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1.3.1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3.2突發事件分類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事件分為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堤防潰口、水庫潰壩、山洪爆發等水旱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颱風、暴雨(雪)、低溫冰凍、雷電、高溫、冰雹、大霧、霾、大風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公路、水運、鐵路等交通運輸事故,江(河)溢油事故,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行業、工礦商貿等企業、公共場所及建設工程等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水、電、油、氣和通信網路、特種設備等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火災,核與輻射事故,生物、化學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藥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水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1.3.3 突發事件分級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事發地應急處置綜合能力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7.2)在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全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指導全區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工作,適用於全區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始終把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保障生產、生活和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降低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
1.5.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強化安全風險過程防控,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
1.5.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區人民政府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事發後的級別及影響,及時發布預警和啟動應急回響,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區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履行應急管理職責和應急處置任務,壓實“防”和“救”的責任鏈條,形成整體合力,相互協同,齊抓共管。
1.5.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充分整合全區現有應急組織、隊伍、物資、信息資源,進一步理順應急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區街之間、部門之間、條塊之間資源共享與協調聯動,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
1.5.5依法管理,科技支撐。強化法治思維,依法依規開展應急管理活動,提高應急管理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強化應急管理科技支撐,依靠科技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智慧型化、精細化水平。
1.5.6公開透明,正確引導。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有序組織新聞媒體採訪、報導突發事件動態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6 預案體系
全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以及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等組成。
1.6.1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區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發布實施,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1.6.2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由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的牽頭部門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批,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實施,抄送上級相關主管部門。
1.6.3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的牽頭部門組織編制、審議、發布實施,抄送區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1.6.4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是由街道、社區(村)、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主要針對基層組織和單位面臨的風險,規範基層組織和單位內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6.5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包括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工作手冊是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和上級指揮機構要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6.6預案銜接遵循“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服從總體應急預案,下位應急預案服從上位應急預案”的原則,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及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的組織指揮體系、回響機制、任務措施和資源保障等與上位預案和區總體預案相銜接,各相關預案之間任務措施、資源保障等相互銜接。
2.組織指揮體系
2.1領導機構
2.1.1區人民政府是全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行政領導機構,在區委領導下,統一負責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2區人民政府設立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統籌協調、指揮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區長擔任主任,常務副區長擔任常務副主任,區委相關領導和副區長任副主任,區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1.3區應急委領導成員和成員單位由區應急委行文明確,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予以調整。區應急委組成人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其所在單位接任負責同志自行遞補並報區應急辦備案,不再另行發文。
2.1.4區應急委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貫徹執行武漢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督全區應急管理工作,研究全區應急管理工作的政策和重大問題。
組織編制、修訂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區級專項應急預案,負責審核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區級專項應急預案。
宣布啟動和終止區級突發事件相關應急回響,指揮超出區專項應急委員會處置能力的一般、較大突發事件;在上級人民政府、指揮機構的指揮下處置區內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當突發事件超出本區應對能力時,請求上級人民政府支援。
承擔武漢市應急領導機構和區委區政府安排的其他應急管理工作。
其他需要區應急委研究決定的事項。
2.1.5區應急委下設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辦)作為區應急委日常辦事機構。區應急辦設在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辦主任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水務和湖泊局局長、區衛生健康局局長和區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區應急辦分設防汛抗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組。
2.1.6區應急辦主要職責:
(1)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核各專委會和區應急委成員單位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制定應急管理中長期規劃,指導全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
(4)統籌調度應急物資和裝備,統籌調度全區應急隊伍、專家隊伍。
(5)完成區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1.7區應急辦各工作組分別承擔區應急辦在防汛抗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領域的工作。
2.2專項指揮機構
2.2.1區應急委分設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工礦商貿事故、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築施工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綜合交通事故、城市橋樑隧道事故、電力事故、石油天然氣事故、通訊基礎設施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綜合衛生事件、農業農村事件、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綜合治安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信息安全事件、金融安全事件等區突發事件專項應急委員會(指揮部)(以下簡稱區專項應急委)。區專項應急委指揮長由區有關領導根據分工擔任。
