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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最大程度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區人民政府視情況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回響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當毗鄰省份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本市應急救助工作。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本市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自然災害救助的首要任務,強化底線思維,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民眾自救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制;完善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模式。
(3)堅持統籌協調、聯動應對。充分發揮天津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各單位協作配合,做到統籌有力、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運轉高效。
(4)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增強憂患意識,做到居安思危,全面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各項應急準備,有效降低災害風險,減少災害損失。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指揮機構
市減災委負責組織、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主任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減災委副主任由天津警備區分管負責同志、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和市應急局局長擔任。
2.2 辦事機構
市減災委下設天津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災辦)。市減災辦設在市應急局,承擔市減災委日常工作;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具體工作並督促落實,必要時,提請市減災委組織協調。市減災辦主任由市應急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根據本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對市減災委主任、副主任、成員單位適時調整;經市減災委主任批准後,可對市減災委委員、市減災辦主任適時調整。各區可設立區級減災委員會,承擔自然災害救助有關工作。
必要時,在市委領導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3 成員單位
2.3.1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市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安排專門的工作人員落實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市委宣傳部:統籌協調指導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宣傳報導、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等。
市委網信辦:組織有關單位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的網路輿情分析、引導工作,及時調控網上熱度,管控有害信息;會同市公安局,依法依規對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行為進行處理等。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所需糧食(含食用油,下同)的供應保障工作;牽頭組織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牽頭組織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等。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受災期間電力生產和供應,全力恢復和保障電網、電力設施正常運行;掌握相關重點企業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所需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等。
市商務局:牽頭組織受災期間生活必需品供給保障工作,穩定市場供應;負責組織由政府安置受災民眾的餐飲保障,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裝水調撥和供應等。
市教委: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受災學校師生轉移安置工作,並對受災困難學生實施救助;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制訂學校防災減災救災教育計畫,開展經常性的防災減災救災教育和演練等。
市科技局:負責提供科技方面諮詢建議,協調適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提供科技支撐等。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交通秩序和社會治安穩定;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物資和人員運送的交通疏導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避險工作等。
市民政局:組織指導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保障範圍;組織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善後處置;支持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等。
市財政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級資金的保障,會同市應急局積極爭取中央救災資金支持;會同市應急局負責中央和市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並監督使用情況;牽頭組織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籌措;牽頭組織制定災後恢復重建的財稅、金融等配套政策等。
市規劃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海洋災害和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指導屬地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協助提供災區地理信息數據,負責組織開展受災期間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災區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負責組織受災地區善後處置期間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設施恢復重建的選址、規劃方案設計等。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各區做好災後房屋建築損壞情況應急評估、鑑定等工作;負責善後處置期間居民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指導其他建築物的恢復重建,做好技術支持和服務等。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災害引發的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受災期間生態環境監測預警和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及時發布相關環境信息等。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協調供熱、燃氣企業及相關單位,在受災期間開展燃氣和供熱保障、城市道路橋樑等有關基礎設施的恢復;負責災後生活垃圾清運、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受災民眾集中安置場所環境衛生保障等。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負責災區動物疫情監測防控和死亡畜禽無害化處理;負責全市農業生產災後生產自救工作,組織種子、動物疫苗等物資儲備和調撥;組織好蔬菜、肉、蛋、奶等農產品生產工作,配合做好受災期間農產品供應和價格穩定等。
市水務局:負責水旱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組織做好受災期間生活、生產經營供水保障和有關基礎設施的恢復;負責受災期間城市排水工作,指導協調各區排水工作等。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救援、衛生防疫和衛生監督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撫慰和衛生知識宣傳等工作;開展受災期間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監督監測工作等。
市外辦:配合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的涉外工作等。
市交通運輸委:按照市減災委部署,會同市相關部門、單位,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運輸車輛,做好處置突發事件搶險救災人員、救災物資和受災民眾的優先運送;組織修復受災期間損壞的公路、港口設施,優先搶通通行路線等。
市市場監管委(含市藥監局):組織受災期間市場秩序監管工作,查處各類破壞市場秩序行為;負責救災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的監督管理,嚴防假劣藥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流入受災地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籌集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加強救災期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等。
市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屬國有大型企業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應急物資生產、調度工作等。
市統計局:負責做好災情統計業務指導工作等。
市文化和旅遊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旅遊景區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做好遊客安全引導工作;協助屬地政府做好旅遊景區遊客緊急避險轉移、被困人員救援、失蹤人員搜救等工作;協助組織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信息發布、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等。
市體育局:提供必要的體育場館作為緊急轉移安置和應急避難避險場所,負責指引場所位置等。
市應急局:指導受災區和有關部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負責調撥、分配市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會商核定、統計上報,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統一協調各類應急專業隊伍,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依法組織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工作等。
市人防辦:負責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指引避難避險場所位置等。
市稅務局:協助牽頭部門制定災後恢復重建配套政策等。
天津銀保監局: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做好受災期間相關服務,維持網點營業穩定性;協助牽頭部門制定災後恢復重建配套政策等。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期間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做好受災期間通訊保障和有關基礎設施恢復等。
天津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和現場附近船舶參與搜救應急處置行動;根據情況,發布航行警告、組織實施海上交通管制等。
市地震局:負責地震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時報告已發生地震震級等信息,組織開展地震監測和震情分析會商,及時提供震後震情發展趨勢判斷;負責地震現場流動監測、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和烈度評定;協助做好地震災害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等。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預報工作;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氣象服務和保障等。
