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天津市鐵路安全管理規定》是於2021年12月3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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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天津市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統籌、企業負責、行業監管和屬地保障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參與的鐵路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危害鐵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市和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負責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橋樑的安全防護和維護管理,加強公路跨越或者穿越鐵路施工管理,配合鐵路運輸企業解決公路鐵路並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隱患。公安機關負責建立健全鐵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預警防範、執勤聯動、執法協作、應急處置等機制,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鐵路沿線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管理工作,負責鐵路沿線供熱、燃氣、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鐵路沿線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鐵路沿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做好鐵路沿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指導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安全隱患排查,依法制止和查處鐵路沿線違法占地、採礦行為以及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施的違法建設行為,負責組織鐵路沿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鐵路沿線農用薄膜、塑膠大棚、反光膜、防蟲防鳥網等農業種植、養殖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與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依法組織做好鐵路沿線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安全隱患問題的排查整治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鐵路沿線兩側防塵網的巡查、管理和維護。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水務、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鐵路沿線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鐵路沿線進行經常性巡查、維護和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鐵路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排除;對難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置。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有關單位開展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樑、電力等設施的檢查維護,簡化工作流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鐵路設施和保護鐵路安全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有關部門的鐵路安全管理協調合作,及時通報鐵路安全有關信息,共同做好鐵路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護路聯防責任制,明確各級護路聯防組織,劃定責任區域,落實護路聯防責任。護路聯防組織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治安整治、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愛路護路宣傳等工作。
第十一條 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管理“雙段長”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擔組織巡查、協調會商等工作,及時排查和處置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四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劃定和公告,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範圍設定安全保護區標樁,鐵路沿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定,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布受理渠道、辦理程式和辦結期限等內容,並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既有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確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道口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監護管理鐵路無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現鐵路道口事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推進既有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封閉和立體交叉改造工作。
第十八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十九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定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鐵路線路兩側種植樹木或者設定桿塔、煙囪等設施,與鐵路線路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防止其倒伏後進入鐵路建築限界。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對鐵路線路兩側各500米範圍內的彩鋼瓦、石棉瓦、樹脂瓦、簡易房、塑膠薄膜、塑膠大棚、防塵網、廣告牌等輕質物體以及廢品收購點、露天垃圾消納點等場所,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採取有效的防風加固措施,並對散落的塑膠薄膜、防塵網、錫箔紙、反光膜、鐵皮等材料及時清理,防止大風等惡劣氣象條件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電氣化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升放無人機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通過上跨鐵路橋樑或者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以及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長、限速等規定。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市和區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鐵路車站、鐵路沿線發生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按照應急預案採取先期處置措施。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四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服務保障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協同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確保運輸安全。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做好相關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沿線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水旱災害、氣象災害等安全隱患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定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電氣化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天津市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於2021年12月24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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