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18日
預案全文
天津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群結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天津市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險情應急反應程式》、《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海上搜尋救助規定》、《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航公約》等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海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及突發事件對人命安全、水域環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海上突發事件一般分為四個等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3.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Ⅰ級(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客船、化學品船舶發生事故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
(3)載員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事故;
(4)1萬總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5)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全事件;
(6)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的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事件。
1.3.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重大)海上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事故;
(3)3000總噸以上、1萬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4)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全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事件。
1.3.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Ⅲ級(較大)海上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3)中國籍海船或有中國籍船員的外輪失蹤;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全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1.3.4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Ⅳ級(一般)海上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事件。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在確保人命救助的前提下,努力實施環境救助和財產救助。充分運用現代科技信息手段,保證信息暢通、及時、準確;就近、快速指派救助力量;充分發揮專家的諮詢作用,提高應急反應的效能和水平。
(2)政府主導,依法規範。市人民政府主導全市海上搜救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部門、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範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行為。
(3)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市海上搜救中心)對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實行統一指揮,保證各方應急力量行動協調、相互配合,取得最佳效果。根據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實施分級管理。
(4)防救結合,資源共享。“防”是指做好自然災害的預警回響工作,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可能;“救”是指保證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對海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減少損失。防救並重,確保救助。充分利用常備資源,廣泛調動各方資源,發揮儲備資源的作用。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適用範圍
1.5.1 本預案適用於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內發生的海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5.2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其他搜救中心請求協助的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環渤海地區海上搜救合作聯動工作,參照本預案執行。
1.5.3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啟動《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2.1.1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本市海上搜救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天津海事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天津警備區、市應急局、市口岸辦、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委、天津海事局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擔任。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由相關部門和有關企業組成,承擔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後處理等工作。
2.1.2 市海上搜救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擬訂海上搜救有關制度和規劃;
(3)擬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4)編制海上搜救預算;
(5)劃定海上搜救分中心搜尋救助責任區域並確定其職責;
(6)組織、協調、指揮海上搜救行動;
(7)建設海上搜救隊伍,指定本市海上搜救力量;
(8)指導社會搜尋救助力量能力建設;
(9)定期組織開展海上搜救演習及相關培訓;
(10)組織開展海上搜救宣傳教育;
(11)組織實施海上搜救獎勵工作;
(12)開展省際間的海上搜救合作;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2.2 辦事機構
2.2.1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天津海事局,負責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運行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天津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2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擬定搜救中心內部管理制度;擬定並組織落實搜救中心年度工作計畫;起草海上搜救規劃;負責組織日常性海上搜救行動;統一調配、維護和管理應急物資;負責組織開展海上搜救應急演練和培訓工作;負責督促檢查相關單位海上搜救工作,組織交流工作經驗;負責組織各種海上搜救工作會議;負責搜救中心的檔案管理工作;起草、制發和處理搜救中心檔案和重要文稿,編髮簡報;承辦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和市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事項。