2.2.2區突發事件專項應急委主要職責
(1)負責本領域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調度、監督和應急救援工作,完成區應急委和應急管理工作組部署的工作任務。
(2)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核本專項應急委成員單位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3)負責研究本領域應急管理工作的政策和重大問題。
(4)建立完善本領域分級回響體系機制,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規劃,負責救援物資和裝備儲備。
(5)負責本領域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專家隊伍建設。
(6)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7)指揮處置本領域一般突發事件,協助處置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
(8)負責組織本領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
(9)承擔區應急委和應急管理工作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各專項應急委辦公室設在相關牽頭負責部門,負責各專項應急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區級牽頭部門
2.3.1區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牽頭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防範與應急處置工作和應急保障工作;牽頭負責有關專項應急委日常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支持、配合其他成員單位組織開展的與本單位職責有關的應急管理工作;完成區應急委和區應急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2.3.2常見突發事件防範與應急處置的牽頭部門
(1)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網路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
(2)區民族宗教事務局:民族和宗教事件等突發事件。
(3)區發展改革局: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事故;能源供應中斷事故;糧食供給事件等突發事件。
(4)區科經局:電力基礎設施事故;大面積停電事故;通訊基礎設施事故;工業和信息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科技、電力)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
(5)區公安分局: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群體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攻擊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其他社會安全事件;踩踏事件等突發事件。
(6)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
(7)區生態環境分局:水、空氣、土壤污染事件,污染導致城市水源供水中斷事故,轉基因生物生態破壞、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環境污染、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事件,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破壞,進口再生原料污染、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其他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核與輻射事故等突發事件。
(8)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築施工事故;建築垮塌事故等突發事件。
(9)區城管執法局:燃氣事故;城市橋樑隧道設施事故;雨雪冰凍災害等突發事件。
(10)區交通運輸局:水上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公路、水運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
(11)區水務和湖泊局:水旱災害;水利基礎設施事故;飲用水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
(12)區衛生健康局:傳染病事件;群體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其他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突發事件;協助有關部門對其它突發事件現場實施救護以及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等。
(13)區應急管理局:地震災害;危險化學品事故、工礦商貿事故等突發事件。
(14)區氣象局: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
(15)區園林和林業局:森林火災;森林病害、蟲害、鼠害,林業有害植物事件、外來有害動植物威脅林業生產事件;盜伐、 濫伐、哄搶森林、毀林、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事件等突發事件。
(16)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醫療器械安全、化妝品安全事件,其他食品藥品安全事件;影響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
(17)區農業農村局: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事件、農業病蟲害事件、外來有害動植物威脅農業生產事件、農業機械事故等突發事件。
(18)區商務局:商業和成品油流通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
(19)區教育局:中國小、幼稚園、培訓機構等行業突發事件。
(20)區文化和旅遊局:文化、體育和旅遊領域內的突發事件。
(21)區金融辦:金融安全事件、金融基礎設施事故等突發事件。
(22)區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
(23)區消防救援大隊:火災事故及其他參與救援的突發事件。
2.3.3常見應急保障工作牽頭部門主要有:區委宣傳部、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改革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商務局、區衛生健康局、區醫療保障局、區交通大隊等部門是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管控、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和災害救助、能源保供和市場穩價、秩序維護、應急經費、環境監測、交通運輸、生活必需品供給、醫療救助、醫療保險保障、交通疏導等保障工作。
2.3.4其他類別突發事件防範與應急處置、應急保障工作的牽頭部門,由區人民政府或者區應急委根據部門職責和實際情況指定。
2.4街道應急管理機構
2.4.1各街道辦事處設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轄區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值守和先期處置工作。
2.4.2街道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負責建立本轄區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體制和機制,制定本轄區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
做好轄區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應急物資、裝備儲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及災後重建等善後處理工作。
負責依法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相關的應急處置工作,對區專業管理部門、專項應急委員會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屬地保障。
指導轄區內社區(村)等民眾自治組織制定應急預案,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指導轄區內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做好風險隱患排查、登記、報送與整改工作。
2.5基層組織與單位應急管理機構
2.5.1社區(村)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5.2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風險隱患排查、各類預案的編制與演練、應急隊伍與資源管理工作。
2.5.3轄區企業(事業)單位應依法落實應急管理責任人,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負責本單位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處置,組建救援隊伍、落實應急物資器材、組織應急培訓演練。業務上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領導,同時按照突發事件屬地管理原則接受所在地政府的指揮。
2.6專家組
2.6.1區應急委及其成員單位、各專項應急委應當建立專家和專業人才庫,根據需要聘請專家成立突發事件專家組。建立健全專家決策諮詢制度,為專家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務。在處置突發事件時,要堅持專業處置的原則,充分聽取專家組對突發事件處置方案、處置辦法、恢複方案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參考專家意見形成科學有效的決策方案,必要時可請專家參與現場處置工作。
2.6.2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對突發事件處置提出建議。
參與擬定、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工作。
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為公眾提供突發事件有關防護措施的技術諮詢。
承擔區應急委、應急管理工作組及各專項應急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7現場指揮機構
