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是為了落實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有效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9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自國務院正式批准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 發布機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16年9月5日
  • 實施日期:國務院正式批准後實施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有效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海洋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徵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4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6年9月5日

內容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5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破壞海洋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代表國家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與現行條例相比,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勘探開發者的環境保護責任,細化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的污染防治措施,完善了溢油事故處置應急機制,並根據新環保法的有關要求,增加了責令停業、停產整治、按日連續計罰等處罰措施。
意見稿明確,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破壞海洋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費用,包括處理海洋生態損害產生的處置措施和損害消除費用,海洋生物資源和環境容量恢復到原有狀態的損失費用,監測、評估、專業諮詢等合理費用,修復受損海洋生態或重建替代生態系統產生的合理費用等。除此以外,破壞漁業資源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將承擔漁業資源損失和恢復所需費用及監測、評估、專業諮詢、法律服務等合理費用。
意見稿還規定,發生溢油事故之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應立即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並採取相應有效措施,事後積極配合調查。主管部門有權組織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重新進行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必要時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單位和個人在發現溢油事故後,同樣有向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的義務。
意見稿特彆強調,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一旦造成溢油事故,將會受到相應的罰款和處分。出現一般或較大溢油事故,將處以直接損失20%的罰款。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的溢油事故,將處以直接損失30%的罰款。與此同時,將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年工資收入50%以下的罰款甚至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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