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2022年10月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遼寧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6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遼寧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6日

內容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海上險情的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海上險情擴展,最大程度地減少海上險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1.2.1 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海上搜尋救助辦法》《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和《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2.2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多、雙邊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海難救助合作的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海上搜尋救助合作協定》等。
  1.3 適用範圍
  1.3.1 我省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險情的應急反應行動。
  1.3.2 發生在我省海上搜救責任區外,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我省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協調或參與的海上險情的應急反應行動。
  1.4 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專群結合,就近快速。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遼寧省海上搜救組織體系由遼寧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省海上搜救中心),市、縣級海上搜救中心,專家組和諮詢機構,海上搜救力量等組成。
  2.1 省海上搜救中心
  省海上搜救中心由省政府設立,辦公室設在遼寧海事局,成員單位由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政府外辦、省台辦、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遼寧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大連海關、瀋陽海關、遼寧海事局、北海救助局、煙臺打撈局、北海航海保障中心、省軍區、駐遼部隊、遼寧海警局及沿海各市政府組成。
  2.1.1 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政府的領導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下,負責全省海上搜救的組織、協調、指揮工作,主任由分管副省長兼任,常務副主任由遼寧海事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和省農業農村廳主要負責人兼任。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管理和更新;
  (2)制定省海上搜救工作有關規章制度;
  (3)組織開展海上搜救應急值守;
  (4)承擔海上搜救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5)承擔船舶污染海域事故的處置工作;
  (6)劃定市級海上搜救責任區域;
  (7)負責對市級海上搜救中心及社會搜救力量進行業務指導;
  (8)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規定,指定轄區內的海上搜救力量;
  (9)組織開展海上搜救的演練及培訓;
  (10)組織開展海上搜救行動評估;
  (11)負責省海上搜救經費的預算編制和管理;
  (12)法律、法規和規章及省政府、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規定的其他職責。
  2.1.2 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遼寧海事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遼寧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危管防污處處長兼任。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落實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規定和決定,組織起草、修訂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及相關工作制度;
  (2)承擔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收海上險情報告,處理各類搜救信息,保持與相關單位的通信聯繫;
  (3)組織開展省級海上搜救演練及培訓;
  (4)負責省海上搜救經費的使用;
  (5)承辦省海上搜救中心會議;
  (6)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 成員單位及其主要職責:
  (1)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海上搜救新聞發布、輿情監控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2)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做好學生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海上搜救科普宣教工作。
  (3)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為海上搜救行動協調工業應急物資的生產、存儲、調撥和緊急供應;負責涉及海上搜救的無線電管理和信息新技術套用的支持工作。
  (4)省公安廳: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維護海上搜救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陸上交通管制,保障陸上交通暢通,為指揮搜救、運轉救援物資和搶救受傷人員快速通行提供便利;負責獲救外國籍人員的遣返和為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後處理提供便利。
  (5)省民政廳:配合相關單位做好對中國籍死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6)省財政廳:統籌安排海上搜救工作經費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負責省本級海上搜救資金的預算管理;負責協調各市海上搜救經費保障。
  (7)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提供海洋常規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信息,根據需要參與重大海洋自然(生態)災害應急處置。
  (8)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海上險情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處置進行指導和協調工作,並提供相應的環保信息和技術支持,根據需要組織本系統搜救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
  (9)省交通運輸廳:協調交通行業有關部門參加海上搜救行動,並提供必要的支持;負責內陸通航水域搜救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指揮,承擔內河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
  (10)省水利廳:根據需要提供涉及內河通航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監測技術支持;根據需要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搜救行動。