2.7.1突發事件發生後,區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後處置、新聞信息、生產生活保障、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2.7.2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區專項應急委或牽頭部門設立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為區專項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副總指揮為區專項應急委副主任或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牽頭部門組織應對的,總指揮為牽頭部門分管副區長或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副總指揮為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2.7.3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區人民政府、區應急委或委託專項應急委設立現場指揮部,市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為區應急委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副總指揮為區應急委副主任、專項應急委主任(委託區專項應急委組織應對的,總指揮為區專項應急委主任,副總指揮為區專項應急委副主任、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市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的,區人民政府的現場指揮機構納入市級現場指揮機構。
2.7.4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區人民政府的現場指揮機構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3.1.1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同時,應當將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
3.1.2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要建立健全社區(村)、重點單位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3.1.3對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運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樑、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最佳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3.1.4區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公共衛生保障能力、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1.5所有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並制定應急預案,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採取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及時向街道和區有關部門報告。
3.1.6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機制。區各有關部門、街道、社區(村)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3.2監測預警
3.2.1監測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
(1)各專項應急委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突發事件種類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氣象、洪澇、乾旱、森林火災、尾礦庫、危險化學品、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配備設備設施和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加強有關行業重大風險監控研究,對重大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辨識、監測、分析,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範,減少或杜絕發生重大損失。
(2)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並匯集、儲存、分析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社區(村)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專(兼)職信息報告員隊伍,承擔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報告任務。
3.2.2信息共享和處理
按照“統籌規劃、總體設計、分級實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堅持以需求為導向、以套用促發展,制定全區應急信息平台建設規劃與技術標準,重點建設好區綜合應急信息平台以及有關部門的專業應急信息平台,充分發揮應急信息平台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輔助決策、調度指揮和總結評估等功能,完善信息共享和處理機制。
(1)依託政府電子政務系統、部門信息化系統,促進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防止重複建設。
(2)區應急委建設應急指揮中心,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區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平台。
(3)加快套用開發和信息資源建設,整合應急資源,建設應急基礎信息資料庫系統,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資料庫內容。
3.2.3預警
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突發事件信息的分析評估,預測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
(1)預警級別。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予以標示。
各類突發事件預警級別的具體界定,按照國家劃分的標準執行,在各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
(2)預警發布和解除。藍色、黃色預警由區相關專項應急辦或部門負責發布和解除,報區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區相關專項應急辦或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由區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發布和解除,報市應急辦備案。對於可能影響本區以外地區的預警信息,需同時向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通報。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預警內容。包括預警類別、級別、區域或場所、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估計及應採取的措施、發布單位等。預警發布後,預警內容需變更或解除的,發布機關應當及時變更或解除。
(4)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②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級別。
③定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④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⑤組織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⑥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⑧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⑨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⑩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重要財產,並予以妥善安置。
⑪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信息報告
(1)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可能發生或發生突發事件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必須做好記錄,立即核實情況,並應在獲悉信息後1小時內上報區政府值班室和區應急辦;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應在獲悉信息後30分鐘內上報區政府值班室和區應急辦;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區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15分鐘內上報區政府值班室和區應急辦。
(3)區應急辦接到報告後,必須做好記錄,立即核實情況,報請區應急委研判;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在獲悉信息後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在獲悉信息後1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在事件發生後30分鐘內報告市人民政府。
(4)對於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敏感性質的事件信息,或者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向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報告的相關信息,不受分級分類標準限制,應當及時上報。
(5)報告方式。按照輕重緩急和密級,以書面報告、電話、微信、QQ、傳真等多種方式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隨後及時報送書面信息。
