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1月18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8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進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回響和救援機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和救援的綜合協調指揮,明確各部門應急救援職責,確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及時、有序、高效進行,預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危害。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堅持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強化底線思維,做到職責明確、協同聯動、快速回響、科學應對,最大限度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損失。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在市委領導下,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市級各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危險化學品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科學、安全、高效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工作主要由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有關市級部門應積極配合屬地區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發生事故的單位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回響者。
(4)依法依規、科學施救。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案演練,做好應急救援隊伍、專家、裝備資金和宣傳培訓等準備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預案等要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在切實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前提下,科學合理應對。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本市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專項應急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裝卸和廢棄處置等環節事故災害。
本預案與《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相銜接,對各區人民政府、各成員單位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或保障預案具有指導作用。
1.5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危險化學品事故劃分為四級: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
1.5.1 一級(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的事故;
(3)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1.5.2 二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的事故;
(3)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1.5.3 三級(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的事故;
(3)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較大或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1.5.4 四級(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的事故;
(3)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的事故。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設立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部署要求;
(2)研究推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等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3)組織本市發生的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開展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4)決定和批准危險化學品事故災害搶險救援工作重大事項;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2.2 辦事機構
市指揮部下設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具體承擔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是:
(1)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
(2)擬制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對工作相關檔案,推動相關工作落實;
(3)負責開展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編修工作;
(4)組織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檢查指導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5)必要時,協調駐津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承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成員單位
(1)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配合現場指揮部協調成立危險化學品事故輿情組,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新聞報導、信息發布、輿情分析、輿情引導和媒體服務等工作。
(2)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做好網路輿情分析、引導工作;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管理,及時調控輿情熱度,管控有害信息,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會同市公安局,依法依規對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行為進行處理。
(3)市應急局:負責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調動市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處置;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
(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需的生產資料、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負責保障應急通訊頻率,依法實施無線電管制。
(5)市公安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維護,確保搶險救援道路暢通;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危險化學品事故責任人開展立案偵查。
(6)市民政局:負責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受災民眾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會同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處理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8)市規劃資源局:負責會同市氣象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預警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海洋觀測預報、預警信息等資料;負責事故應急處置測繪保障工作;參與和支援海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9)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進行評估;對引發的環境污染開展現場監測;提出污染處置建議,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對事故污染物進行處置;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
(10)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危險化學品事故中建構築物的搶險救援、事故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本行業專業救援隊伍和大型建築機械的調用工作。
(11)市城市管理委(含市公用事業局):負責指導危險化學品事故中受損供熱、供氣、城市道路橋樑等公共設施搶修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中職責相關的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
(12)市交通運輸委(含市道路運輸局、市港航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道路搶通保通工作;協調做好搶險救援車輛在本市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務保障工作;負責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制定和實施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參與涉及港區內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3)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中受傷人員的現場醫療救治、轉運、院內救治等工作,並向市指揮部報告傷亡數量及醫療救治情況;負責做好衛生防疫工作技術指導。
(14)市國資委:負責督促監管企業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配合工作。
(15)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協助危險化學品事故中與特種設備相關的搶險救援、事故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
(16)市糧食和物資局:負責開展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和日常管理;負責根據動用指令組織調出市級救災物資。
