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江蘇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江蘇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是為進一步增強防災減災綜合管理能力和抗風險能力,規範全省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和《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預案。

2020年7月10日,蘇政辦函〔2020〕74號公布《江蘇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0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蘇政辦函〔2020〕74號 
全文,預案全文,

全文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函〔2020〕7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7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預案全文

江蘇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火災事故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2.2 成員單位及其應急處置職責
2.3 地方各級政府和社會單位職責
3 監測預防
3.1 火情監測
3.2 火災預防
3.3 隱患消除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4.2 信息報送與處理
4.3 現場處置
4.4 受災民眾救助和安置
4.5 緊急避險
4.6 信息發布
4.7 現場清理
4.8 火災處置結束
5 後續處置
5.1 損失評估
5.2 補償措施
5.3 事故調查
5.4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物資裝備保障
6.3 技術支持保障
6.4 通信與信息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宣傳、培訓和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 預案實施時間
7.4 解釋部門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增強防災減災綜合管理能力和抗風險能力,規範全省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建立決策科學化、保障統籌化、防範系統化的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和《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江蘇省境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的處置。
1.4 火災事故分級
按照一次火災造成的傷亡人數、直接財產損失,火災劃分為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2)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4)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5 工作原則
(1)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2)以人為本,救人第一。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國家隊、主力軍作用,地方救援隊伍的協同作用,各類專家的指導作用以及人民民眾的基礎作用。
(3)規範程式,科學施救。規範快速回響、力量調集、組織指揮等救援救災處置程式,確保救援行動統一指揮、科學高效。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要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宣傳教育,加強火災預防,抓好隊伍、裝備建設以及預案演練等工作,堅持預防工作與應急救援相結合。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省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對工作。總指揮與副總指揮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
省指揮部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軍區、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宗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體育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人防辦、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郵政管理局、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江蘇海事局、南京鐵路辦事處、省林業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消防救援總隊、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擔任。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協調全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態發展,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決定啟動和終止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回響。
(3)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總指揮,統一指揮調度應急救援保障資源、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協調駐蘇部隊參與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向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2.2 成員單位及其應急處置職責
在省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火災事故應對工作。
(1)省委宣傳部:發生重特大火災時,負責新聞發布、對外宣傳等工作。
(2)省軍區:根據地方政府需求,協調現役專業力量支援協助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省發展改革委:積極支持消防救援培訓、消防救援保障、消防基礎設施等重大項目立項、建設。
(4)省教育廳:指導學校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培訓內容。
(5)省科技廳:督促指導科研院所、直屬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省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
(6)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支持工業重大消防改造項目。
(7)省民宗委: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8)省公安廳:組織公安機關做好火災發生區域的治安管理、安全保衛、火場交通管制和刑事案件偵辦等工作,配合做好火災現場民眾緊急疏散,保證火災撲救工作順利進行;負責協調交警部門做好消防救援車輛快速通行保障。
(9)省民政廳:負責監督指導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流浪乞討救助管理機構、殯葬管理服務機構、婚姻登記機構、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福利彩票銷售站點等民政服務機構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開展消防專業知識培訓及應急演練;定期組織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整改火災隱患。
(10)省司法廳: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推動實施,做好救援過程中的司法支持工作。
(11)省財政廳:負責協調各級財政部門保障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經費。
(12)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13)省自然資源廳:協助做好火災可能威脅的自然資源的保護工作。
(14)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和評估工作,組織制訂環境應急處置和生態重建方案,牽頭協調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的調查處理。
(1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督促市、縣有關部門和供水企業落實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職責,加強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維護保養;組織專家對建築結構進行安全評估。
(16)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增援人員、撲救物資、需轉移傷員和受災民眾的運輸保障工作,協助做好火場交通管制,加強水上船舶火災事故和搶險救援力量建設。
(17)省水利廳: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內容,及時將重大汛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火災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水利資源調配。
