊等水域的漁業安全搜救工作和漁業安全重大突發事件,並對漁業船舶遇險應急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及時向漁船、設施種植和養殖主體等發布預警信息;及時統計核查報送漁船信息、農業災害情況、人員轉移情況等信息;負責農業生產救災指導和技術服務,指導災後自救和恢復生產;配合做好農業救災資金下達和協調災後復產物資等的供需調度等。負責對揚州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指導協調文保單位、A級旅遊景區防禦颱風保全;指導A級旅遊景區、重大文旅活動場地及時發布颱風預警信息、落實避險措施;監督指導受颱風影響地區A級旅遊景區遊客轉移避險、救護、疏導和景區關閉等工作。負責對常州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協調災區醫學救援、衛生防疫和衛生監督等防風減災衛生應急工作;及時核查報送災區醫療衛生信息。
省應急管理廳:根據省防指統一部署,組織指導協調颱風災害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負責應急系統搶險救援隊伍建設、搶險物資儲備;組織協調應急系統搶險救援隊伍、物資裝備參與搶險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提請、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安置受災民眾,依法統一發布災情;提出省級救災物資與補助經費的動用決策。負責對宿遷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協調災區糧食和通用性應急物資保障,組織做好省級通用性應急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根據省應急管理廳的指令按程式組織調運。
省氣象局:負責監測、分析和預測颱風動向,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組織開展救災現場氣象保障服務。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省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協調省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向公眾傳送公益性預警及應急回響提醒簡訊。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指導各級消防救援隊伍建設、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儲備;組織、指揮各級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協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營救危險地區的民眾;負責臨時安置點消防安全工作。
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省內民航系統防禦颱風自保;組織協調航空公司根據颱風及暴雨影響情況動態調整航班;保障緊急情況下防禦颱風搶險物資、設備和抗災人員的運輸。
江蘇海事局:負責發布長江江蘇段和南通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及水上交通管制;加強轄區內在航船舶管理和防禦颱風宣傳,對轄區內船舶進行安全提醒、實時監控;組織協調全省通航水域水上搜救。
南京鐵路辦事處:負責督促檢查轄區內鐵路系統的防禦颱風工作措施的落實,保障防禦颱風搶險救災物資、設備和人員的鐵路運輸。
省供銷社:發揮供銷合作社系統連鎖超市、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調節作用,做好應急期間農副產品的供應和市場穩價工作;組織協調生產救災所需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調運供應,保障災後生產恢復。負責對南通市防禦颱風工作的督查、指導。
省電力公司:負責所管轄電力設施及在建工程的防禦颱風保全,保障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
中石化江蘇石油分公司:負責防禦颱風成品油貨源的組織、儲備、調運和供應。
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負責管轄高速公路、過江橋樑的安全、暢通;保障防禦颱風救災物資優先通行;協助人員轉移,必要時配合公安等部門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中國安能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參與搶險救援救災,協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營救危險地區的遇險民眾。
連雲港海事局:負責發布連雲港和鹽城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及水上交通管制;加強在航船舶管理和防禦颱風宣傳,對轄區內船舶進行安全提醒、實時監控;組織協調連雲港和鹽城沿海海域較大及以下等級突發事件水上搜救。
2.3 工作小組
依託省防指設立的綜合協調、監測預警、技術支持、搶險救援、轉移安置、交通通信、醫療救治、秩序保障、宣傳報導、災情評估等工作組,承擔防禦颱風相應工作職責,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綜合協調組:由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等組成。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辦)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負責綜合協調、上傳下達、工作指導、財物協調、督辦核查等工作。
監測預警組:由省氣象局、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等組成。負責氣象、海洋、地質、水文、水質監測、預報,視情向相關單位和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技術支持組:由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應急管理廳、江蘇海事局、連雲港海事局等組成。根據地方人民政府防禦颱風搶險需要,組織專家提供防禦颱風搶險技術支持。
搶險救援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軍區、東部戰區聯合參謀部作戰局、武警江蘇省總隊、省公安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消防救援總隊、江蘇海事局、省供銷社、中國安能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連雲港海事局等組成。按職責負責指導工程搶險、受災民眾救援,統籌協調搶險救援隊伍、物資等。
轉移安置組:由省水利廳、省應急管理廳、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糧食和儲備局、江蘇海事局、省供銷社、連雲港海事局等組成。按職責負責指導受災民眾轉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組織調撥省級救災款物。