(6)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內容一般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基本情況、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責任主體等,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7)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8)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突發事件報告的時限、程式和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2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或者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現場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2)事發地社區(村)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應當調動轄區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4)突發事件發生後,區專項應急委和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迅速趕赴現場,積極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當地民眾進行先期處置,開展調查評估並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區應急辦上報信息,同時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①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民眾自救互救。
②劃定警戒區,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③向社會公眾發出危險或者避險警告。
④緊急調配轄區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⑤派出或協調有關領域的應急專家組參與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應急救援、處置事件、減災救災等方面決策建議。
⑥對難以有效處置或者需要上級支持、幫助的,及時提出明確請求和建議。
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在境外發生涉及本區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區人民政府外事及有關部門要積極向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我國駐外機構做好境外領事保護工作。
3.3.3 分級回響
先期處置未能控制事態的,區人民政府要快速啟動應急回響,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初判為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發生在垂直管理行業領域的,由市垂直管理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超出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支援或組織應對。初判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組織應對。
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一級)、Ⅱ級(二級)、Ⅲ級(三級)、Ⅳ級(四級)。啟動應急回響程式如下:
(1)I級回響: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區應急辦報區應急委主任批准後,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I級應急回響;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直接啟動I級應急回響。
(2)Ⅱ級回響: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由區應急辦報區應急委主任批准後,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直接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3)Ⅲ級回響: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區應急委(或委託區專項應急委)啟動Ⅲ級回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市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直接啟動Ⅲ級回響。
(4)Ⅳ級回響: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區專項應急委啟動Ⅳ級回響;或者由市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區人民政府、區應急委直接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3.3.4指揮協調
區應急委、區專項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各類應急力量和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運行後,下級應急指揮機構按照上級應急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人民政府的現場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上級工作組到現場時,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1)I級和Ⅱ級應急回響由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組織現場指揮部並擔任總指揮,區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協助指揮,各專項應急委、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配合,在上級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工作。
(2)Ⅲ級應急回響由區應急委(或委託區專項應急委)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對。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為區應急委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副總指揮為區應急委副主任、專項應急委主任(委託區專項應急委組織應對的,總指揮為專項應急委主任,副總指揮為專項應急委副主任、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等協助配合。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到現場成立指揮部的,區現場指揮部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
(3)Ⅳ級應急回響由區專項應急委或牽頭部門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對。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為專項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死亡兩人及以上、或重傷5人及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區專項應急委主任應到現場任總指揮),副總指揮為專項應急委副主任或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牽頭部門組織應對的,總指揮為牽頭部門分管副區長或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副總指揮為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等協助配合。當突發事件擴大或複雜化,超出了區專項應急委或牽頭部門處置能力或處置職責時,可由區應急委直接指揮處置工作(區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擔任現場總指揮)。當出現新類型或混合型突發事件,無法明確專項應急委時,由區應急委直接指揮處置或由區應急委指定某個專項應急委或主管部門牽頭處置,或成立新的臨時性指揮機構。
(4)現場指揮機構要開設統一的工作場所、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並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到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個人防護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5)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在區委、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3.3.5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街道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調查處理、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傳染源,對傳染病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按規定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對易感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對參與應急救援的專業應急力量和社會應急力量要予以應急通行措施,要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範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後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交通線路,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⑧啟用區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⑩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⑪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⑫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⑬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⑭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⑮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⑥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其他必要措施。
(3)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區人民政府及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必要時可以依法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3.3.6 社會動員
