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2022年1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體系,規範應急回響程式,強化預防、預警、預測機制,迅速有效地實施應急處置,最大限度減少海上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環境和財產損失,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分級管理、快速反應、依法規範、科學處置的原則。
1.4 適用範圍
海上污染事故包括溢油污染事故和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
1.4.1 本預案適用於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內發生的海上污染事故應對工作。
1.4.2 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其他搜救中心請求協助的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行動,環渤海地區海上污染合作聯動工作,參照本預案執行。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以及海上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5 事故分級
按照溢油量或污染事故導致或可能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海上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按照直接經濟損失分級),海上污染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級: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
1.6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本市海上污染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與《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天津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本預案對海上污染應急部門(海上搜救分中心)制定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制定保障預案(或方案)具有指導作用。
2 環境敏感資源保護
2.1 保護原則
任何情況下,都應最先保障人的安全與健康。
(1)一旦發生海上污染事故,首要目標是保護重要區域和控制污染擴散,以減少污染損害的程度,其次是對污染物的消除。
(2)通知敏感區保護目標,首先動用該單位的防護能力,進行有效防護和控制。
(3)若現有設備、材料和人力不足以對所有敏感資源提供全面保護,則必須按優先次序,首先保護最重要的區域,並請求援助。
2.2 保護次序
敏感區
受污染的敏感性
生態自然保護區
易受污染損害,且在很多情況下,污染的損害不可恢復
漁業養殖區1千米以內的區域
易受污染損害或致死,使漁民遭受經濟損失而索賠
海濱浴場
公眾娛樂會暫時受影響,影響時間的長短取決於污染的規模
鹽田
易受污染損害,使本地區鹽業遭受經濟損失而索賠
工業用水取水口
製冷裝置被污染,進行污染清除作業時會導致停工
岸線
可能影響居民生活、船舶靠離或碼頭作業
3 組織體系
3.1 指揮機構
3.1.1 設立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設在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擔任,常務副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天津海事局局長擔任,副指揮由天津警備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委、天津海事局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擔任。
3.1.2市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海上污染事故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組織指揮本市海上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指導本市海上污染事故防備和救助工作;負責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的落實和管理工作,制定專項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開展專業應急訓練、演練和宣傳教育工作等。
3.2 辦事機構
3.2.1 市指揮部下設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天津海事局,辦公室主任由天津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3.2.2 市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揮部有關檔案,組織落實市指揮部各項工作部署;為市指揮部啟動和終止海上污染事故應急回響、組織海上污染事故救援工作提出對策建議;組織修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及編制應急保障預案,並組織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組織召開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聯絡員會議;建設管理海上污染事故應急專家隊伍;總結分析天津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並向市指揮部提出對策建議;承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3.3 成員單位
主要成員單位包括天津海事局、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氣象局、市農業農村委、天津警備區、市政府新聞辦、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成員單位可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和補充。
3.4 應急專家組
根據本市海上污染事故防範與應對工作實際,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海上污染事故應急專家組,為本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體系中長期建設規劃、海上污染事故風險趨勢研究、海上污染事故應對措施等提供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參與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5 現場指揮部
啟動應急回響後,市指揮部就近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一般設在海上搜救分中心。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市指揮部部署,具體組織實施事故現場應急處置行動;根據事故特點組成應急處置行動組,應急處置行動組通常包括疏散警戒與交通管制組、監視與監測組、人員救護組、泄漏控制組、污染消除組、事故調查處理組和通訊與後勤保障組等;協調、組織各應急處置行動組的救援行動;為現場作業人員提供各種保障;評估應急處置效果,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現場情況並提出建議;協調、組織肇事船舶或船東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記錄。
3.6 社會應急力量按照市指揮部指揮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 監測與預警
4.1 風險防控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相關企業、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和規律建立完善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海上污染事故隱患。
4.2 監測
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責任區內潛在海上污染事故風險源的日常監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可能導致海上污染事故的信息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對接收到的信息進行核實,並進行初步研判,根據研判結果確定是否進行預警發布和應急回響。
4.3 預警
4.3.1 預警分類分級
(1)風險預警
市指揮部辦公室對接收到的可能導致海上污染事故的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研判,在信息顯示發生海上污染事故機率增大或在一定時期內可能連續發生海上污染事故情況時,發布風險預警信息,提醒相關單位或人員加強防範,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2)事故預警
經過分析研判,按照海上污染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布事故預警信息。
4.3.2 預警信息發布與解除
(1)預警發布
