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內容
山東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全省防範和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搜救海上遇險人員。
1.2編制依據
1.2.1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2.2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多邊、雙邊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海上搜尋救助合作協定》等。
1.2.3本預案中引用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相關條約以最新修訂為準。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山東省管轄海域和山東省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
1.4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依據《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將海上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詳見附則8.2)。
1.5工作原則
海上搜救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群結合、就近就快的原則。
1.6應急預案體系
山東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山東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是全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2)地方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是沿海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海上突發事件,根據《山東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山東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要求而制定的預案。
(3)部門應急預案:是沿海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駐魯有關單位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內容應包含同級政府海上搜救應急專項預案規定的應急任務,並與本預案有效銜接。
(4)操作手冊:上述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的操作手冊等支撐性檔案,提高應急預案針對性、可操作性。
2 組織體系
山東省海上搜救組織體系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市縣級海上搜救中心、專家組和諮詢機構、海上搜救力量等組成。
2.1省海上搜救中心
省海上搜救中心由省政府設立,由省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文化旅遊、氣象、海洋、外事等部門和海事、海警、救助打撈等單位以及沿海市政府組成。
2.1.1主要職責
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政府的領導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下,負責全省海上搜尋救助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擬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和相關制度;
(2)編制海上搜尋救助應急能力建設規劃;
(3)劃定沿海各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域;
(4)組織開展海上搜救應急值守;
(5)組織海上搜救訓練、演習和相關培訓;
(6)指導社會搜救力量能力建設;
(7)組織、協調、指揮海上搜救應急反應行動;
(8)組織實施海上搜救補償和獎勵;
(9)開展跨搜救責任區的工作協作;
(10)省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2.1.2成員單位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書長、山東海事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負責人擔任。
成員單位組成及其主要職責為:
(1)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宣傳報導、輿情監控等工作,做好海上搜救的宣傳教育工作。
(2)省委外辦:負責指導、協助做好海上獲救外國籍人員的回國和死亡、失蹤外國籍人員的善後處置等工作。
(3)省委台港澳辦:負責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獲救台港澳同胞的遣返以及死亡、失蹤台港澳同胞的善後處置等工作。
(4)省發展改革委:統籌協調煤、電、油、氣的保障供應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
(5)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學生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海上搜救科普宣教工作。
(6)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涉及海上搜救的無線電頻率協調、保障等無線電管理支持工作。
(7)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行動陸上處置現場警戒和秩序維護工作,路面管控和交通秩序維護工作。
(8)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做好海上搜救遇難人員遺體的處置等工作。
(9)省財政廳:負責組織保障應由省級承擔的工作經費,協調指導做好相關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
(10)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地質災害預報及相關信息支持等工作。
(11)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行動現場環境監測等工作。
(12)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交通運輸保障。負責組織、協調交通行業有關部門參加海上搜救行動,並提供技術支持。
(13)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涉及內河、湖泊等內陸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監測技術支持等工作。
(14)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遇險漁船、漁民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執法船艇、漁業船舶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為漁業船舶海上搜救行動提供通信和其他必要的技術支持。
(15)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突發事件影響區域旅遊團隊的安置與疏散等工作。
(16)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協調、指導做好海上救援遠程海上醫療諮詢、醫療救援、傷病員收治等技術服務和醫療保障等工作。
(17)省應急廳:負責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參與海上救援行動。
(18)省海洋局:負責組織做好山東沿海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海洋信息資料支持等工作。
(19)省氣象局:負責組織做好山東沿海熱帶氣旋、寒潮大風等惡劣海洋天氣預報、預警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氣象信息資料支持等工作。
(20)省地震局:負責提供我省內陸及沿海M>4.0級和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的地震速報信息。
(21)民航山東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參與航空器海上遇險搜救的指揮和協調,提供遇險航空器相關信息和搜救技術支持;組織、協調民航有關單位參與海上搜救行動,提供應急航空運輸保障,為航空器參加救援提供便利。
(22)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為海上搜救應急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23)山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的跨國、跨地區相關人員及重傷、重病等需要救助的人員出入境檢查工作,為外國籍獲救人員的遣返及遇難人員的善後提供出入境便利。
(24)青島海關:負責為海上應急行動所需的跨國、跨地區海上搜救設備進出境提供便捷服務。