市紅十字會: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依法啟動社會募捐機制,開展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接收、分配、管理、統計、信息公開工作等。
市慈善協會: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依法啟動社會募捐機制,開展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接收、分配、管理、統計、信息公開工作等。
天津警備區:根據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助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等。
武警天津總隊:根據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參加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配合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穩定等。
市糧食和物資局:負責提出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建議,組織應急糧食的加工和供應;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等。
市司法局:組織做好救災工作相關法律服務等。
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受災期間火災防範及滅火救援;參與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現場搶險;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等。
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鐵路辦事處:建立健全鐵路運輸能力應急調度機制,保證自然災害救助所需物資設備、救援人員和受災民眾的優先運送;組織修復鐵路設施,保證交通幹線和重要路線的暢通和運輸安全等。
民航天津監管局:根據法定職責和法定依據,建立完善航空運輸組織協調機制,確保自然災害救助所需物資設備、救援人員和受災民眾的優先運輸;根據法定職責和法定依據,監督檢查轄區民航單位確保航空設備設施符合運行標準,保證航空運輸安全與暢通等。
2.3.2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科學組織開展本區受災人員和易受自然災害危害人員的轉移、避險、安置等工作;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加強本區社會管理,維護、恢復社會秩序。
2.4 專家委員會
根據本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際,市減災委設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專家委員會,為本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業務諮詢、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必要時,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 預防和預警
3.1 啟動條件和程式
氣象、水務、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應及時向市減災辦和履行救災職責的有關部門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減災辦根據各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情況進行預評估,當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等情況時,經市減災辦主任批准,啟動預警回響。預警回響啟動後,市減災辦向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減災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相關區和部門。
3.2 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回響啟動後,市減災辦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回響工作。視情況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相關區和有關部門通報災害預警回響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派出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督促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
(3)通知各相關部門、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通知各有關單位做好啟動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5)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預警回響工作情況,落實市領導同志要求,並通報各相關區和部門。
(6)加強應急值守,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採取相關措施。
3.3 預警回響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經市減災辦主任批准,由市減災辦終止預警回響,並向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減災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報告,通報相關區和部門。
4 信息報告
4.1 信息報告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本級相關涉災部門(行業)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1 初報。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區應急局報告。區應急局應在接到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應在接到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全市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對於造成本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蹤、房屋大量倒塌等災情嚴重以及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映強烈的自然災害,區應急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區人民政府、市應急局和應急管理部。市應急局接報後立即報告市委、市政府。相關情況可通過電話、傳真或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等上報。
4.1.2 續報。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市、區應急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日10時前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區應急局報告。區應急局每日12時前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每日16時前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應急管理部報告。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市、區應急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隨時向上一級災情管理部門報告;市應急局隨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4.1.3 核報。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2日核心定災情數據,並向區應急局報告。區應急局接到報告後,應在6日內評估、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接到報告後,應在2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市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4.1.4 對於乾旱災害,市、區應急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5 市和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市和區應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1.6 市減災辦可根據救災工作需要,要求市有關部門、區應急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隨時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4.1.7 達到應急管理部《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啟動條件的自然災害,按照該制度要求開展災情統計調查工作。
5 應急回響
5.1 回響分級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四個應急回響等級。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工,根據各回響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相關職責。
5.2 一級應急回響
5.2.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20人(含)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含)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含)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含)以上;
(5)需要啟動一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達到啟動條件後,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一級回響建議,經市減災委主任審核同意,報請市長批准,由市減災委啟動自然災害救助一級回響,並向市委報告。
5.2.3 回響措施
由市長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市長主持或委託市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市有關單位及受災區參加,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聽取工作情況匯報,研究決定部署災區災害救助的重大事項。必要時,申請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市長帶領或委託市減災委主任帶領有關部門赴災區看望慰問受災民眾,實地查看災情,現場組織督導各單位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應急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上報、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發布等工作,每日12時前向市應急局通報1次救災情況。必要時,請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各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撥付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局、市商務局等部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局做好糧食供應保障。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民政局及時組織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撫慰和遇難人員遺體善後處置等工作。
(5)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公路、港口運輸保障工作。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鐵路辦事處啟動鐵路運輸能力應急調度機制,民航天津監管局根據職責啟動航空運輸組織協調機制,做好救助工作相關運輸保障。
(6)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災害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總隊開展火災防範及滅火救援,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根據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7)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委、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水務局組織做好災後生活、生產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電力生產和供應,全力恢復和保障電網、電力設施正常運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的生產工作。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各區做好災後房屋建築損壞情況應急評估、鑑定等工作。
