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天津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規範和加強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6〕111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冶金、有色、機械、輕工、建材、紡織、菸草、商貿(以下簡稱工貿行業),非煤礦山,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評審工作管理。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核心,堅持自主創建的原則。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應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價為基礎,樹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理念,與企業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科學性、規範性和系統性。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由應急管理部按照行業制定,企業依照相關行業評定標準和本市有關要求進行創建。工貿小微企業執行《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第12項A級要素“本地區的要求”,執行《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三級實施指南》和《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其中一級為最高。
一級企業由應急管理部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二級企業由市應急管理局公告,證書、牌匾由二級評審組織單位發放。三級企業和工貿小微企業由所在區的應急管理局公告,證書、牌匾由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發放。證書和牌匾由應急管理部統一監製(樣式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二、機構和人員
(一)評審組織單位
評審組織單位是負責評審工作管理的單位,應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二級評審組織單位由市應急管理局確定,三級評審組織單位可由各區應急管理局擔任或確定。
1.基本條件
(1)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2)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評審管理體系;
(3)有負責評審組織工作的專職人員。
2.工作職責
(1)負責本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
(2)受理企業評審申請,審查申請材料;審查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及有關材料;對公告企業制發證書和牌匾;
(3)在許可權範圍內,操作“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
(4)建立評審單位資料庫和業績檔案,對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
(5)建立達標企業資料庫和運行檔案,組織安全專家抽查企業持續運行情況,存檔抽查報告和有關材料;
(6)二級評審組織單位負責全市評審人員培訓、繼續教育、管理、考核等工作;按行業類別建立評審人員資料庫和業績檔案,實施動態調整;指導三級評審組織單位開展工作;收集評審單位、評審人員從業反饋,匯總全市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
(7)參照物價部門收費標準,規範評審單位評審收費;
(8)按照應急管理部門要求,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3.從業準則
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不得違反工作職責,變更工作程式或擅自開展業務;不得參與、介入、影響企業和評審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在評審人員管理考核、評審單位報告審核、達標企業抽查等方面徇私舞弊或牟取不正當利益;杜絕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評審人員
評審人員是經培訓合格具備行業(領域)評審資格的人員,應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工貿行業、非煤礦山評審人員包括評審員和評審專家,評審員指評審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自有人員,評審專家指評審單位的外聘人員;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評審人員同樣包括評審單位的自有人員和外聘人員,統稱評審人員。
1.基本條件
(1)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政策要求,具有相應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2)工貿行業、非煤礦山應符合如下條件,
評審員:具有大學(含)以上學歷或註冊安全工程師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評審專家: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安全評價師,3年以上行業(領域)安全相關從業經歷;
(3)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應符合如下條件,
評審人員:具有國民教育化學、化工工藝、機械、儀表自動化、電氣、安全等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或工程類化工、石油化工等專業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危險化學品或化工行業安全相關的技術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經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統一考核並取得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錄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
2.工作職責
(1)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保守企業秘密,維護評審工作權威性、公正性和科學性;
(2)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政策要求,認真查閱企業檔案資料,全面檢查廠區安全生產情況,對作出的評審結論負責;
(3)積極參加培訓和繼續教育,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審組織單位管理;
(4)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評審人員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後,必須主動到二級評審組織單位進行登記,方可在本市從事評審;每年應至少參與完成2個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或診斷工作。
3.從業準則
不得在兩個(含)以上評審單位或無證、未登記、跨行業(領域)從事評審;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拉攏關係、招攬業務、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隱瞞安全生產問題;杜絕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評審單位