(25)自然資源部北海局:負責組織做好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搜救漂移預測、預警監測等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為海上搜救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26)山東海事局:負責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力量、商船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維護海上搜救行動現場通航秩序、實施海上交通管制。
(27)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專業救助力量參與海上搜救行動,並提供技術支持。
(28)交通運輸部煙臺打撈局: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搜救行動,協助做好海上應急拖航駁運和海上特殊交通運輸等工作。
(29)交通運輸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行動通信、航標、測繪等航海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搜救行動,並提供技術支持。
(30)沿海市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海上搜救工作;組織、協調和動員本地區各類社會資源和救助力量參與、支援海上搜救行動;組織、指導做好本市海上搜救善後處置工作。
2.2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是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辦事機構,設在山東海事局,負責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山東海事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落實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決定,具體指導各市海上搜救中心業務工作;
(2)組織起草、修訂《山東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及相關工作制度;
(3)組織實施搜救應急值守,接收、處理和報告海上突發事件相關信息,保持與相關部門、單位的聯繫;
(4)發布和解除海上風險預警信息;
(5)組織實施海上搜救訓練、演習及相關培訓;
(6)負責跨市搜救責任區域海上搜救行動的協調;
(7)組織實施搜救行動後評估工作;
(8)負責海上搜救應急保障資金和搜救獎勵、補償、演習、培訓等資金的預算編制、管理和使用;
(9)負責海上搜救專家組等諮詢機構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10)承辦省海上搜救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縣級海上搜救中心
沿海各市、縣(市、區)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海上搜救責任區域內海上搜救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並接受上級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
2.4專家組和諮詢機構
省、市兩級海上搜救中心應當組織建立海上搜救專家組等諮詢機構。
2.4.1專家組由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海事、救助打撈、航空、消防、醫療衛生、海洋、漁業、氣象、航保、環境保護、石油化工、航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提供海上搜救技術諮詢。
2.4.2諮詢機構包括航海學會、船檢機構、船東協會、危險品諮詢中心、溢油應急中心、航海院校等單位部門,負責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2.5海上搜救力量
海上搜救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力量;政府部門所屬的公務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社會力量,包括人員、船舶、航空器等人力、物力資源。
海上搜救力量負責在海上搜救中心或現場指揮(員)的協調、指揮下,參加海上搜救行動和相關演習、演練。
3 預警預防
3.1海上風險預警等級
依據《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將海上風險預警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詳見附則8.3)。一級為風險預警最高級別。
3.2信息監測與通報
氣象、海洋、地震、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監測分析,發布專業預報、預警、速報信息,並通報同級海上搜救中心。
3.3發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
3.3.1省、市級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收到專業預報、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本預案規定的標準確定海上風險預警等級,及時發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
3.3.2海上風險預警信息包括信息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3.3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應當運用簡訊平台、新聞媒體、電子標牌和信息化新媒介等多種手段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
3.3.4省海上搜救中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發布範圍為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關成員單位。市級海上搜救中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自行確定發布範圍。
3.4預警預防行動
3.4.1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收到海上風險預警信息後,應當根據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好啟動相關應急回響和應急機制的準備。
3.4.2從事海上活動的船舶、設施以及有關單位和人員收到海上風險預警信息和其他風險預報、預警信息後,應當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嚴格遵守當地政府依法作出的禁限航規定,避免發生海上險情事故。
3.5解除海上風險預警信息
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收到專業預報、解除預警信息後,及時解除海上風險預警信息,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解除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救援準備。
4 應急處置
4.1接警與核實
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接到任何單位和個人關於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員海上遇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的報告時,應當核實以下信息:
(1)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原因和已經採取的措施、救助請求以及聯繫方式;
(2)遇險人數以及傷亡情況;
(3)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名稱、國籍以及載貨情況;
(4)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稱以及聯繫方式;
(5)險情發生海域的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溫等氣象、海況信息;
(6)污染物泄漏、海域污染情況;
(7)其他相關情況。
4.2報告與通報
4.2.1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在核實確認海上險情後,按照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進行評估、確定等級,按照規定程式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海上搜救中心,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當及時通報。
4.2.2報告內容包括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2.3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接到較大及以上等級險情報告時,應當立即向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險情事發地不在本省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應當立即向險情發生區域的省級海上搜救中心通報,並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事發地不在我國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應當立即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4.3先期處置
4.3.1市級海上搜救中心
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市級海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和應急回響,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主要任務包括:
