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天津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重特大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5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天津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析,

發布信息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5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重特大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下列單位和場所:
(一)建築總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二)建築總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且客房總數20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三)建築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會堂;
(四)床位總數30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養老院、福利院、療養院,床位總數150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
(五)三級甲等醫院;
(六)單個廠房(車間)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同一時間用工人數100人以上,從事紡織、鞋帽、玩具、食品、藥品、電子、家具等產品生產、加工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七)單層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總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場;
(八)建築總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中的兩種以上功能於一體的單體建築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線的多棟商業建築組合體;
(九)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築;
(十)包括三條以上換乘軌道線路的車站,與鐵路、機場等交通工具接駁的軌道車站;
(十一)建築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倉儲、物流、寄遞企業;
(十二)採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十三)市級以上廣播影視中心、電信樞紐中心、數據信息中心;
(十四)設計規模中型以上甲、乙類易燃氣體或者液體的生產企業〔設計規模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2008)劃分確定〕,總容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液體或者總容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烴儲存企業,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生產、儲存、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二級以上重大危險源企業〔級別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分級標準確定〕;
(十五)其他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四條 市消防部門依法確定天津市火災高危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梳理本轄區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火災高危單位,審查後報送市消防部門。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結合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加強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四個能力”建設,保障消防工作經費,積極套用先進的消防安全管理技術和設施設備,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設定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以及下屬各級消防安全負責人、崗位員工構成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鼓勵聘用註冊消防工程師負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所在建築(場所)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人,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各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共同確定或者組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二)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約定書,明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車通道等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保養職責;
(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服從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對於單位和建築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
(四)接受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實施的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等。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一)燃氣、燃油用房,廚房操作間;
(二)高壓氧艙、供氧站、實驗室、手術室;
(三)可燃物品倉庫,易燃易爆危險品、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加工車間、倉庫、儲罐;
(四)避難層(間);
(五)變(配)電室、自備發電機房、計算機房、空調機房等集中供電用電設備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報警閥室、防排煙機房、氣體滅火系統防護區域;
(七)其他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第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必須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禁止利用民用建築、地下建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禁止在設有居住場所的建築、地下建築和集貿市場內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對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區域進行劃分,並設定警告標識。
第十條 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主出入口公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聯繫方式,在場所內醒目位置設定視頻、警示牌或者採用廣播等形式對公眾提示場所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體位置以及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時正確逃生、自救的方法,場所內滅火器、火災逃生面罩、手電筒等滅火、逃生設備器材的具體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合理確定並公示公眾聚集場所每個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達到最大容納人數時,採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三)嚴禁在營業、使用時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油漆、砂輪切割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四)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關於人員密集場所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屬於高層、地下建築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避難、逃生設施,配備防毒面具、緩降器等逃生、自救器材;
(二)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禁止在地下建築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三)法律法規規章關於高層、地下建築管理的其他規定。
鼓勵屬於高層、地下建築的火災高危單位套用智慧型化技術手段,對電氣、燃氣消防安全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控、預警。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對電氣消防安全實行嚴格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半年對電器產品、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技術檢測。
第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加強消防設施的管理,定期實施維護、保養;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將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消防物聯網綜合管理平台,運用物聯網等科技手段、措施提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技防水平。
第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投保其他火災相關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保險。
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第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制定落實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巡查、檢查記錄經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入消防檔案。
防火巡查應當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依據下列頻次開展巡查:
(一)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並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二)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軌道交通站點運營期間、地下公共建築應當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營業、運營結束後,應當對現場進行防火巡查,切斷非必要用電設備電源,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
(三)賓館、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託兒所、幼稚園、企業員工集體宿舍、夜間生產車間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
(四)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對公眾開放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開放結束後應當進行防火巡查,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夜間防火巡查;
(五)生產、儲存、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六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檢查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
第十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並完善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明確培訓周期和不同崗位培訓重點內容,並按照下列規定,通過多種形式對員工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訓,培訓情況存入消防檔案:
(一)對全體員工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消防安全教育,且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知識技能考試;
(二)對新上崗、新調崗的員工應當在崗前完成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培訓;
(三)生產、儲存、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火災高危單位工藝處置隊應當發揮專業優勢,定期組織對全體員工開展工藝安全培訓;
(四)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隊員、易燃易爆危險品作業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第十九條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並結合實際及時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應當至少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或者滅火、疏散專項演練。單位專職消防隊可適時與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協同作戰聯合演練。
生產、儲存、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火災高危單位工藝處置隊應當配備相關器材,儲備足夠的應急物資,主動參與制修訂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加強日常演練,參與消防應急處置。
發生火災或者其他應急事件時,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工藝處置隊應當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疏散逃生、撲救初起火災、開展應急救援,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到達後,提供現場信息,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評估,評估結果存入消防檔案。每年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季度、年度消防安全評估中發現的火災隱患,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系統、本行業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及時整改的火災高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整改。
大型連鎖、集團企業應當對下屬火災高危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內容解析

01
調整細化了火災高危單位的界定標準
《辦法》結合當前我市實際,細化出15類建築和場所類型,作為我市火災高危單位的界定標準。將三級甲等醫院、大型商業綜合體、超高層公共建築等人員相對集中、發生火災時疏散逃生較為困難的單位,具有火災高風險特點的勞動密集型、倉儲物流寄遞、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相關企業,以及其他一旦發生火災極易對民生安全、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和影響的單位列入火災高危單位範圍。
02
明確了單位職責和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建設要求
《辦法》對火災高危單位應履行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其依法依規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對火災高危單位所在建築(場所)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管理或使用的情況,明確了各方應共同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規定火災高危單位應設定或確定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構建消防安全管理體系。鼓勵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要求其定期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消防領域重點問題。
03
對單位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出要求
《辦法》結合日常容易造成火災的風險點,從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對高層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等火災高危單位提出類型化管理要求,明確了不同場所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的頻次要求,同時要求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提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04
對單位提升自身應急處置能力提出要求
《辦法》規定火災高危單位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全員培訓制度,通過多種形式對員工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培訓,提升員工應急能力。要求單位制定並及時修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單位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綜合性演練或者滅火、疏散專項演練;易燃易爆危險品相關單位的工藝處置隊要儲備足夠的應急物資,加強日常演練,參與消防應急處置。
05
對投保火災責任保險和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等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辦法》明確要求火災高危單位應依法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投保其他火災相關保險,並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保險。規定火災高危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開展自我評估,每年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全面評估,評估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對評估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問題,火災高危單位要及時做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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