(1)事發地街道、社區(村)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應急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2)事發地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落實應急指揮機構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3)事發地的公民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街道、社區(村)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落實應急指揮機構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3.3.7擴大回響
(1)因突發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事件,已經採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由多個專項應急委員會、多個部門(單位)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先期牽頭處置的專項應急委員會、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向區應急委報告,可由區應急委直接指揮處置工作,協調其他專項應急委員會、部門(單位)參與應急處置。
(2)如果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區內現有的應急資源和力量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請求支援,擴大回響。
(3)如果預計突發事件將要波及周邊地區的,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協調周邊地區啟動應急聯動機制。
3.3.8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1)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市、區突發事件新聞發布相關要求,由區突發事件新聞宣傳組進行管理與協調。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2)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區應急辦報告。區應急辦在上報區應急委領導的同時,應當向區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3)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在現場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成立由區委宣傳部牽頭的新聞宣傳組,及時發布權威信息,並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確定新聞發言人或媒體接待人,做好媒體接待和答覆。
(4)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區委宣傳部將相關情況立即向市委宣傳部報告,並按照市委宣傳部的要求和統一安排,做好相關協調、配合工作,報導突發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要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信息,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5)對於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突發事件,對外報導應由區委宣傳部向市委宣傳部報告情況,並按市委宣傳部的要求統一對外發布信息。區屬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導的相關規定。
(6)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等官方信息平台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為保護公眾安全,可在突發事件現場依法設定警戒線,劃定新聞採訪區。必要時可設立新聞中心接待記者。
(8)區委宣傳部負責突發事件網路宣傳引導工作,統一協調區內新聞網站和主要商業網站,發布正面權威訊息,積極引導網路輿論。要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的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9)區人民政府及各牽頭部門要建立健全入口網站及政務微博管理制度,第一時間發布突發事件信息,並對網路謠言及時予以澄清。
(10)未經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9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後期工作
3.4.1善後處置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發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訂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救助,並提供心理與司法援助。對應急調用、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區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恢復與重建
(1)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以及倒損的民房,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
(2)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恢復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負責。
3.4.3調查評估
(1)突發事件應急結束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制定改進措施,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調查與評估情況。
(2)區有關部門和街道應當於每年1月底之前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總結、分析評估,並向區應急委報告。
4.支持保障
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規定,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做好安全保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通信等工作,確保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快捷高效,災區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時,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
4.1人力資源保障
4.1.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國家隊、主力軍。區人民政府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為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健康發展提供支撐保障。
4.1.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幹力量。區公安、消防、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務、環境、住建、城管、交通運輸、農業、衛生、林業等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建設本行業、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
4.1.3解放軍、武警和民兵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軍地應急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4.1.4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民兵、預備役人員、警務人員、醫務人員、保全員、紅十字救護員等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社區(村)以及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單位應當組建基層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4.1.5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充分發揮文明辦、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紅十字會等組織作用,引導各類志願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2財力保障
4.2.1區人民政府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根據實際需要,區有關部門提出徵用補償和救助政策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4.2.2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4.2.3區財政和審計部門對突發事件財政保障資金、社會捐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2.4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相關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
4.3物資(裝備)保障
4.3.1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配送、更新、補充工作。區商務局負責協調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裝大米、食用油、豬肉、速食麵、礦泉水等)的生產、採購、調運、儲存、投放等綜合管理工作;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蔬菜生產、採購、調運、儲存、投放等綜合管理工作;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全區天然氣資源調度及應急保障工作;區衛生、醫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應急醫療救治藥品、器械儲備和供應;區應急管理局負責保障因災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保證救災物資的儲備、調運和援助。
4.3.2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層級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
4.3.3在緊急情況下,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並於應急結束後依法給予補償。可以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單位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4.4醫療衛生保障