(1)按照回響等級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確定搜救區域,明確工作任務與救助措施;
(3)根據搜救方案,統一調用、指揮海上搜救力量開展海上搜救行動;
(4)指定現場指揮(員)負責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5)建立應急通信機制;
(6)根據搜救情況及時評估調整搜救方案。
4.3.2現場指揮(員)
由市級海上搜救中心指定,並服從其指揮,主要任務包括:
(1)組織、協調和指揮現場海上搜救力量,開展海上搜救行動;
(2)保持與海上搜救中心的聯繫,反饋現場情況和搜救進展,對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3)收集海上搜救行動現場的照片、音視頻等資料,為海上搜救中心決策提供支持,並進行存檔;
(4)按照指令中止、恢復或者終止海上搜救行動。
4.3.3海上搜救力量
4.3.3.1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專業救助力量、公務力量由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搜救行動的海上搜救中心協調其主管部門派出,並下達搜救指令。其主管部門接到指令後,安排專業救助力量或公務力量參與搜救行動。
4.3.3.2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社會力量由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搜救行動的海上搜救中心根據搜救現場實際情況,按照就近、就便、就快的原則協調參與開展搜救行動。
4.3.3.3接到海上搜救中心參與海上搜救行動指令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服從海上搜救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協調指揮。
(1)按照指令前往指定搜救區域開展海上搜救行動;
(2)及時反饋搜救信息,對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3)收集海上搜救行動現場的照片、音視頻等資料,為海上搜救中心決策提供支持,並進行存檔。
4.3.3.4海上搜救中心應與相關海上搜救專業力量、公務力量主管機關指揮部門等建立信息溝通和協調渠道。
4.3.3.5需要解放軍、武警部隊協助開展搜救行動時,按照有關規定申請。
4.4分級回響
4.4.1海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海上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海上搜救中心的處置能力時,由上一級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較大、一般海上突發事件,由市級及以下海上搜救中心組織應對。特別重大、重大海上突發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組織應對(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或超出省海上搜救中心處置能力的,必要時報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
4.4.2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海上搜救中心根據海上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海上突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可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情調整回響級別。
4.4.3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海上突發事件,市級海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啟動應急回響,開展先期處置。省級層面應急回響依據突發事件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預期後果(事件等級)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情況,省海上搜救中心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並採取分級回響措施。具體分級回響措施如下:
(1)對於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一般、較大海上突發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三級回響。
啟動三級回響後,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人進入指揮崗位指導搜救應急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2)對於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重大海上突發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二級回響。
啟動二級回響後,省海上搜救中心領導和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進入指揮崗位,省海上搜救中心視情派有關負責人帶領工作組趕赴突發事件發生現場,組織指導搜救應急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3)對於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決定啟動一級回響。
啟動一級回響後,成立省海上搜救現場指揮部,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人率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現場,組織指導搜救應急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4)啟動應急回響後,省海上搜救中心作出如下處置,其中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還應根據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進行處置:
①對事發地市級海上搜救中心提出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要求,組織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②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必要時請求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給予支持,及時通報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其他省級海上搜救中心;
③組織、協調、指揮海上搜救力量開展搜救行動,必要時按規定申請解放軍、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④發布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指令;
⑤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指示,進一步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市級海上搜救中心回響等級可參照省級層面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4.5現場救援處置
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根據突發事件等級和處置需要,設立由本級政府負責同志、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海上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5.1省海上搜救中心啟動一級回響後,報請省政府同意,成立由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任總指揮,省海上搜救中心相關成員單位、事發地市級政府負責人以及專業救助力量負責人、專家等人員參加的省海上搜救現場指揮部,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指揮現場搜救應急,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及時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4.5.2省海上搜救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市、縣級海上搜救中心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省海上搜救現場指揮部,在省海上搜救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
4.5.3省海上搜救現場指揮部在組織先期處置的市級海上搜救中心現場指揮機構的基礎上,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調整或設立應急處置、醫療衛生、治安管理、處置保障、綜合協調和專家支持等工作組(具體編組視工作需要確定)。
4.6海上搜救行動中止與終止