交通通信組:由省交通運輸廳、省通信管理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民航江蘇監管局、江蘇海事局、南京鐵路辦事處、省電力公司、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連雲港海事局等組成。負責指導做好防禦颱風交通運輸、應急通信、電力等保障,組織協調優先運送傷員和搶險救援救災人員、物資。
醫療救治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武警江蘇省總隊、省應急管理廳等組成。負責組織協調調度醫療隊伍、物資,指導災區醫學救援、衛生防疫和安置人員、救援人員的醫療保障,做好災後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秩序保障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江蘇海事局、連雲港海事局等組成。負責指導災區社會治安維穩工作,預防和打擊各類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群體事件;做好災區重要目標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必要的交通疏導和管制,維護交通秩序。
宣傳報導組: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組成。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報導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與引導,回應社會熱點關注;加強避險自救等公益宣傳。
災情評估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江蘇海事局、連雲港海事局等組成。按職責組織指導災情和災害損失統計、核查與評估。
2.4 辦事機構
辦事機構為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辦)。由省水利廳、省應急管理廳共同組成。
省防辦按照省防指的部署要求,組織協調監測預報、預警預防、轉移避險、搶險救援等工作,指導、督促地方和有關部門的防禦颱風工作。
2.5 地方政府防禦颱風組織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在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本地區的防禦颱風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
2.6 基層防禦颱風組織機構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防禦颱風工作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鄉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的防禦颱風工作。
3 監測預報、預警與預防
3.1 監測預報
省氣象局負責監測颱風生成、發展、登入和消失的過程,做好颱風未來趨勢及可能影響地區的風力、降雨等趨勢預報,及時報告颱風實時路徑、強度、速度和降雨過程、範圍、強度等信息,並向社會發布。省水利廳負責江河湖庫水情、工情的監測和預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風暴潮和海浪的監測和預報。其他部門做好相關的監測與預報工作。
3.2 預警及叫應
3.2.1 颱風預警
颱風預警是針對颱風影響所造成的強風、暴雨、洪水與風暴潮等超過一定標準而向社會所進行的警示活動。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一般分為Ⅰ、Ⅱ、Ⅲ、Ⅳ級,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1)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風暴潮和海浪的監測預報,發布預警信息。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發布城區高空建築設施、城鄉危舊房屋等方面的預警信息。
(3)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發布公路、港口、內河(航道)、湖區(航道)、渡口、碼頭(長江除外)等方面的安全提示信息。
(4)水利部門負責發布江河湖庫水情、水工程安全預警信息。
(5)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向出港捕撈船隻、設施種植、海洋牧場和養殖主體發布預警信息。
(6)文化旅遊部門負責發布重大活動、旅遊景區等安全提示信息。
(7)氣象部門密切監測颱風的生成、發展、登入和消失全過程,做好未來趨勢預報,負責發布颱風、暴雨等氣象預警信息。
(8)電力部門負責發布電力方面的預警信息。
(9)海事部門負責發布長江與沿海港口、碼頭及在港航行船舶的預警信息。
(10)民航部門負責發布民航方面的預警信息。
(11)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新聞媒體及時播報有關預警信息。
(12)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相關預警工作。
各部門負責將行業預警信息報送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2.2 預警叫應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氣象、電力、海事、民航等部門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建立逐級預警叫應機制。啟動叫應機制後的預警信息發布,下級責任人在接到預警信息後要及時向上級信息發布部門反饋,並採取應急措施。未及時反饋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及時通知到下級責任人所屬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負責人,確保預警信息準確送達,不留死角,形成閉環。在發布紅色預警等極端情況下,叫應可從省級直達基層。
3.3 預防
各級各部門應按照職責要求做好各項防禦準備工作,組織各單位與公眾積極開展自我防範。
3.3.1 防禦準備
(1)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禦颱風組織體系和責任體系,落實責任人、搶險隊伍和應對措施,加強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服務組織機構的建設。加強颱風防禦工作的宣傳,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颱風防禦工作。
(2)工程準備。汛前完成颱風影響及水毀工程修復,對存在病險的各類工程及基礎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落實颱風防禦期間安全措施。
(3)預案準備。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行業、本部門防禦颱風應急預案;承擔颱風防禦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及時制定本單位防禦颱風應急預案。
