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目的是保護海洋環境和生物資源,防治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上溢油事故的污染損害,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
  • 目 的:保護環境資源
  • 適用範圍:我國管轄海域
  • 制定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名稱,總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回響程式,應急回響評價及總結,應急回響基本條件和保障措施,附則,

名稱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

總則

1.1目 的
保護海洋環境和生物資源,防治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上溢油事故的污染損害,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3 工作原則
協調相關部門的溢油事故應急回響行動,整合現有的溢油應急資源,充分發揮石油公司自救、互救作用;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應急處置行動。
1.4適用範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內,超出石油公司應急處理能力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發生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時,石油公司經評估,認為超出自身配備的溢油應急設備處理能力時,可向海洋局提出啟動應急方案的申請。海洋局接到申請後,啟動本應急預案,協調海上石油生產集團公司及有關部門進行溢油應急回響。
2.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1海洋局的主要職責
由海洋局主管副局長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司司長和中國海監總隊常務副總隊長具體指導,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和中國海監總隊承擔相關工作。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和修訂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
(2)組織應急回響專家諮詢小組的活動;
(3)根據石油公司申請,啟動應急預案;
(4)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參與應急回響行動,為現場處理溢油事故提供支持、協調、服務工作。
2.2.2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1)外交部:在溢油應急回響時,快速辦理國(境)外專家和救援人員的出入境手續。
(2)公安部:在溢油應急回響時,對有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危及過往船隻航行安全的緊急情況,應指揮中心的請求,負責擔任政府設定的海上臨時安全警戒區的警戒任務。
(3)財政部:參與溢油事故處理有關責任方付費及賠償費的標準制定和協調工作。
(4)交通部:在溢油應急回響時,組織調用海事部門溢油應急設備和應急防治隊伍;在遇有需救助海上人員情況時,組織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實施救援工作;劃定禁航區和交通管制區,並負責實施禁航和交通管制;參與溢油事故的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5)農業部:在溢油應急回響時,組織有關單位搶救、保護漁業資源和生產環境;參與溢油事故的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6)安全監管局:參與組織協調工作;參與溢油事故的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7)海關總署:在溢油應急回響時,負責組織協調有關海關部門快速辦理國(境)外應急物資和器材的通關手續。
(8)民航總局:在溢油應急回響時,快速辦理運送溢油應急設施的國(境)外航空器的入境降落手續;負責組織人員、物資、器材的緊急空運任務;必要時,負責組織調動相關的航空器,實施緊急救援;
(9)新聞辦:負責提出應急事故的宣傳報導方案,經審批後組織實施;編制對外口徑,向我有關使領館和有關地區、部門通報,組織應急事故新聞發布;密切跟蹤對外輿情,必要時組織對外闢謠,正確引導輿論;負責受理記者採訪申請及現場記者管理,加強網際網路的管理、引導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10)總參作戰部:在溢油應急回響時,組織部隊支援配合;承擔調動軍隊船隻、飛機,實施緊急支援工作;視情為境外救援船隻、飛機提供臨時開放航線。
(11)海軍司令部:在溢油應急回響時,組織海軍兵力支援海上溢油應急處置行動。
2.2.3溢油應急回響專家諮詢小組組成及其職責
溢油應急回響專家諮詢小組由海洋局組織溢油防治、消防、海洋、海事、環保、救撈、氣象、漁業、石油工程、保險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成立,作為溢油事故處理的技術支持。
專家諮詢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對溢油應急準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提供諮詢;
(2)溢油應急回響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3)參與溢油事故的調查,對事故的善後處理提出諮詢意見。
2.2.4石油生產集團公司職責
在溢油應急回響中,石油生產集團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本集團公司的溢油應急回響預案;
(2)建立溢油應急回響機構,以及技術保障體系;
(3)負責組織集團內各作業者之間建立溢油應急回響協調機制,實現溢油應急設備和防治隊伍的合理有效調用;
(4)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海上溢油事故;
(5)發生溢油事故後,認為僅憑公司配備的溢油應急回響設備無法處理時,向海洋局報告,申請啟動應急預案;
(6)對已發生的溢油事故,負責指揮溢油事故現場的應急相應工作,立即採取切實可行措施控制溢油的擴散,及時清除海面油污,防止油污擴散,保護環境敏感區安全;
(7)及時報告溢油處理情況;
(8)參與溢油事故的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應急回響程式

