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在2012.05.23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5.23
  • 實施時間:2012.08.01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第三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以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行政分工責任制。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做好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應對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制定實施計畫。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專家庫,建立健全政府決策專家諮詢制度。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當地駐軍、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和毗鄰地區人民政府的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定期會商制度,提高應急聯動和快速反應能力。
第九條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新聞通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突發事件應對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共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預防、避險、自救、互救能力,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本單位實際制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大型集會、慶典、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民眾性活動和大型宗教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制度。
下級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村(居)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大型集會、慶典、會展等民眾性活動和大型宗教活動的應急預案報活動舉辦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預案落實情況的管理。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發展和變化及時修訂預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根據人口狀況、城市(鎮)規模、地理環境、突發事件危害和特點等,統籌安排應急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設定必要的基本生活設施,並向社會公告。
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者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信息資料庫,適時進行檢查,加強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信息資料庫,適時組織檢查,加強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本單位的矛盾糾紛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解處理,預防可能引發的社會安全事件。
第十九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以及供水、排水、供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配備應急處置設備,建立安全巡檢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條 學校、醫院、車站、港口、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歌舞廳、商場、賓館、飯店、公園、旅遊區、金融證券交易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長途客運、城市公共運輸、城市軌道交通等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安全出口與疏散路線、通道處,設立顯著、醒目的警示標誌,配備必要的預警和應急救援設備,建立安全巡檢制度,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託公安及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依託民兵預備役、礦山救護、衛生救護等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登記並加強指導。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協調應急志願服務工作。
應急志願者的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通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規章和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四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公共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單位、人員的突發事件應對知識宣傳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增強民眾突發事件應對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不少於1次的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必要時可以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整體協同處置能力。
其他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定期開展綜合應急演練、專項應急演練。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定預備費,用於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省、市(州)人民政府及突發事件易發、高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和信息庫,完善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分部門、分區域儲備應急物資。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和保障特種應急物資、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應急物資的儲備,建立和完善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急物資協調機制。
提倡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八條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監督通信運營企業加強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設備設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向社會公開募集、接收突發事件應對所需物資、資金和技術支持,並加強宣傳引導,合理分配捐贈物資和資金。
接受捐贈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管理、分配和使用情況,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對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予必要支持。鼓勵保險公司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為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保險服務。探索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第三十一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研究,開設應急管理課程,培養專業人才。鼓勵相關機構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應對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具、新方法。
政府鼓勵相關單位加強對外交流合作,學習、推廣先進應急管理知識、技術和方法。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格式要求,建設應急指揮平台和基礎資料庫,確保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構成的信息收集與報送體系,實行24小時值守,加強監測監控,建立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報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息報送渠道和聯繫方式,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建立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縣、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有關突發事件隱患點預防工作,應當將隱患點和責任人向社會公布。
建立健全省、市、縣、鄉、村、社六級聯動的群防群測體系,以農村村社、城鎮社區、基層單位為單元組織民眾參與有關突發事件應對,分級落實突發事件預警預測、隱患監測和信息預報通報及應對處置責任。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報告應當及時、客觀、真實;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報送。
獲悉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報告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及時組織專家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害,提高預警預報能力。
第三十六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警報發布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關突發事件隱患不斷升級的地區,應當堅持主動避險、預防避讓,及時啟動預防避讓機制,提前疏散轉移受隱患威脅的民眾,避免可能帶來的人員財產損失。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和系統,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個人移動通信終端、電子顯示屏、宣傳車、傳單和逐戶通知等多種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完成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第三十八條 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上級人民政府有權責令下級人民政府更正不準確的預警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三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並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進行先期處置。
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分別由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第四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自救和互救。
第四十一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徵用時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徵用手續並登記造冊,載明被徵用財產的相關信息。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徵用並及時補充完善相應手續。
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徵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突發事件嚴重影響經濟正常運行、社會秩序穩定時,省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臨時價格干預等應急措施,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十三條 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交通保障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闢專用通道。運送突發事件應對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的交通工具,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有關規定優先免費通行。
第四十四條 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護和疫病防治制度,組織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專業救護隊伍開展現場處置、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疫病防治等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五條 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突發事件現場進行科學評估論證,制定保護規劃,確定保護對象、區域和範圍。
保護規劃應當對受損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事件遺址、遺蹟,受損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明確具體的保護範圍、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
第四十六條 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遇難者身份確認、遇難通知、遺體運送、無法辨認身份遇難者的DNA信息提取保管、遺體處置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應急統計程式、標準和內容,科學、快速、準確開展統計工作。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災害監控、環境污染消除、宣傳疏導等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四十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評估;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等問題開展調查和分析,對信息報送、應急決策、預警、處置與救援等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五十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儘快組織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廣播、電視、醫療衛生等公共設施,及時組織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供應,儘快恢復受影響地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需要過渡性安置的人員,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安置。過渡性集中安置場所設立基本生活保障設施、醫療服務點和消防站等,配備必要的公眾信息傳播設施。
第五十二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恢復與重建工作的領導,按照短期恢復與長遠發展並重的原則,根據當地需求,因地制宜、科學編制恢復重建規劃,制定並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畫。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情況和有關規定,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採取費用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轉移支付和對口支援等措施,提供資金援助、物資支持、技術指導和人力支援。
第五十四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特定人群進行心理干預和諮詢,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服務。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督促保險企業及時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檔案管理制度,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的;
(二)未制定或者及時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三)未規劃、建設、確定應急避難場所,並向社會公告的;
(四)未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檢查、監控和公告的;
(五)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組織應急培訓或者開展應急演練的;
(六)未按規定建立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和信息庫的;
(七)不及時歸還徵用的單位和個人財產,或者對被徵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八)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有關行為。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權的部門對有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未執行24小時應急值守規定的;
(三)未進行先期處置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不服從履行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統一調度和指揮的;
(五)違法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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