(17)市氣象局:負責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保障服務,及時提供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雨量等氣象實況資料;協助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引起的大氣污染擴散區域研判,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協助通過市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信息。
(18)市水務局:負責協助涉及水務系統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搶險救援、事故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
(19)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協助涉及農業行業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搶險救援、事故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
(20)市民族宗教委:負責協助涉及宗教活動場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搶險救援、事故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
(21)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協助涉及A級旅遊景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搶險救援、事故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
(22)天津海事局:承擔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應急資源參與海上搜救、海上污染和海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3)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依託公眾移動通信網路開展應急通信保障處置工作。
(24)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撲救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火災;組織搶險救援和人員搜救。
(25)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負責協調事故現場地域應急供電,保障事故現場電力供應。
成員單位可根據處置需要進行調整和補充。
2.4 區級應急指揮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人民政府成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轄區內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及時開展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先期處置,並配合市指揮部做好相關處置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所需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事故區域內人民民眾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危險化學品清理收集及善後處置工作。
2.5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市指揮部根據事故發展態勢需要,組建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工作實行現場總指揮負責制。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由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現場總指揮;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任現場總指揮;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任現場總指揮。現場總指揮負責組織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指定工作組負責人員;現場總指揮發生變更的,應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
現場指揮部工作職責: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實際情況,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處置、保障等工作。根據需要,設立以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局牽頭,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參與,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各專業工作組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組織做好事故評估工作,及時向現場指揮部上報事故搶險救援情況。
(2)專業處置組。由市消防救援總隊牽頭,市應急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委、市市場監管委、市衛生健康委、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和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以及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事故單位參與,負責事故施救、險情控制、人員營救等救援處置工作。
(3)秩序維護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參與,負責對事故發生地實施現場保護,維護治安和警戒,實施交通管制,保障搶險救援道路暢通;負責組織有毒物質擴散區域人員的疏散工作;負責死亡、失聯人員身份核查工作,對遇難者身份進行鑑定。
(4)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傷員醫療救治和轉運工作;向現場指揮部通報傷員醫療救治情況。
(5)環境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規劃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天津海事局參與,負責事故現場周邊大氣、水質、土壤等環境監測,參與職責範圍內海洋生態損害監測,提出污染控制建議,協助核實污染損害情況;提供氣象保障服務,提供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的氣象實況資料、預報和預警信息,為判斷有毒有害氣體擴散方向、範圍提供技術依據。
(6)綜合保障組。由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市糧食和物資局等部門參與,負責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及時提供資金、物資、裝備、工具、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綜合服務資源保障。
(7)新聞輿情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應急局、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事故單位參與,負責組織起草新聞發布稿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通告,制定新聞發布方案,召開記者見面會,適時組織新聞發布,開展輿情監測和應對工作。
2.6 專家組
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成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災情研判、應急救援、恢復重建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可直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協助事故現場指揮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提出應急救援措施和建議,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
3.1.1 風險辨識
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管職責的各市級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定期開展本行業、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風險評估,建立風險清單和風險資料庫,根據評估結果和建議,落實危險化學品風險管控責任和措施。
危險化學品單位通過風險辨識掌握本單位風險點,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採取相應措施降低事故風險。
3.1.2隱患排查治理
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管職責的各市級部門、各區人民政府監督、推動危險化學品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生產、經營、應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進行掛牌督辦或依法實施停產整治。
危險化學品單位加大隱患和應急準備排查力度,對排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對短期內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隱患;對情況複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限期整改。
3.2 監測
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管職責的各市級部門建立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單位普查、登記、評估等管理制度和監測制度,完善監測信息系統建設,配備專業監測人員,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監測,對重大風險源和隱患點位實施全天候監測,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並持續進行跟蹤。
危險化學品單位掌握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種類、理化性質、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監測系統並提供監測數據;建立完善本單位應急處置隊伍和保障物資等;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按要求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3.3 預警
3.3.1 預警發布
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依次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引發的事故類型、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影響範圍、建議或強制性防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發布的信息。
預警信息原則上按照預警級別,由市人民政府或涉及的區人民政府通過市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際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向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重點單位及可能受影響區域民眾發布;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發布方式。