2.3 搜救指揮分支機構
天津市海上搜救應急指揮體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分中心兩級搜救指揮機構組成。
海上搜救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海上搜救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編制、修訂本搜救責任區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編制本轄區海上搜救經費預算和擬定本搜救責任區海上搜救規劃;確定分中心各搜救成員單位職責;指定本搜救責任區海上搜救力量;組織、協調、指揮本搜救責任區海上搜救應急行動;定期組織搜救演習、訓練及相關培訓;部署和督促、檢查海上“一救一清三防”基礎與準備工作;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2.4 諮詢機構
諮詢機構包括海上搜救專家組和其他相關諮詢機構,應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關的海上搜救諮詢服務。
2.4.1 海上搜救專家組
市海上搜救專家組由應急管理、醫療救護、海事管理、海事法律、災後處置、航海技術、航海保障、海洋、氣象和引航等相關行業和部門的資深專家學者組成。
主要職責是:
(1)提供海上應急行動的技術諮詢和建議;
(2)參與相關海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
(3)提供海上搜救法制建設、體系建設、法制規劃諮詢;
(4)參與海上搜救應急相關工作的總結和評估。
2.4.2 其他諮詢機構
相關諮詢機構包括航海學會、船級社、危險品諮詢中心、溢油應急中心等單位。諮詢機構應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關的海上搜救諮詢服務。市海上搜救中心可就搜救事宜與諮詢機構達成相關協定。
2.5 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由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搜救指揮機構指定,被指定的現場指揮按照應急指揮機構指令承擔現場協調工作。
現場指揮主要職責是:執行應急指揮機構的各項應急指令;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現場應急救援方案;確定現場通信方式,負責現場信息的採集和傳遞;及時向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和結果;準確完整記錄應急救援重要事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應急指揮機構提出下一步搜救應急行動中止、終止的建議。
2.6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
2.6.1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所屬的專業救助力量,軍隊、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2.6.2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的職責是: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相關工作;參加海上應急行動時,聽從指揮,保持與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指揮的聯繫,及時報告動態;海上應急行動結束後,根據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圖片、總結等有關信息材料;參加各級搜救中心組織的應急演練、演習。
3 預警和回響
預警和回響是通過分析預警信息,作出相應判斷,採取預防措施,防止自然災害造成事故或做好應急反應準備。
3.1 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其他可能威脅海上人命、財產、環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信息。
3.1.1 預警級別確定
根據可能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將預警級別分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預警信號表示。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特別嚴重預警信息:
①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颱風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②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13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12級以上,或者陣風13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③洪水期水位達到保證水位時,監測預報有特大洪峰。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嚴重預警信息:
①預計未來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颱風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12級以下,或者陣風12級以上14級以下並可能持續。
②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12級以下,或者陣風11級以上13級以下;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10—11級,或者陣風11—12級並可能持續。
③洪水期水位達到警戒水位時,監測預報有較大洪峰。
(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較重預警信息:
①預計未來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颱風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10級以下,或者陣風10級以上12級以下並可能持續。
②預計未來12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8級以上10級以下,或者陣風9級以上11級以下;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8—9級,或者陣風9—10級並可能持續。
③洪水期水位達到設防水位時,監測預報有大洪峰。
(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一般預警信息:
①預計未來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颱風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8級以下,或者陣風8級以上10級以下並可能持續。
②預計24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8級以下,或者陣風8級以上9級以下;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7級,或者陣風8級並可能持續。
3.1.2 預警信息發布
(1)氣象、規劃資源、水務和地震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通過信息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面發布相應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2)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據接收的預報預警信息確定海上風險預警級別,發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信息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 預警回響
