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鎮江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便利交通的原則。
第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河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將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
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轄市(區)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監、公安、水利、農委、旅遊、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職能。
第六條 內河非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由水域所屬的管理單位負責。
第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內河交通安全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安全意識。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在內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使用新技術、新能源、新裝備。
第二章 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九條 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應當具備相應條件,方可航行、停泊、作業或者從事其他相關活動。
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浮動設施,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定期進行檢測和維護。
第十條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落實下列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確保船舶、浮動設施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三)按照規定配備船員,對船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四)督促船員遵守操作規程,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五)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保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非運輸無證船舶的綜合整治工作由船舶所在地的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二條 港口、碼頭、水上服務區、過船設施等專屬水域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其專屬水域的安全管理,制止影響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的行為,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管。
第十三條 船舶進入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通航管理規定。
需要護航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下列船舶進入內河通航水域前應當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載運貨物長度超出船艏、船艉的;
(二)載運貨物寬度超出船舶兩舷的;
(三)載運貨物高度超出主甲板一點二米的;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船舶。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對船舶報告的內容進行現場核查,並根據通航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船舶遇有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停泊的,應當沿本船右舷一側依次停泊,不得影響其他船舶航行。
第十六條 船舶、浮動設施在航行、作業時,露天甲板上從事作業的船員應當規範穿著救生衣。
第十七條 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船名、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舶航行、作業;
(二)遮擋、污損、塗改船名、船籍港等船舶標識;
(三)利用非載客船舶載客;
(四)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夜間航行;
(五)船員酒後從事航行、作業活動;
(六)其他影響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通航保障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通航安全的行為:
(一)在通航水域內設定各種阻礙航行的網具、種植水生植物和設定固定設施養殖水生物;
(二)向通航水域傾倒泥沙、垃圾等廢棄物;
(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活動結束後遺留妨礙航行的物體;
(四)其他影響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對航道進行管理和維護,及時疏浚、清障,保持航道的通航標準。
第二十條 航道管理機構負責設定和維護助航標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設定和維護安全警示標誌。
專屬水域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定明顯的專屬水域提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誌。
臨、跨、過河設施的權屬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設保護設施,設定助航標誌、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門進行行洪、泄洪、翻水、調水等活動的,應當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並協同保障內河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十二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監管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技術監控。實施技術監控的航段應當公示。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通航安全信息。
第五章 船舶污染防治和危險貨物監管
第二十三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船舶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採取有利於船舶污染防治的財政、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管、環保、旅遊、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快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機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船舶污染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非法載運、傾倒危險廢物,應當及時通報環保、公安、安監等部門,並協同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 港口、碼頭、船閘以及水上服務區應當設定船舶污染物收集設施,接收船舶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 船舶航行、停泊、作業,不得違反規定向內河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二十七條 從事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碼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並徵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進入、駛離本市內河通航水域前,應當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在危險貨物碼頭作業,在專用停泊區停泊。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具備標識並顯示信號,與其他船舶保持安全距離。其他船舶應當避讓。
第二十九條 在航道、航道沿岸經營水上加油(氣)站點的,應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六章 搜救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上搜救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應急救援體系,加強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並將內河搜救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江市水上搜救中心應當強化內河水上搜救機制建設,提升水上搜救能力,統一組織、協調、指揮內河水上搜救工作。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和完善內河水上搜救機制。
第三十一條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採取緊急措施自救,及時向遇險地內河水上搜救中心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同時向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報告,並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接報單位接到險情報告後,應當根據險情等級,按照規定的程式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進行搜尋救助,並及時上報。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浮動設施、防治污染設備、人員,應當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三十二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內河水上救助,建立補償、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機制。
第三十三條 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調查處理。
被調查單位或者人員應當接受、配合事故調查,不得干擾、阻撓執法活動。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後三十日內,依法作出事故調查結論,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船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長江鎮江段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金山湖水域(東起汝山路至焦南壩路、南起長江路和禹山北路、西起新河西岸路至航道路、北起引航道閘站橋至征潤洲灘涂)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鎮江海事局負責。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內河通航水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公布的可供社會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劃有航道等級的水域。
(二)內河非通航水域,是指內河通航水域以外的水域,包括未劃有航道的河道、湖泊、水庫和未劃有航道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等範圍內的水域。
(三)非運輸無證船舶,是指未持有船舶證書或者證件在本市內河水域用於水路運輸以外的自用船舶,包括貨郎船、清艙掃煤船、住家船、電焊維修船等船舶。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鎮江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7年8月30日經鎮江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該《辦法》是我省第一部內河交通安全方面的政府規章。
《辦法》在堅持與上位法不相牴觸的同時,突顯地方特色,注重解決鎮江內河交通安全的實際問題。一是明確了管理主體,對非運輸無證船舶的綜合整治,明確由船舶所在地的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二是確定搜救機制和經費保障,明確將搜救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三是強化嚴格管理,加大了對地方海事機構等管理部門的自我約束,明確管理職責;四是提高執法效果,針對露天甲板上從事作業的船員未規範穿著救生衣的行為,設定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以達到規範船員穿著救生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