藍色預警信息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發布,並將相關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息須由市指揮部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根據事態發展,發布單位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發布有關預警信息。
3.3.2 預警回響
(1)藍色預警回響:發布藍色預警後,相關成員單位、預警區域政府、危險化學品單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執行24小時值班值守;加強事態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及時掌握事件發展態勢以及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強度;組織本級專家和技術人員對事態進行分析評估,提出風險管控措施;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隨時做好救援準備。
(2)黃色預警回響:在上述措施基礎上,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力量對事態進行研判,提出應對措施並部署應對工作,組織專家赴現場對事態發展進行研判,提出現場處置決策建議;市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救援力量、市級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伍做好趕赴現場準備,並派出先遣小組赴現場開展相關處置。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現場實際,一般採取以下應對措施: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和處置措施、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組織各專業救援隊伍或救援專家進入待命狀態;核實相關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隨時投入使用;加強對預警區域重點單位、重要部位、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確保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運行;做好預測受影響區域的人員、財產疏散轉移的準備工作;隨時關閉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響的公共場所和設施設備;其他預測要採取防範和保護的措施。
(3)橙色、紅色預警回響: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後,市指揮部立即組織對事態進行分析研判,提出預警回響實施方案、制定具體措施,並報市委、市政府。在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責令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等進入戰備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度市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救援力量和市級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做好應急處置準備;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啟動京津冀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協調聯動應急方案,通告預警區域相鄰省(市)或區做好預警回響準備工作。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市、區人民政府適時發布預警信息。
3.3.3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當事故擴大或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預測會升級,預計現場應急救援力量無法有效消除事故險情時,發布單位應及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根據事態進展,研判危險化學品事故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由發布預警信息的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採取的有關措施。
藍色預警信息由發布預警信息的區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息須由市指揮部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
4 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式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現場有關人員須立即向本單位負責同志報告;單位負責同志接報後立即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接報即報原則,在接報後3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1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基本情況。對於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實的情況,電話反饋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
4.1.2 報告內容
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信息來源、影響範圍和損失初步估計、危害程度初步判斷、現場初步救援情況、已採取的措施、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姓名、聯繫方式等。
當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續報。事故續報應在以上內容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事發單位概況、人員傷亡情況、涉及化學品名稱、數量及危險特性、導致事故的初步原因、環境影響、建築物及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應急救援情況、事態發展趨勢和下一步需採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處置
4.2.1 事發單位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
(3)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4)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5)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4.2.2 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
區人民政府接報後,迅速核實事故基本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並立即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救援措施:
(1)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3)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徵用調用應急資源;
(5)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6)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5 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初判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回響分為三級,由高到低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回響。
5.1.1 一級回響
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後,市指揮部總指揮宣布啟動一級回響。
(1)市指揮部總指揮趕赴現場,組建現場指揮部,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救援工作;
(2)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立即按照本預案職責分工、單位部門應急預案及市指揮部的指揮調度,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調度市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召開市指揮部工作會議,聽取各方面情況匯報,研究制定應急救援處置、傷員救治、災民安置、物資徵用、輿情應對等重大決策;
(5)研究事故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確定指揮部新聞發言人,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
(6)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項。
5.1.2 二級回響
初判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後,市指揮部總指揮宣布啟動二級回響。
(1)已造成或預計造成3人以上死亡,市指揮部總指揮趕赴現場,組建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救援工作;
(2)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按照本預案職責分工、單位部門應急預案及市指揮部的指揮調度,協助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3)調度市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召開市指揮部工作會議,傳達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聽取各方面情況匯報,研究應急處置、傷員救治、災民安置、應急徵用、輿情應對等重大決策;
(5)研究事故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6)根據事態發展趨勢,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
(7)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項。
5.1.3 三級回響
初判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並報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事發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市指揮部認為事故超出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救援能力時,啟動三級應急回響,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趕赴現場,組織指導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相關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裝備和應急物資等趕赴事故現場,協助區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總指揮視事故情況赴事故現場靠前指揮指導處置工作。
5.2 處置措施