(4)物資準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區域儲備必需的搶險救災物資和設備,在防禦重點部位,現場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及救災物資和設備。
(5)通信準備。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路應急通訊保障工作,落實應急通信設施設備儲備和重點電信設施隱患排查,保證預警反饋系統完好通暢。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網,確保雨情、水情、風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3.3.2 防禦颱風檢查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成員單位每年6月底前應分別組織開展防禦颱風工作檢查和隱患排查,並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完成整改;颱風來臨前無法整改完成的,應落實防禦颱風應對方案。
(1)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通信、電力、海事、民航等部門加強對大中國小和幼稚園、市政、交通、水利、景區、通訊、電力、錨地、機場、搜救設施等防禦颱風工作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按職責分別組織對危險區域人員、房屋和船隻等進行調查,並登記造冊,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3.3.3 防禦颱風巡查
颱風影響期間,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組織指導防禦颱風巡查工作,重點巡查颱風可能影響的區域、工程或設施。
(1)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大中國小和幼稚園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2)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隱患點、海洋災害預警監測的巡查工作。
(3)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市政公用設施、高空建築設施、建築工地、廣告牌、城鎮危舊房屋、城市公園等重點領域和部位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4)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內河(航道)、湖區(航道)和渡口、碼頭(長江除外)、管轄範圍內船隻回港避風區以及在建工程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5)水利部門負責指導水庫、堤防、閘站等水利工程巡查。
(6)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漁業養殖、海洋牧場、海捕撈行業、船隻回港避風區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7)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指導旅遊景區、景點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8)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尾礦庫等工程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9)電力部門負責電力設備設施、電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防禦颱風巡查工作,協助重要用戶和有關重點用戶做好防禦颱風用電安全檢查,加強對用戶用電安全的技術指導和支持。
(10)海事部門負責長江、沿海船舶、船隻回港避風區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11)民航部門負責指導機場、航空公司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12)其他部門按職責負責相應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級別與啟動條件
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Ⅱ、Ⅲ、Ⅳ級,根據省氣象局、省自然資源廳發布的颱風預警級別、影響程度、危害程度與防禦能力等因素,各級別應急回響啟動條件為:
(1)Ⅳ級應急回響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時,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Ⅳ級應急回響。
①省氣象局發布颱風藍色預警信息。
②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風暴潮藍色警報。
③國家或流域防總發布涉及我省範圍的Ⅳ級應急回響。
④其他需要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2)Ⅲ級應急回響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時,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Ⅲ級應急回響。
①省氣象局發布颱風黃色預警信息。
②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風暴潮黃色警報。
③國家或流域防總發布涉及我省範圍的Ⅲ級應急回響。
④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3)Ⅱ級應急回響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時,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Ⅱ級應急回響。
①省氣象局發布颱風橙色預警信息。
②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風暴潮橙色警報。
③國家或流域防總發布涉及我省範圍的Ⅱ級應急回響。
④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Ⅰ級應急回響
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時,經綜合研判後,啟動全省或局部Ⅰ級應急回響。
①省氣象局發布颱風紅色預警信息。
②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風暴潮紅色警報。
③國家或流域防總發布涉及我省範圍的Ⅰ級應急回響。
④其他需要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2 應急回響行動
4.2.1 Ⅳ級應急回響
(1)由省防指副指揮或省防辦主任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2)省防辦主任主持會商,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氣象局、江蘇海事局、連雲港海事局等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作出相應工作部署。視情連線有關市、縣防指進行動員部署。
