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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處置和應對本市火災事故,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強化聯動協作,持續最佳化完善滅火救援體系,確保決策科學、指揮高效、保障有力,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天津市消防條例》、《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和《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關於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除森林(草原)以外的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回響、科學決策,以人為本、協同應對的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
2.1 指揮機構
2.1.1 設立天津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負責組織指揮本預案適用範圍內的火災事故撲救任務。市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組成。
2.1.2 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市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市消防救援總隊政治委員擔任。
2.2 辦事機構
市指揮部下設天津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救援總隊,按照市指揮部部署,負責做好滅火救援的組織、協調、推動、指導等具體工作。
2.3 成員單位
市指揮部成員為市消防救援總隊、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人防辦、市氣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能源集團、軌道交通集團、天津港集團以及各區人民政府。
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推動指導消防救援隊伍和多種形式消防救援力量開展滅火救援訓練演練;推動指導各區人民政府做好應對處置火災事故的準備工作;組織火災事故原因調查。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有關部門發布火災事故信息,協調相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報導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網路輿情的監看研判及調控管控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警力設定警戒區域,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救援疏散、轉移避險等工作;根據滅火救援需要實施交通管制,維護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救援車輛及人員通行順暢;做好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處置工作,嚴防藉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配合做好火災防範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協同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做好受災民眾的轉移安置工作,組織和發放救災救濟款物,保證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負責做好火災事故後的有關社會救助保障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保障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保障。
市人社局:負責依據國家及本市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規章,保障滅火傷亡人員工傷保險待遇。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火災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進行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建議。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消防救援隊伍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火災事故中的工程搶險救援工作;協助調集火場清理使用的大型工程機械;負責對事發相關建築開展建築結構安全性評估;參與建設工程重大火災事故的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在火災事故救援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修復城市道路橋樑設施;協助實施火災事故現場中燃氣突發事故處置。
市交通運輸委:負責在火災事故救援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火災事故區域內的用水保障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受傷人員的現場醫療救治、轉運、院內救治和現場衛生防疫等工作;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傷員數量及醫療救治情況。
市應急局:負責組織調度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合參與應急處置;負責組織專家對火災事故相關生產安全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提出建議。
市人防辦:負責組織協調公用人防工程火災事故中的處置指揮和搶修排險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根據滅火救援需要組織應急天氣會商,及時提供天氣實況監測和預報信息;根據市指揮部需要,開展火災事故現場氣象保障服務。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現場公眾通信保障工作,督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恢復公共電信基礎設施。
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現場本單位資產範圍內設備的供電、斷電、搶修等作業措施;負責提供起火單位及周邊區域,本單位資產範圍內電力設備的相關資料,為電力設施火災撲救提供技術支持。
能源集團:負責組織切斷火場內部及周邊區域燃氣輸送,搶修受損設備和管線,排除一切影響火災撲救和給滅火人員帶來危險的燃氣泄漏隱患;負責提供起火單位及周邊區域燃氣供給資料,為燃氣設施火災撲救提供技術支持。
各區人民政府、軌道交通集團、天津港集團負責配合市指揮部開展火災事故處置工作;負責配合火災事故中人員疏散安全和搶險救援工作;負責配合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2.4 現場指揮部
根據火災事故處置工作需要,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主要負責火災現場的處置、指揮、協調等工作,制定滅火救援行動方案,指揮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相關成員單位和應急力量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2.5 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
2.5.1 綜合協調組
市應急局和市消防救援總隊牽頭,根據需要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公安、民政、財政、人社、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商務、衛生健康、人民防空、氣象、通信等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和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組成。負責協調、服務、督辦各組工作落實。
2.5.2 信息輿情組
市委宣傳部牽頭,根據需要由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及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組織開展信息發布、輿情分析、輿情引導和媒體服務等工作。
2.5.3 警戒安全組
市公安局牽頭,根據需要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和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能源集團及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區域電力、燃氣供給企業組成。負責維護現場秩序,根據火情實施警戒、疏散、避險、身份核查、安全監測等工作。
2.5.4 醫療救助組
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根據需要由市民政局及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組成。負責現場人員醫療急救、衛生防疫、心理干預及遇難人員的遺體處置。
2.5.5 專家諮詢組
市消防救援總隊牽頭,根據需要由應急管理、消防、建築、化工、急救、交通運輸、通訊、電力、燃氣、水利、人民防空、環境保護等領域有關專家組成。負責為市指揮部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指導現場指揮部研判災情;制定滅火救援方案;參與工藝處置、風險評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2.5.6 綜合保障組