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各級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員單位應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
4 信息報送
4.1 遇險信息來源
(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代理人;
(2)目擊者或知情者;
(3)國際組織或國外機構;
(4)其他接獲報警部門。
4.2 遇險報警的接收、核實和評估
4.2.1 海上遇險信息接收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24小時值守接收海上遇險報警信息,報警電話:022—12395,值班電話:022—58876991/6992/6993/6994/6995,傳真:022—58876990。
4.2.2 報警信息的核實和任務分配
接到報警信息後,應立即核實險情信息。
(1)當報警船舶為中國籍船舶時,在查出報警船舶船名後,與該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代理人核實遇險情況;
(2)當報警船舶為外國籍船舶時,應通過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或代理人與報警船舶所屬國搜救部門聯繫核實遇險情況;
(3)經核實,遇險位置在天津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時,應立即通知該轄區的相應搜救分中心和相關單位;
(4)遇險位置不在天津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時,立即通知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並核實遇險情況,及時掌握搜救進展情況;
(5)當中國籍船舶、飛機在中國海上搜救責任區之外發出遇險報警時,及時與船舶所有人進行聯繫以便確定船舶遇險情況,並立即通知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核實遇險情況,及時掌握搜救進展情況;
(6)當搜救行動涉及到多個省級海上搜救中心的,立即通知並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協調。
4.2.3 除上述工作外,還應做到:
(1)保持同了解船舶遇險的機構、單位及個人的聯繫,跟蹤了解遇險船舶自救、互救以及該轄區搜救分中心採取措施等情況,並作好記錄;
(2)遇險信息來源於非搜救責任部門,立即通知遇險責任區的搜救分中心開展救助行動;
(3)遇險信息來源於搜救分中心的,向該搜救分中心了解已採取或將採取救助措施的詳細情況;
(4)接收到由於火災、爆炸導致的水上險情時,向屬地公安、應急部門通報;
(5)接收到海上保全事件時,向公安部門、海警部門通報;
(6)接收到海上傳染病突發事件時,向衛生健康部門通報,國際航行船舶還應向海關部門通報。
4.2.4 險情評估
搜救中心對險情信息核實確認後,按照險情分級標準進行評估,確定險情等級。
4.3 遇險信息的報送程式和要求
(1)發生任何級別的海上突發事件,海上搜救分中心應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機構)和市海上搜救中心報告,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2)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Ⅲ級以上海上突發事件信息時,應在5分鐘內電話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接到Ⅱ級以上海上突發事件信息應在2小時內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書面報告。
(3)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各級險情時,應在30分鐘內電話向市人民政府報告,1小時內書面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 應急處置
5.1 應急回響
5.1.1 回響原則
(1)根據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2)任何海上突發事件,搜救責任區內搜救分中心應首先進行回響;
(3)市海上搜救中心應對搜救分中心的應急回響行動給予指導;
(4)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影響海上搜救分中心對其搜救責任區內突發事件先期或將要採取的有效救助行動。
5.1.2 回響程式
(1)搜救中心回響
①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海上突發事件,或者雖未達到上述等級,市海上搜救中心經對險情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直接組織時,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或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指定處置的突發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同志進入指揮位置,承擔指揮職責。
②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同時,按規定程式向市委、市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請示報告。
③市海上搜救中心回響時,海上搜救分中心負責組織落實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擔現場指揮職責。
(2)搜救分中心回響
①發生較大、一般等級海上突發事件,由海上搜救分中心負責處置;海上搜救分中心認為險情處置超出自身能力時,可請求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協助。
②海上搜救分中心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同時,按規定程式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本級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5.1.3 海上搜救力量
(1)市海上搜救中心協調聯繫:
①專業救助力量;
②本市有關社會力量;
③市海上搜救成員單位力量;
④必要時,請求市人民政府協調軍隊、武裝力量參與海上應急行動;
⑤需其他地區救助力量支援時,請求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協調。
(2)海上搜救分中心協調聯繫:
①本分中心成員單位力量和社會救助力量;
②需其他救助力量支援時,請求市海上搜救中心協調。
5.2 指揮與控制
5.2.1 市海上搜救中心
(1)按照海上突發事件回響等級,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根據險情評估結果,確定搜救區域,明確工作任務和具體措施;
(3)調集相關海上搜救應急力量和裝備、物資等,執行應急任務;
(4)掌握事發現場動態情況,協調附近船舶參與搜救;
(5)加強應急通信保障,建立與各海上搜救應急力量及各海上搜救應急力量之間可靠的通信聯絡;
(6)根據現場搜救和處置的需要,指定現場指揮。搜救行動開始後,在未指定現場指揮的情況下,由先期抵達突發事件現場的船舶承擔;公務執法船、專業救助船到達現場後,由其擔任或者接任現場指揮,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
(7)必要時,協調相關醫療急救機構派出適任的專業人員,配備必要設備前往現場或指定地點,並做好接收和治療傷員等應急準備工作;
(8)必要時,發布航行警告,組織實施海上交通管制;
(9)密切跟蹤應急行動進展,及時分析評估搜救措施和方案,並進行調整完善;
(10)因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受到影響的船舶、設施和人員,要採取告知、疏散、撤離等安全措施。
5.2.2 現場指揮
(1)執行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海上搜救應急力量開展行動;
(2)保持與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聯繫,及時反饋現場搜救動態情況;
(3)安排人員收集現場搜救和處置行動的照片、錄像等證據資料;
(4)根據現場情況,對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動的中止、恢復或終止提出建議。
5.2.3 海上搜救應急力量
(1)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及時抵達事發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