  (11)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協調、配合做好遇險漁船、漁民的搜救工作;組織、協調或指導漁業應急救助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為漁業船舶海上搜救行動提供通信和其他必要的技術支持,協助做好漁業船舶險情的善後處理工作。
  (12)省商務廳:配合搜救中心協調口岸部門參加海上搜救行動。
  (13)省文化和旅遊廳:配合相關單位做好海上險情影響區域旅行社組團遊客的安置與疏散工作。
  (14)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組織、指導開展遇險人員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根據需要指派醫療專家提供遠程海上醫療諮詢,組織派遣醫務人員赴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救援和轉送傷病人員。
  (15)省應急廳:根據救援工作實際需要,協調相關救援力量配合有關部門參與海上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指導、協調事發地政府因自然災害遇險獲救中國籍人員的臨時安置和臨時生活救助。
  (16)省政府外辦:協助獲救外國籍人員的遣返和死亡、失蹤外國籍人員的善後處置;協助海上獲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聯絡以及死亡、失蹤港澳同胞的善後處置工作。
  (17)省台辦:負責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獲救、傷亡和失蹤台胞的聯絡等善後處置工作。
  (18)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電信業務運營企業為海上搜救行動的陸路通信提供線路保障;根據搜救需要,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和海上移動通訊定位技術支持。
  (19)省地震局:負責提供中長期地震趨勢預測及短期地震預警信息。
  (20)省氣象局:負責為搜救中心提供中短期氣象預報、熱帶氣旋的監測預報信息以及海上搜救行動中所需的相關氣象信息。
  (21)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民航有關單位參與海上險情處置,為航空器參加救援提供便利;提供應急航空運輸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險的相關信息和有關搜救工作的技術支持;參與航空器海上遇險搜救工作的指揮和協調。
  (22)遼寧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為跨國、跨地區參與海上搜救船舶及人員提供出入境邊防檢查通關便利;通過邊境會晤渠道,協助移交、遣返獲救朝鮮籍人員。
  (23)大連、瀋陽海關: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並為海上搜救行動所需的跨國、跨地區海上搜救設備進出境提供便捷服務。
  (24)遼寧海事局:承擔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組織和協調本系統力量、商船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維護海上搜救現場的通航秩序。
  (25)北海救助局: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專業救助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並提供技術支持。
  (26)煙臺打撈局: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搜救行動,協助做好海上應急拖航駁運和海上特殊交通運輸等工作。
  (27)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負責海岸電台覆蓋區內的水上遇險與安全通信;負責播發搜救信息、航行警(通)告;根據通航安全需要布設臨時助航標誌,提供搜救現場水深及沉船等掃測信息;根據需要派遣本系統救助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
  (28)省軍區:協調現役部隊並組織海上民兵參加海上搜救行動。
  (29)駐遼部隊:負責組織、指揮所屬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為海上搜救行動提供便利。
  (30)遼寧海警局:負責組織、指揮所屬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維護海上搜救現場的治安秩序。
  (31)沿海各市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海上搜救工作;組織、協調和動員本地區各類社會資源和救助力量參與、支援海上搜救行動;組織、指導做好本市海上搜救善後處置工作。
  2.2 市、縣級海上搜救中心
  沿海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參照省海上搜救中心設立本級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搜救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並接受上級海上搜救中心的業務指導。
  2.3 專家組和諮詢機構
  2.3.1 專家組
  遼寧省海上搜救專家組由航海、航空、通信、消防、醫療、氣象、危險化學品處置、海事、救撈、船舶檢驗、法律、農業農村、海洋工程、自然資源、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海上搜救技術諮詢。專家組成員由相關單位推薦,省海上搜救中心聘任。
  專家組主要職責是:
  (1)提供海上應急行動的技術諮詢和建議;
  (2)參與相關海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
  (3)提供搜救法制建設、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諮詢。
  2.3.2 諮詢機構
  諮詢機構包括航海學會、船檢機構、危險品諮詢、溢油應急中心、航海院校等單位。省海上搜救中心可就搜救事宜與諮詢機構達成相關協定。諮詢機構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關的海上搜救諮詢服務。
  2.4 海上搜救力量
  海上搜救力量包括國家專業救助力量;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軍隊力量;政府部門所屬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社會力量,包括人員、船舶、航空器等人力、物力資源。海上搜救力量負責在海上搜救中心或現場指揮(員)的協調、指揮下,參加海上搜救行動和相關演習、演練。
  2.5 組織結構圖
遼寧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組織結構圖
  3 預警預防
  3.1 信息監測與發布
  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地震等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監測分析,及時發布可能造成海上險情的預警信息,並通報同級海上搜救中心。
  3.2 預警信息分級
  根據可能引發海上險情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將預警信息的風險等級分為四個級別:
  3.2.1 特別重大風險信息(Ⅰ級),以“紅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包括颱風、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熱帶低壓,下同)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紅色警戒潮位;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海嘯波將會在我省沿岸產生3.0(含)米以上的海嘯波幅;
  (4)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5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50米的霧並將持續;
  (5)浮冰範圍達到以下情況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預計海冰冰情持續發展:遼東灣浮冰範圍達到105海里;黃海北部浮冰範圍達到45海里。
  3.2.2 重大風險信息(Ⅱ級),以“橙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橙色警戒潮位;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海嘯波將會在我省沿岸產生1.0(含)米至3.0米的海嘯波幅;