市消防救援總隊牽頭,根據需要由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及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組成,負責做好火災撲救所需的車輛、器材、滅火劑、燃料及其他物資的供應,做好供水、供電、通訊、交通運輸等保障,開展氣象監測預報。
3 預防和預警
3.1 火警監測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充分利用道路交通圖像監控、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等信息化手段,實時監測火災事故信息。任何單位、個人一旦發現火情,應當立即通過各種途徑報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 火災警示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在重點防火季節,對消防安全重點行業及時發布火災風險警示信息,及時通報國內外突發火災情況。
4 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
4.1 應急值守
市指揮部辦公室、相關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日常要加強應急值守,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對重大敏感警情,要進一步加強值班值守力量。
4.2 信息報告
發生以下情況及較大以上火災事故,市指揮部辦公室、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按照接報即報、隨時續報的原則,接報後30分鐘內電話、1小時內書面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火災事故基本情況。
(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火災事故;
(2)啟動三級及以上回響的火災事故;
(3)死亡人數可能超過3人的火災事故;
(4)已經或者有可能引發輿情炒作、造成負面影響的火災事故等。
4.3 先期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後,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密切關注火災態勢,根據火災事故的發展情況和嚴重程度,視情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各成員單位專業救援力量和專家到場,及時將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根據現場指揮部要求和回響等級,依據職責開展相關處置工作。
5 應急回響
5.1 回響分級
天津市火災事故應急回響原則上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4個等級。
5.1.1 一級應急回響
報警描述為:造成10人以上被困、失聯或50人以上重傷,撲救難度和社會影響巨大的火災,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履行報批程式後啟動一級應急回響。
(1)市級主要領導和市指揮部總指揮趕赴現場,組織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專家顧問成立現場指揮部和各工作組,接管指揮權,組織會商火情,了解先期處置情況,分析研判火災發展態勢,研究制定滅火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揮各組迅速開展工作。
(2)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趕赴事發現場,立即按照本預案職責分工、單位部門應急預案及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綜合協調組指揮、協調各方救援力量積極營救被困人員、控制火災蔓延、撲滅火災、控制危險源或排除事故隱患。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災威脅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
(4)警戒安全組維護現場秩序,根據火情實施警戒、疏散、避險、身份核查、安全監測等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5)綜合保障組根據火災事故發展態勢和滅火救援需要,調集滅火劑、裝備、物資,做好現場供水、供電、供油、交通、通信、氣象、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生活等應急保障工作。
(6)醫療救助組開展人員醫療急救、衛生防疫、心理干預及遇難人員的遺體處置工作。
(7)信息輿情組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救援進展情況,做好輿情監測和引導工作。
(8)綜合協調組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市委、市政府,國家工作組指導意見,落實相應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5.1.2 二級應急回響
報警描述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失聯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撲救難度和社會影響較大的火災,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履行報批程式後啟動二級應急回響。
(1)市指揮部總指揮趕赴現場,組織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並視情調派專家組成員到場。市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職責分工、單位部門應急預案及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綜合協調組組織、協調消防救援隊伍、其他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生、滅火、排險等應急處置。
(2)警戒安全組維護現場秩序,根據火情實施警戒、疏散、避險、身份核查、安全監測等工作,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
(3)綜合保障組調集滅火救援所需的滅火劑、裝備、物資,做好現場供水、供電、供油、交通、通信、氣象、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生活等應急保障工作。
(4)醫療救助組開展現場人員醫療急救、衛生防疫、心理干預及遇難人員的遺體處置。
(5)信息輿情組及時、統一發布災情、救援等信息,積極協調各類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導工作,做好輿情監測和引導工作。
(6)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態發展趨勢,按程式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
5.1.3 三級應急回響
報警描述為:造成3人以下被困、失聯或10人以下重傷,發生在高層、地下,大跨度、化工、大型綜合體等建築設施的火災,火場有可能發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氣擴散等危險性較大或突變險情的火災,或現場指揮員認為四級應急回響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災,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三級應急回響。
(1)市消防救援總隊有關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組成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市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相關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攜帶應急救援裝備和應急救援物資等趕赴事故現場,協助區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市指揮部副總指揮視事故情況,赴事故現場指揮指導處置工作。
(4)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態發展趨勢,按程式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
5.1.4 四級應急回響
報警描述為:現場未發現人員被困、失聯或受傷,過火面積較大、撲救時間較長或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火災,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四級應急回響。
(1)事發地所在區消防救援支隊到現場指揮、組織、協調處置工作,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配合處置。
(2)市指揮部辦公室關注火情事態發展,根據需要調派增援力量及滅火所需物資、裝備;視情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火災撲救工作。
(3)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火災事故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可以按程式對回響級別進行調整。
5.2 處置措施
在火災事故處置中,現場指揮部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準確判斷火情,採取有效措施有序展開行動,儘快處置,減少損失;根據火勢發展情況確定和調整滅火救援分工,各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展開救援。
5.2.1 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重點關注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生命安全。當有人員被困或受到威脅時,第一時間展開救援,對救出的被困人員立即實施救護。
5.2.2 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1)使用各種水源,保證火災事故現場不間斷供水。