評審單位是具體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規定,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二級、三級評審單位由市應急管理局確定,並結合每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調整。
1.基本條件
(1)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辦公場所,辦公設備、設施齊全,有負責日常管理的專職人員。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評審控制體系,評審人員的契約聘書及證件檔案齊全;
(2)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並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3)二級評審單位應在本市從事3年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三級評審單位應在本市從事3年以上安全生產相關技術服務;
(4)評審人員數量應符合如下條件,
二級評審單位:工貿行業評審,評審員不少於15人,且安全、電氣、設備各專業評審人員不少於3人,金屬冶煉專業不少於2人。非煤礦山評審,評審員不少於15人,且安全、電氣、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探各專業評審人員不少於3人。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評審,評審人員不少於20人(自有人員不少於16人),且安全、電氣、化工設備、化工工藝、儀表自動化各專業不少於3人;
三級評審單位:工貿行業評審,評審員不少於10人,且安全、電氣、設備各專業評審人員不少於2人,金屬冶煉專業不少於1人。非煤礦山評審,評審員不少於10人,且安全、電氣、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探各專業評審人員不少於2人。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評審,評審人員不少於16人(自有人員不少於10人),且安全、電氣、化工設備、化工工藝、儀表自動化各專業不少於2人;
(5)提供自有人員的連續社保繳納記錄和外聘人員的聘請證明;
(6)評審單位經公告後,如出現評審人員離職等情況,應及時調整或補充具備評審資格的人員,確保符合人數、專業等條件要求。
2.工作職責
(1)負責本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2)收到評審通知後,與申請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契約,明確服務對象、範圍、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
(3)依照行業(領域)評定標準和本市有關要求進行評審,查找不符合項、提出整改要求、覆核整改效果;
(4)評審完成,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樣式見附屬檔案5)及有關材料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查,對評審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評審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5)在許可權範圍內,操作“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
(6)存檔技術服務契約、評審通知、評審計畫、評審記錄、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評審報告、現場核實材料、企業申請資料等評審材料;
(7)按照評審組織單位要求,配合開展有關工作。主動提交評審人員年度業績情況。
3.從業準則
不得越級評審;不得違反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變更評審程式或業務範圍;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招攬安全評價、諮詢等業務或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出具虛假、重大疏漏評審報告;不得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評審;不得拒絕、阻撓評審組織單位抽查;不得為評審企業同時提供安全生產標準化諮詢等技術管理服務;杜絕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工作程式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的程式進行。
(一)自評、申請
1.企業應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全員參與的自評工作組,對照評定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樣式見附屬檔案6)。
2.自評完成,可按照自願原則申請等級評審。申請企業應通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完成網上註冊、提交自評報告等工作,在自願選擇評審單位後,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書面評審申請和有關材料。評審組織單位不得更改或指定評審單位。
(1)申請工貿行業、非煤礦山、化工、醫藥評審,應至申請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申請危險化學品三級評審,應滿足:依法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自評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個A級要素自評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至申請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者1000萬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事故;
(3)申請危險化學品二級評審,應滿足:依法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通過三級評審並運行2年(含)以上;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活動5年(含)以上,且至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傷事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事故;
(4)申請一級評審,按照應急管理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評審
1.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相應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並轉交有關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
2.評審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後,應組成評審組並在3個月內完成評審(不含企業整改時間)。評審組要提前制定評審計畫,明確成員分工後實施評審,評審人員不得單獨承擔評審任務。要詳實記錄評審工作,評審內容應覆蓋評定標準的全部要素和涉及的全部場所。
評審組應符合如下條件:
(1)根據行業(領域)和專業特點,評審人員不少於5人,加油站、工貿小微企業可適當減少但不得少於3人;
(2)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企業(加油站除外)評審組長,必須具備行業(領域)5年以上的企業從業經歷。金屬冶煉評審組,應包含不少於2人的評審專家;
(3)其他企業的評審組長必須具備行業(領域)3年以上的企業從業經歷。
3.評審結束且企業整改完成,評審單位應編制評審報告,由評審組成員簽字並註明培訓證書編號,同時經評審組長、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將頁面規整、印章齊全的報告掃描件(PDF格式)及有關材料,通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申請評審組織單位審查。