市指揮部對預報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對可能發生的海上污染事故及時進行預警。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按照發布程式和渠道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等方式進行發布。
(2)預警解除
當海上污染事故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無法造成風險受體或敏感目標污染的情況下,由市指揮部解除預警。
4.3.3 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期後,各相關成員單位可採取相應的預防性措施,並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相關情況。
5 信息處理
5.1 信息的接收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24小時值守接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和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報警信息。報警電話:022—12395。值班電話:022—58876991/6992/6993/6994/6995。傳真:022—58876990。
5.2 報告與通報
5.2.1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警信息後,迅速核實情況,開展初始評估並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告。市指揮部及時向市人民政府、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報告,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5.2.2 市指揮部接到三級以上(含三級)海上污染事故信息時,應在5分鐘內電話向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報告;接到二級以上(含二級)海上污染事故信息時,應在2小時內向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書面報告。
5.2.3 市指揮部接到各級海上污染事故信息時,在30分鐘內電話向市人民政府報告,1小時內書面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2.4 信息報告內容應儘量詳盡,包括海上污染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海上污染種類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6 應急處置
6.1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事故企業和船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或計畫,充分利用自身應急資源,積極開展救助和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事發地海上污染應急部門(海上搜救分中心)迅速核實事故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後,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第一時間赴事故現場進行先期處置,並隨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立即對相關信息進行分析,提出應急行動方案,並向市指揮部報告。
信息分析主要包括:
(1)事件的類型、原因、現狀,已經造成的損害和可能的事故等級;
(2)發生事故船舶的詳細資訊、所載貨物的詳細資訊;
(3)已經採取的措施和正在實施的救援行動及效果;
(4)事故區域氣象、海況現狀及趨勢;
(5)事故的危險性分析,包括影響範圍與危險程度及其發展變化的預測;
(6)事故可能引發的災害性後果,以及可能對公共安全、環境造成的最大危害程度;
(7)應優先保護的目標和優先採取的措施;
(8)應急處置所需要的救援資源等。
6.2 回響啟動和分級
6.2.1 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初判屬於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海上污染事故,需要分別啟動一級、二級回響。在市指揮部辦公室報請分管副市長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啟動回響。
初判屬於三級(較大)海上污染事故,由市指揮部啟動三級回響。
初判屬於四級(一般)海上污染事故,市指揮部指定事發地海上污染應急部門(海上搜救分中心)部署海上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啟動四級回響。
6.2.2 回響分級
根據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處置能力,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四級回響,分別應對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海上污染事故。
(1)一級回響
市指揮部將污染事故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和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市人民政府將污染事故情況向國務院報告,按照上級指令,根據《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將污染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報告國務院。海上溢油事故發生後,相關單位和事發地海上污染應急部門應當先行對海上污染事故進行處置,並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相關信息。
(2)二級回響
市指揮部總指揮主持召開緊急會議,指揮部署海上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市指揮部根據事故分析結果啟動預案,並根據事故特點制定應急處置行動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行動方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行動,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工作。
各應急處置力量在接到調動通知後,儘快趕到指定地點,聽從現場指揮部的調度。事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力量由現場指揮部直接召集調用。
市指揮部應及時將污染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和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
(3)三級回響
市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指揮部署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根據事故分析結果啟動預案,根據事故特點制定應急處置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重要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工作。
各應急處置力量在接到調動通知後,儘快趕到指定地點,聽從現場指揮部的調度。事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力量由現場指揮部直接召集調用。
市指揮部及時將污染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和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
(4)四級回響
市指揮部指定事發地海上污染應急部門(海上搜救分中心)部署海上污染事故應急工作。海上污染應急部門(海上搜救分中心)根據事故分析結果啟動預案,根據事故特點制定應急處置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重要情況要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工作。
各應急處置力量在接到調動通知後,儘快趕到指定地點,聽從海上污染應急部門(海上搜救分中心)的調度。
海上污染應急部門(海上搜救分中心)及時將污染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和市指揮部。
6.3 回響措施
6.3.1 應急監測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開展海上污染監視監測工作。各成員單位及相關力量充分利用各自的監視監測網路對海上污染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水、岸線、空氣進行監視監測,並及時向現場指揮部通報相關信息。
6.3.2 重要目標保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保護可能受海上污染事故影響的敏感區保護目標,救助、清洗或轉移受到海上污染事故污染的動植物及其他重要目標,並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敏感區域管理單位或者其他機構通報有關信息。
6.3.3 海上污染圍控與清除