(1)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就近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同時上報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及事故類別,科學合理制訂事故應急救援方案,組織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救援。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變化、救援需要和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
市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後,區人民政府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現場指揮部。中央和國家工作組到達現場後,現場指揮部主動對接、匯報工作,接受業務指導並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2)到達現場的應急隊伍、裝備、專家和物資等,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登記並留存聯繫方式,在現場指揮部的協調指揮下進行救援處置,相關負責同志或人員發生變更,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
(3)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採取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開展事故發生地及可能影響區域的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監測;開展飲用水污染情況及水質監測;開展事故現場實況氣象監測和預報服務。
(5)開通應急通道,優先安排、調度、放行搶險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員及救援物資等。
(6)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傷員的現場醫療救治、轉運、院內救治和現場衛生防疫等工作;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及時向現場指揮部通報傷員醫療救治情況。
(7)定時總結調度,書面匯總上報現場處置情況。
5.3 安全防護
5.3.1 現場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事故類別及應急人員職責,採取相應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指揮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不進入污染區域的人員一般應配備基本個人防護裝備;工程搶險、消防和偵檢等進入污染區域的人員應配備隔離型密閉防毒面罩、適用的化學防護服和空氣呼吸器等防止人體接觸、沾染有毒有害介質的防護裝備。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若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救援隊伍負責同志和現場指揮部,救援隊伍負責同志、現場指揮部應當迅速作出撤離決定。
5.3.2 民眾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組織做好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給予協調和指導。
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包括: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評估事故影響範圍和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明確保護民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確定民眾的疏散撤離方式、程式、範圍、路線,並指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確定應急情況下對民眾進行醫療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式;確定緊急避難場所,便於被疏散民眾的安置;做好民眾疏散、避難過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5.4 回響升級
當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處置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支持和援助時,根據市委決定,由市人民政府將情況上報國務院,請求協調有關方面參與事件處置工作。
5.5 救援暫停
在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必要時果斷組織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降低或者化解應急救援次生事故風險。
5.6 信息發布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在市委領導下,由市委宣傳部具體牽頭負責,未經批准,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訊息。
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在市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由事發區委宣傳部負責實施;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市委宣傳部統籌協調,現場指揮部新聞輿情組負責實施。
發生重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程式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以事件處置新聞中心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由分管副市長、有關區主要負責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發布事故信息。通過動態發布處置進展情況、組織集中採訪等方式,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5.7 應急結束
5.7.1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事故危害或威脅被控制、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5.7.2 按照“誰決定回響,誰決定結束”原則,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由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指揮部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宣布應急結束。
5.7.3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解除應急狀態的信息通報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必要時,通過信息發布平台和新聞媒體等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按照市指揮部的部署,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善後處置,市級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事發單位配合。
(1)救援工作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物資,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損壞或無法返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2)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妥善安置事故傷亡人員,並做好家屬的安撫、救濟、補償和保險理賠等工作。
(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4)儘快恢復生產、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災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6.2 調查評估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原因、影響範圍、受災程度和損失情況、應對過程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評估工作由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較大和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評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評估工作,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下開展,本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體力量,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專家隊伍為骨幹力量,以駐津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應急救援隊伍為突擊力量,以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為輔助力量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保障體系。
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承擔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任務;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按照現場指揮部安排部署參與應急救援工作;駐津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應急救援隊伍依法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7.2 應急裝備、物資保障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在現有資源基礎上,合理布局並補充完善應急救援資源;建立應急物資保障和調運體系,完善緊急生產、政府採購、徵用調用和補償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種類、風險和救援的需要和特點,自建或依託企業建立儲備庫,收儲相關專業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做好維護和管理,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危險化學品單位結合自身性質和特點,儲備和配備能滿足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需要的裝備和物資,並確保裝備和物資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7.3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牽頭,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建立並完善應急通信系統,依託公眾移動通信網路開展應急通信保障處置工作。
7.4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委牽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確保事故處置期間綜合運輸能力保障,配合做好搶險救援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務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救援時間。