(8)市應急局視情況提出開展救災捐贈的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外辦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的涉外工作。市慈善協會、市紅十字會等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市減災委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緊急徵用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場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及時歸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10)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5.2.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市減災辦向市減災委提出建議,經市減災委主任審核同意,報請市長批准,由市減災委終止自然災害救助一級回響,並向市委報告。
5.3 二級應急回響
5.3.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含)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含)以上、1萬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含)以上、15%以下;
(5)需要啟動二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達到啟動條件後,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二級回響建議,經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審核,報請市減災委主任批准,由市減災委啟動自然災害救助二級回響,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3.3 回響措施
由市減災委主任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市有關單位及受災區參加,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聽取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災區形勢,研究制定部署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必要時,申請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市減災委主任帶領有關部門赴災區看望慰問受災民眾,實地查看災情,現場組織督導各單位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應急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上報、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發布等工作,每日12時前向市應急局通報1次救災情況。必要時,請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各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撥付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視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局、市商務局等部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局做好糧食供應保障。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民政局及時組織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撫慰和遇難人員遺體善後處置等工作。
(5)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公路、港口運輸保障工作。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鐵路辦事處啟動鐵路運輸能力應急調度機制,民航天津監管局根據職責啟動航空運輸組織協調機制,做好救助工作相關運輸保障。
(6)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災害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總隊開展火災防範及滅火救援,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市水務局組織做好災後生活、生產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電力生產和供應,全力恢復和保障電網、電力設施正常運行。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各區做好災後房屋建築損壞情況應急評估、鑑定等工作。
(7)市應急局視情況提出開展救災捐贈的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外辦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的涉外工作。市慈善協會、市紅十字會等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8)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5.3.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市減災辦向市減災委提出建議,經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審核,報請市減災委主任批准,由市減災委終止自然災害救助二級回響,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4 三級應急回響
5.4.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含)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含)以上、3000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5%(含)以上、10%以下;
(5)需要啟動三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達到啟動條件後,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三級回響建議,報請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批准,由市減災委啟動自然災害救助三級回響,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報告,視情況向市委報告。
5.4.3 回響措施
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及時組織市有關單位及受災區召開會商會,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分析災區形勢和工作進展,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
(2)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看望慰問受災民眾,實地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市應急局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上報、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4)根據各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撥付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局、市商務局等部門為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局做好糧食供應保障。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民政局組織隊伍赴災區開展或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撫慰和遇難人員遺體善後處置等工作。
(5)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公路、港口運輸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災害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總隊開展火災防範及滅火救援,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各區做好災後房屋建築損壞情況應急評估、鑑定等工作。
(6)災情穩定後,市減災辦指導受災區人民政府或減災委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7)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5.4.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市減災辦向市減災委提出建議,報請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局局長)批准,由市減災委終止自然災害救助三級回響,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報告,視情況向市委報告。
5.5 四級應急回響
5.5.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含)以上、1000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含)以上、5%以下;
(5)需要啟動四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5.5.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達到啟動條件後,經市減災辦主任批准,由市減災委啟動自然災害救助四級回響,並向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減災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報告,視情況向市委報告。
5.5.3 回響措施
由市減災辦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辦主任及時組織市有關單位及受災區召開會商會,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分析災區形勢和工作進展,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
(2)由市減災辦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看望慰問受災民眾,實地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市應急局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上報、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各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撥付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局、市商務局等部門為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局做好糧食供應保障。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民政局指導受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撫慰和遇難人員遺體善後處置等工作。
(5)災情穩定後,市減災辦指導受災區人民政府或減災委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5.5.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市減災辦主任批准,由市減災委終止自然災害救助四級回響,並向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減災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報告,視情況向市委報告。
5.6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應當主動通過應急廣播、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市應急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全市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全市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7 回響等級調整