  (4)6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大於等於50米的霧並將持續;
  (5)浮冰範圍達到以下情況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預計海冰冰情持續發展:遼東灣浮冰範圍達到90海里;黃海北部浮冰範圍達到40海里。
  3.2.3 較大風險信息(Ⅲ級),以“黃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或冷空氣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黃色警戒潮位;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海嘯波將會在我省沿岸產生0.3(含)米至1.0米的海嘯波幅;
  (4)1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大於等於200米的霧並將持續;
  (5)浮冰範圍達到以下情況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預計海冰冰情持續發展:遼東灣浮冰範圍達到75海里;黃海北部浮冰範圍達到35海里。
  3.2.4 一般風險信息(Ⅳ級),以“藍色”預警信號表示並發布,包括:
  (1)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或冷空氣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藍色警戒潮位;
  (3)浮冰範圍達到以下情況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預計海冰冰情持續發展:遼東灣浮冰範圍達到60海里;黃海北部浮冰範圍達到25海里。
  3.3 預警預防行動
  3.3.1 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設施、航空器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3.3.2 各級海上搜救中心根據預警級別有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救助準備。
  4 應急處置
  海上搜救應急處置流程圖:
遼寧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海上搜救應急處置流程圖
  4.1 險情分級
  海上險情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
  4.1.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海上險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
  (4)單船10000總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5)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險情。
  4.1.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重大)海上險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發生海上險情;
  (4)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5)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險情。
  4.1.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較大)海上險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險情。
  4.1.4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一般)海上險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海上險情。
  4.2 接警與核實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任何單位和個人關於船舶、設施、航空器和人員海上遇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的報警時,視情通過有效途徑核實以下信息:
  (1)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原因和已採取的措施、救助請求以及聯繫方式;
  (2)遇險人數以及傷亡情況;
  (3)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名稱、國籍以及載貨情況;
  (4)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稱以及聯繫方式;
  (5)險情發生海域的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溫等氣象、海況信息;
  (6)污染物泄露、海域污染情況;
  (7)疫情防控等其他信息。
  4.3 信息報告與通報
  4.3.1 海上搜救中心在核實確認海上險情後,按照海上險情分級標準進行評估、確定等級,按照規定程式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上搜救中心,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當及時通報。
  4.3.2 報告內容包括海上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3.3 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較大及以上等級險情報告時,應當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險情事發地不在本省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應當立即向險情發生區域的省級海上搜救中心通報,並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事發地不在我國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應當立即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4.3.4 當市級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級險情報告後,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的同時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4.3.5 涉及船舶污染海域事故的,按照《遼寧省船舶污染海域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4.4 先期處置
  4.4.1 市級海上搜救中心
  海上險情確認後,事發地市級海上搜救中心要按照預案立即啟動應急回響,組織開展搜救行動,同時應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主要任務包括:
  (1)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確定搜救區域,明確搜救工作任務與具體搜救措施;
  (3)協調、指揮海上搜救力量開展海上搜救行動;
  (4)建立應急通信聯繫;
  (5)指定現場指揮(員)負責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6)根據搜救進展情況,及時調整搜救措施。
  4.4.2 現場指揮(員)
  由市級海上搜救中心指定,並服從其指揮,主要任務包括:
  (1)指揮現場搜救力量,開展海上搜救行動;
  (2)保持與海上搜救中心的聯繫,反饋現場情況和搜救進展,對搜救行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3)收集海上搜救行動現場的照片、音視頻等資料,及時提交海上搜救中心。
  4.4.3 海上搜救力量
  (1)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國家專業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救助力量由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搜救行動的海上搜救中心協調其主管部門派出,並下達搜救指令。其主管部門接到指令後,安排專業救助力量或所屬救助力量參與救助行動。
  (2)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軍隊力量由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搜救行動的海上搜救中心協調本級軍事機關派出,在軍事機關指揮下,由海上搜救中心統一協調開展海上搜救行動。