(3)省防辦實行24小時值班,密切監視颱風動向。
(4)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單位職責及各行業防禦颱風應急預案中颱風災害部門聯動和社會回響措施,做好相關工作,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事部門及時提醒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加強防範,督促落實防風避險措施。遇重大災情、險情隨時報告。
(5)相關設區市防指應做好應急回響期間工作,並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遇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4.2.2 Ⅲ級應急回響
(1)由省防指副指揮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2)省防指副指揮或委託省防辦主任主持會商,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氣象局、江蘇海事局、連雲港海事局等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提出工作目標、對策措施。重要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和國家防總及流域防總。視情向事發地派出督導組、專家組,指導防禦颱風工作。視情連線有關市、縣防指進行動員部署。
(3)省防辦主任帶班,省防辦實行24小時值班。密切監視颱風路徑、險情、災情變化,做好搶險物資隊伍調用準備。
(4)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單位職責及各行業防禦颱風應急預案中颱風災害部門聯動和社會回響措施,做好相關工作,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事部門視情組織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回港避風。遇重大災情、險情隨時報告。
(5)相關設區市防指應做好應急回響期間工作,並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遇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4.2.3 Ⅱ級應急回響
(1)由省防指常務副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2)省防指常務副指揮或委託副指揮主持會商,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市、縣防指負責同志參加,提出工作目標,對策措施,並將情況報省政府和國家防總及流域防總。向事發地派督導組、專家組,指導防禦颱風工作。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靠前指揮、督促檢查指導相關區域防禦颱風工作。
(3)省防指常務副指揮或委託副指揮坐鎮指揮,相關地區黨政負責同志深入重要險情災情現場靠前指揮、現場督查。省防辦實行24小時值班,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到省防辦進行聯合值守。密切監視颱風路徑、險情、災情變化,做好搶險物資隊伍調用準備。
(4)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單位職責及各行業防禦颱風應急預案中颱風災害部門聯動和社會回響措施,做好相關工作,每天不少於1次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事部門組織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回港避風,除保留必要值守船員外,其他人員全部撤離上岸。解放軍、武警部隊相關任務單位進入緊急搶險救災狀態,對災害現場實施救援。遇重大災情、險情隨時報告。
(5)相關設區市政府視情採取限制公共場所活動、錯峰上下班或停課、停業、停工、停產、停運及其他防範措施,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相關設區市防指應做好應急回響期間工作,每天不少於1次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遇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4.2.4 Ⅰ級應急回響
(1)由省防指指揮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2)省防指指揮或委託常務副指揮主持會商,省防指成員單位和相關市、縣防指負責同志參加,提出工作目標,對策措施,緊急部署防禦颱風和搶險救災工作。成立現場指揮部,靠前指揮,派出督導組和專家組,督促檢查指導防禦颱風工作。
(3)省防指指揮或委託常務副指揮坐鎮指揮,相關地區黨政負責同志深入重要險情災情現場靠前指揮、現場督查。省防辦實行24小時值班,全部成員單位負責人到省防辦聯合值守。密切監視颱風路徑、險情、災情變化,做好搶險物資隊伍調用準備。
(4)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單位職責及各行業防禦颱風應急預案中颱風災害部門聯動和社會回響措施,做好相關工作,每天不少於2次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事部門組織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回港避風,除保留必要值守船員外,其他人員全部撤離上岸。解放軍、武警部隊相關任務單位進入緊急搶險救災狀態,對災害現場實施救援。遇重大災情、險情隨時報告。
(5)相關設區市政府應果斷採取限制公共場所活動、錯峰上下班或停課、停業、停工、停產、停運及其他防範措施,力保人民生命安全,並給予民眾基本生活保障支持。相關設區市防指應做好應急回響期間工作,每天不少於2次向省防辦報告工作動態,遇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6)情況特別嚴重時,採取非常緊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相關設區市政府應果斷採取其他非常緊急措施。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聽從指揮,承擔所分配的防禦颱風和搶險任務。
(7)需國家或省外援助時,省防指適時提出申請,主動對口銜接,明確搶險救援任務,保障後勤服務。
4.3 信息報告和發布
4.3.1 信息報告
(1)險情、災情等颱風防禦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2)各級各部門按照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印發的《洪澇突發險情災情報告暫行規定》,做好險情、災情信息報送工作。
(3)一旦發生重大險情、災情,事發地防指必須在接報後半小時內向省防辦口頭報告,1小時內向省防辦書面報告。省防辦接報後,應在第一時間處置並同時通報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或所在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報告省防指,按照規定報告省政府辦公廳、國家和流域防總辦公室。
