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規範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4〕5號)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4年6月,《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天津市應急管理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6月,《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規範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4〕5號)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政府派出機關、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第六條  市應急管理局統籌協調各區、各部門應急預案資料庫管理,推動實現應急預案數據共享共用。各區、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數據管理,及時更新應急預案資料庫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注重運用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創新,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處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體系和內容 
第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覆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體系。按照制定主體劃分,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單位和基層應急預案包括企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編制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是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總體應急預案圍繞突發事件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主要明確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體系構成、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復重建、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九條  專項應急預案是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方案。專項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制定分部門工作方案,形成專項應急預案體系。
部門應急預案是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條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主要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和專項工作安排,不同層級預案內容各有側重,涉及相鄰或相關區人民政府、部門、單位任務的應當溝通一致後明確。
市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監測預警、分級回響及回響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區人民政府職責等,重點規範市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和實用性。
區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組織自救互救、應急處置措施、現場管控、隊伍物資保障等內容,重點規範區級層面應對行動,落實相關任務,細化工作流程,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責和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條  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學救援、物資裝備、能源、資金以及新聞宣傳、秩序維護、慈善捐贈、災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主要任務、資源布局、資源調用或應急回響程式、具體措施等內容。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關鍵功能和部位、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應急聯動等內容。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編制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主要任務、安全風險及防範措施、應急聯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第十三條  相鄰或相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組織指揮體系對接、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有關區政府可與相鄰、相近的北京市、河北省有關市(縣)政府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市有關部門可與北京市、河北省相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重要專項工作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行業(地區)風險評估實際,制定巨災應急預案,統籌本市巨災應對工作。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重點規範鄉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任務分工、處置措施、信息收集報告、現場管理、人員疏散與安置等內容。可結合實際制定人員通訊錄、風險隱患清單,以及隊伍、裝備、物資、避難場所等情況表。村(社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回響責任人、預警信息傳播與回響、人員轉移避險、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預案的形式、要素和內容等,可結合實際靈活確定,力求簡明實用,突出人員轉移避險,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六條  單位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單位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主要任務、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回響、應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市、所在區相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建立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駐津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法規、標準、規範和實際情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市屬院校、醫療機構等單位的應急預案,納入行業主管部門應急預案體系。
具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動火、吊裝、建築物拆除、高處作業、土方開挖、管線疏浚、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危險作業現場處置方案。
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要素和內容。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等可以結合實際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回響措施、處置工作程式、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構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三章 規劃和編制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計畫,並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計畫同時抄送上一級相應部門。
應急預案編制計畫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市、區人民政府部門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等應急預案由有關制定單位組織編制。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應急預案的制修訂人員應當熟悉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法制建設情況,了解相關突發事件特點和應對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應急預案編制的要求、程式和方法。
重要基礎設施經營管理單位、重點風險源企業等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時,可以邀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人員、相鄰單位及居民代表、應急專業技術專家等參加。
第二十一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黨關於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標準。
(三)開展風險評估、資源調查,案例分析。
(四)要素齊全,結構完整,內容簡潔,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
(五)與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風險狀況和應急能力相適應,能夠滿足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
(六)加強相關地區、部門、單位的溝通協調,保持應急預案之間相互銜接。
(七)有涉密內容的,應準確標註密級,並按照保密規定管理。
第二十二條  風險評估主要是識別突發事件風險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次生(衍生)災害事件,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
資源調查主要是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可用的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場所和通過改造可以利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重要基礎設施容災保障及備用狀況,以及可以通過潛力轉換提供應急資源的狀況,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必要時,也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對本地區相關單位和居民所掌握的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對典型突發事件的發生演化規律、造成的後果和處置救援等情況進行復盤研究,必要時構建突發事件情景,總結經驗教訓,明確應對流程、職責任務和應對措施,為制定應急預案提供參考借鑑。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政府派出機關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做好與相關應急預案及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的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區級專項應急預案與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牴觸、無法銜接的,由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負責協調;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市、區本級專項應急預案與本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牴觸、無法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單位和基層組織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可以徵求全體工作人員意見。 
第四章 審批、發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徵求意見情況、編制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併報送審批。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預案是否符合上位預案要求並與有關預案有效銜接;
(三)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四)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以本級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按程式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銜接協調,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的專項應急預案,在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銜接協調後,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審核,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可以與有關部門聯合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巨災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聯合應急預案審批由相關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並參照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按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印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單位名義印發,審批方式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含電子文本)及編制說明,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並抄送有關部門:
(一)市、區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二)市、區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四)聯合應急預案按所涉及區域,依據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備案,同時抄送本地區上一級或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涉及需要與所在地人民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
(六)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七)中央企業集團所屬駐津單位、權屬駐津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政府派出機關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公開。 
第五章 培訓、宣傳、演練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發布後,其編制單位應做好組織實施和解讀工作,並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政府派出機關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有關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公務員等日常培訓內容。
第三十二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通過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方法,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裝備、設施等組織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至少演練1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牽頭,會同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開展;部門應急預案演練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組織開展。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同類型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承辦單位結合彩排、預演等活動,在活動舉辦前至少開展1次演練。
基層和單位應急預案的應急演練應結合實際,突出重點,適時開展。
地震、颱風、風暴潮、洪澇、山洪、滑坡、土石流、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區人民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廢棄處置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加強演練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機制運行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政府派出機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指導。根據需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指導。
鼓勵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應急預案演練評估。 
第六章 評估與修訂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評估一次。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審批、備案、發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政府派出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政府派出機關、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大型企業集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做好貫徹執行。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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