  (3)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社會力量由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搜救行動的海上搜救中心根據搜救現場實際情況,按照就近、就便、就快的原則協調參與開展搜救行動。
  (4)接到海上搜救中心參與海上搜救行動指令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服從海上搜救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協調指揮。按照指令前往指定搜救區域開展海上搜救行動;及時反饋搜救信息,對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收集海上搜救行動現場的照片、音視頻等資料,提交海上搜救中心進行存檔。
  (5)海上搜救中心應與國家專業救助力量、政府所屬救助力量所在部門和軍事機關等建立信息溝通和協調渠道。
  4.5 海上醫療救助
  4.5.1 事發地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並組織當地具備一定醫療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提供遠程海上醫療諮詢、醫療指導,必要時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隨船或航空器趕赴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救助和轉移任務。
  4.5.2 疫情防控期間船舶在責任區出現船員需要緊急醫療救助的,海上搜救中心應及時掌握船上需救助船員的信息,以及所有在船船員健康狀況,根據相關應急處置程式做好救助行動的相關協調處理,配合相關部門按照事發地人民政府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地方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情況做好對外國駐華使領館通報工作。
  4.6 應急回響
  根據海上險情分級標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任何級別海上險情,搜救責任區內市或縣級海上搜救中心應首先進行先期回響。上一級海上搜救中心對下一級海上搜救中心的應急回響給予指導。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免除各級海上搜救中心對其搜救責任區內海上險情處置應承擔的職責,也不影響各級海上搜救中心先期或將要採取的有效搜救行動。
  較大及以下級別海上險情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協調和指揮;重大級別海上險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協調和指揮;特別重大級別海上險情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協調和指揮,省海上搜救中心按照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指令,配合開展搜救行動。
  4.6.1 Ⅰ級回響
  海上險情達到特別重大等級時啟動Ⅰ級回響,具體措施如下:
  (1)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將海上險情信息報省委、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經其授權的常務副主任宣布啟動Ⅰ級回響;
  (2)省海上搜救中心領導進入指揮位置,承擔指揮工作,派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搜救工作;
  (3)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立即開展搜救工作,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和要求;
  (4)當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啟動Ⅰ級回響時,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直接組織、協調和指揮海上應急反應行動,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落實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擔相應的協調工作;
  (5)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24小時值班,及時進行相關處置。
  4.6.2 Ⅱ級回響
  海上險情達到重大等級時啟動Ⅱ級回響,具體措施如下:
  (1)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將海上險情信息報省委、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或經其授權的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宣布啟動Ⅱ級回響;
  (2)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進入指揮位置,承擔指揮工作,視情派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搜救工作;
  (3)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立即開展搜救工作,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和要求;
  (4)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24小時值班,及時進行相關處置;
  (5)省海上搜救中心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時,應請求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予以支持。
  4.6.3 Ⅲ級、Ⅳ級回響
  海上險情達到較大、一般等級時由市級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相應啟動Ⅲ級、Ⅳ級回響。
  4.7 現場指揮部
  發生海上險情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成員由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搜救專家、搜救力量負責人、險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組成,負責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指揮現場搜救應急,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根據需要可設立綜合協調、應急處置、醫療救援、治安管理、處置保障、新聞報導和專家諮詢等工作組。
  4.8 海上搜救行動終(中)止、恢復
  4.8.1 海上搜救行動的中止
  受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因素影響,繼續開展海上搜救將危及搜救力量安全,負責組織指揮海上搜救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中止海上搜救行動。上述客觀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時,應立即恢復海上搜救行動。
  4.8.2 海上搜救行動的終止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負責組織指揮海上搜救行動的搜救中心,可以直接終止搜救行動:
  (1)海上搜救行動已獲得成功;
  (2)經證實險情不存在;
  (3)遇險的人員、船舶、航空器等已脫險或遇險人員已安全;
  (4)海上險情的危害已徹底消除,不再有擴展或復發的可能。
  4.8.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負責組織指揮海上搜救行動的搜救中心應組織開展專家評估,經評估後,可以終(中)止搜救行動:
  (1)所有指定區域和所有可能的區域均已搜尋;
  (2)所有可能發現被搜救船舶、航空器、其他運載工具或人員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過;
  (3)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象、海況、環境等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海上險情的危害已控制。
