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常州燈具廠火災事故

5·30常州燈具廠火災事故

2022年5月30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九龍汽車燈具廠發生一起火災事故。

截至2022年5月31日,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1719.25 萬元。江蘇省常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常州市九龍汽車燈具廠“5·30”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常州市九龍汽車燈具廠“5·30”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4年4月,常州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常州市九龍汽車燈具廠“5•30”較大火災事故刑事責任追究情況的通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30常州燈具廠事故
  • 發生時間:2022年5月30日
  • 發生地點: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
  • 事故傷亡:4人死亡 
  • 直接損失: 1719.25 萬元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宣判,情況通報,

事故經過

2022年5月30日14時30分左右,常州市九龍汽車燈具廠發生火災,主要燃燒物質為汽車塑膠配件。

事故傷亡

截至2022年5月31日,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處置

事故發生後,市、區領導及消防、應急、公安、衛健等部門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救援,當晚20時35分,明火被撲滅。失聯人員正在搜救中。新北區已成立現場處置、善後處置、事故調查等相關工作組,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同時穩妥組織善後工作。

事故原因

經綜合調查詢問、視頻分析、現場勘驗及調查實驗等工作,認定火災的起火時間為5月30日14時至14時26分之間, 起火部位位於半成品倉庫(4號倉庫)五層貨梯東南側紙箱堆放區域,對事故原因認定如下:

直接原因

陳博、蔣天磊違反企業禁菸規定,在半成品倉庫五層吸菸遺留火種引燃包裝紙箱堆垛並蔓延擴大。

間接原因

1.九龍燈具廠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 禁菸規定未能有效執行,存在違規吸菸現象。
2.九龍燈具廠原負責人朱銀海、施工負責人徐春輝違法實施4號倉庫的建設,其柱、梁及樓板等建築構件不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和《建築鋼結構防火技術規 范》(GB51249)對構件耐火極限和承載力的要求,建築本 身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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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常州燈具廠火災事故
常州市九龍汽車燈具廠平面簡圖及建築概況
3.九龍燈具廠4號倉庫鋼製樓板的拼裝焊接方式致其存在上下層貫通的縫隙,不能有效阻隔塑膠製品燃燒形成的流淌火,且存在垂直的電梯井,導致火災迅速向下蔓延;未按 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定自動滅火系統,無法控制初期火災發 展,快速形成立體燃燒。
5·30常州燈具廠火災事故
常州市九龍汽車燈具廠4號倉庫五層平面圖
4.九龍燈具廠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不到位,滅火和應急處置預案不掌握,從其他區域前往4號倉庫參與撲救的4名員工未能及時撤離火場。

事故宣判

2024年4月,經江蘇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九龍燈具廠總經理朱某平、原負責人朱某海(朱某平父親)、違章吸菸引發火災的員工蔣某磊和陳某欽共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判決已生效。
新北區人民法院對該事故涉案人員進行宣判如下:
被告人朱某海在未取得建設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於2017年至2018年委託無資質施工隊在該廠內違章搭建該失火的鋼結構倉庫,在執法部門要求整改的情況下拒不整改,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朱某平在擔任常州市九龍汽車燈具廠法定代表人期間,明知上述鋼結構倉庫系違章建築,且已被執法部門要求整改,仍不予整改,導致事故發生,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被告人蔣某磊、陳某欽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在明知廠內禁止抽菸的情況下,在該廠倉庫抽菸引發火災,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情況通報