海上搜救行動的中(終)止由負責協調指揮的海上搜救中心決定。作出海上搜救行動中止、恢復或者終止決定後,應當及時通報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並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海上搜救中心。未經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參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設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員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動。
4.6.1海上搜救行動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協調指揮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決定中止海上搜救行動或暫時撤離救助人員,相關中止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恢復海上搜救行動。
(1)受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的限制,致使搜救行動無法繼續進行的;
(2)出現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
4.6.2海上搜救行動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協調指揮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決定終止海上搜救行動。
(1)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2)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等自然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再有復發或者擴展的可能;
(4)海上搜救行動已獲得成功。
4.7善後處置
4.7.1傷病人員救治
事發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本行政區域內具備相應醫療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傷病員的救助工作。
4.7.2獲救人員安置和遇難人員善後
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民政、公安、農業農村、外事、文化旅遊、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獲救人員安置和遇難人員善後的工作,妥善解決因處置海上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涉及漁業船舶的,當事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協助做好獲救人員安置和遇難人員善後的工作。
4.8搜救總結評估
各級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本級海上搜救責任區搜救後評估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重大等級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特別重大等級海上突發事件搜救行動後評估工作。
5 應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省和沿海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備專職應急值班人員。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健全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時值守。
省和沿海各市、縣(市、區)政府和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海上搜救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支持海上搜救社會力量建設,組織開展知識和技能培訓。
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應當收集可參與海上搜救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等信息,建立信息庫,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5.2資金保障
省和沿海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關於交通運輸領域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等相關政策規定,將應承擔的海上搜救應急保障及相關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按規定使用、管理相關資金,並向相關部門備案,定期向省政府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5.3裝備物資保障
省和沿海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海上救援基地,完善機場、碼頭、避風錨地等基礎設施,健全海上搜救設備和物資儲備制度。鼓勵和支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海上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從事專業搜救和被確定為海上搜救力量的單位,應當配備海上搜救設施、設備,對船舶、設施、航空器和其他搜救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持其良好的技術狀態。
5.4安全防護保障
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為其配備數量足夠的防護裝備。
海上搜救中心對參與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應當及時協調解決。
5.5醫療保障
沿海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醫療保障應急預案,指定本行政區域內具備相應醫療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為海上救援提供醫療服務保障。
5.6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建立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海上搜救中心應當配備專用應急交通工具,確保海上搜救應急處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5.7通信保障
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應對海上險情值班制度,配備通信設備,並保持應急通訊渠道暢通。
海事及航海保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指配海上搜救用應急通信線路和頻段,提供海上遇險報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線路和備用線路。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調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海上搜救行動的公共通信暢通,根據搜救行動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
6 輿情應對和信息發布
負責協調指揮的海上搜救中心或本級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統一、準確、及時向社會發布海上搜救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海上搜救信息,或者編造、傳播有關海上搜尋救助的虛假信息。
7 預案管理
7.1編制修訂
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編制、評估及修訂工作,編制及修訂預案時應當廣泛徵求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按程式審批印發,並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7.2宣傳教育
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積極開展海上安全和搜救應急知識、“12395”搜救電話等的宣傳,各成員單位應結合職責開展有關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7.3預案演練
省海上搜救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形式多樣的預案演練,演練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若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7.4與其他預案的關係
本預案是《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下位預案,上位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5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7.6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 附則
8.1名詞術語
(1)海上突發事件:在本預案中是指對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環境構成威脅,需立即採取措施規避、控制、減輕和消除的各種情形。
