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迫情形

緊迫情形就是指人們在與大自然的鬥爭中和人與人交往中突發的帶有危險性以及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緊迫情形
  • 類型:一種情況
  • 對象:人們在與大自然
  • 特點:突發的帶有危險性
緊迫情形的基本概念,緊迫情形列舉,

緊迫情形的基本概念

即人們在與大自然的鬥爭中和人與人交往中突發的帶有危險性以及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緊迫情形列舉

1.比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那一刻的情形,在此種緊急情況下應當快速作出處置行為;
2.例如某公共設施及場所突然著火也是一種緊迫情形,此時人人應當捨身忘己迅速投入救火。等等。
3.有關緊迫情形下的應急預案措施舉例:
疊石鄉嶺腳渡口緊急情況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規範本區客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程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在本行政區水域內客渡船發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參與應急聯動的單位、船舶、車輛和人員:  ⑴特大事故或險情(Ⅰ級),包括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⑵重大事故或險情(Ⅱ級):包括死亡(失蹤)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⑶較大事故或險情(Ⅲ級):包括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⑷一般事故或險情(Ⅳ級):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本轄區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⑴成立渡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由鄉政府鄉長任總指揮,派出所負責人,鄉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書記、政府分管交通副鄉長任副總指揮。渡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①研究、審批、組織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排險方案,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②檢查督促本轄區相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後處理的工作。 ③建立事故的信息發布制度, 保持與上級機關的通訊聯繫,並及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信息。 ⑵渡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①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具體組織實施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排險方案。  ②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③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④向上級機關、市渡船渡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⑤經授權,為新聞媒體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新聞媒體的採訪。 ⑥組織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協助做好Ⅰ級事故或險情現場會。 ⑦完成渡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⑶渡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①派出所加強事故現場陸路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採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②鄉安辦負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以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查處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行為。協助福鼎地方海事處做好客渡船事故現場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參與水上搜救工作。 ③鄉衛生院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④宣傳部門負責組織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宣傳報導工作。 ⑤轄區其他相關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 。 ⑷城區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1.水上搶救組:組織實施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搶救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救援、排險行動;及時向城區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後勤保障組:負責調集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搶救車輛、藥品等物資;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人員的後勤保障問題。 3.醫療救護組:緊急調用用於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展開搶救工作;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4.善後處理組:負責做好對遇難者或遇險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做好其它善後事宜。 5.事故調查組:查明Ⅰ、Ⅱ、Ⅲ級事故或險情的事故原因,提出防範措施;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 應急準備本轄區各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本應急處理預案,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應急處理預案,並根據事故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保證應急資金和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開展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4應急處置程式 4.1應急等級本預案按事故或險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將應急等級分為:一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界定的Ⅰ、Ⅱ級事故或險情。二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界定的Ⅲ級事故或險情。三級應急狀態,即發生本預案界定的Ⅳ級事故或險情。 4.1 .1當接到本預案界定的Ⅰ、Ⅱ級事故或險情後,城區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上報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並根據省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1.2當接到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Ⅲ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本預案的啟動為二級應急狀態,城區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報城區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城區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應急處理措施、方案,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城區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1.3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Ⅳ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為三級應急狀態,即各鎮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急反應階段,由鎮客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當事故或險情隨時間推移進一步加重,達到更高級別時,本預案安全事故或險情的級別自動升級,按升級後的程式處理。 4.2 一旦本城區發生Ⅳ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渡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成員以及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按本預案規定程式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 5 應急結束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後,經啟動應急預案的人民政府確認後批准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6 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鄉政府及南溪村負責組織本渡口安全事故或險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6.2事故通報與調查報告事故處置過程中,事故調查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證工作,及時掌握事故的有關情況,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向渡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二級應急狀態的事故通報由市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三級應急狀態的事故通報由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事故處置完畢後,事故調查組儘快完成事故的調查報告,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並將調查報告報送市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7 附 則 7.1 責任追究 7.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 未依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② 未依照本預案的規定落實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的。 ③ 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④ 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⑤ 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7.1.2 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1.3 重特大事故發生後,對重特大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當事人,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1.4 在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1.5 參加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7.2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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