2024年4月,常州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常州市九龍汽車燈具廠“5•30”較大火災事故刑事責任追究情況的通報》。原文如下:
近期,經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九龍燈具廠總經理朱某平、原負責人朱某海(朱某平父親)、違章吸菸引發火災的員工蔣某磊和陳某欽共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判決已生效。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充分發揮該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範類似事故的發生,現將有關情況進一步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九龍燈具廠成立於1994年3月7日,註冊地為常州市新北區孟河鎮小河九龍村,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朱某平,主要從事汽車配件、機車配件、燈具等塑膠製品、模具的製造加工,共有員工120餘人。
九龍燈具廠事發前占地面積約23畝,共13棟建築,總面積約22896平方米。其中4棟為磚混結構,3棟為磚混、鋼結構混合形式,6棟為鋼結構,建築之間連成一片,形成“口袋工廠”,且絕大部分為違法建築,無相關審批手續。有關部門曾對九龍燈具廠違法建設進行查處,但企業未整改。
起火建築為4號倉庫,用途為半成品倉庫,呈南北向,主體共五層,樑柱為H型鋼、樓板為花紋鋼板、外牆及頂棚為彩鋼板。該倉庫建於2018年,由當時的九龍燈具廠負責人朱某海投資建設,由無資質施工隊,在沒有專業設計圖紙和相關行政許可手續的前提下,違法組織人員實施了4號鋼結構倉庫的建造。至發生事故時,4號倉庫未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等手續。
2022年5月30日中午,九龍燈具廠半成品倉庫員工在4號倉庫五樓抽菸引發火災。企業主要負責人朱某平通知現場管理人員組織救火。最終4號倉庫整體過火併坍塌,導致從企業不同區域前往4號倉庫參與火災撲救的4名員工在火災中死亡。
2024年2月份,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對該事故涉案人員進行宣判:被告人朱某海在未取得建設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於2017年至2018年委託無資質施工隊在該廠內違章搭建該失火的鋼結構倉庫,在執法部門要求整改的情況下拒不整改,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朱某平在擔任常州市九龍汽車燈具廠法定代表人期間,明知上述鋼結構倉庫系違章建築,且已被執法部門要求整改,仍不予整改,導致事故發生,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被告人蔣某磊、陳某欽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在明知廠內禁止抽菸的情況下,在該廠倉庫抽菸引發火災,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二、事故教訓
(一)主要負責人和員工崗位責任不落實。九龍燈具廠主要負責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健全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有效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未通過檔案任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際承擔安全管理職責的人員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採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禁菸規定未能有效執行,存在違規吸菸現象。
(二)違法建設長期存在且未落實整改。九龍燈具廠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在未取得規劃、施工許可手續的情況下,由無資質施工隊擅自進行建設。建築、結構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未設定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廠區建築連片布置,缺乏消防疏散和救援的“生命通道”;其柱、梁及樓板等建築構件不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建築鋼結構防火技術規範》對構件耐火極限和承載力的要求,建築本身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有關部門在2018年5月對九龍燈具廠違法建設進行查處,但企業未履行整改責任,導致違法建築長期存在。
(三)應急處置及自防自救能力不足。九龍燈具廠未制定符合實際的滅火和應急處置預案,且未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因4號倉庫鋼製樓板的拼裝焊接方式致其存在上下層貫通的縫隙,不能有效阻隔塑膠製品燃燒形成的流淌火,且存在垂直的電梯井,導致火災迅速向下蔓延,對此,企業應急處置指揮決策存在明顯失誤。同時,九龍燈具廠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不到位,滅火和應急處置預案不掌握,致使參與撲救的4名員工未能及時撤離火場。
三、防範建議
針對我市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各級各部門要繃緊“時時放心不下”的思想之弦,樹牢“處處防範在先”的責任意識,樹立“事事落實到位”的工作作風,注重問題導向,聚焦突出問題,研究內在規律,認真總結較大事故經驗教訓,著力推動企業做好各項事故防範工作。各地要將該起事故刑事責任追究情況迅速通報至各鎮(街道),由鎮(街道)傳達到每個企業,並組織企業開展警示教育。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將別人的事故當成自己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全面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有效落實員工崗位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一)堅決落實安全生產和消防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企業要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依法設定安全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定期開展巡查檢查,切實消除違法行為和風險隱患。要自覺整改違章搭建、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設施損壞停用、疏散通道不暢通、違規使用泡沫夾芯彩鋼板、“三合一”、違章動火及違反操作規程等九類隱患,堅決堵住違規吸菸等管理漏洞,全面降低單位火災風險。
(二)紮實開展各層級安全教育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積極參與各類事故警示教育現場會、安全生產培訓班,掌握安全管理知識、事故防範技能和法律法規常識,做到敬畏生命,注重安全,防範事故。要嚴格把好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關,積極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取證培訓,提高安全意識與安全技能,確保遵守各項特種作業操作規程。做好全體員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培養員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敬畏感,激發員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的自覺性,力爭實現“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不讓他人受到傷害”。
(三)集中力量迅速打通“生命通道”。嚴格按照《關於印發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常安辦〔2024〕12號)要求,因地制宜採取治理措施,高質量打通“生命通道”,遵循“發現一例、整改一例”的原則,對影響安全疏散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排查整治。堅決杜絕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數量不足、寬度不夠,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鐵柵欄、廣告牌等違法行為。
(四)穩步提升事故應急處置能力。要針對當前安全生產現狀,加大燃氣爆炸、粉塵爆炸、火災等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廣泛宣傳安全隱患舉報、事故預兆報警、事故現場處置和火場自救逃生知識,提高全員安全意識。要結合應急預案的宣教,重點宣傳危險情境下的應急處置方法和逃生技巧,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提升員工自防自救能力。企業負責人要牽頭組織制定符合生產實際的應急預案併力求“簡最佳化”,確保應急預案“一看就能懂、照著就會做、拿來就能用”,精準提升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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