市應急局牽頭,會同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建立完善應急通行機制,按照要求製作應急通行證,並加強應急通行證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7.5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組織醫療救治隊伍對傷員進行緊急醫療救治並轉送至醫院進一步治療;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協調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專用藥品和器材。
7.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牽頭,負責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協同當地政府及時轉移疏散民眾。
7.7 經費保障
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需財政擔負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保障企業日常對危險源的監控、預防預警措施、應急培訓、演練以及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需要。
7.8 應急供電保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組織電網企業對各自產權電網進行搶修,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應急供電裝備燃料調配。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建立健全供電應急保障隊伍,完善供電保障設備設施,有效保障現場指揮部、事故救援、搶修現場和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電。
7.9 測繪保障
市規劃資源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隊伍工作預案等機制,提高應急測繪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加強應急測繪隊伍和專家隊伍建設,完善數據採集和快速製圖設備,實現突發事件現場地理信息的快速獲取、分析和傳輸,提高應急測繪保障能力。
7.10 氣象服務保障
市氣象局牽頭,負責及時開展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儲備必要的物資和裝備,有效開展相關突發事件的氣象保障服務工作。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8.1 宣傳教育
各區人民政府、各危險化學品監管部門要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各危險化學品單位要按規定向公眾和員工說明本單位生產、儲運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及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
8.2 培訓
(1)市應急局加強危險化學品監管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單位企業法人的主體責任落實培訓,提升危險化學品行業管理能力。
(2)市級牽頭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責任,加強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3)危險化學品單位對從業人員加強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範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8.3 應急演練
市和區人民政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每2年至少組織1次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危險化學品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針對重大危險源的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上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同類型事故的應急演練。
9 附則
9.1 責任與獎懲
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救援實際,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9.2 預案管理
9.2.1 本預案解釋工作由市應急局承擔。
9.2.2 各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預案中各部門職責分工,制定區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送市應急局備案。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制定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或應急保障預案(方案),抄送市指揮部辦公室。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單位等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報區級主管部門備案。
9.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應急局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應急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應急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2.4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防汛預案等15個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44號)中的《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9.3 名詞術語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本預案所指危險化學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險化學品單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裝卸和廢棄處置等環節的企事業單位。
附屬檔案:1.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回響流程圖
2.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結構圖
3.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指揮部架構圖
4.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分級標準
5.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附屬檔案1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附屬檔案1.gif
附屬檔案2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附屬檔案2.gif
附屬檔案3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附屬檔案3.gif
附屬檔案4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分級標準
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分級具體情況為:
(一)紅色預警。情況危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時;或事故已經發生,事態仍在蔓延。
(二)橙色預警。情況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時;或事故已經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時;或事故已經發生,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四)藍色預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可能發生或引發事故時;或事故已經發生,事故隱患仍然存在。
附屬檔案5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一、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1.根據火災發生位置、危險化學品性質及火勢擴大的可能性,綜合考慮火災發生區域的周圍環境及火災可能對周邊的影響,確定警戒範圍。
2.秩序維護組隔離外圍民眾、疏散警戒範圍內的民眾,疏散過程中應注意民眾的個體防護,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提前引導無關車輛繞行。
3.專業處置組組織事發單位及專家制訂滅火方案,制訂滅火方案時應根據化學品的性質選用合適的滅火劑及滅火方法。
4.實施滅火過程中注意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裝備(防熱輻射、防煙等),出現意外情況時,立即撤離。
5.環境監測組對現場實時監測,注意風向變化對火勢的影響。
二、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1.確定爆炸發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質類別及爆炸類型(物理爆炸、化學爆炸),初步判斷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則重點關注爆炸裝置的工作溫度、壓力及相鄰裝置的運行情況,謹防相鄰裝置二次爆炸;化學爆炸,則重點關注現場點火源的情況。
2.秩序維護組負責隔離外圍民眾、疏散警戒範圍內的民眾,疏散過程中應注意民眾的個體防護,設立警戒標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注意提前引導無關車輛繞行。
3.如有易燃物質則應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區內停電、停火,消除可能引發火災和爆炸的火源。
4.專業處置組在進入危險區前宜用水槍將地面噴濕,防止摩擦、撞擊產生火花,要特別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體隨水流擴散。
5.如果是化學爆炸,環境監測組加強監測事故現場的易燃易爆氣體濃度及氣象條件。
6.專家組根據現場氣體濃度及爆炸源的情況確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險,確定應採取的處置措施。
三、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1.現場指揮部根據泄漏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性質、泄漏源位置、周邊區域重大危險源分布位置及泄漏現場點火源情況,考慮風速風向、泄漏量、周圍環境(環境功能區、人口密度等)等確定警戒範圍,警戒範圍宜大不宜小。
2.秩序維護組負責隔離外圍民眾、疏散警戒範圍內的民眾,疏散過程中應注意民眾的個體防護,設立警戒標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注意提前引導無關車輛繞行。
3.環境監測組檢測泄漏物質是否進入大氣、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場所;加強現場大氣、土壤、氣象信息等監測,明確泄漏危及周圍環境的可能性。
4.專家組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或估算的泄漏量確定泄漏時間或預計持續時間,預測泄漏擴散趨勢。
5.專業處置組進入現場控制泄漏源,搶修泄漏設備。出現意外情況,立即撤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