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有效防範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提高應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及時有效地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預防、減少和消除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2.1法律、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8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主席令第69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全監管部門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監廳應急〔2011〕222號)等。
1.2.2地方性法規、規章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7號)、《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4號)等。
1.2.3《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江夏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夏政〔2021〕1號)、《武漢市江夏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
1.2.4《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於調整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成立區突發事件專項應急委員會(指揮部)的通知》(夏應急委文〔2019〕1號)等。
1.3分類分級
1.3.1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分類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過程中,由危險化學品直接或間接引發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依據江夏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情況,江夏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主要分為以下6類:
(1)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主要包括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火災等。
(2)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指危險化學品發生化學反應的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液化氣體和壓縮氣體的物理爆炸事故。具體包括: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易燃液體、易燃氣體的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產生的氣體、揮發物的爆炸,危險化學品液化氣體和壓縮氣體的物理爆炸,其他化學反應爆炸。
(3)危險化學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人體吸入、食入或接觸有毒有害化學品或者化學品反應的產物,而導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體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徑為呼吸道)、接觸中毒事故(中毒途徑為皮膚、眼睛等)、誤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徑為消化道)以及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險化學品灼燙事故:主要指腐蝕性危險化學品意外地與人體接觸,短時間內即在人體表面接觸造成明顯破壞的事故。腐蝕品包括酸性腐蝕品、鹼性腐蝕品和其他不顯酸鹼性的腐蝕品。
(5)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主要指氣體或液體危險化學品發生了一定規模的泄漏,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等後果。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容易造成重大火災、爆炸或中毒事故。
(6)其他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他危險化學品事故指不能歸入上述5類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主要是指危險化學品的險肇事故,即危險化學品發生了人們不希望的意外事故,如盛裝危險化學品的罐體、車輛傾倒或傾覆,可能但未發生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燙、泄漏等事故。
1.3.2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適用範圍
適用於江夏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過程中發生以下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一般、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2)跨街道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或街道應急力量和資源不足難以控制事態,需要上級增援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3)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上報和前期處置參照本預案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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