(2)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報告本搜救力量的名稱、位置、出發和抵達時間等信息;
(3)抵達事發現場後,接受現場指揮的統一指揮;
(4)保持與現場指揮的通信聯絡,及時反饋有關信息;
(5)根據現場情況,對搜救行動的中止、恢復或終止提出建議;
(6)參加海上搜救的船舶、設施、航空器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動;確需退出的,應當經市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相關海上搜救分中心同意。
5.3 海上應急行動的中止、恢復及終止
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中止、恢復及終止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相關海上搜救分中心決定。市海上搜救中心作出中止、恢復或者終止決定後,應當及時通報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單位和個人,並報告市人民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相關海上搜救分中心作出中止、恢復或者終止決定後,應當及時通報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單位和個人,並報告市海上搜救中心。
5.3.1 應急處置中止和恢復
(1)受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動無法繼續進行的;
(2)繼續搜救將危及參與搜救人員和搜救船舶、設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
中止原因消除後,市海上搜救中心或相關海上搜救分中心應當立即恢復海上搜救行動。
5.3.2 應急處置終止
(1)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2)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搜救行動已獲得成功或者緊急情況已經不復存在;
(4)海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擴展或者復發的可能。
5.4 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
5.4.1 安全防護原則
(1)參與海上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分中心應對參與救援行動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
(2)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應先登記,進行醫學檢查,有人身傷害的立即採取救治措施。
(3)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實施救助行動的市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上搜救分中心可請求上一級搜救中心協調解決。
5.4.2 安全防護指導
搜救值班員在組織、指揮救助行動時,根據下列原則進行指導:
(1)指派專門船舶負責救助船舶衍生事故後的海上接應和監護。
(2)救助船舶按照現場指揮的指定時間和路線進入、撤離救助現場。
(3)岸基救護車輛、醫護人員、醫療用具滿足一次性轉運、救治救助船員、旅客人數要求。
5.5 遇險人員的安全防護
(1)在實施救助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告知遇險人員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護措施,及時調集應急人員和防護器材、裝備、藥品。
(2)市海上搜救中心應對海上突發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採取必要的措施,對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範圍內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3)在海上突發事件影響範圍內可能涉及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市海上搜救中心應通報有關區人民政府採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4)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應制定在緊急情況下對遇險人員採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動中要服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揮。
5.6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當應急力量不足時,市海上搜救中心可請求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援,組織動員有關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導、調動動員的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趕赴指定地點,展開救援行動。
5.7 信息發布
(1)市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海上搜救信息。
(2)重大及以上等級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市委宣傳部統籌協調,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信息輿情組,負責信息發布、輿情分析、輿情引導和媒體服務等工作。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理
(1)市、相關區衛生健康部門做好被救人員的醫療救助工作。
(2)市公安、民政部門和搜救行動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
(3)天津海事局對遇險船舶的善後處置提供指導,協助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4)搜救行動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獲救人員的安置工作;外籍獲救和遇難人員由天津海事局通知其所在國領事機構協助處理,並抄報市外辦。
6.2 工作評估
海上搜救行動結束後,市海上搜救中心針對但不限於以下情況對搜救行動開展後評估工作:
(1)案例社會影響重大;
(2)案例具有代表性;
(3)案例相關經驗可推廣借鑑;
(4)可從案例中吸取教訓和改進工作;
(5)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
7 應急保障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1)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各成員單位要配備保障海上搜救行動的通信設備。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中,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搜救行動的通信方式。
(2)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為海上搜救提供通信保障。
7.2 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1)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收集轄區內可參與海上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本責任區海上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
(2)指定搜救力量應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配備搜救設備和救生器材並保持隨時可用。
7.3 醫療保障
按照天津市海上醫療救援聯動機制執行;相關內容如有調整,從其規定。
7.4 治安保障
市、相關區公安部門負責維護事發海域沿岸陸上區域的治安秩序,或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治安保障。
7.5 資金保障
海上搜救工作所需資金,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由財政部門提供資金保障。