4.4.1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組建本區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並做好後續治療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4.2進一步加強院前急救網路建設,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理設定急救中心(站),確保及時、有效地實施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
4.4.3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院前急救、後續治療、預防控制組織實施救護。現場指揮部醫療救護組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治療工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4.5交通運輸保障
4.5.1由區交通運輸局牽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
4.5.2突發事件發生後,區交通運輸、城管、住建等部門及區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儘快恢復被損毀的道路、捷運、鐵路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暢通。區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優先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調度和暢通,必要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受傷人員、救災人員和物資及時安全運送。
4.6治安保障
4.6.1區公安機關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維護。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場所、人群、物資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6.2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4.7避難(險)場所保障
4.7.1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戰結合、合理布局”的原則,充分利用公園、綠地、中國小操場、地下人防設施、公共文化體育場館等現有資源,建設一批符合規定要求的應急避難(險)場所,配備必要的設備及設施。
4.7.2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應急管理、住建、教育、民政、水務、商務、園林、文旅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應急避難(險)場所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建設規劃體系。
4.7.3區人民政府組織應急避難(險)場所管理單位制訂、完善應急避難(險)場所管理辦法,明確責任人,確保緊急情況下公眾能夠安全、有序地轉移或者疏散。
4.8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4.8.1區應急辦負責統籌規劃、建設、運行區應急指揮平台,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套用系統,推進應急管理信息化。
4.8.2區應急辦負責統籌組織建立並完善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應急隊伍庫、應急物資庫、應急避難場所庫等應急資料庫,實現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持,形成數據更新維護的長效機制,確保數據質量。
4.8.3 區公安分局加強全區各類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加大圖像信息資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區圖像信息管理系統,規範點位命名,有效套用於全區應急指揮快速調用。
4.8.4區應急委、各專項應急委及其成員單位、街道和重要部門應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提高防範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決策水平。
4.9公共服務保障
4.9.1區經濟和信息化、城管、水務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供水、供電、供氣企業開展應急處置,完善相關設施設備,確保水、電、氣安全供應。
4.9.2政務服務與大數據、通信、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區突發事件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區通信、廣播電視、有線網路等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和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通信暢通。
4.9.3區生態環境分局、水務、城管、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做好環境污染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9.4區氣象局負責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及時提供天氣預報並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預警和氣象分析。
4.9.5區司法局負責為受災地區民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4.9.6區科經局牽頭負責,採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機構等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研究制定促進應急產業的政策措施,鼓勵支持本地產學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4.10宣傳培訓和演練
4.10.1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村)、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增強公眾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積極引導志願者服務組織及志願者參與應急知識宣傳。
4.10.2區教育局應當加強學校、幼稚園應急知識教育的指導、監督。各類學校、幼稚園應當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4.10.3區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行業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4.10.4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區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社區(村)、企事業單位也應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學校、幼稚園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5.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5.1表彰獎勵
5.1.1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5.1.2公民在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5.1.3區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應急救援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5.2責任追究
5.2.1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5.2.2對在突發事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處理。
6.附則
6.1預案編制
6.1.1本預案由區應急辦(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編制修訂。
6.1.2區各專項應急委及相關部門應結合本行業領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編制修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
6.1.3編制修訂應急預案應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6.1.4區各專項應急委及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修訂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修訂過程中應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6.2預案審批
6.2.1區總體應急預案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印發,並報上一級政府和市應急辦(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2.2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修訂,應書面徵求區應急管理局銜接意見。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修改完善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審議,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區應急辦(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6.2.3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編制修訂,應書面徵求區應急管理局銜接意見後,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報區應急辦(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6.2.4街道、社區(村)基層組織和企業等單位應急預案應經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街道應急預案報區應急辦(區應急管理局)備案;社區(村)應急預案報街道辦事處備案;其他企業等單位應急預案按相關要求進行備案,並報街道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6.3預案評估與修訂
6.3.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6.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夏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夏政辦〔2015〕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