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範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築面積在1000m2(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築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上述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遊藝、遊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監察委、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台、電視台;
2.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侯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m2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築面積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5.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準,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準,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高層公共建築、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t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界定標準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定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
消防重點單位,從政府部門角度,會要求你加強消防管理的計畫、硬體配置、人員配置、演習頻率&質量,以上要求均基於多次的監督性檢查,並把你單位的相關易燃品和消防設施、公司簡介等根據實際備案。從公司角度,列為重點的區域,要加強重點管理和控制,比如,動火級別的提高(二級變一級)、防雷接地和消防滅火設定的配備數量的增加、人員培訓等。
消防重點單位的宗旨是“從嚴不從寬”,重點監控,確保區域重點防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