(4)各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相關單位、部門要與毗鄰區域加強協作,建立突發險情、災情等信息通報、協調渠道。一旦出現突發險情、災情影響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態勢,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聯繫和協調。
4.3.2 信息發布
(1)颱風防禦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告、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需對公共媒體發布的颱風防災抗災救災信息應經省防指審核。
(3)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級防辦應及時組織相關行業部門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4.3.3 新聞報導
發生颱風災害時,新聞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聞媒體報導的協調和指導。各地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災害的影響程度,提供新聞報導內容,由新聞媒體進行客觀公正報導。省防指會同省委宣傳部按照突發事件報導相關規定,做好有重大影響颱風災害發展趨勢、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的宣傳報導。必要時,由省政府或省防指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有關情況。
4.4 應急回響變更和結束
4.4.1 根據颱風災害的發展趨勢和對我省的影響情況的變化,由省防辦適時提出變更或終止應急回響的請示,按照“誰啟動、誰變更終止”的原則,報經同意後宣布變更或終止應急回響。
4.4.2 應急回響變更或終止後,相關應急回響行動及措施等視情進行調整,同時採取必要措施,儘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及社會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等組成。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能源、電力、海事、民航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工作。
5.2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搶險救災、搶排雨澇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做好颱風造成的大面積停電應急搶修和調度保障。
5.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網路、應急廣播體系,提升公眾通信網路防災抗毀能力和應急服務能力,推進實施應急指揮通信系統建設工程。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優先為防禦颱風指揮調度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組建防禦颱風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強化極端條件下現場通信保障,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5.4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健全運力調度調配和應急綠色通道機制,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運輸。公安、交通運輸、海事部門、民航部門制定相應的措施,保障人員轉移、救災物資運輸、機場、河道航運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保障防禦颱風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防禦颱風期間的社會治安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禦颱風期間的巡邏防範和應急處突工作。
5.6 物資保障
各級發展改革、水利、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供銷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儲備防禦颱風、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裝備,其他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儲備防禦颱風物資及設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在防禦颱風緊急時刻,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可依法徵用社會物資和設備。在汛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依法給予補償。
5.7 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落實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順利進行。在颱風災害發生後,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組織醫療衛生應急專業隊伍赴災區巡醫問診,救治傷員,開展人、畜、水產疾病的免疫、疾病監測、消殺以及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5.8 生活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落實應急避災場所,必要時建設一定數量的避災場所,並及時向社會公告。各類大中國小和幼稚園、影劇院、會堂、體育館等公共建築物,應當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指令無條件開放,作為應急避災場所。
人員轉移工作應當明確人員轉移負責人,落實相應責任制,妥善安排被轉移民眾的基本生活,並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轉移指令解除前,防止被轉移民眾擅自返回。
5.9 資金保障
省級財政安排和監管防禦颱風搶險救災資金,用於補助遭受颱風災害的市縣和省屬單位開展救災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等支出。各級用於防禦颱風搶險救災的支出,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5.10 宣傳保障
5.10.1 宣傳
多渠道、多形式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防禦颱風有關方針、政策、法規以及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宣傳教育。企事業單位、公民應積極參與防禦颱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風險意識和自我防禦能力,有義務自覺配合各級政府與防汛抗旱指揮部做好防禦颱風的各項工作。
5.10.2 培訓