對於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相對薄弱的地區等,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級別可適當提高,並視發展態勢及時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性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受災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全全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受災人員過渡性安置。
6.1.3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4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應急局於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組織各受災區應急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調查評估,核實情況。
6.2.2 受災區應急局應當在每年10月上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應急局備案。
6.2.3 根據區人民政府或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撥付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必要時,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6.2.4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市糧食和物資局負責保障糧食供應。市應急局組織評估全市冬春期間救助工作績效。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1 因災倒損住房中的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6.3.2 因災倒損住房中不能由受災戶自建的(如城鎮居民的商品房、公產房、保障房等),恢復重建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各區做好項目審批工作;市財政局根據災害評估損失、次生衍生災害隱患排查及危險性評估、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受損程度鑑定等,以及災區所在區級人民政府提出的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安排意見,研究確定市級補助資金規模、籌集方式以及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總規模,形成天津市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安排意見,並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市規劃資源局負責組織選址和規劃方案設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各區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6.3.3 市應急局根據區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況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4 市應急局收到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市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市財政局審核後下達。
6.3.5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和財政部門。
6.3.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7.1.1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和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發揮消防救援、軍隊參與搶險救災的突擊隊作用,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7.1.2 必要時,由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協調相關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1.3 市應急局組織建立健全覆蓋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2 裝備和設施保障
7.2.1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護等裝備。
7.2.2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充分利用學校、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推動社區設立災害應急避難場所,方便民眾就近轉移。
7.2.3 災害發生前後,相關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要及時啟用各類應急避難場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應急避難場所的,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網際網路等方式,及時公告應急避難場所的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7.3 物資保障
7.3.1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市和區應急管理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採購、儲備和供應機制,合理確定物資品種、標準、規模,為應對自然災害提供物資保障。
7.3.2 市應急局等部門要從滿足受災民眾各項基本生活需求出發,根據職責制定各類相關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儲備必要物資,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學調整物資儲備品類、規模和結構,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按照實物和產能、政府和社會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加強生產能力動態監控,掌握相關重點企業供應情況。
7.3.3 市應急局等部門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平台,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災害應急處置期間應急採購、徵用和補償機制。提高物資快速調配和緊急運輸能力。
7.4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合理安排救災資金預算。同時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和以屬地為主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市和區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切實做好救災工作資金保障。
7.4.1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保障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經費。
7.4.2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區域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4.3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狀況編制自然災害救災救助資金年度預算,並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設定的預備費,經本級政府決定後,可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自然災害處理增加的支出。
7.5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1 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路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利用衛星通訊等手段,加強極端條件應急通訊保障能力。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運營企業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
7.5.2 充分發揮“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作用,推動區級災害救助通訊網路建設,確保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災情及災害救助情況。
7.5.3 各有關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加強值班值守,保持通信暢通。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市應急局等部門組織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7.6.2 市民政局支持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鼓勵其發揮積極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市科技局協調適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提供科技支撐。
7.7.2 市應急局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調查評估,編制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市應急局等部門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裝備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 宣傳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市減災辦協調各有關單位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國際民防日”等活動。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的業務培訓。
7.9 溝通與協作
7.9.1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市應急局積極組織開展國際、國內的救災交流,借鑑已開發國家和兄弟省市先進的救災工作經驗,進一步做好本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7.9.2 市應急局會同北京市、河北省應急管理部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京津冀協作,建立完善協同機制,加強三地在災害預警、信息通報、力量支援、物資保障、預案銜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則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各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監督;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 責任和獎懲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或評定為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遲報、謊報、瞞報災情等情況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解釋工作由市應急局承擔。
8.3.2 市減災辦會同其他相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應急演練計畫,並組織演練。演練至少每2年進行1次。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有關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一併開展本預案演練。
8.3.3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預案,以及本區自然災害風險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修訂本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3.4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5 視情況變化,市應急局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本預案進行評估,作出修訂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8.3.6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地震應急預案等21個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22號)中的《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