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13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2月24日
-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2011年11月14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2011年11月14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交通運輸部 頒布時間 2013.12.24 實施時間 2013.12.2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 (2017年5月23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根據2020年3月16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規範船舶安全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白鰭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內容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船舶、海上設施和船員 第三章 海上交通條件和航行保障 第四章 航行...
該《條例》分總則、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一般規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法律責任、附則9章76條,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訂情況 2009年9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1號公布 根據2013年7...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於2019年4月4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19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7號)已於2021...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並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
七、將《法規彙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法制局”修改為“法務部”。刪去第十七條。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除從事國際航行的漁業輔助船舶依照本條例進行檢驗外,其他漁業船舶的檢驗,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漁業船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白鰭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防止其滅絕。禁止捕殺、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已經2003年6月11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總理 溫家寶 2003年6月27日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漁業船舶的檢驗,保證漁業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和作業的條件,保障漁業船舶和漁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污染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國家對白鰭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防止其滅絕。禁止捕殺、傷害國家...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國家對白鰭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防止其滅絕。禁止捕殺、傷害國家...
(三)將《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修改為:“市和各縣級市(區)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防洪(包括防颱風暴潮,下同)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及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
第三章 陸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六章 海域污染應急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及資源,防治污染損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
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75 號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2006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5號公布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受理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在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調解處理。當事人不願調解或對主管部門的調解處理不服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國家對白鰭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防止其滅絕。禁止捕殺、傷害國家...
第十七條中的“民政部”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七、將《法規彙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法制局”修改為“法務部”。刪去第十七條。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除從事國際航行的漁業輔助船舶依照本條例進行檢驗外,其他漁業...
200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5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年3月2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次修訂。修訂信息 第一次修訂,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
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六條海洋、漁業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並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的擴大,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海洋、漁業和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海上聯合執法。第三章海洋生態環境...
1990年2月,交通部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精神,對“中國航海技術諮詢服務公司”審查後下達撤銷通知。1991年4月,經交通部黨組批准,中國航海學會二屆理事會第十九次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成立公司清理小組,並於1993年4月由交通部監察局向交通部黨組作了報告,調查、清理...
海上搜救及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聯動處置工作,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指揮、調度和協調,市應急聯動中心負責組織相關應急聯動單位予以配合。第三十條 市應急聯動中心接警後,應當立即予以核實。需要應急聯動處置的,應當及時向應急聯動單位下達處置指令,將有關情況按照規定予以上報,並做好相關單位的情況通報工作。應急...
但《海上交通安全法》並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程式,也沒有規範的處罰文書,對海事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散見於各具體的法律法規如《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並沒有專門規範海事行政處罰程式的法律法規。1990年3月3日開始,山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對海上交通事故的...
( 2011年01月08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以漁業為主的漁港和漁港水域(以下簡稱“漁港”和“漁港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
中國籍的安全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 2010 )作為檢查依據。主要檢查內容 對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船舶證書及有關檔案、資料;船員及其配備;救生設備和消防設備;事故預防;一般安全設施;報警設施;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載重線要求;系泊設施;推進和輔助機械;航行設備;無線電設備;防污染...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的漁業生態環境工作,並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本條例規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海洋監察機構行使。第四條海洋環境保護...
因陸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海事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吸收農業農村部門參加。前款規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農業農村部門調查處理時,涉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吸收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參加。第八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
《舟山市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條例目錄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恢復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生態系統及其功能,科學、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