4.評審結果未達到申請等級的,申請企業可在整改完善後重新申請,或根據實際達到的等級重新提出申請。
(三)公告、發證
1.評審組織單位接到評審報告後應及時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形成書面報告,報應急管理部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評審單位並說明理由。
2.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後,對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公告,同時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資委、市場監管部門、銀監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評審組織單位並說明理由。
3.經公告的企業,由評審組織單位頒發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4.自評審組織單位下達評審通知至評審報告審查完成,時間超過6個月的,評審單位應對申請企業進行現狀覆核,並在評審報告中補充專題內容。
(四)複評、撤銷
1.取得證書的企業應每年組織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自評報告在企業內部公示並通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提交。
2.證書有效期屆滿後,企業可自願申請複評,換髮證書、牌匾。提升等級的,可向上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複評或提升等級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至第(三)款程式重新評審。證書超出有效期未複評的,公告撤銷其等級。
3.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的,公告撤銷其等級:
(1)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2)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3)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4.被撤銷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且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五)抽查
1.各級評審組織單位應每年組織安全專家,按照工貿行業、非煤礦山不低於5%比例,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不低於20%比例,對本級已達標企業的持續運行情況進行抽查。抽查內容應覆蓋評定標準的所有要素,且覆蓋企業半數以上的管理部門和場所。
2.抽查結束後,對工貿行業、非煤礦山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應書面反饋發現的隱患和檢查依據,提出整改要求;被查企業應儘快完成隱患整改,並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根據抽查整改情況形成報告,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專家簽字後存檔,並對拒不配合或拒不落實隱患整改的企業,向應急管理部門上報有關情況。對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應書面反饋發現的問題,同時編制報告,詳述企業持續運行和抽查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由安全專家簽字後報應急管理部門。
3.擔任評審組織單位的區應急管理局,可將抽查工作納入日常執法監督,自行擬定工作流程,但抽查內容應符合第三條第(五)款要求,不得簡化。
4.抽查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資格管理
1.評審單位存在違反工作職責和從業準則行為的,各區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作出處理:第一次進行約談,第二次公告暫停評審資格6個月,第三次公告取消當年評審資格、且下一年不得從事評審工作。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納入市場主體信用公示系統;構成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責任。
2.評審人員存在違反工作職責和從業準則行為的,由二級評審組織單位作出處理:第一次公告暫停評審資格3個月,第二次公告取消當年評審資格、且下一年不得從事評審工作,第三次評審工作禁入,且列入本市各級專家庫“黑名單”。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責任。
3.建立工貿行業評審單位升降級制度,二級評審單位每年至少完成50家企業評審,三級評審單位每年至少完成30家企業評審。未達到評審數量要求的,次年的評審單位資格申請時,二級評審單位應降級申請,三級評審單位不得提出申請。三級評審單位連續2年達到要求且未受到約談、暫停評審資格、行政處罰的,由二級評審組織單位組織專家論證,並經市應急管理局同意後,可在次年申請二級評審單位。
(七)技術管理服務
1.企業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或評審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標準化諮詢等技術管理服務,但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企業負責。為保證權益,委託雙方應簽訂技術服務契約,明確服務對象、範圍、權利及義務等事項。凡委託技術管理服務的企業,必須在申請評審的自評報告中註明服務單位及有關服務內容,並對自評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2.凡在本市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諮詢等技術管理服務的單位,應按照物價部門要求規範收費,接受社會監督,並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法律責任。不得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不得擾亂安全生產標準化市場秩序。
四、有關要求
(一)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和從業準則,共同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規範創建,共同維護評審工作質量和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共同服務企業提升安全生產的能力和水平,要注重實效,嚴防走過場、走形式。
(二)二級評審組織單位要切實組織好每3年一次的評審人員培訓和每年一次的繼續教育工作,要統籌規劃制定方案,提前通知廣泛發動,主動對接做好保障,要確保報名組織、條件審查、課程設計、制證發證、換證註銷等各環節有序銜接、正常開展。
(三)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引導推動和指導監督。要加強政策宣傳,鼓勵企業積極創建,正確運用資金獎勵措施激發積極性。要加強評審監督,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嚴肅問責違法違紀人員。要進一步聯合有關部門研商優惠政策,全力營造良好氛圍。
五、附則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安全監管局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津安監管三〔2013〕36號)、《市安全監管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安監管辦〔2016〕15號)同時廢止。
(二)本辦法印發前未公告的申請企業,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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