(2)海上搜救責任區:指本級海上搜救中心所在地管轄海域和由上級劃定由本級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的海上區域。山東省海上搜救責任區及沿海各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劃分如下:
①山東省海上搜救責任區:下列南北界線之間的我國管轄海域。
南界線:自35°05′10″N,119°18′00″E至平島北端再沿35°08′30″N緯線向正東延伸。
北界線:下列A、B、C、D、E五點順序連線並自E點沿38°30′00″N緯線向正東延伸。
A:38°15′51″N,117°50′45″E
B:38°22′28″N,118°00′19″E
C:38°23′27″N,118°10′42″E
D:38°30′27″N,118°35′29″E
E:38°30′00″N,120°20′00″E
②煙臺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由北部海域和南部海域兩部分組成。
北部海域:下列A、B、C、D、E五點順序連線與海岸線之間的海域。
A:37°08′00″N,119°35′00″E
B:38°30′12″N,119°35′00″E
C:38°30′00″N,120°20′00″E
D:38°30′00″N,121°55′08.35″E
E:37°28′06.18″N,121°55′08.35″E
南部海域:下列F、G、H、I、J、K、L七點順序連線與海岸線之間的海域。
F:36°46′53.86″N,121°28′06.16″E
G:36°46′54.02″N,121°28′18.25″E
H:36°45′38.45″N,121°28′30.35″E
I:36°44′35.90″N,121°27′37.75″E
J:36°19′25.33″N,121°34′19.98″E
K:36°12′46.32″N,121°23′37.18″E
L:36°31′49.74″N,121°02′52.64″E
③青島市海上搜救責任區:下列南北界線之間的我國管轄海域。
南界線:下列A、B、C、D四點順序連線並沿35°27′11.532″N緯線向正東延伸。
A:35°35′37.743″N,119°38′15.161″E
B:35°35′08.741″N,119°39′35.463″E
C:35°34′07.118″N,119°41′51.888″E
D:35°27′11.532″N,119°50′37.640″E
北界線:下列E、F、G、H四點順序連線並沿36°34′00″N緯線向正東延伸。
E:36°31′49.74″N,121°02′52.64″E
F:36°12′46.32″N,121°23′37.18″E
G:36°19′25.33″N,121°34′19.98″E
H:36°34′00″N,121°30′27.35″E
④日照市海上搜救責任區:下列南北界線之間的我國管轄海域。
南界線:自35°05′10″N,119°18′00″E至平島北端再沿35°08′30″N緯線向正東延伸。
北界線:下列A、B、C、D四點順序連線並沿35°27′11.532″N緯線向正東延伸。
A:35°35′37.743″N,119°38′15.161″E
B:35°35′08.741″N,119°39′35.463″E
C:35°34′07.118″N,119°41′51.888″E
D:35°27′11.532″N,119°50′37.640″E
⑤威海市海上搜救責任區:下列南北界線之間的我國管轄海域。
南界線:下列A、B、C、D、E五點順序連線並沿36°34′00″N緯線向正東延伸。
A:36°46′53.86″N,121°28′06.16″E
B:36°46′54.02″N,121°28′18.25″E
C:36°45′38.45″N,121°28′30.35″E
D:36°44′35.90″N,121°27′37.75″E
E:36°34′00″N,121°30′27.35″E
北界線:37°28′06.18″N,121°55′08.35″E和38°30′00″N,121°55′08.35″E順序連線並沿38°30′00″N緯線向正東延伸。
⑥濰坊市海上搜救責任區:下列A、B、C、D、E、F六點順序連線與海岸線之間的海域。
A:37°17′47″N,118°52′58″E
B:37°21′37″N,119°11′00″E
C:37°24′53″N,119°14′52″E
D:37°24′53″N,119°22′20″E
E:37°32′59″N,119°35′00″E
F:37°08′00″N,119°35′00″E
⑦東營市海上搜救責任區:下列A、B、C、D、E、F、G、H、I、J十點順序連線與海岸線之間的海域。
A:38°07′09″N,118°15′01″E
B:38°16′10″N,118°15′47″E
C:38°24′30″N,118°39′46″E
D:38°30′26″N,118°39′46″E
E:38°30′12″N,119°35′00″E
F:37°32′59″N,119°35′00″E
G:37°24′53″N,119°22′20″E
H:37°24′53″N,119°14′52″E
I:37°21′37″N,119°11′00″E
J:37°17′47″N,118°52′58″E
⑧濱州市海上搜救責任區:下列A、B、C、D、E、F、G、H八點順序連線與海岸線之間的海域。
A:38°15′51″N,117°50′45″E
B:38°22′28″N,118°00′19″E
C:38°23′27″N,118°10′42″E
D:38°30′27″N,118°35′29″E
E:38°30′26″N,118°39′46″E
F:38°24′30″N,118°39′46″E
G:38°16′10″N,118°15′47″E
H:38°07′09″N,118°15′01″E
8.2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8.2.1特別重大: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海上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
(4)單船10000總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5)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8.2.2重大: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海上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4)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8.2.3較大: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海上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8.2.4一般: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海上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海上突發事件。
8.3海上風險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海上風險預警等級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8.3.1 Ⅰ級:特別重大風險信息。以“紅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包括颱風、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熱帶低壓,下同)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嘯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嚴重受損、危及生命財產。
(4)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米。
(5)其他可靠的針對海上安全的特別重大的安全威脅信息。
8.3.2 Ⅱ級:重大風險信息。以“橙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2~3米海嘯波高、局部岸段嚴重受損、危及生命財產。
(4)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米。
(5)其他可靠的針對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脅信息。
8.3.3 Ⅲ級:較大風險信息。以“黃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或冷空氣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1~2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發生房屋、船隻等受損。
(4)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米。
(5)其他可能針對海上安全的較大的安全威脅信息。
8.3.4 Ⅳ級:一般風險信息。以“藍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或冷空氣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在預報時效內,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低於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預計熱帶氣旋將登入我國沿海地區,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內(指颱風中心位置)轉向以及溫帶天氣系統將影響我國沿海地區,即使受影響海區岸段不出現超過當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小於1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輕微損失。
(4)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米。
(5)監測預報將出現海冰。
8.4本預案中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