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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完善本市應對突發事件緊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機制,保障突發事件發生後,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高效進行,提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急回響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健康危害和人員傷亡,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範;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1.5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從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指揮機構
2.1.1 設立天津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衛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衛生健康委主任擔任。
2.1.2 市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落實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政策措施;組織本市重大醫療衛生救援事件應急工作,指導各區開展較大和一般醫療衛生救援事件應急工作;研究解決本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項等。
2.2 辦事機構
2.2.1 市領導小組下設天津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委,辦公室主任由市衛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擔任。
2.2.2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市領導小組的部署,協助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有關工作;起草以市領導小組名義發布的檔案;組織、檢查、督導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修訂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專家組建設;承辦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成員單位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有關部門發布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有關信息,及時引導輿論;協調相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
市委網信辦:統籌協調做好突發事件和緊急醫學救援相關工作的網上宣傳、輿情引導和網上輿情調控管控工作;指導各區網信部門加強屬地監管,督促屬地網站平台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涉網路突發事件和緊急醫學救援等方面有害信息的發現研判處置;依法規範管理通過網站、移動應用程式、政務直播等發布相關內容,依據相關部門意見,依法依規查處網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屬地違法違規網站等網路平台。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保供穩價工作,保持價格基本穩定。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衛生應急物資的生產供應保障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醫療衛生力量和資源,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開展現場醫療救治、傷病員轉運和院內救治等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指導和協助各區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市科技局: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及藥物研發和套用中的科技問題。
市公安局:維護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車輛優先進入事件現場,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市市場監管委(含市藥監局):負責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協調特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研發、生產和特需藥品進口審批。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重要生活必需品儲備和市場供應。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承擔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及生產、儲備、調運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必要經費,監督相關經費使用情況。
市人社局: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落實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市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自然災害受災人員給予生活救助;負責組織、指導屬地民政部門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善後處置工作。
市醫保局:按照本市醫保有關規定對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給予報銷。
市交通運輸委:負責優先安排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傷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物資等的緊急運輸。
市外辦:負責指導、協調處置突發事件所引起的對外交涉等相關事宜。
天津海關:負責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急需進口特殊藥品、試劑、器材的優先通關驗放工作。
天津濱海國際機場:確保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物資的運送。
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鐵路辦事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民眾開展現場救護;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駐津部隊醫院根據軍隊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和裝備、器材,參與和支援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4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2.4.1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包括:急救機構、醫療機構、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市血液中心、精神衛生救援機構。
2.4.2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其中,急救機構、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承擔突發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健康監督工作。
2.4.3 市急救中心負責全市急救機構建設工作的業務指導。中國醫學科學院血液病醫院和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臨床部為天津市核與輻射事故救治定點醫院。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為天津市化學中毒救治基地。市血液中心負責儲備和提供突發事件的臨床急救用血。天津市安定醫院負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的心理衛生援助,加強對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機干預。
2.5 區級應急指揮機構
2.5.1 各區成立相應醫療衛生救援指揮機構,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各區衛生健康委負責。
2.5.2 各區根據服務人口、醫療救治需求和有關規劃與要求,加強急救機構建設,完善急救網路,做好人員、車輛和裝備的配備工作。
2.5.3 各區衛生健康委確定本轄區實力較強的綜合醫療機構作為化學中毒和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機構,負責轄區內化學中毒事件和核事故、輻射事故的現場處理與傷病員救治工作。
2.6 工作組
根據醫療救援工作需要,在突發事件現場設立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按照市和區人民政府及相應應急指揮機構部署,組織、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配合。
2.7 專家組
市衛生健康委組建由各相關學科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諮詢建議和技術指導。
3 信息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後,在迅速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區和相關部門要按照接報即報、隨時續報的原則,在接報後30分鐘內電話、1小時內書面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基本情況;對於死亡人數接近或者可能超過10人的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引發輿情炒作、造成負面影響的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和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要每日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市領導小組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
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和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要每日向事件發生地的區衛生健康委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區衛生健康委要及時向本區人民政府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按照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市級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4個回響級別。
4.1.1 一級應急回響
(1)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按照市委、市政府決定,市級層面啟動一級應急回響;市領導小組根據專家組的應急處置建議,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
(2)市領導小組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事件現場,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傷病員轉送和院內救治工作。
(3)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急救機構、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市血液中心、精神衛生救援機構各自按照相關職責開展醫療衛生救援相關工作。
(4)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積極配合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衛生應急物資的生產供應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及時維護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車輛優先進入事件現場,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市市場監管委(含市藥監局)做好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協調特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研發、生產和特需藥品進口審批。
市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自然災害受災人員給予生活救助。負責組織、指導屬地民政部門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善後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根據突發事件情況安排市級承擔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及生產、儲備、調運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必要經費,監督相關經費使用情況等。
市紅十字會組織民眾開展現場救護;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5)市領導小組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請國家支援,並及時通報有關省(區、市)。