(18)省農業農村廳:配合做好農機、漁業生產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受災民眾的保障工作。
(19)省商務廳:配合做好商貿服務等行業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火災事故救援中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20)省文化和旅遊廳:協助落實旅遊景區內火災防控措施,督促旅遊景區加強防火宣傳教育。
(21)省衛生健康委:組織、調配省級或全省醫療衛生技術力量,做好災區衛生防疫,協調火災事故等滅火搶險救援中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22)省應急廳:協助省委、省政府組織重大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統籌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協調相關專家到場指導救援。
(23)省國資委: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火災事故預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機制和責任制。
(24)省市場監管局:提供火災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技術支持和保障,負責提供搶救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信息,監督搶救傷員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
(25)省廣電局:負責協調、指導和組織廣播電視系統開展防滅火工作宣傳報導,負責義務播放消防公益廣告等內容。
(26)省體育局:督促指導體育系統內單位和場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承辦或牽頭組織的大型體育賽事、大型民眾性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7)省糧食和儲備局:宣傳和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督促市、縣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28)省人防辦:做好火災事故可能威脅的人防工程的保護工作。
(29)省氣象局:負責提供全省重點時段的氣象監測產品,發布氣象等級預報並提供火場氣象服務。
(30)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應急通信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協調省內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與防滅火指揮部門的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31)省郵政管理局:指導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指導企業加強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協助做好救災物資運輸工作。
(32)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轄區民用機場飛行區內的航空器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和滅火搶險救援協調工作。協助做好救援人員、物資的民航運輸保障工作。
(33)江蘇海事局:及時報告轄區內船舶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協同做好水上船舶火災現場交通組織與管制。
(34)南京鐵路辦事處:協助做好救援人員、物資的鐵路轉運保障工作,根據災情需要開設救援“綠色通道”。
(35)省林業局:做好火災事故可能威脅到的森林或重要林業設施保護工作。
(36)省總工會:參加企事業單位重特火災中有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7)團省委:協助做好青年的表彰、宣傳工作。
(38)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重特大火災事故預案制修訂工作。負責調度指揮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及多種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做好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39)省電力公司:負責火災撲救期間的電力保障工作。
各成員單位除承擔上述職責外,還應根據省指揮部的要求,承擔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明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保證聯絡通暢,並加強與其他應急機構的銜接配合。
2.3 地方各級政府和社會單位職責
地方各級政府和社會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採取預防和預警措施,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物資,做好事故應對工作。地方各級政府保障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碼頭等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社會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火災事故發生時,立即採取先期處置,並配合做好火災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3 監測預防
3.1 火情監測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隊伍調度指揮中心24小時不間斷值班,迅速、準確受理火災報警,並及時發出相應指令。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3.2 火災預防
各地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體系,並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高全省火災防控能力。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消防安全職責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積極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3.3 隱患消除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加強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消防救援機構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自覺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檢查。對消防救援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消除隱患。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後,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按照本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儘可能控制火災蔓延、擴大,嚴防次生災害的發生,迅速疏散受影響人員、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
有關部門按規定,迅速、準確將火災事故和前期處置情況上報至省指揮部。
對於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省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及時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4.2 信息報送與處理
(1)信息採取分級報送的原則。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信息應第一時間上報省委、省政府,同時報省應急廳。
(2)省指揮部和省級有關部門、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核查、了解、研究並續報有關信息。
(3)信息報送方式可採取電話口頭初報,隨後及時報送書面報告和現場音視頻影像資料。
(4)遇有港、澳、台人員和外籍人員因火災傷亡的,要及時通報港、澳、台事務部門和外事部門。
4.3 現場處置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後,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機制。省指揮部負責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現場指揮,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負責同志擔任現場總指揮。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揮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訂並實施應急救援方案,設立應急救援工作組,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增援請求。
現場指揮部設立滅火救援組、綜合協調組、交通管制組、醫療衛生組、環境監測組、處置保障組、新聞發布組、專家組、善後處置組等應急救援工作組。根據事故現場實際,工作組設定可適當調整。各應急救援工作組職責如下:
(1)滅火救援組: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必要時由省軍區、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實施滅火救援、人員搜救、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控制火勢發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為事故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2)綜合協調組:事發地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應急廳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承擔現場指揮部的綜合協調,指令接收轉發,信息收集上報,調配應急力量和資源等工作;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事故救援工作;協調社會專業救援隊伍和專家的調集;承辦現場指揮部各類會議,督促落實現場指揮部議定事項;審核把關信息發布;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檔案、影像資料的蒐集、整理、保管和歸檔等工作。
(3)交通管制組: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火災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事故現場保護和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開闢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需要;組織協調儘快恢復遭損毀的交通路線。
(4)醫療衛生組: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調度全省醫療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人員、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毒;向受傷人員和受災民眾提供心理衛生諮詢和幫助。
(5)環境監測組: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氣象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對涉事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擴散建議,防止發生環境污染次生災害。
(6)處置保障組:事發地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及時提供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後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7)新聞發布組: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省應急廳、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統籌協調媒體現場管理,做好事件輿論引導、網際網路監控和管理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做好新聞應對發布和集體採訪組織活動;做好境內外媒體溝通協調和組織聯絡工作;向省指揮部和事件相關單位、轄區政府通報輿情進展,提出應對建議。
(8)專家組: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對火災事故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等提出意見建議,為應急救援行動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9)善後處置組:事發地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做好受災民眾、遇難(失聯)人員親屬信息登記、食宿接待和安撫疏導等善後工作;做好遇難者遺體處置等善後工作;做好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4.4 受災民眾救助和安置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後,要全力組織營救被困人員,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對受傷人員要及時送往醫院搶救、醫治。
4.5 緊急避險
在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應當確保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4.6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後,由省委宣傳部會同公安、應急、消防部門和受災單位或其上級領導部門,按照國內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導工作的有關要求,協調組織採訪和新聞發布工作。
4.7 現場清理
現場指揮部組織公安、消防、環保、城市管理、衛生防疫等部門,對火災造成的有毒氣體、廢墟、垃圾及污染物及時進行清理並妥善處置,必要時採取隔離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4.8 火災處置結束
火災撲救工作完成後,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宣布火災處置結束,必要時發布公告,終止應急狀態。
5 後續處置
5.1 損失評估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後,按照有關規定,省指揮部立即指派調查組進入事故現場,了解火災情況,評估火災損失,核實傷亡數目。
5.2 補償措施
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迅速設定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做好受災民眾的安置工作。根據火災損失評估結果,給予受災民眾適當經濟補助。對參加保險的,保險公司按規定迅速進行理賠。
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5.3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江蘇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進行。
5.4 總結評估
重特大火災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火災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建議。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的國家隊、主力軍。多種形式消防救援力量、社會專業力量和駐蘇部隊參與、支援救援救災工作。
6.2 物資裝備保障
建立健全省、市救災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救災所需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各地政府要為消防救援隊伍配備、更新必需的滅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設備提供保障。消防部門要做好各類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一旦發生重特大火災能及時開展救援行動。根據應急救援行動需要,可調用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搶險機械設備。
6.3 技術支持保障
吸收專家參與指揮決策,科學制定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技術方案。消防和科技部門加強在消防技術和裝備研製開發中的合作,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需要。
6.4 通信與信息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時,由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協調省內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火災造成公用通信網阻斷時,調用應急機動通信設備和保障隊伍,為當地應急處置領導機構和現場指揮部提供臨時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同時積極組織事故區域故障通信設施搶修,優先保障現場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6.5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立即採取措施,保持道路交通暢通,必要時可實行交通管制。事發地公安、基層社區組織要立即在救災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民眾。
6.6 醫療衛生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後,事發地衛生部門迅速組織醫療救護隊進入現場,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就近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省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其他地區的醫療機構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
6.7 宣傳、培訓和演練
廣泛開展消防知識公眾宣傳教育和現場救護技能培訓,增強各企事業單位的消防意識,提高人民民眾預防、自救、互救的水平和能力。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制定,並根據形勢發展變化及時修訂完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在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7.4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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