3.1溢油事故的初步評估
當事石油公司首先對溢油事故進行初步評估。
初始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1)根據溢油源的狀況、溢油事故地點、事故原因、氣象海況等,評估溢油的規模,並預測溢油的擴散趨勢和飄移路徑;
(2)評估溢油事故現場發生火災和爆炸的可能性;
(3)評估溢油事故對周圍環境敏感區和易受損資源可能造成的影響。
3.2溢油事故報告
石油公司根據初步評估結果,認為僅憑自身配備的溢油應急回響設備無法處理時,應向海洋局報告,申請啟動應急預案。
3.3 啟動溢油應急預案
海洋局接到石油公司申請啟動應急預案的請求後,應立即啟動該預案,進入溢油應急回響程式。
3.3.1啟動溢油監視系統
通過多種監視手段,包括船舶監視、飛機監視、衛星監視等,發現並跟蹤溢油事故,迅速確定溢油事故的性質、規模,預測溢油的數量、面積、擴散速度和方向等,為制定溢油應急回響對策、清除溢油作業方案的選定和污染損害取證提供依據。
3.3.2進行溢油監測
海上重大溢油事故發生後,海洋局應幫助石油公司與事故發生海區海上監測單位取得聯繫,令其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對事故現場和受污染水域進行監測。
3.3.3溢油事故現場處置人員按照有關規程和本公司溢油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溢油處置。
3.3.4海洋局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應急回響行動,為石油公司處理溢油事故提供支持、協調和服務。
3.3.5專家諮詢小組開展工作,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3.4 信息發布
海洋局配合新聞辦提出信息發布意見,研究擬定事故應急的對外口徑,組織對外新聞發布並向我有關駐外使領館和有關地區、部門通報。同時關注對外輿論,必要時組織對外闢謠工作。
3.5 調查取證與現場記錄
調查取證的內容包括溢油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對環境破壞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
因溢油事故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應請求參加溢油應急回響和清除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經濟損失和支付相關費用。
發生溢油事故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詳細取證並準確記錄溢油造成的污染損害情況、溢油應急回響投入的人力物力、後勤支援和清污效果等情況,以此作為提出補償的依據。
3.6 應急結束
國家海洋局根據對溢油事故的處理結果,決定並發布溢油應急狀態終止的通告。
3. 7溢油的清除
發生溢油事故後,各有關單位及發生溢油事故的企業,應當按照“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畫”規定的要求,採取溢油清除措施。

應急回響評價及總結

4.1應急回響評價
應急終止後,國家海洋局組織溢油事故應急回響評估工作。
4.1.1組織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溢油應急記錄和相關資料。
4.1.2組織對溢油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採取的行動進行評價。
4.1.3組織提出污染損害場所的恢復建議。
由於溢油的污染,一些風景名勝古蹟、旅遊場所、海水浴場、水上娛樂場所、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重要區域的利用價值會遭受破壞,需要進行恢復;一些重要的自然保護區、養殖區、漁場因污染而遭受破壞,也需要進行恢復。
國家海洋局應組織有關人員制訂出污染場所恢複方案、跟蹤監測方案及所需經費預算等建議。
4.2應急回響總結
應急終止後,應做出溢油事故的書面報告:
4.2.1發生事故石油公司向國家海洋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4.2.2國家海洋局向國務院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發生事故油田(或輸油管道)的基本情況、事故原因、事故過程和造成的後果(包括對環境資源損害評價、經濟損失分析評估),以及採取的應急回響措施、取得的效果和經驗教訓等。