  4.8.4 搜救行動恢復
  被終(中)止的海上搜救行動,如獲得新的信息時,應對新獲得的信息進行核實,若新信息證明可信,負責組織指揮海上搜救行動的搜救中心應立即做出恢復搜救決定。
  4.9 信息發布
  海上搜救信息由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向社會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海上險情、海上搜救的虛假信息。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1.1 傷病員救治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5.l.2獲救人員安置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員,由事發地政府台辦或外事辦負責安置;外國籍人員遣返由公安部門負責遣返,外事部門予以協助。
  5.1.3 死亡人員處置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員,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5.2 搜救後評估
  海上搜救後評估工作按照相關檔案要求執行。
  6 應急保障  6.1 危險源、危險區域辨識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轄區水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海上險情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並將結果通報同級海上搜救中心。
  6.2 避險水域
  6.2.1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調查了解各自轄區水域情況,結合海上險情的特點,協調相關部門劃定避險水域。
  6.2.2 自然資源部門在劃定海上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和進行海洋功能區劃時應對劃定避險水域給予支持,充分考慮避險水域的需要。
  6.3 人力保障
  6.3.1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備專職應急值班人員。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建立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時值守。
  6.3.2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海上搜救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支持社會搜救力量建設,組織開展知識和技能培訓。
  6.4 資金保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海上搜救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因處理海上險情導致搜救經費不足的,政府應當及時撥付必要的應急資金。
  6.5 物資、裝備保障
  6.5.1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上救援基地,完善機場、碼頭、避風錨地等基礎設施,健全海上搜救設備和物資儲備制度,鼓勵和支持院校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海上搜救的新技術、新裝備。
  6.5.2 各級海上搜救中心應當收集掌握本責任區內船艇、飛機和搜救應急裝備等相關信息。
  6.5.3 專業搜救力量和指定搜救力量應當確保搜救裝備處於良好狀態。
  6.6 安全防護保障
  6.6.1 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的單位或團體負責所屬人員的安全防護。對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可能危及搜救人員身體健康的救助行動,應及時進行必要醫學檢查或觀察,如有需要,應立即採取救治措施。
  6.6.2 搜救中心對海上險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危害採取必要的措施,做好船舶、設施及人員的疏散工作。
  6.6.3 涉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參加海上險情處置的人員,應當按照屬地政府相關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專業人員對其進行指導。
  6.7 交通運輸保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海上搜救中心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為海上搜救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和應急器材運送提供保障。
  6.8 通信保障
  6.8.1 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應對海上險情值班制度,配備通信設備,並保持應急通訊渠道暢通。
  6.8.2 海事和航海保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指配海上搜救應急通信線路和頻段,提供海上遇險報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線路和備用線路。
  6.8.3 通信主管部門要指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海上搜救的公共通信暢通,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預案體系,根據搜救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及手機等通信設備定位支持。
  6.9 宣傳、培訓與演練
  6.9.1 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應當結合職責開展有關海上安全和搜救應急知識的宣傳活動。
  6.9.2 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掌握履行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專業搜救隊伍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業務培訓,提高應急處置技能;指定海上搜救力量相關單位、團體和人員的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由各單位自行組織。
  6.9.3 海上搜救中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習、桌面推演等多種方式的海上搜救演練,提高海上險情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應急指揮水平。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7.1.1 本預案所指海上險情是指船舶、設施、航空器和人員在海上遇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的事件。
  7.1.2 海上搜救責任區是指國家劃定的由我省承擔海上搜救責任的海域。
  7.1.3 在我省沿海六市內河通航水域開展水上搜救活動,參照本預案執行。
  7.1.4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1.5 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2 預案管理
  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本預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工作,並報請省政府批准發布。
  市級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應報省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7.3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解釋。
  7.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遼寧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遼政辦〔2013〕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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