積極組織開展各級領導幹部、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處置隊伍防禦颱風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工作水平。
5.10.3 演練
各級防指、成員單位及企事業單位應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不同類型的防禦颱風應急預案方案演練,檢驗、完善相關應急預案方案。
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自身隊伍的業務特長和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地進行抗災搶險演練。
6 善後工作
6.1 災後救災工作要求
6.1.1 災後救助
颱風災害發生後,各級政府要加強救災救助工作的領導,妥善安置受災民眾,確保有水喝、有飯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時治療。
省應急管理廳按有關程式開展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救災捐贈,募集救災款物。
省財政廳落實救災資金。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生產自救,對因颱風災害絕收的農戶落實改進措施,加強在田作物管理指導,落實增產增收措施,指導災後防疫工作,指導受災漁民和畜禽養殖戶恢復生產。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到災區,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
省教育廳做好中國小、幼稚園的複課工作。
其他部門按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6.1.2 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開展恢復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重建標準。
6.2 工程或設施損毀應急修復
汛期結束或颱風影響結束後,各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儘快修復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電力等水毀工程設施,力爭在下一次颱風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
針對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財政應安排專項資金,及時補充到位,所需物料數量和品種按物資儲備定額確定。
6.3 補償要求
颱風災害發生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應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及時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根據保險契約約定實施理賠。對緊急調集、徵用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6.4 總結評估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防禦颱風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總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推行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
7 附則
7.1 獎懲
對颱風防禦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颱風防禦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颱風防禦中致傷致殘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工作生活照顧。對颱風防禦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水利廳負責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本預案和地方實際,制定本級相應的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本部門(單位)防禦颱風職責完善細化相關預案方案,作為本預案的組成部分。其他有關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組織企事業單位編制防禦颱風應急方案,並報其備案。
防禦颱風應急預案應根據颱風防禦實踐和預案推演進行評估,適時修訂,並按原報批程式報批。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預案》指出,颱風預警是針對颱風影響所造成的強風、暴雨、洪水與風暴潮等超過一定標準而向社會所進行的警示活動。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一般分為Ⅰ、Ⅱ、Ⅲ、Ⅳ級,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氣象、電力、海事、民航等部門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建立逐級預警叫應機制。啟動叫應機制後的預警信息發布,下級責任人在接到預警信息後要及時向上級信息發布部門反饋,並採取應急措施。未及時反饋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及時通知到下級責任人所屬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負責人,確保預警信息準確送達,不留死角,形成閉環。在發布紅色預警等極端情況下,叫應可從省級直達基層。
《預案》要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成員單位每年6月底前應分別組織開展防禦颱風工作檢查和隱患排查,並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完成整改;颱風來臨前無法整改完成的,應落實防禦颱風應對方案。
《預案》明確,一旦發生重大險情、災情,事發地防指必須在接報後半小時內向省防辦口頭報告,1小時內向省防辦書面報告。省防辦接報後,應在第一時間處置並同時通報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或所在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報告省防指,按照規定報告省政府辦公廳、國家和流域防總辦公室。各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相關單位、部門要與毗鄰區域加強協作,建立突發險情、災情等信息通報、協調渠道。一旦出現突發險情、災情影響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態勢,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聯繫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