(6)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4.1.2 二級應急回響
(1)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根據事態嚴重程度,市級層面啟動一級或二級應急回響。
(2)市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有關區和本市醫療衛生力量,開展現場醫療救治、傷病員轉運和院內救治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3)有關醫療衛生機構積極開展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急救機構、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市血液中心、精神衛生救援機構各自按照相關職責開展醫療衛生救援相關工作。
(4)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積極配合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衛生應急物資的生產供應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及時維護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車輛優先進入事件現場。
市民政局組織、指導屬地民政部門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善後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根據突發事件情況安排市級承擔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及生產、儲備、調運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必要經費,監督相關經費使用情況等。
市紅十字會組織民眾開展現場救護。
(5)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請國家支援,並及時通報有關省(區、市)。
(6)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4.1.3 三級應急回響
(1)發生較大突發事件時,或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的指示、通報、報告後,事發地所在區啟動本級應急回響,市級層面視情啟動三級或四級應急回響,同時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指揮機構工作。
(2)在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的指揮下,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
(3)區醫療衛生救援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率相關成員趕赴現場,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救治、傷病員轉運和院內救治工作,並及時向本區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委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4)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積極配合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及時維護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組織、指導屬地民政部門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善後處置工作。
市紅十字會組織民眾開展現場救護。
(5)根據需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趕赴事發地所在區,協助、指導和督導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並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6)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及時研究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4.1.4 四級應急回響
(1)發生一般突發事件,或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的指示、通報、報告後,事發地所在區啟動本級應急回響。
(2)在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的指揮下,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
(3)區醫療衛生救援指揮機構分管負責同志率相關成員趕赴現場,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本區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委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4)必要時,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派出工作人員和專家對醫療救援工作進行指導。
(5)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及時研究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4.2 處置措施
4.2.1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後要及時趕赴現場,並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全全。
(1)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後治傷、先救重後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誌(分類標記用塑膠材料製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後續救治辨認或採取相應的措施。
(2)轉送傷病員
當現場環境處於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儘快將傷病員轉送醫院救治,並做好以下工作:
①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症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後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②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並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匯總。
③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艙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並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④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⑤合理分流傷病員或向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指定的醫療機構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2.2 醫療機構救治
收治傷病員的醫療機構,要立即開通急救“綠色通道”,對接收的傷病員進行早期處理,對有生命危險的傷病員實施緊急處理。同時,做好傷病員的統計匯總,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對超出醫療機構救治能力的傷病員,醫療機構要寫好病歷,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及時將其轉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醫療機構,並妥善安排轉運途中的醫療監護。
4.2.3 疾病防控和衛生健康監督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健康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及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監督執法,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4.3 社會動員
市和區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和區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幫助。
4.4 應急回響終止
4.4.1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由市領導小組按程式宣布應急回響終止,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有序撤離,並將終止回響信息報國家衛生健康委。
4.4.2 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區人民政府宣布區級應急回響終止,各部門轉入常態工作,並將終止回響信息報市衛生健康委。如市級層面啟動三級或四級應急回響,則由啟動應急回響的部門宣布市級應急回響終止。
4.5 信息發布
市和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市領導小組的部署,分別負責相應級別醫療衛生救援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保障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並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隊伍的穩定,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市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應具備以下處置能力:緊急醫學救援、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中毒事件應急處置、醫療衛生防疫等。各區衛生健康委參照市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編成,組建本區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要分別建立不少於20人的院級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求,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5.2 物資保障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畫建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衛生應急物資的生產供應保障工作。
5.3 資金保障
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生產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急救機構或相關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4 交通運輸保障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5 信息技術保障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5.6 宣傳培訓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的組織工作,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提供宣傳資料並做好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幹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幹的民眾性救助網路,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 附則
6.1 責任和獎懲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在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6.2 預案管理
6.2.1 本預案解釋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承擔。
6.2.2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相關衛生應急管理與專業人員開展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培訓和應急演練。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同類型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
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須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6.2.3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區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並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6.2.4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踐,及時組織修訂預案。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修訂。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應重新辦理審查、論證、備案等各項程式。
6.2.5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防汛預案等15個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44號)中的《天津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