應急回響基本條件和保障措施

為對海上溢油事故做出快速有效的回響,國家海洋局應組織完成以下基礎工作,形成溢油應急回響支持系統,提供給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應急回響時使用。這些工作包括:
5.1 各海區的自然環境條件
收集各海區石油平台(及輸油管道)周圍的氣象、水文(潮汐、海流、海浪)、化學、地質(地形、地貌)、生物、生態等資料。
5.2環境敏感區(包括易受損生物資源)的確定
5.2.1 環境敏感區調查
對石油平台(及輸油管道)周圍的海域進行調查並收集相關的資料,以便確定環境敏感區。
5.2.2 環境敏感區區劃並確定優先保護次序
根據現場調查資料和相關歷史資料,對環境敏感區進行區劃,劃出環境敏感區的位置、範圍、面積、保護內容;在此基礎上,確定各種環境敏感區的優先保護次序。
環境敏感區的優先次序可根據環境、資源對溢油的敏感程度、現有應急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清理油污的難易程度等因素來確定。
5.2.3 製作環境敏感區地理信息系統
根據環境敏感區的區劃和易受損資源的調查及其優先保護次序,採用GIS、GPS、GRS等技術,製作環境敏感區地理信息系統。
5.3 通信保障系統
為確保國家海上溢油事故的報告、報警、通報以及溢油應急的各種信息能夠及時、準確、可靠地傳輸,依託國家海洋局現有的通信系統組建溢油應急回響通信保障系統。
建設海區通信保障系統和遠程通信保障系統,以保證各單位之間通訊聯絡的暢通。
5.4 建立溢油漂移擴散模型
國家海洋局和各海上石油集團公司,應根據平台周圍海域的水動力條件、氣象條件等相關要素,建立溢油漂移擴散模型,對溢油漂移擴散軌跡進行預測分析;一旦發生溢油事故時,為溢油應急決策和應急回響提供依據。
5.5 溢油應急回響支持信息系統
溢油應急回響支持信息系統是實施溢油應急預案的一個重要軟體支持系統,可以迅速有效地實現應急預案的各個步驟。
溢油應急回響支持信息系統的內容應包括各海上石油集團公司的應急設備信息、交通部船舶溢油應急設備信息、各石油平台及輸油管道周圍海域的海洋背景場資料信息以及油污清除專家的資料信息等內容。
溢油應急回響支持信息系統應具有信息處理、信息傳輸、信息查詢、溢油漂移擴散模擬顯示和系統管理等基本功能,能夠滿足溢油應急回響組織管理的需要。該系統還應有網路接口,用戶可以根據不同需要隨時進行信息交流和查詢。
5.6 溢油監視系統
通過船舶監視、飛機監視、衛星監視等各種監視手段,發現並跟蹤溢油事故。
(1)船舶監視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發生後,海洋局迅速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派遣監視船舶對溢油源和溢油漂移路徑進行跟蹤監視;必要時,利用事故現場周圍的其他船隻(包括運輸船、漁船、軍艦等)進行監視。
對溢油事故的監視主要由海洋局和海上石油集團公司承擔,同時,協調海事、漁業等相關部門調動力量予以協助。
(2)飛機監視
在海洋局統一組織協調下,利用海監、海事、軍隊、民航等部門的飛機進行空中監視。
(3)衛星監視
必要時,可以通過海洋局及其他部門的衛星影像資料進行監視。
5.7溢油監測系統
海上重大溢油事故發生後,海上監測單位將及時趕赴現場,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對事故現場和受污染水域進行監測。
監測內容包括:
(1)對海面溢油以及其他可疑污染源採樣,進行溢油油品鑑別分析;
(2)測定溢油的比重、粘度、傾點、閃點等理化特性,為應急回響決策、溢油事故評估、應急回響方案制定以及油污清除方法提供依據;
(3)對受污染的水域和岸線進行監測,確認溢油事故的污染範圍和程度;
(4)對受污染的資源(包括水產養殖場、漁場、旅遊資源等)進行監測;
(5)對已清除和恢復後的受污染場所進行監測,確認受污染環境的恢復程度。
5.8 溢油應急防治隊伍和設備
5.8.1各海上石油集團公司在現有人員和設備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並加強溢油應急防治隊伍建設;
5.8.2溢油應急回響時,國家海洋局協調相關單位,組織海上溢油應急防治隊伍和設備,積極參加應急回響行動,實現資源共享。

附則

6.1名詞術語解釋
(1)溢油應急回響:為控制、清除、監視、監測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所採取的任何行動。
(2)環境敏感區:本預案中所指環境敏感區具體包括,自然保護區、生活或工業用水取水口、珍稀和瀕危動植物及其棲息地、水產養殖場、重要的漁場、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潮間帶生物、沼澤地、鹽田、重要的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風景名勝古蹟、重要的景觀和水上旅遊娛樂場所等。
6.2預案管理與更新
6.2.1 因下列原因,需要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使其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實際並更具有可操作性。
(1)由於相關的新法規或政策的出台,需要對應急預案作相應調整和修訂;
(2)由於相關法規或政策的修改或修訂,需要對應急預案作相應調整和修訂;
(3)根據處理溢油事故經驗教訓,需要對應急預案的內容進行調整和修訂;
(4)由於環境敏感區的變化,需要對應急預案的內容進行調整和修訂。
6.2.2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由國家海洋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
6.3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國家海洋局制定,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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