8 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
8.1 宣傳
市海上搜救中心組織編制海上險情預防、應急等安全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開展海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公布海上搜救應急預案信息,介紹海上突發事件應對常識。
8.2 培訓
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制定轄區內總體搜救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8.3 應急演練
市海上搜救中心每3年舉行1次綜合演練;每年舉行1次海上搜救專項演練。市海上搜救中心演練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海上突發事件: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海上搜救責任區:指國家劃定的由本市負責的海上搜尋救助責任區域。
本預案中所指“海上”是指天津市海上搜救責任區;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9.2.1 本預案解釋工作由天津海事局承擔。
9.2.2 海上搜救分中心依據本預案編制本單位搜救應急預案,報市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9.2.3 市海上搜救中心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踐,及時組織修訂預案。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修訂。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應重新辦理審查、論證、備案等各項程式。
9.2.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地震應急預案等21個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22號)中的《天津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各成員單位及職責
附屬檔案
各成員單位及職責
天津海事局:承擔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工作,負責搜救中心日常值班和運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和現場附近船舶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揮所屬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市民政局:負責海上獲救人員的臨時安置和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應急救援中傷殘和犧牲人員的優待與撫恤。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天津市海上搜尋救助規定》和《天津市海上搜救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確定的海上搜救工作相關經費和獎勵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陸上環境污染的監測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醫療救援行動;提供遇險人員醫療急救保障,指派醫療專家提供遠程海上醫療諮詢;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演練。
市規劃資源局: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提供海洋觀測預警、預報信息及相關水文資料;開展海洋生態損害檢測和評估;為海上應急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市應急局:組織協調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組織參與受災人員的應急救助。
市交通運輸委:負責為遇險人員的醫療移送、疏散、轉移以及應急人員、器材、物資的運送等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市口岸辦:支持、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開展工作;協調相關口岸單位參加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牽頭開展遇險人員家屬的維穩工作;根據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實際需要,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統一部署下,動員本地區相關單位和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加強對社會應急力量的組織指導。
市通信管理局: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提供海上搜救應急通信保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渤海西部中部海面颱風、海上大風的預報預警信息,以及天津沿海陸地大霧預報預警信息。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組織協調本市漁業船舶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做好漁港水域漁業船舶的海上搜救應急工作。
市文化和旅遊局:協助做好遇險船舶所載旅遊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天津分局:組織民航有關單位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為航空器參加救援提供支持;提供海上救援應急航空運輸保障;參與航空器海上遇險搜救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提供航空器在海上遇險的相關信息和有關搜救工作的技術支持。
天津警備區:支持、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開展工作;協調駐津部隊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組織所屬民兵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天津海警局:參與海上應急救援和船舶污染應急處置。
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天津救助基地: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為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指揮、協調提供技術支持。
天津港集團: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組織本單位力量開展天津港水域冬季破冰工作。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負責本單位船舶、海上設施的安全及海上搜救工作;負責本單位碼頭、海上鑽井平台附近水域破冰工作,並在緊急情況下擔任備用破冰力量。
中信海洋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組織本單位所屬飛行救助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東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組織本單位所屬飛行救助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
中石油海上應急救援回響中心: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為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指揮、協調提供技術支持。
北海航海保障中心: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行動通信、航標、測繪等航海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搜救行動並提供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