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天津市財政局、市應急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財政局、市應急局
  • 發布時間:2023年1月4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發布通知

市應急局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應急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完善我市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分擔機制,規範資金使用行為,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和《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應急管理局                 天津市財政局
                               2023年1月4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完善我市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分擔機制,規範資金使用行為,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和《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等項支出。
第三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二)專款專用,重點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強化監督,注重時效。
第四條  特大自然災害,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資金由中央、市、區財政共同承擔;重大自然災害,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資金由市、區財政按比例承擔;一般自然災害,原則上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資金由區財政自行解決,對災害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市級財政將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災情核查、評估
第五條  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情況的,視為特大自然災害。
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情況的,但達不到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的,視為重大自然災害。
一次自然災害過程達不到市級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視為一般自然災害。
第六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專家分析災情,需啟動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時及時啟動,同時要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工作,並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逐級匯總上報。災情穩定後,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採取抽樣評估、典型評估或專項評估等辦法,並參考各類災害主管部門評估數據,對災區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統計核查災情過程中,應做到及時、科學、準確,並保存好統計核查工作的原始檔案,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救助項目及標準
第八條 各級財政按以下項目和標準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
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取暖等臨時生活困難。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過渡性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民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民眾維修損壞住房。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民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以上各項目的救助標準按照中央補助標準的兩倍執行。
第九條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市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和標準。各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增設救助項目和提高救助標準,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
第四章  資金預算安排、申請和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狀況編制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年度預算,並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設定的預備費,經本級政府決定後,可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
第十一條 遭受自然災害後,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災情制定地方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達到上級應急啟動條件的,地方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經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按規定程式逐級向上申請補助資金。遭受特大自然災害,或一次自然災害過程達不到國家自然災害應急回響啟動條件,但本市災情、險情特別嚴重的特殊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可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
申請應急救助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人數(緊急救助人數)、死亡(失蹤)人數、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1。
申請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造成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一般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災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1。
申請過渡性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戶數和人數、各級財政部門安排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1。
申請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農作物受旱面積、絕收面積,因旱造成民眾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2。
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因災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各級財政部門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區(街、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3。
在上述申請檔案中,區財政、區應急局要按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科目如實上報本地區救災資金安排情況。不得將其他渠道安排的資金作為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上報。災情穩定後,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信息系統上報救助對象信息。
第十三條  根據區申請檔案,市財政局、市應急局按災情評估結果、救助項目和救助標準以及市和區財政分擔比例,核定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應在核實有關情況後及時下達補助資金撥款通知,同時報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審計局,涉及中央資金的同時抄送財政部天津監管局。
第十五條  收到市財政局、市應急局下達的補助資金撥款通知後,區財政局、區應急局要嚴格按照市級有關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統籌地方財力及時分配和撥付補助資金,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並按規定分列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和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科目,同時將撥付或使用資金的相關檔案抄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局、市應急局。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要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支持災害救助能力建設,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章 資金分擔比例
第十七條  特大自然災害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除去中央財政補助外,其餘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具體比例分為兩檔,一檔為市級50%,區級50%;二檔為市級30%,區級70%。
重大自然災害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具體比例分為兩檔,一檔為市級50%,區級50%;二檔為市級30%,區級70%。
各區比例檔次綜合考慮上一年度財力等情況確定。
一般自然災害所需生活救助資金,原則上由區財政自行解決。
第十八條 年中執行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對區級財政未先安排資金的,市級財政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在緊急情況下,市財政局可根據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區財政局、區應急局的申請,按照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核定的災情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標準先行安排一部分應急補助資金,同時,受災區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安排應急救助資金。
第六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
第二十條  區應急局要規範救助款物管理,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見附屬檔案4)。採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財務管理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應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發放;採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採購救助物資並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第二十一條  遇突發自然災害,需開展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賬,開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待災情穩定後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續。
第二十二條  開展過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非緊急狀態下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時,各區應急局應當會同區有關部門按照災害救助項目,組織受災對象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救助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提名受災需救助對象。村(居)委會要及時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或戶代表會議對救助申請進行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轄區範圍內進行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居)委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委會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報區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最終確定救助對象並組織救助。
村(居)委會應當及時將各項救助款物使用情況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轄區範圍內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程式中涉及公示步驟的,公示期不得低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市、區財政局和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財政局、區應急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財規〔2019〕7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一是明確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範圍。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等項支出。
二是明確了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原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強化監督,注重時效的原則。同時明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三是明確了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投入分擔機制。本市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資金由中央、市、區財政共同承擔。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資金由市、區財政按比例承擔。發生一般自然災害,原則上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資金由區財政自行解決,對災害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市級財政將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四是明確了本市自然災害救助的救助項目和標準。本市自然災害救助共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過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6個項目,各項目的救助標準按照中央補助標準的兩倍執行。市、區兩級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適時增設救助項目和提高救助標準。
五是明確了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擔比例。特大自然災害所需資金,除去中央財政補助外,其餘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具體比例分為兩檔,一檔為市級50%,區級50%;二檔為市級30%,區級70%。重大自然災害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具體比例分為兩檔,一檔為市級50%,區級50%;二檔為市級30%,區級70%。各區比例檔次綜合考慮上一年度財力等情況確定。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申請程式、上報材料要求、申請檔案模板、救助對象確定程式、資金髮放及公示程式、監督檢查要求、適用範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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