現場指揮部根據海上污染事故評估結果,制定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行動方案,組織有關應急力量,開展海上污染物的圍控、回收、清除、焚燒和岸線污染物、船體污染物清洗、回收污染物及油污廢棄物的臨時儲存與轉運,以及其他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6.3.4 醫療救助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情況及污染擴散等情況,採取個人防護、就地防護等措施,必要時提出疏散建議,明確疏散範圍和疏散方式,組織具體疏散,確保疏散過程中的人員安全。對海上污染事故中已經受到污染傷害或疑似受害人員開展現場急救,或將受害人轉送至相關醫療機構救治。
6.4 應急行動的管理和控制
應急處置行動開展過程中,現場指揮部對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應急隊伍的行動和行動計畫的落實,實時收集應急處置行動相關信息,及時對應急處置行動的效率和效果進行評估,必要時對應急處置行動方案和行動計畫進行調整。要加強對投入人力、設備器材的管理,做好與應急處置行動有關的工作記錄,為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後的污染損害賠償保存證據資料。
現場指揮部及時將應急處置行動情況及重大決定向市指揮部報告。
6.5 擴大回響
現場指揮部實時對事故現場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進行分析評估,並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如果事態進一步擴大,現場應急處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事故,現場指揮部應儘快報告市指揮部,請求調動應急處置力量和資源擴大應急處置行動。市指揮部根據現場指揮部報告的情況,迅速調動應急力量採取進一步處置行動。
如需要調動周邊地區應急處置力量和資源,由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報告,請求支援。
6.6 回響終止
三級以上(含三級)回響由市指揮部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評估和鑑定,在確定滿足以下條件的基礎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終止應急行動的命令;四級回響由市指揮部指定的事發地海上污染應急部門(海上搜救分中心)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評估和鑑定,在確定滿足以下條件的基礎上,報市指揮部批准後,發布終止應急行動的命令:
(1)現場搶險工作(包括人員搜救、海面污染圍控與清除、污染源控制和處置等)已經完成。
(2)污染源已經得到控制。
(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規模污染損害已經基本得到控制。
(4)對敏感區域的污染威脅已經排除。
(5)對周邊地區構成的環境污染和安全威脅已經排除。
(6)緊急疏散的人員已經安全返回或得到妥善安置。
現場指揮部在接到終止應急行動命令後,組織各應急處置力量清理事故現場後有序撤離。
6.7 信息發布
(1)市指揮部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事故信息。
(2)重大及以上等級海上污染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市委宣傳部統籌協調,在市指揮部成立信息輿情組,負責信息發布、輿情分析、輿情引導和媒體服務等工作。
7 後期處置
7.1 善後與恢復
現場指揮部應當妥善處置清污作業中回收的海上污染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次生災害。必要時,可以通過市指揮部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相關支援,或按程式向國務院申請相關支援。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責任單位負責事故的善後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與補償、社會救助、衛生防疫、保險理賠、環境恢復等。及時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儘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7.2 調查評估
市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應急處置行動中相關部門工作和應急處置效果等進行科學評估,評估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和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
8 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分工,落實應對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治安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處置的有效開展。
8.1 人員保障
公安、醫療救護、海上專業應急力量等救援隊伍是事故應急處置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
各成員單位組建的應急專業隊伍要規模適度、工種配套、設備齊全,經常開展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加強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和現場救援能力。
8.2 物資保障
市應急局會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救災物資和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應急設備設施建設,配備先進的救援裝備、器材等,建立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信息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
8.3 資金保障
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中所需的應急資金應當由相關責任方承擔。對於無法找到或追溯相關責任方的,需要由財政經費負擔的,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依法依規分級負擔。
8.4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委會同相關企業單位建立健全交通、港口等運輸能力應急調度機制,保障處置海上污染事故所需物資設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海上污染事故危害人員的優先運送。
8.5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8.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治安維護和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8.7 宣傳教育、培訓與應急演練
(1)宣傳教育
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委和天津海事局要編制海上污染事故預防、應急等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積極組織和指導相關單位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相關單位對海上污染事故的防範意識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
(2)培訓
市應急局會同天津海事局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油類及危險化學品專業知識和事故應急處置培訓。進一步提高單位和個人自救互救能力,增強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防範意識。
(3)應急演練
天津海事局會同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委每年組織1次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演練,提高各聯動單位和生產經營(運輸)單位的實戰應對能力。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確保一旦發生海上污染事故,能迅速投入應急處置中。
9 附則
9.1 責任與獎懲
本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瞞報、漏報、謊報重要情況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
9.2.1 本預案解釋工作由天津海事局承擔。
9.2.2 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制定本部門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市指揮部辦公室。
9.2.3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踐,及時組織修訂預案。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修訂。
9.2.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地震應急預案等21個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22號)中的《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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