(2)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根據事故現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相關職能單位設定警戒標誌和崗哨,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警戒區域,維持事故現場秩序,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視情實施交通管制。
(4)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5)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
5.3 新聞與輿情應對
5.3.1 市、區宣傳部門要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應急的新聞報導工作。對啟動三級、四級回響的火災事故,由事發區宣傳部門負責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工作,市委宣傳部做好指導工作。對啟動一級、二級回響的火災事故,由市委宣傳部負責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工作,組織信息輿情組做好信息發布、輿情分析、輿情引導和媒體服務等工作。未經批准,參與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訊息。
5.3.2 啟動一級、二級回響的火災事故發生後,由信息輿情組按程式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以事件處置新聞中心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由分管市領導同志、有關區主要負責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發布相關信息。通過動態發布處置進展情況、組織集中採訪等方式,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5.4 跨區域增援
當火災事故造成的危害進一步擴大,本市滅火救援力量不足時,由市消防救援總隊按程式報請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調動周邊省(區、市)的消防救援力量跨區域緊急增援。
5.5 應急結束
5.5.1 火災現場的被困人員全部被救出,火勢被徹底撲滅,影響災情擴大的重大危險源被控制、消除,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5.5.2 一級、二級火災事故應急回響,由市指揮部按程式宣布結束;三級、四級火災事故應急回響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宣布結束,各部門轉入常態工作。必要時,由市指揮部通過信息發布平台和新聞媒體等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5.3 宣布應急結束後,現場指揮部視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災情反彈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現場指揮部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現場應急隊伍有序撤離。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6.1.1 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要提供緊急避難場所並妥善安置災民,保障基本生活條件。
6.1.2 民政、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要根據災害損失程度,依據職責明確災民申請救濟的程式和要求,確保救濟工作迅速到位。組織協調社會、個人開展互助互濟、捐款捐物活動,妥善安置災民生活。社會救助活動由民政部門統一實施。
6.1.3 對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的企業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
6.2 火災調查
6.2.1 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後,由市消防救援總隊成立火災原因調查組,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6.2.2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滅火救援情況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本市建立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體,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各成員單位專業救援力量和專家隊伍為輔助的滅火救援力量體系。各類隊伍要經常開展滅火救援訓練、業務技能培訓、聯合實戰演練,為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提供強有力的隊伍保障。
7.2 物資保障
滅火救援物資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片儲備、分級管理和按需定額儲備、講究實效、專物專用的原則。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備應急救援物資,滿足應急狀態時的工作需要。
7.3 資金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火災事故應對工作所需經費。處置火災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火災事故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救災工作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7.4 指揮與通信保障
7.4.1 市指揮部應依託市消防救援總隊119調度指揮系統,完善指揮通信網路建設,並與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保持日常及火災事故處置現場的有線、無線通信聯絡。
7.4.2 在火災事故處置現場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出現盲區時,市通信管理局應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指揮現場公眾通信保障工作,並利用公眾通信網路,保障火災事故現場指揮部與相關應急指揮部門的聯繫。
7.5 醫療急救保障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足夠的醫療急救人員和設備及時到達滅火救援現場,對傷員開展現場急救和轉運工作,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救治傷員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醫藥、器材及資源情況。
7.6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火災事故應急需要,調集可利用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火場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優先運輸。
7.7 治安交通保障
市公安局視情在事發區域設定警戒,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實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強應急道路通行保障。
7.8 應急供電保障
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應建立健全供電應急保障隊伍,完善供電保障設備設施,保障現場指揮部、火災事故現場的應急供電。
7.9 氣象服務保障
市氣象局應根據市指揮部需要,有效開展氣象監測和預報,及時提供大氣溫度、濕度、風力、風向、氣壓等影響火災發生髮展的氣象數據。
7.10 宣傳培訓
市消防救援總隊制定年度宣傳教育計畫,編制宣傳材料和培訓教材,面向社會公眾,特別是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勢群體,開展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組織做好本系統、本地區應急處置力量的培訓工作。
8 附則
8.1 責任落實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落實預案要求,履行火災事故應急回響職責,保證定崗定責、責任到人;確保裝備物資儲備充足、完整好用。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及時總結。對不履行職責、不服從指揮、應急回響不力而導致火災事故擴大,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8.2 預案管理
8.2.1 本預案解釋工作由市消防救援總隊承擔。
8.2.2 市消防救援總隊每年至少組織1次滅火救援聯合演練,檢驗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演練方案應包括基本情況、火情設定、力量部署、撲救對策、注意事項等內容。
8.2.3 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明確負責人和聯絡員,制定詳細行動方案、工作措施,統計具體物資儲備、救援力量,並將有關數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8.2.4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結合火災應急救援工作實踐,及時組織修訂預案,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修訂。
8.2.5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6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地震應急預案等21個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22號)中《天津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